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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6:46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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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政办〔2008〕69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企业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设委员会

为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200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员工。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保证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员工(包括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证明,否则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缴费费率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缴费主体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五、缴费方式
总承包企业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的复印件,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经审核后,总承包企业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该建筑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缴费后,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员工花名册》和缴费凭证,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六、参保期限
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的参保期限以建设工程竣工期为参保期限。工程延期竣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到期前,及时申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参保期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七、费用来源
建筑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预算,作为工程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并在开工前预提。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八、参保人员管理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其上岗前及时报送增减人员劳动合同及花名册。
因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减人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发生工伤的,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九、工伤责任主体
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农民工工伤责任主体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发生工伤,由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十、工伤认定
参保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保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有关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十一、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次日起,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即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宣城市实施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宣政〔2004〕8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待遇支付程序
农民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持有关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十三、争议处理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
保险缴费申报表》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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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决议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20531

实施时间:20020531

内容分类:水利工程建设

题注:(2002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正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章治文所作的《关于视察我省长江堤防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反映了我省长江堤防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建议。会议同意这个报告。会议认为,1998年长江发生特大洪水之后,国家对长江堤防建设高度重视,拨出巨额资金高标准地全面建设长江堤防,使抗御洪水的能力大大增强。我省必须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完成任务,以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会议认为,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沿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上下一致,团结协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保证长江堤防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但从视察的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急需抓紧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少数标段工程施工进展缓慢,有的隐蔽工程脚槽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个别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部分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应当岁修的堤防工程尚未进行,其中有的问题可能直接影响到今年的防汛抗洪。为了高质量、高标准地全面建设好我省长江堤防,确保安全度汛,会议决议:

一、 进一步加强领导,大力促进堤防工程建设顺利进展。省政府要把堤防工程建设当作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要定期分析研究工程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实情,发现并及时督促解决问题。沿江各地政府要大力加强施工协调,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治安保卫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给群众的补偿费,要严格按规定执行,落实到村到户,绝不能以任何形式克扣。

二、 抓紧落实配套资金,切实保障堤防建设。我省长江干堤建设配套资金,省政府及沿江各地政府虽然采取措施进行了筹集,但还有很大缺额。为此,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省政府筹集资金的政策措施,保证配套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不能随意向农民转嫁负担。

三、 切实抓好重点堤段建设,确保今年安全度汛。今年气候异常,长江洪水提前到来,并有可能发生更大的洪水。各级政府必须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各种准备,确保万无一失。重点河段整治工程、穿堤建筑物等影响今年安全度汛的工程,要采取抗洪抢险的措施,抓紧施工,确保质量,确保安全度汛。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的汉江堤防、连江支堤、病险水库、目前出现的险工险段及其他防洪设施,省政府要拨出专款进行抢护和正常维护,切不可顾此失彼。

四、 要进一步强化“四制”,严格监督管理。堤防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对经多次督促、进度仍然缓慢的工程,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强制整改。招标工程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杜绝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切实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五、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凡违反《水法》、《防洪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必须勤政廉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治水。

切实把好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切实做好验收工作,是确保堤防工程质量的重要关口,必须严格把关,决不允许留下隐患。要抓好阶段性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该返工的一定要返工。省政府要组织强有力的专班,认真细致地组织和协调好验收工作。验收工程一定要坚持标准,不达标准决不验收。要建立验收档案,加强验收责任。 会议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监督,保证本决议的施行。 建设长江堤防,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会议号召全省广大人民群众从大局出发,关心、支持堤防工程建设,为全面完成我省长江堤防建设任务而努力奋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9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流行性出血热又称肾综合征出血热,是由汉坦病毒引起的一种自然疫源性疾病,是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我省1955年开始有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报告,2002年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逐年上升。2004年至2008年,我省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一直处于全国的前三位。今年截止到7月9日,全省共报告出血热病例616例,较去年同期上升1/3,死亡10例。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遏制出血热疫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流行性出血热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性,高度重视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防治措施。要将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政策、经费、人员等多方面给予支持。要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保证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防治的整体合力。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牧业、林业、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确保各项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继续完善和加强疫情报告监测工作。各地要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流行性出血热疫情统计、分析、监测和报告,重点加强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报告工作,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要加强对人间、鼠间流行性出血热疫情及鼠密度、鼠间带毒率监测,了解主要疫源地的变化趋势,认真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调查及流行毒株的监测,开展疫情的预测和预报,为科学制定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从即日起,流行性出血热医疗救治以市 (州)为单位实行网上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省卫生厅向省政府实行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累计住院人数、累计出院人数、现住院人数、重症病例数。重症病例要实行即时即报制度。

  四、加强医疗救治工作。省级流行性出血热定点医院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各市 (州)、县 (市、区)也要成立定点医院,收治辖区内流行性出血热患者。要确定医疗条件、技术较好并具备救治能力的医院为重症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对重症患者采取专家会诊、逐级转诊、120转送等机制,保证重症患者得到有效救治。省里将下发 《吉林省流行性出血热诊疗方案》,并成立由传染科、肾病科、ICU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到重点地区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各市 (州)、县 (市、区)也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流行性出血热的医疗救治工作。

  五、继续狠抓灭鼠工作。各地要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卫生城镇创建工作,搞好环境卫生的整治,消除鼠类栖息、繁殖和活动的条件。混合型和家鼠型疫区应在春季流行高峰来临前重点做好灭鼠工作,有效降低当地的鼠密度,切断流行性出血热的传播途径。

  六、加强技术指导和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培训重点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使基层医务人员能够掌握流行性出血热鉴别诊断、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专业知识,提高临床诊断和救治能力,降低病死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疫情管理及分析等专业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对流行性出血热疫情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七、做好重点人群和重点疫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目前农村青壮年是流行性出血热发病主体,要把这部分人群作为重点,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我省已确定30个流行性出血热高发县 (市)为重点疫区,并在重点疫区实行免费应急接种工作,目前第一批疫苗已经到位。各地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保证安全、规范、科学、有效接种。其他地区也应遵循科学、自愿的原则,对重点人群开展预防接种,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遏制疫情扩散。

  八、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印发宣传单、制作宣传板、举办现场宣传活动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宣传。宣传工作要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通过宣传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流行性出血热的危害性,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病意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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