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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3:50:41  浏览:9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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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为加强农技推广工作,全面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引导农民科学选用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农民科学种养水平,根据农业部《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我部组织遴选了2011年150个农业主导品种和80项主推技术(见附件),现予推介发布。

  请各地结合全年全程科技服务工作和全国农技推广示范县建设,组织专家、技术指导员,在关键农时、关键技术生产环节集中开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示范展示和培训,指导科技示范户推广应用。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农民选择应用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意识。

  附件: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第一部分150个主导品种

  水稻(30个)

  一、长江流域

  (一)Y两优1号:适宜在海南、广西南部、广东中南及西南部、福建南部的稻瘟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以及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和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二)新两优6号:适宜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三)丰两优香一号:适宜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四)中嘉早17:适宜在江西、湖南、安徽、浙江、湖北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

  (五)中早39:适合浙江省作双季早稻种植。

  (六)株两优819:适宜在湖南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早稻种植,江西全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早稻种植。

  (七)湘晚籼17号:适宜于湖南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晚稻种植。

  (八)珞优8号:适宜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九)淦鑫203:适宜在江西平原地区、湖南以及福建北部、浙江中南部的稻瘟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

  (十)丰源优299:适宜在湖南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晚稻种植。

  (十一)天优华占: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十二)Q优6号: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十三)川江优527:适宜在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省平坝丘陵稻区、陕西省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十四)云光17号:适宜云南省海拔1400米以下籼稻区种植,稻瘟病常发区慎用。

  二、东南沿海

  (一)天优998:适宜在广西中北部、广东北部、福建中北部、江西中南部、湖南中南部、浙江南部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晚稻种植。

  (二)培杂泰丰:适宜在海南、广西中南部、广东中南部、福建南部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

  (三)徐稻3号:适宜在江苏省淮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四)南粳44:适宜江苏省沿江及苏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五)宁粳3号:适宜江苏省沿江及苏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六)武运粳21:适宜江苏省淮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七)秋优998:适宜在海南、广西中南部、广东中南部、福建南部双季稻区作晚稻种植。

  (八)淮稻9号:适宜江苏省苏中及宁镇扬丘陵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九)宜优673:适宜福建省稻瘟病轻发区、广东省粤北以外稻作区作晚稻种植,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三、北方平原地区

  (一)津原D1:适宜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冀东及中北部的一季春稻区种植。

  (二)宁粳43:适宜宁夏引黄灌区中等肥力田块插秧种植。

  (三)辽星20:适宜在辽宁省沈阳以北中熟稻区种植。

  (四)松粳12:适宜黑龙江省第一积温带插秧栽培。

  (五)吉粳88: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上限、吉林省中早熟稻区,吉林省四平、吉林、辽源、通化、长春、松原等中晚至晚熟平原稻作区、内蒙古兴安盟中南部稻区种植以及辽宁省的东部及北部中早熟稻区种植。

  (六)龙粳21:适宜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插秧栽培。

  (七)龙粳26:适宜黑龙江省第三积温带上限插秧栽培。

  小麦(24个)

  一、黄淮海地区

  (一)百农AK5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关中地区、山东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二)济麦22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山东、河北南部、山西南部、河南安阳和濮阳及江苏省北部中高水肥地块种植。

  (三)郑麦9023: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晚茬种植。长江中下游麦区的安徽和江苏沿淮地区、河南南部及湖北省麦区中上等肥力地块种植。

  (四)西农979: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五)郑麦366: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六)周麦22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及山东省菏泽地区高中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七)皖麦52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地区中高肥力地块早中茬种植。

  (八)周麦1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九)师栾02-1: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山东中部和北部、河北中南部、山西南部中高水肥地种植。

  (十)烟农19:适宜山东省亩产400~500公斤地块、安徽和江苏两省淮北麦区、山西南部、北京郊区中水肥地种植。

  (十一)邯6172: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山西中南部和山东中上等水肥地,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江苏北部、安徽北部、河南中北部、陕西关中地区的高中水肥麦田早茬种植。

  二、长江中下游地区

  (一)扬麦16:适宜江苏省淮南麦区和上海市麦区种植。

  (二)郑麦9023: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晚茬种植。长江中下游麦区的安徽和江苏沿淮地区、河南南部及湖北省麦区中上等肥力地块种植。

  (三)扬麦13:适宜在安徽、江苏两省淮南麦区推广种植。

  (四)鄂麦18:适于湖北省恩施州等山区以外的麦区种植。

  (五)宁麦13:适宜在长江中下游冬麦区的江苏和安徽两省淮南地区、湖北省鄂北麦区、河南信阳的中上等肥力田块种植。

  三、西南地区

  (一)川麦42:适宜在长江上游冬麦区的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南部、河南南阳、湖北西北部等地区种植。

  (二)内麦836:适宜在四川、贵州中部和西部、重庆东部、云南中部田麦区、甘肃徽成盆地川坝河谷种植。

  四、西北地区

  (一)宁春4号:适宜在宁夏山川水地、内蒙古河套灌区及延山井灌区、土默川井灌区、甘肃、新疆、山西、陕西、广西等地区种植。

  (二)新冬20号:适宜南疆早熟冬麦区种植。

  (三)新春6号:适宜在新疆、内蒙古等有水浇条件的春麦区种植。

  五、东北地区

  (一)克丰10号:适宜黑龙江省北部麦区。

  (二)垦九10:适宜在东北春麦区的黑龙江省中北部和内蒙古呼伦贝尔盟等地中等以上肥力地种植。

  (三)龙麦30:适宜在黑龙江省东部麦区及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岭北旱作小麦区种植。

  玉米(26个)

  一、黄淮海地区

  (一)郑单958:该品种适宜我国黄淮海夏玉米区中等以上肥力地种植。

  (二)浚单20:适宜在河南、山东、河北中南部、陕西、安徽、江苏、山西运城夏播区,以及内蒙≥10℃活动积温3000℃以上地区种植。

  (三)鲁单981:适宜在山东、河南、河北、陕西、安徽、江苏、山西运城夏播区种植。

  (四)金海5号:该品种适宜在河南、河北、山东、陕西、江苏、安徽、山西运城夏播种植,叶部病害和黑粉病高发区慎用。

  (五)京单28:适宜在北京、天津、河北省夏玉米种植区、内蒙古≥10℃活动积温2750℃以上的地区,以及黑龙江第一积温带上限种植。

  (六)中科11号:适宜在河北、河南、山东、陕西、安徽北部、江苏北部、山西运城夏玉米区种植。

  (七)蠡玉16:适宜河北、陕西、安徽、河南、北京夏玉米区,吉林中晚熟区及内蒙古≥10℃活动积温3000℃以上地区种植。

  (八)沈单16:适宜在辽宁、宁夏、甘肃、新疆、内蒙古西部春播区和山东、河南、陕西、河北夏播区种植。

  (九)苏玉20:适宜在江苏沿江沿海和苏皖淮河流域地区种植。

  (十)纪元1号:适宜在天津市作夏玉米品种推广利用。

  二、西南地区

  (一)川单418:适宜在四川、重庆、贵州、湖南、云南的平坝丘陵和低山区种植。

  (二)东单80:适宜在辽宁、吉林晚熟区、北京、天津、河北北部、山西春播和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广西的平坝丘陵和低山区种植,注意防治地下害虫。

  (三)蠡玉16:适宜河北、陕西、安徽、河南、北京夏玉米区,吉林中晚熟区及内蒙古≥10℃活动积温3000℃以上地区种植。

  (四)正大619:适宜在广西玉米主产区推广种植。

  (五)贵单8号:适宜在贵州省的贵阳市、安顺市、毕节地区、六盘水市和黔西南州的中上等肥力土壤种植。在丝黑穗病常发区慎用。

  (六)登海11号:适宜在河北、河南、山东、陕西、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夏玉米区和四川、重庆等适宜地区种植,但矮花叶病和弯孢菌叶斑病流行区慎用。

  (七)成单30:适宜在四川省平坝、丘陵和底山区种植,与麦苕间套种或净作均可。

  (八)中单808:在四川盆周山区种植。

  三、北方地区

  (一)郑单958:适宜在我国黄淮海夏玉米区和北京、河北、内蒙古、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审(认)定规定的区域内中等以上肥力地种植。

  (二)吉单27:适宜在吉林省东西部等早熟区及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上限种植。

  (三)辽单565:适宜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通辽地区本玉9号品种种植区域和北京市、河北省唐山市、内蒙古自治区审(认)定确定的区域种植。

  (四)龙单38: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及内蒙相关区域种植。

  (五)绥玉10: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下限及内蒙相关区域种植。

  (六)兴垦3:适宜在辽宁东部山区、吉林东部中晚熟区、黑龙江第一积温带上限、内蒙古赤峰地区四单19品种种植区域种植。

  (七)哲单37: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三积温带种植。

  (八)农华101:适宜在北京、天津、河北北部、山西中晚熟区、辽宁中晚熟区、吉林晚熟区、内蒙古赤峰地区、陕西延安地区春播种植,山东、河南(不含驻马店)、河北中南部、陕西关中灌区、安徽北部、山西运城地区夏播种植。

  大豆(18个)

  一、东北地区

  (一)华疆4号: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五积温带种植。

  (二)垦鉴豆27(疆莫豆1号):适宜在黑龙江垦区四、五积温带、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赤峰市≥10℃的积温在2 200~2 300℃的地区春播种植。

  (三)黑河38号:适宜在黑龙江省第四积温带春播种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10℃活动积温2200℃以上的种植区春播种植。

  (四)北豆10: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三积温带下限和第四积温带、吉林东部山区、新疆北部、内蒙古呼伦贝尔中部和南部地区春播种植。

  (五)登科1号:适宜在黑龙江第三积温带下限和第四积温带、吉林东部山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中南部、新疆北部地区春播种植。

  (六)合丰50: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和第三积温带上限、吉林省东部山区、内蒙古兴安盟中南部、新疆北部昌吉地区春播种植。

  (七)合丰55: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种植。

  (八)绥农28: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种植。

  (九)黑农48号: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种植。

  (十)中黄35:适宜在吉林中晚熟区,辽宁锦州、瓦房店和沈阳地区,内蒙古东南部,陕西关中平原,宁夏中部和甘肃中部春播,北京、天津、河北中部和山东北部地区夏播种植。二、黄淮海地区

  (一)冀豆17:适宜在河北中北部(张承中部以南)春播,河北南部、河南中部和北部、陕西关中平原和山东济南周边地区夏播种植。

  (二)中黄30:适宜在辽宁省中部和南部、河北省北部、陕西关中平原、宁夏中部和北部、甘肃中部、北京等地区春播种植。

  (三)徐豆14:适宜江苏、安徽的淮北地区以及山东西南部、河南南部地区夏播种植。

  (四)菏豆13:适宜在山东省西南部、河南省南部、江苏和安徽两省淮河以北地区夏播种植。

  (五)中黄13:适宜在华北北部、辽宁南部、四川低山、丘陵、平坝地区春播,淮河流域及淮北地区、天津市及陕西省南部等地区夏播种植。

  (六)皖豆28:适宜在山东西南部、河南南部、江苏及安徽两省淮河以北地区夏播种植。

  三、南方地区

  (一)南豆12:适宜在四川省平坝、丘陵地区种植。

  (二)天隆1号:适宜在重庆、湖北、安徽三省沿江地区,江苏,江西南部,湖南北部,四川盆地及东部丘陵地区春播种植。

  棉花(14个)

  一、长江流域

  (一)中棉所63:适宜在湖北,湖南北部,四川盆地,河南南阳,江苏、安徽淮河以南(盐城除外),浙江沿海的长江流域棉区春播种植。

  (二)鄂杂棉10号:适宜江苏、安徽淮河以南以及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南部等长江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三)湘杂棉10号:适宜在湖南省棉区种植。

  (四)苏杂3号:适宜江苏、安徽淮河以南以及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南部等长江流域中高产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二、黄淮海地区

  (一)鲁棉研28号:适宜在河北南部,山东,河南北部和中东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麦田春套种植,山东春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二)中棉所70:适宜在河北中部,山东西北部,河南北部和东部,陕西关中春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三)中植棉2号:适宜在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天津,山西南部,陕西关中黄河流域棉区春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四)中棉所50:适宜在河北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山西南部夏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五)鲁棉研21号:适宜在河北东部和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和北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山西南部,陕西关中等黄河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六)冀棉958:适宜在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山西南部,陕西关中春播种植。

  三、西北地区

  (一)新陆早33号:适宜在新疆南、北疆早熟棉区和甘肃河西走廊早熟棉区种植。

  (二)新陆早42号:适应在北疆、南疆等早熟棉区种植。

  (三)新陆中35:适宜在南疆中熟棉区种植。

  (四)中棉所49号(原名:中287):适宜在西北内陆棉区无霜期180天以上的早中熟棉区种植。

  油菜(10个)

  (一)中双11号:适宜在江苏省淮河以南、安徽省淮河以南、浙江省、上海市的冬油菜主产区推广种植。

  (二)中油杂12号:适宜在长江中游区湖北、湖南、江西等地种植。

  (三)华油杂13号:适宜在湖南、湖北、江西三省冬油菜主产区种植。生产上适当推迟播期,防止早花早苔。

  (四)宁杂11号:适宜在长江上游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大部份地区以及陕西汉中及安康地区和江苏淮河以南地区种植(直播或移栽)。

  (五)青杂5号:适宜在内蒙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及甘肃、青海两省低海拔地区春油菜主产区推广种植。

  (六)秦优七号:适宜在黄淮、长江流域冬油菜区及新疆自治区种植。

  (七)油研10号:适宜在贵州、四川、云南、重庆、湖南、湖北、江西、浙江、上海九省(市)和江苏、安徽两省的淮河以南地区的冬油菜区种植。

  (八)蓉油16:适宜在四川省及江苏省淮河以南、安徽省淮河以南、浙江省、上海市的冬油菜主产区推广种植。

  (九)沪油杂1号:适宜在长江中游、下游的湖北、湖南、江西、上海、浙江、安徽和江苏两省的淮河以南地区的油菜主产区种植。

  (十)湘杂油753:适宜在湖南省种植。

  马铃薯(2个)

  (一)冀张薯8号:适宜在河北省北部、山西北部、内蒙古全部地区及西北地区及东北一作区种植。

  (二)鄂马铃薯5号:适宜在湖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陕西南部的西南马铃薯产区种植。

  畜牧(14个)

  (一)渝荣I号猪配套系:适宜在全国推广。

  (二)杜、长、大种猪:适宜在全国推广,冬季需加以适当的保温措施,夏天需加以适当的降温通风措施。

  (三)荷斯坦奶牛: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奶牛养殖区域。

  (四)乳用水牛

  1.槟榔江水牛:适宜在云南、广西、广东、贵州、湖北等南方地区种植。

  2.摩拉水牛:适宜在广西、广东、云南、贵州、江苏等南方地区。

  3.尼里-拉菲水牛:适宜在广西、广东、云南、贵州、江苏等南方地区。

  (五)西门塔尔牛:适宜在新疆、内蒙古、山东、河北、山西、河南、吉林、辽宁、四川、安徽、甘肃等黄牛主产区域推广。

  (六)牦牛:

  1.九龙牦牛:适于在饲草条件较好,海拔3500m以下的整个牦牛养殖区推广应用,有人工授精条件的地区更好。

  2.大通牦牛:适宜在我国的青藏高原及其毗邻高山地区。

  (七)夏南牛:适宜在河南、山东等中原区域养殖。

  (八)杜泊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九)巴美肉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十)德国肉用美利奴:北方气候干燥地区,适于舍饲半舍饲和围栏放牧等各种饲养方式。

  (十一)奶山羊

  1.萨能奶山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2.崂山奶山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十二)北京鸭

  1.Z型北京鸭:适宜在全国推广。

  2.南口1号北京鸭:全国各个区域。

  (十三)黄羽肉鸡

  1.京星:适宜在海拔2000米以下的地区。

  2.岭南黄鸡:适合全国(西藏除外)饲养。

  3.粤禽皇鸡:适合全国(西藏除外)饲养,尤其适合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消费市场。

  4.苏禽黄鸡2号:最适合长江中下游以北、大众消费水平不高省份推广的新鸡种。

  (十四)蛋鸡

  1.京红1号蛋鸡配套系:适合中国粗放饲养环境。

  2.京粉1号蛋鸡配套系:适合中国粗放饲养环境。

  3.农大3号小型蛋鸡配套系:适宜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山地、林下散养适宜于冬季气温较高的区域。

  渔业(12个)

  (一)河蟹:全国各地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均可养殖。

  (二)虾

  1.中国对虾“黄海2号”: 适于山东、天津、河北、江苏等沿海可控水域养殖。

  2.杂交青虾“太湖1号”: 适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人工可控的淡水池塘养殖。

  3.南美白对虾SPF:适于全国沿海地区养殖,经淡化后可在盐碱地及淡水水域养殖。

  4.罗氏沼虾“南太湖2号”: 适合水温连续90天达22℃以上的地区养殖。要求养殖用水为淡水或盐度在3‰以内的咸淡水。并要求在人工可控制的水体中养殖。

  (三)罗非鱼

  1.奥尼罗非鱼:适于池塘、海水、湖泊围栏、稻田、网箱以及工厂化流水养殖。适宜水温为10℃以上,4℃以下会冻死。

  2.“夏奥1号”奥利亚罗非鱼:适于池塘、海水、湖泊围栏、稻田、网箱以及工厂化流水养殖。适宜水温为10℃以上,4℃以下会冻死。

  3.尼罗罗非鱼:适于池塘、海水、湖泊围栏、稻田、网箱以及工厂化流水养殖。适宜水温为10℃以上,4℃以下会冻死。

  (四)鲫鱼

  1.异育银鲫“中科3号”:适宜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种可控水体内养殖。

  2.湘云鲫2号:适于可控的淡水水域养殖,可进行池塘养殖、水库养殖、湖泊养殖、网箱养殖、稻(莲)田养殖等。

  (五)鲤

  1.津新鲤:适于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养殖。

  2.松浦镜鲤:适于淡水池塘、稻田、网箱养殖。

  (六)斑点叉尾鮰:全国各地均可进行养殖,池塘、稻田、网箱和工厂化等方式养殖。

  (七)团头鲂“浦江1号”: 适于全国可控的淡水养殖水域。

  (八)大黄鱼:全国沿海地区均可养殖。

  (九)半滑舌鳎:全国沿海地区均可养殖。

  (十)杂交鲍

  1.杂交鲍“大连1号”:适宜在渤海、黄海海域以及福建和广东北部海域养殖。2.杂色鲍“东优1号”:最适生长水温为22-28℃,适宜推广养殖区域为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和台湾等省区。

  (十一)杂交海带“东方3号”:适宜在山东、辽宁、河北等北方沿海地区。

  (十二)坛紫菜“申福1号”:适宜在闽、浙、粤三省沿海地区。

第二部分80项主推技术

  综合技术(8项)

  (一)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1.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2.微量元素肥料施用技术

  3.温室吊袋式二氧化碳施肥技术

  (二)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1.西北旱作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2.东北旱作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3.华北地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4.黄土高原旱作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5.全膜覆盖双垄集雨保墒技术

  (三)水肥一体化技术

  (四)秸秆还田快速腐熟应用技术

  (五)新型包膜缓控释肥施用技术

  (六)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1.人工释放天敌控害技术

  2.害虫诱杀技术

  3.生物农药应用技术

  4.蝗区生态控制技术

  (七)毒饵站灭鼠技术

  (八)农药安全使用技术

  农机主推技术(5项)

  (一)保护性耕作技术

  (二)耕整地、播种(育插秧)机械化技术

  1.化肥深施机械化技术

  2.机械化深松技术

  3.“两深一精”和镇压机械化技术

  4.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

  5.双季杂交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

  6.玉米精量播种机械化技术

  7.等离子体种子处理机械化技术

  (三)机械化收获技术

  1.玉米联合收获机械化技术

  2.油菜机械化分段收获技术

  3.薯类(马铃薯、木薯)收获机械化技术

  4.花生收获机械化技术

  5.茶叶收获机械化技术

  (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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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80号
2003-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采取核定征税办法的纳税人(包括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等方法的纳税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纳税人所得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三、对原按照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改变原附征方法,重新确定与新情况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




延安市城市房产抵押管理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0年延安市人民政府6号令

延安市城市房产抵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镇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行为。

  第三条:本办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合法取得的房地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房地产担保,以取得抵押权人提供的贷款或向抵押权人保证履行债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的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审核、监证、处分等具体管理工作。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房地产抵押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二章 抵押设定

  第六条: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依照本办法接受房地产抵押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抵押权人。

  第七条: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连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所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及受保护的文物、古建筑的房地产;

  (三)已列入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施以其它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九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不含不可分割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十一条: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房地产抵押。同一房地产抵押提供的债权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评估现值。

  第十二条: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三条: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它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其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所有共有人均属抵押人。

  第十四条: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凭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凭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原抵押

合同。

第三章 抵押合同签订、监证和登记

  第十七条: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须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抵押贷款或债务担保的数额、期限、利率、支付方式等;

  (三)抵押房地产座落、结构、面积、四至界限、建筑面积、评估价格;

  (四)抵押房产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及意外损坏、灭失、补救方式和责任;

  (五)抵押物保险的受益人;

  (六)违约责任;

  (七)签订抵押合同的时间、地点;

  (八)抵押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明确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十九条: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由市房产局认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的具有资质的评估同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抵押物需进行保险的,应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交抵押权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在合同签订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二条: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持抵押合同、有关批准文件及以下证件向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一)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书;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生效的房屋预售(购)合同;

  (四)抵押人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产权共有人的同意书;

  (六)监证机关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证件。

  第二十三条:交易管理部门在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后,应于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交易管理部门应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时,正式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二十五条:抵押合同自批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抵押行为无效。

第四章 预购(售)房屋抵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预购商品房、公有住房需办理贷款抵押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预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和分有住房的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和公有住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在建成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设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预购买的商品房,为理预抵押需提供的资料和证件;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预购合同、付款凭证。

  (二)购房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预购买公有住院房需办理预抵押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预登记前,必须向售房单位交够40%的购房资金。

  第三十条:预购买公有住房的,预登记需提供的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本人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书及公证书;

  (三)抵押合同;

  (四)房改部门出具的产权鉴定卡;

  (五)房改部门对公房出售的批复;

  (六)房改部门出具的售房测算表。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经营者对已预售的商品房和单位已预售的房改公房不应设定抵押。

第五章 抵押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抵押当事人一方需中途解除合同的,需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还必须经原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抵押人死亡,抵押人、抵押权人单位了生撤并、分立等变化时,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应继续按合同的各项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抵押合同的变更、中止,当事人应变更中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向本地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抵押物的占管

  第三十六条: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监督、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第三十七条: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变卖、赠与、拆除、改建等,抵押物发生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三十八条: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和占用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可另行协商,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物发生损毁(自然耗损除外),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抵押权人,并尽可能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七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抵押权人可向本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对抵押房地产进行处分:

  (一)抵押合同期满,抵押人无力清偿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失踪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被依法宣布解散或破产的;

  (五)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第四十一条:抵押权人申请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书面通知书抵押人或其继承人、代管人、受遗赠人。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抵押人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受遗赠人,后者在限期内既不清偿债务,又拒绝作出承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作出准予处分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处分的房地产通过拍卖进入市场出售。

  第四十四条:抵押房地产系共有财产或出租的,处分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亨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租赁期限未满的抵押房地产处分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抵押权时,以抵押先后的顺序受偿。

  第四十六条:抵押房地产处分后所得价款,应以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缴纳抵押房地产的有关税费;

  (三)清偿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债务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抵押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被查封、扣押或已作抵押等情况,抵押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出售、赠与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

  第五十条: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房地产抵押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以外的房地产抵押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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