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08:12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行为,确保种畜禽质量,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
  (二)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
  (三)进行种畜胚胎移植的;
  (四)进行种禽孵化、种畜配种、人工授精配种的;
  (五)经营(不含生产,下同)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在一年期限内出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仔猪500头,羊羔100只,牛犊、马(驴)驹10头;
  (二)鸡雏5万只(枚),鸭雏1万只(枚),鹅雏5000只(枚),鹌鹑雏5万只(枚),鸽雏1000只(枚)。
  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配种,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具体规定: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单位,应当具有1名以上高级畜牧师,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
  (二)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应当具有1名以上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大型企业,应当具有1名以上高级畜牧兽医师;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
  (三)种畜胚胎移植单位,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
  (四)种禽孵化、种畜配种、人工授精配种单位,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当地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五)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或者助理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当地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应当经过当地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大型企业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繁育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的,有固定饲养繁育场地(舍)和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备设施;
  (二)进行胚胎移植的,有胚胎贮存设施、胚胎检测设备、胎移植操作室、妊娠鉴定设备、消毒设施;
  (三)进行种禽孵化的,有消毒设施、孵化室、种卵贮藏室、售雏室、自供电设备和至少2台1万枚以上容量的孵化器及配套的出雏器;
  (四)进行种畜配种的,有固定配种场所和消毒设施;
  (五)进行人工授精配种的,有采精场所(室)、人工授精操作室、输精器材、精液贮存及检测设备;
  (六)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的,有冻精、冻胚贮存室,3个以上30L液氮贮存罐,5个以上10L液氮罐,至少1台生物显微镜,水浴锅。
  第九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其育种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种猪,有选种、选配、分娩、生长发育、系谱等育种记录和核心群种猪后裔测定记录;
  (二)种牛,有选种、选配、产犊、生长发育、系谱等记录,奶牛还应有泌乳记录;
  (三)种羊,有选种、选配、分娩、生长发育、系谱等记录,奶羊还应有泌乳记录;
  (四)种禽,有开产日龄、产蛋数、受精率、孵化率等记录。
  育种记录应当按年装订成册,并保存2年。
  第十条 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生产经营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
  (二)进行胚胎移植的;
  (三)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第一款第(三)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对第(一)项、第(二)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进行种禽孵化、种畜配种、人工授精配种的;
  (二)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对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大型企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同时提交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能够证明其所具备条件的资料。
  第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未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种禽孵化、种畜配种、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具有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引进符合种用标准的种畜、种卵、精液、胚胎;使用的种畜,应当达到本品种二级以上等级标准,其中,种公畜应当达到一级以上等级标准。
  第十七条 销售种畜禽,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十九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附具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
  第二十条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畜禽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对种畜禽质量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畜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以下简称援建项目)计划任务,规范援建工程项目管理,保证援建项目得到科学、及时、规范、有效的实施,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苏援建组发〔2008〕2号),结合汉旺镇、天池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建项目是指经江苏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区领导小组审定,由无锡市对口支援汉旺天池重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援建办)下达建设任务书的援建项目。

  援建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我市财政专项援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进行建设的全额援建项目。项目建设原则上由我市负责组织实施,即从项目前期工作至项目竣工的全过程由我市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在援建政策指导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交付受援方使用。对由受援方和我市共同出资的投资补助项目、由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区领导小组下达的切块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援建项目的管理坚持 “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进度、统一资金使用”原则,确保援建项目投资计划的扎口管理和综合平衡。根据省援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项目管理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援建办作为无锡市对口支援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常设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援建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援建办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省援建领导小组的联系工作,负责全市援建项目的统一管理;

  (二)援建项目计划和建设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安排的审核;

  (三)援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以及概算调整的审核;

  (四)纳入援建计划的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申请的核定;

  (五)履行市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无锡市对口援建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作为我市派驻汉旺援建现场的管理协调机构,按照市领导小组和市援建办的工作部署,负责援建项目的计划拟定和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与省援建指挥部的联系工作,拟订全市援建项目计划和相关政策建议;

  (二)具体负责援建项目的建设,包括组织招投标、项目初步设计、编报工程概算、现场施工建设等;

  (三)负责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概算及招投标合同,抓好管理,确保援建项目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目标的实现;

  (四)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和市援建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

  (五)履行市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的确定与审批

  第六条 援建项目应符合受援方灾后重建总体规划要求,根据省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项目总体计划执行。援建项目前期由现场指挥部与受援方充分对接、协商,经征求省援建指挥部意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市援建办组织论证报市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援建办正式下达项目计划。援建项目计划内的具体项目,由市援建办审定后下达援建项目任务书。

  第七条 援建项目任务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规模、总投资;

  (二)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要求、建设周期;

  (三)项目资金来源和年度资金计划;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对纳入计划的援建项目,由受援方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规划、用地、环评、地质灾害评估以及征地拆迁等相关前期手续。

  第九条 市援建办下达援建项目任务书后,现场指挥部委托专业机构编报援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通过招标选定设计单位。

  第十条 编制援建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已由受援方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地质灾害评估等相关前期手续;

  (二)选定的专业设计机构资质符合要求,专业力量强,同类项目经验丰富;

  (三)现场指挥部要将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功能要求、投资概算控制等具体要求与专业设计机构明确交底;

  (四)项目概算不得超过援建项目任务书批准的总投资。

  第十一条 援建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由市援建办牵头、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受援方参与对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准资金方案。受援方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批复手续。

  第十二条 对可由社会捐建的项目,按市认捐、认建相关公告执行,市援建办和现场指挥部做好项目的推介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援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的概算且额度达到总投资10%以上,或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跟踪审计组、现场监察审查后,报市援建办审核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负责援建项目的招标工作,所有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市援建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中标价格不得超过批准概算。招投标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中标结果和合同报市援建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中标单位不得将项目转包。

  第十六条 援建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遵照《无锡市对口支援汉旺天池灾后重建资金使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七条 援建项目的质量监管严格遵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如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援建项目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援建办、现场指挥部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援建项目自开工之日起,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现场指挥部书面汇报项目当月的施工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现场指挥部汇总后于次月5号前向市援建办报送《援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见附表)。

  第十九条 援建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援建工程应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获得通过、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通过市审计部门审计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 援建项目符合竣工综合验收条件后,市援建办根据现场指挥部申请按规定组织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援建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援建项目应在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由现场指挥部根据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批复,与受援方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交付受援方使用。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援建项目接受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重大项目由市援建办安排专项稽查。

  第二十四条 援建项目由市审计局实施跟踪审计。市审计局成立审计组,派专人(包括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到现场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援建项目建成后,市援建办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六章 项目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口援建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违法拨付或转移、侵占、挪用援建建设资金的;

  (三)违法干预援建项目按正常程序和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援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前期、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援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援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江阴市的对口援建项目管理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援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办牧〔200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奶业协会:

  生鲜乳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与乳品质量安全紧密相关。为进一步规范生鲜乳生产,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生产实际,参照执行,并及时向农业部畜牧业司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

  附件:

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

(试行)

  为严格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生鲜乳生产过程中环境控制,饲料与饲养管理,挤奶操作,贮存与运输,疫病防治等技术环节,特制定《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该规程以《生鲜牛乳质量管理规范》(NY/T 1172-2006)、《奶牛饲养标准》(NY/T 34-2004)、《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等标准为基础,重点对生鲜牛乳生产技术加以规范。其他奶畜生鲜乳生产参照此规程实施。

  1 奶牛场选址设计与环境

  奶牛场的建设与环境控制是生鲜牛乳质量安全的保障。奶牛场的规划建设要利于生产发展,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不污染周围环境。鼓励适度规模的奶牛养殖小区向奶牛养殖场、各种形式的奶牛合作社过渡。

  1.1选址

  1.1.1原则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与农牧业发展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等相结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1.1.2地势选择总体平坦、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排水通畅、环境安静,具有一定缓坡的地方,不宜建在低凹、风口处。

  1.1.3水源应有充足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取用方便,能够保证生产、生活用水。

  1.1.4土质以沙壤土、沙土较适宜,不宜在黏土地带建设。

  1.1.5气象要综合考虑当地的气象因素,如最高温度、最低温度、湿度、年降雨量、主风向、风力等,选择有利地势。

  1.1.6交通交通便利,但与公路主干线距离不小于500米。

  1.1.7周边环境应距居民点1000米以上,且位于下风处,远离其他畜禽养殖场,周围1500米以内无化工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兽医院等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距离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上。

  1.2布局奶牛场一般包括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和病畜隔离区等功能区。养殖小区实行集中机械挤奶,统一饲养管理。

  1.2.1生活管理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建在奶牛场上风处和地势较高地段,并与生产区严格分开,保证50米以上距离。

  1.2.2辅助生产区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维修、草料库等设施,要紧靠生产区。干草库、饲料库、饲料加工调制车间、青贮窖应设在生产区边沿下风地势较高处。

  1.2.3生产区主要包括牛舍、挤奶厅、人工授精室和兽医室等生产性建筑。应设在场区的下风位置,入口处设人员消毒室、更衣室和车辆消毒池。生产区奶牛舍要合理布局,能够满足奶牛分阶段、分群饲养的要求,泌乳牛舍应靠近挤奶厅,各牛舍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布局整齐,以便防疫和防火。

  1.2.4粪污处理、病畜隔离区主要包括隔离牛舍、病死牛处理及粪污储存与处理设施。应设在生产区外围下风地势低处,与生产区保持100米以上的间距。粪尿污水处理、病牛隔离区应有单独通道,便于病牛隔离、消毒和污物处理。

  1.3奶牛场内环境

  1.3.1道路场区内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避免交叉。净道主要用于牛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废弃疫苗药物和病死牛等废弃物出场。

  1.3.2牛舍牛舍内的温度、湿度和气流(风速)应满足奶牛不同生长和生理阶段的要求;保证牛舍的自然采光,夏季应避免直射光,冬季应增加直射光;控制灰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

  1.3.3牛床牛床应有一定厚度的垫料,坡度达到1°-1.5°。

  1.3.4水质牛场用水水质要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1.3.5运动场地面平坦,中央高,向四周方向有一定的缓坡或从靠近牛舍的一侧向外侧有一定的缓坡,具有良好的渗水性和弹性,易于保持干燥。可采用三合土、立砖或沙土铺面。应经常清理运动场的粪便,防止饮水槽跑、冒、滴、漏造成饮水区的泥泞,保证奶牛体表的清洁。四周应建有排水沟。

  1.3.6牛场排水场内雨水可采用明沟排放,污水采用三级沉淀系统处理。

  1.3.7粪污堆放和处理粪污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安排专门场地,采用粪尿分离方式处理。粪呈固态贮放,最好采用硬化地面。固态粪便以高温堆肥发酵处理为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最好在农田附近。

  2 选育与繁殖

  2.1母牛选留要求

  2.1.1母犊牛初生重应达到品种标准要求,身体健康,发育正常,无任何生理缺陷,三代系谱清楚且无明显缺陷。

  2.1.2后备牛根据母牛的体尺、体重、生长发育和系谱资料进行选留和淘汰。主要指标包括6月龄、第一次配种(15-18月龄)的体尺、体重。各项指标须达到品种标准。

  2.2冻精选择

  2.2.1种公牛提倡选用优秀种公牛,最好选择有后裔测定成绩的公牛。

  2.2.2细管冻精细管冷冻精液应符合《牛冷冻精液》标准(GB 4143-2008),标注生产种公牛站名称或代码、种公牛号和生产日期等内容。

  2.3繁殖

  2.3.1发情配种配种员要定时观察母牛发情情况,并及时进行配种。

  2.3.2繁殖障碍防治对发情异常与久配不孕的母牛进行直肠检查,及时对症治疗。

  2.3.3产后监护包括产道损伤、胎衣排出、产后瘫痪、恶露排出和炎症检查等。

  3 饲料与日粮配制

  饲料与日粮是奶牛生产的基础,直接关系生鲜牛乳的质量。饲料配制必须以满足奶牛健康为前提,根据奶牛生产各阶段的营养需求加以调整。

  3.1饲料类型在生产上常用饲料一般分为粗饲料(包括青绿饲料、青贮饲料、干草和秸秆等)和精饲料(指玉米等能量饲料、豆粕等蛋白类饲料以及矿物质饲料和维生素等饲料添加剂)等。

  3.2全年的饲料需要量为确保奶牛饲料常年均衡供应,尽可能采用适合本地区的经济、高效的平衡日粮。根据各阶段牛的饲料需要量,制定全年饲料生产、储备和供应计划。各阶段奶牛年头均主要饲料需要量见下表。

各阶段奶牛年头均主要饲料需要量

单位:千克

阶段

饲料
成年牛
青年牛
育成牛
犊牛

精饲料
2200-2500
1000-1200
900-1000
300-330

羊草
1500-2000
1500-2200
1000-1400
300-400

苜蓿干草
1100-1500
400-600



青贮玉米
6000-8000
2500-3000
1800-2000


糟渣类
2000-3000




块根、块茎类
500-1000




牛乳



300-400

1.本数据适用于年产奶量5000千克以上的母牛。

2.精饲料中能量饲料占55%-65%,蛋白质饲料占25%-35%,复合预混料占4%-5%。

3.犊牛饲料是犊牛期6个月的需要量。







  3.3粗饲料的收获、加工、调制与储存管理优质粗饲料是保证奶牛高产、瘤胃健康以及改善生鲜牛乳质量的重要饲料。在奶牛生产中,鼓励增加优质牧草的使用量,满足奶牛合成乳脂和乳蛋白的需要。

  3.3.1干草禾本科牧草应在抽穗期收割,豆科牧草应于初花现蕾期刈割。割后应及时晾晒,打捆后放在棚内贮藏,也可露天堆垛,应避免发霉变质。垛基应用秸秆或石头铺垫,垛顶应封好。

  3.3.2青贮饲料主要有玉米青贮和半干苜蓿青贮两种。我国目前制作的青贮饲料多为玉米青贮。

  3.3.2.1原料要求青贮玉米适宜收割期为乳熟后期至蜡熟前期。入窖时原料水分应控制在70%左右。青贮原料应含一定的可溶性糖(>2%),含糖量不足时,应掺入含糖量较高的青绿饲料或添加适量淀粉、糖蜜等。

  3.3.2.2铡切长度青贮前,原料要切碎至1-2厘米,不宜切得过长。

  3.3.2.3压实和密封填料时,应边装料边用装载机或链轨推土机层层压实,避免雨淋。可用防老化的双层塑料布覆盖密封,不漏气、不渗水,塑料布表面应覆盖压实。

  3.3.3农作物秸秆农作物秸秆的加工处理包括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处理方法。

  3.3.3.1物理处理主要包括切短、粉碎、揉碎、压块、制粒和膨化。

  3.3.3.2化学处理主要包括石灰液处理、氢氧化钠液处理、氨化处理。氨化处理多用液氨、氨水、尿素等。

  3.3.3.3生物处理主要是黄贮和秸秆微贮技术。

  3.4保证生鲜牛乳质量的饲料原料控制

  3.4.1饲料原料要求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添加国家禁用的药物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在饲料中添加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浆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动物源性成份(乳及乳制品除外),以及用这些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禁止在饲料中加入三聚氰胺、三聚氰酸以及含三聚氰胺的下脚料。不饲喂可使生鲜牛乳产生异味的饲料,如丁酸发酵的青贮饲料、芜菁、韭菜、葱类等。

  3.4.2饲料卫生要求使用的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等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防止饲草被养殖动物、野生动物的粪便污染,避免引发疾病。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避免造成生鲜牛乳中黄曲霉素等生物毒素的残留。

  3.4.3饲料的贮藏要防雨、防潮、防火、防冻、防霉变及防鼠、防虫害;饲料应堆放整齐,标识鲜明,便于先进先出;饲料库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准确的出入库、用料和库存记录。化学品(如农药、处理种子的药物等)的存放和混合要远离饲草、饲料储存区域。

  3.5日粮配制

  3.5.1配制原则应按照《奶牛营养需要和饲料成份》的要求,结合奶牛群实际,科学设计日粮配方。日粮配制应精、粗料比例合理,营养全面,能够满足奶牛的营养需要。

  3.5.2日粮配制应注意的问题

  3.5.2.1优先保证粗饲料尤其是优质粗饲料的供给日粮中应确保有稳定的玉米青贮供应,产奶牛以日均15千克以上为宜;每天须采食5千克以上的干草,应优先选用苜蓿、羊草和其他优质干草等,提倡多种搭配。

  3.5.2.2精、粗饲料搭配合理,营养平衡日粮配合比例一般为粗饲料占45%-60%,精饲料占35%-50%,矿物质类饲料占3%-4%,维生素及微量元素添加剂占1%,钙磷比为1.5-2.0:1。

  3.5.3全混合日粮(TMR)指根据奶牛营养需要,把粗饲料、精饲料及辅助饲料等按合理的比例及要求,利用专用饲料搅拌机械进行切割、搅拌,使之成为混合均匀、营养平衡的一种日粮。TMR的水分应控制在40%-50%。

  3.5.3.1饲料添加原则遵循先干后湿,先轻后重的原则。添加顺序为先干草,然后是青贮饲料,最后是精料补充料和湿糟类。

  3.5.3.2搅拌时间掌握适宜搅拌时间的原则是确保搅拌后TMR中至少有20%的干草长度大于4厘米。一般情况下,最后一种饲料加入后搅拌5-8分钟。为避免饲料变质,夏季应分2-3次搅拌投喂。

  3.5.3.3效果评价搅拌效果好的TMR表现为精、粗饲料混合均匀,松散不分离,色泽均匀,新鲜不发热、无异味,不结块。以奶牛不挑食为佳。

  4 饲养管理

  4.1犊牛的饲养管理(0-6月龄)

  4.1.1犊牛哺乳期(0-60日龄)

  4.1.1.1接产犊牛出生后立即清除口、鼻、耳内的粘液,确保呼吸畅通,擦干牛体。在距腹部6-8厘米处断脐,挤出脐内污物,并用5%的碘酒消毒,然后称重、佩戴耳标、照相、登记系谱、填写出生记录、放入犊牛栏。

  4.1.1.2喂初乳应在新生犊牛出生后1-2小时内吃到初乳,每次饲喂量为2-2.5千克,日喂2-3次,温度为38℃±1℃,连续5天,5天后逐渐过渡到饲喂常乳或犊牛代乳粉。

  4.1.1.3补饲犊牛出生一周后可开始训练其采食固体饲料,促进瘤胃的发育。犊牛哺乳期日增重应不低于650克。

  4.1.1.4去角和副乳头犊牛出生后,在15-30天用电烙铁或药物去角。去副乳头的最佳时间在2-6周,最好避开高温天气。先对副乳头周围清洗消毒,再轻拉副乳头,沿着基部剪除,用5%碘酒消毒。

  4.1.1.5管理犊牛要求生活在清洁、干燥、宽敞、阳光充足、冬暖夏凉的环境中。保证犊牛有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冬季应饮温水。犊牛饲喂必须做到“五定”,即定质、定时、定量、定温、定人,每次喂完奶后给牛擦干嘴部。卫生应做到“四勤”,即勤打扫、勤换垫草、勤观察、勤消毒。

  4.1.2犊牛断奶期(断奶-6月龄)

  4.1.2.1饲养犊牛的营养来源主要是精饲料。随着月龄的增长,逐渐增加优质粗饲料的喂量,选择优质干草、苜蓿供犊牛自由采食,4月龄前最好不喂青贮等发酵饲料。干物质采食量逐步达到每头每天4.5千克,其中精料喂量为每头每天1.5-2千克。犊牛断奶期日增重应不低于600克。

  4.1.2.2管理断奶后犊牛按月龄体重分群散放饲养,自由采食。应保证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冬季应饮温水。保持犊牛圈舍清洁卫生、干燥,定期消毒,预防疾病发生。

  4.2育成牛饲养管理(7-15月龄)

  4.2.1饲养日粮以粗饲料为主,每头每天饲喂精料2-2.5千克。日粮蛋白水平达到13%-14%;选用中等质量的干草,培养其耐粗饲性能,增进瘤胃消化粗饲料的能力。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应逐步增加到8千克,日增重不低于600克。

  4.2.2管理适宜采取散放饲养、分群管理。保证充足新鲜的饲料和饮水,定期监测体尺、体重指标,及时调整日粮结构,以确保15月龄前达到配种体重(成年牛体重的75%),保持适宜体况。同时,注意观察发情,做好发情记录,以便适时配种。

  4.3青年牛饲养管理(初配—分娩前)

  4.3.1饲养青年牛的管理重点是在怀孕后期(预产期前2-3周),可采用干奶后期饲养方式,日粮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10-11千克,日粮粗蛋白水平14%,混合精料每头每天3-5千克左右。

  4.3.2管理采取散放饲养、自由采食。不喂变质霉变的饲料,冬季要防止牛在冰冻的地面或冰上滑倒,预防流产。依据膘情适当控制精料供给量,防止过肥,产前21天控制食盐喂量和多汁饲料的饲喂量,预防乳房水肿。

  4.4成母牛各阶段的饲养管理

  4.4.1干奶期进入妊娠后期,一般在产犊前60天停止挤奶,这段时间称为干奶期。

  4.4.1.1饲养干奶期奶牛的饲养根据具体体况而定,对于营养状况较差的高产母牛应提高营养水平,从而达到中上等膘情。日粮应以粗料为主,日粮干物质进食占体重的2%-2.5%,每千克干物质应含奶牛能量单位(NND)1.75,粗蛋白水平12%-13%,精、粗料比30:70,精料每头每天2.5-3千克。

  4.4.1.2管理停奶前10天,应进行隐性乳房炎检测,确定乳房正常后方可停奶。做好保胎工作,禁止饲喂冰冻、腐败变质的饲草饲料,冬季饮水不宜过冷。

  4.4.2围产期指母牛分娩前后各15天的一段时间。产前15天为围产前期,产后15天为围产后期。

  4.4.2.1围产前期饲养管理日粮干物质占体重2.5%-3.0%,每千克饲料干物质含NND 2.00,粗蛋白13%,钙0.4%,磷0.4%,精、粗料比为40:60,粗纤维不少于20%。参考喂量:混合料2-5千克、青贮料15千克、干草4千克,补充微量元素及适量添加维生素A、维生素E,并采用低钙饲养法。典型的低钙日粮一般是钙占日粮干物质的0.4%以下,钙、磷比例为1:1,减少产后瘫痪。但在产犊以后应迅速提高日粮中钙量,以满足产奶时的需要。

  奶牛临产前15天转入产房。产房要保持安静,干净卫生。昼夜设专人值班。根据预产期做好产房、产间、助产器械工具的清洗消毒等准备工作。母牛产前应对其外生殖器和后躯消毒。通常情况下,让其自然分娩,如需助产时,要严格消毒手臂和器械。

  4.4.2.2围产后期饲养管理产后粗饲料以优质干草为主,自由采食。精料换成泌乳料,视食欲状况和乳房消肿程度逐渐增加饲喂量。每千克日粮干物质含钙0.6%,磷0.3%,精、粗料比为40:60,粗蛋白提高到17%,NND为2.2,粗纤维含量不少于18%。

  母牛产后开始挤奶时,头1-2把奶要弃掉,一般产后第一天每次只挤2千克左右,满足犊牛需要即可,第二天每次挤奶1/3,第三天挤1/2,第4天才可将奶挤尽。分娩后乳房水肿严重,要加强乳房的热敷和按摩,每次挤奶热敷按摩5-10分钟,促进乳房消肿。

  4.4.3泌乳早期(指产后16-100天的泌乳阶段,也称泌乳盛期)

  4.4.3.1饲养干物质采食量由占体重的2.5%-3.0%逐渐增加到3.5%以上,粗蛋白水平16%-18%,NND为2.3,钙0.7%,磷0.45%。加大饲料投喂,奶料比为2.5:1。提供优质干草,保证高产奶牛每天3千克羊草,2千克苜蓿草的饲喂量。

  4.4.3.2管理应适当增加饲喂次数,有条件的牛场和奶农最好采用TMR饲养,如果没有TMR搅拌车,可以利用人工TMR。搞好产后发情检测,及时配种。

  4.4.4泌乳中期(指产后101-200天的泌乳阶段)

  4.4.4.1饲养日粮干物质应占体重3.0%-3.2%,NND为2.1-2.2,粗蛋白14%,粗纤维不少于17%,钙0.65%,磷0.35%,精、粗料比为40:60。

  4.4.4.2管理此阶段产奶量渐减(月下降幅度为5%-7%),精料可相应逐渐减少,尽量延长奶牛的泌乳高峰。此阶段为奶牛能量正平衡,奶牛体况恢复,日增重为0.25-0.5千克。

  4.4.5泌乳后期(产后201天—停奶阶段)

  4.4.5.1饲养日粮干物质应占体重的3.0%左右,NND为2.0,粗蛋白水平13%,粗纤维不少于20%,钙0.55%,磷0.35%,精、粗料比以30:70为宜。调控好精料比例,防止奶牛过肥。

  4.4.5.2管理该阶段应以恢复牛只体况为主,加强管理,预防流产。做好停奶准备工作,为下一个泌乳期打好基础。

  4.5DHI测定指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每个月对牛奶产量、乳成分和体细胞数等进行测定。为奶牛场提供泌乳奶牛的生产性能数据,是奶牛选种选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提高奶牛场饲养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4.5.1牛奶采样每头泌乳牛每月采集奶样一次,采样前,应先将牛奶充分搅拌,采样管插到贮奶容器中间采样,每个样品总量应严格控制在40毫升以内,全天早、中、晚三次挤奶分别按4:3:3(早、晚两次挤奶按5.5:4.5)比例采集。采样时注意保持奶样清洁,切勿使粪、尿等杂物污染奶样。

  4.5.2保存每班次采样后,立即将奶样保存在0-5℃环境中,防止夏季变质和冬季结冰,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4.5.3送样时间奶样从开始采集到送检测室的时间应控制在:夏季不超过48小时,冬季不超过72小时。

  5 挤奶操作与卫生

  5.1挤奶方式与设备我国目前的挤奶方式分为机械挤奶和手工挤奶,鼓励手工挤奶向机械挤奶转变。机械挤奶分为提桶式和管道式两种,管道式挤奶又分为定位挤奶和厅式挤奶两种。厅式挤奶主要有鱼骨式、并列式和转盘式三种类型。

  5.2挤奶设施

  5.2.1挤奶设施组成挤奶设施包括挤奶厅、待挤区、设备室、贮奶间、更衣室、办公室、锅炉房等。

  5.2.2挤奶厅位置挤奶厅应建在养殖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较近,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可与污道交叉。既便于集中挤奶,又减少污染。要避免运奶车直接进入生产区。

  5.2.3挤奶厅的环境要求和卫生控制

  5.2.3.1地面与墙面挤奶厅应采用绝缘材料或砖石墙,墙面最好贴瓷砖,要求光滑,便于清洗消毒;地面要做到防滑、易于清洁。

  5.2.3.2排水挤奶厅地面冲洗用水不能使用循环水,必须使用清洁水,并保持一定的压力;地面可设一个到几个排水口,排水口应比地面或排水沟表面低1.25米,防止积水。

  5.2.3.3通风和光照挤奶厅通风系统应尽可能考虑能同时使用定时控制和手动控制的电风扇,光照强度应便于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操作。

  5.2.3.4贮奶间只能用于冷却和贮存生鲜牛乳,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和杂物;禁止吸烟,并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有防止昆虫的措施,如安装纱窗、使用灭蝇喷雾剂、捕蝇纸和电子灭蚊蝇器,捕蝇纸要定期更换,不得放在贮奶罐上;贮奶间的门应保持经常性关闭状态;贮奶间污水的排放口需距贮奶间15米以上。

  5.2.3.5贮奶罐外部应保持清洁、干净,没有灰尘;贮奶罐的盖子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得向罐中加入任何物质;交完奶应及时清洗贮奶罐并将罐内的水排净。

  5.2.3.6外部环境保持挤奶厅和贮奶间建筑外部的清洁卫生,防止滋生蚊蝇虫害。用于杀灭蚊蝇的杀虫剂和其他控制害虫的产品应当经国家批准,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并在牛体内不产生有害积累。

  5.3挤奶操作

  5.3.1健康检查挤奶前先观察或触摸乳房外表是否有红、肿、热、痛症状或创伤。

  5.3.2乳头预药浴对乳头进行预药浴,选用专用的乳头药浴液,药液作用时间应保持在20-30秒。如果乳房污染特别严重,可先用含消毒水的温水清洗干净,再药浴乳头。

  5.3.3擦干乳头挤奶前用毛巾或纸巾将乳头擦干,保证一头牛一条毛巾。

  5.3.4挤去头2-3把奶把头2-3把奶挤到专用容器中,检查牛奶是否有凝块、絮状物或水样,正常的牛可上机挤奶;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兽医进行治疗,单独挤奶。严禁将异常奶混入正常牛奶中。

  5.3.5上机挤奶上述工作结束后,及时套上挤奶杯组。奶牛从进入挤奶厅到套上奶杯的时间应控制在90秒以内,保证最大的奶流速度和产奶量,还要尽量避免空气进入杯组中。挤奶过程中观察真空稳定情况和挤奶杯组奶流情况,适当调整奶杯组的位置。排乳接近结束,先关闭真空,再移走挤奶杯组。严禁下压挤奶机,避免过度挤奶。

  5.3.6挤奶后药浴挤奶结束后,应迅速进行乳头药浴,停留时间为3-5秒。

  5.3.7其他固定挤奶顺序,切忌频繁更换挤奶员。药浴液应在挤奶前现用现配,并保证有效的药液浓度。每班药浴杯使用完毕应清洗干净。应用抗生素治疗的牛只,应单独使用一套挤奶杯组,每挤完一头牛后应进行消毒,挤出的奶放置容器中单独处理。奶牛产犊后7天以内的初乳饲喂新生犊牛或者单独贮存处理,不能混入商品奶中。

  5.4挤奶员要求

  5.4.1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获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4.2应保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不涂抹化妆品、不佩戴饰物。

  5.4.3手部刀伤和其他开放性外伤,未愈前不能挤奶。

  5.4.4建议挤奶操作时,应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工作帽。

  5.5生鲜牛乳的冷却、贮存与运输

  5.5.1贮运容器贮存生鲜牛乳的容器,应符合《散装乳冷藏罐》(GB/T 10942-2001)的要求。运输奶罐应具备保温隔热、防腐蚀、便于清洗等性能,符合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要求。

  5.5.2冷却刚挤出的生鲜牛乳应及时冷却、贮存。2小时之内冷却到4℃以下保存。

  5.5.3贮存时间生鲜牛乳挤出后在贮奶罐的贮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贮奶罐内生鲜牛乳温度应低于6℃。

  5.5.4运输从事生鲜牛乳运输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获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证明。生鲜牛乳运输车辆必须获得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必须具有保温或制冷型奶罐。在运输过程中,尽量保持生鲜牛乳装满奶罐,避免运输途中生鲜牛乳振荡,与空气接触发生氧化反应。严禁在运输途中向奶罐内加入任何物质。要保持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

  5.6挤奶设备及贮运设备的清洗

  5.6.1清洗剂的选择应选择经国家批准,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对生鲜牛乳无污染的清洗剂。

  5.6.2挤奶前的清洗每次挤奶前应用清水对挤奶及贮运设备进行冲洗。

  5.6.3挤奶后的清洗消毒

  5.6.3.1预冲洗挤奶完毕后,应马上用清洁的温水(35℃-40℃)进行冲洗,不加任何清洗剂。预冲洗过程循环冲洗到水变清为止。

  5.6.3.2碱酸交替清洗预冲洗后立刻用pH值11.5的碱洗液(碱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循环清洗10-15分钟。碱洗温度开始在70℃-80℃左右,循环到水温不低于41℃。碱洗后可继续进行酸洗,酸洗液pH值为3.5(酸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循环清洗10-15分钟,酸洗温度应与碱洗温度相同。视管路系统清洁程度,碱洗与酸洗可在每次挤奶作业后交替进行。在每次碱(酸)清洗后,再用温水冲洗5分钟。清洗完毕管道内不应留有残水。

  5.6.3.3奶车、奶罐的清洗消毒奶车、奶罐每次用完后应清洗和消毒。具体程序是先用温水清洗,水温35℃-40℃;再用热碱水(温度50℃)循环清洗消毒;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奶泵、奶管、阀门每用一次,都要用清水清洗一次。奶泵、奶管、阀门应每周2次冲刷、清洗。

  5.7挤奶设备的维护挤奶设备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挤奶设备除了日常保养外,每年都应当由专业技术工程师全面维护保养。不同类型的设备应根据设备厂商的要求作特殊维护。

  5.7.1每天检查

  5.7.1.1真空泵油量是否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

  5.7.1.2集乳器进气孔是否被堵塞。

  5.7.1.3橡胶部件是否有磨损或漏气。

  5.7.1.4真空表读数是否稳定,套杯前与套杯后,真空表的读数应当相同,摘取杯组时真空会略微下降,但5秒内应上升到原位。

  5.7.1.5真空调节器是否有明显的放气声,如没有放气声说明真空储气量不够。

  5.7.1.6奶杯内衬/杯罩间是否有液体进入。如果有水或奶,表明内衬有破损,应当更换。

  5.7.2每周检查

  5.7.2.1检查脉动率与内衬收缩是否正常。在机器运转状态下,将拇指伸入一个奶杯,其他3个奶杯堵住或折断真空,检查每分钟按摩次数(脉动率),拇指应感觉到内衬的充分收缩。

  5.7.2.2奶泵止回阀是否断裂,空气是否进入奶泵。

  5.7.3每月检查和保养

  5.7.3.1真空泵皮带松紧度是否正常,用拇指按压皮带应有1.25厘米的张度。

  5.7.3.2清洁脉动器脉动器进气口尤其需要进行清洁,有些进气口有过滤网,需要清洗或更换,脉动器加油需按供应商的要求进行。

  5.7.3.3清洁真空调节器和传感器用湿布擦净真空调节器的阀、座等(按照工程师的指导),传感器过滤网可用皂液清洗,晾干后再装上。

  5.7.3.4奶水分离器和稳压罐浮球阀应确保这些浮球阀工作正常,还要检查其密封情况,有磨损时应立即更换;冲洗真空管、清洁排泄阀、检查密封状况。

  5.7.4年度检查每年由专业技术工程师对挤奶设备做系统检查。

  5.8生鲜牛乳质量检测

  5.8.1生鲜乳化验室和检测设备鼓励机械化挤奶厅和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生鲜乳化验室,并配备必要的乳成分分析检测设备和卫生检测仪器、试剂。

  5.8.2检测指标和检测方法按照《生鲜乳收购标准》(GB/T 6914-1986)的要求对生鲜牛乳的感官指标(气味、颜色和组织状态)、理化指标(密度、蛋白质、脂肪、酸度、乳糖、非脂固形物、干物质等)进行检测。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微生物指标和体细胞数的测定。

  6 卫生防疫与保健

  6.1卫生防疫

  6.1.1防疫总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净化奶牛主要动物疫病,防止疾病的传入或发生,控制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

  6.1.2防疫措施

  6.1.2.1奶牛场应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6.1.2.2职工进入生产区,穿戴工作服,经过消毒间洗手消毒后方可入场。

  6.1.2.3奶牛场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痊愈后方可上岗。

  6.1.2.4新员工必须持有当地相关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6.1.2.5奶牛场不得饲养其他畜禽,特殊情况需要养狗,应加强管理,并实施防疫和驱虫处理,禁止将畜禽及其产品带入场区。

  6.1.2.6定点堆放牛粪,定期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孳生。

  6.1.2.7污水、粪尿、死亡牛只及产品应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器具和环境等的清洁消毒工作。

  6.1.2.8当奶牛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牧场出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按规定采取隔离封锁和其他应急防控措施。

  6.2消毒

  6.2.1消毒剂应选择国家批准的,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以及在牛体内不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6.2.2消毒方法可采用喷雾消毒、浸液消毒、紫外线消毒、喷洒消毒、热水消毒等。

  6.2.3消毒范围对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牛舍、用具、外来人员、生产环节(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与奶牛进行接触)的器具和人员等进行消毒。

  6.3免疫奶牛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强制免疫病种和有选择的疫病进行预防接种,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必须经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4检测及净化奶牛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结核、布鲁氏菌病等动物传染性疾病进行定期检测及净化。

  6.5奶牛保健

  6.5.1乳房卫生保健应经常保持乳房清洁,注意清除损伤乳房的隐患。挤奶时清洗乳房的水和毛巾必须清洁,建议水中加0.03%漂白粉或3%-4%的次氯酸钠等进行消毒。

  6.5.2蹄部卫生保健保持牛蹄清洁,清除趾间污物或用水清洗。坚持定期消毒,夏、秋季每隔5-7天消毒1次,冬天可适当延长间隔。每年对全群牛只肢蹄检查一次,春季或秋季对蹄变形者统一修整。对患蹄病牛应及时治疗。坚持供应平衡日粮,以防蹄叶炎发生。

  6.5.3营养代谢病监控高产牛在停奶时和产前10天左右作血样抽样检查,测定有关生理指标。应定期监测酮体,产前1周,产后1月内每隔1-2日监测1次,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加强临产牛监护,对高产、体弱、食欲不振的牛在产前1周可适当补充20%葡萄糖酸钙1-3次,增加抵抗力。每年随机抽检30-50头高产牛作血钙、血磷监测。

  6.6兽药使用准则

  6.6.1禁止使用国家明文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禁止使用禁用于泌乳期动物的兽药种类。

  6.6.2禁止使用未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

  6.6.3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规范和质量标准使用兽药,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6.6.4预防、治疗奶牛疾病的用药要有兽医处方,并保留备查。

  6.6.5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患病奶牛的治疗记录和用药记录。治疗记录应包括:患病奶牛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用药记录应包括:药物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品批号、有效成分、含量规格、使用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用药人员签名等。

  7 记录与档案管理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建立生鲜牛乳生产收购等相关记录制度,配备专门或兼职的记录员,并逐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主要记录包括:

  7.1育种与繁殖记录

  7.1.1奶牛谱系记录

  7.1.2奶牛配种日志

  7.1.3奶牛繁殖和产犊记录

  7.2奶牛进出场记录

  7.2.1奶牛死亡、淘汰、出售记录

  7.2.2牛群异动台帐

  7.3饲料、兽药使用记录

  7.3.1饲草料入库和使用记录

  7.3.2奶牛疾病和处方记录

  7.3.3兽药使用和休药期记录

  7.4卫生防疫与保健记录

  7.4.1奶牛检测和疫苗注射记录

  7.4.2隐性乳房炎监测记录

  7.4.3奶牛产后监控卡

  7.4.4牛场消毒记录

  7.5生鲜牛乳生产和收购记录

  7.5.1挤奶设备保养维修记录

  7.5.2生鲜牛乳生产记录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