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21:04  浏览:9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搞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探索我省城乡统筹发展中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进行项目区的实施,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快城市化、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挂钩试点成效;
(二)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三)自愿申报,优先选择“先垦后用”方式开展挂钩试点;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政府主导,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
(六)规范操作,强化监管,注重社会公众参与。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
试点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挂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挂钩试点工作。
试点县人民政府为挂钩试点工作的责任机构。试点县政府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区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申报、项目区拆旧和建新安置方案的落实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最低控制指标。挂钩周转指标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六条 挂钩试点地区选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地块复垦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七条 项目区要在试点县行政辖区内设置。试点县辖区内可分若干个项目区,单个项目区规模应适度,以确保挂钩周转指标到期归还;项目区要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尽可能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地块应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总面积,鼓励通过对建新地块表土进行剥离,用于拆旧地块复垦,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复垦新增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八条 为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区范围,试点市、县应组织调查辖区内拆旧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和城乡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分析不能简单地套用人均用地指标法。
拆旧地块调查范围主要是合法取得的并已纳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范围的建设用地,包括:(一)废弃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二)废弃的砖瓦窑用地;(三)不符合区域产业布局的国有或集体工矿用地;(四)居住条件差、房屋空置率高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五)其它可用于复垦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试点县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分析建设用地复垦条件、潜力和预测城乡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确定辖区内建新拆旧总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做好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避免二次拆迁。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地块中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的面积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 规划背景
1、项目区实施规划目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2、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内自然社会经济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状况、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情况等;
3、项目区建设用地复垦的条件、潜力和可行性分析;
4、项目区建新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情况,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情况。
(二)项目区拆旧建新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和归还方案:
1、拆旧方案。落实拆旧地块,确定拆旧地块复垦的规模、范围、时序,复垦耕地标准及工程规划设计。
2、建新方案。建新地块选址、规模确定的理由,落实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建新安置地块的建设要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理念;建新留用地块要明确主要用途、规模;建新地块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提出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及分年度使用和归还计划。
(三)规划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1、拆旧地块搬迁安置方案;
2、拆旧地块和建新安置地块资金预算平衡方案;
3、拆旧地块和建新安置地块工程实施方案。
4、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四)附件
1、附图。1:1万或更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1:1万或更大比例尺项目区实施规划(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及项目区总体布局图。
2、相关材料。项目区建新地块选点布局听证、论证材料;试点县政府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项目区拆旧地块遥感影像资料等。
3、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挂钩试点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编制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报国土资源部,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开展试点申报工作,试点县政府要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挂钩试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县政府的申请。
(二) 挂钩试点项目区呈报表。
(三)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由县政府负责制定,主要包括:试点工作目的和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四)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纳入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挂钩周转指标申请。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试点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别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三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四条 开展挂钩试点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以行政区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对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实行单列统计与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全程监管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
挂钩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归还计划予以落实,并按年度将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指标归还计划对试点市、县项目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定归还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从整体审批实施至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供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挂钩试点市、县在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等工作基础上,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建新安置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和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土地权益人、社会公众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严禁违背土地权益人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有关权益人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给予妥善补偿和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工作实行动态监管,按季度将试点进展情况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定期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要组织验收,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由挂钩试点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初验;初验合格的,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正式验收。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意见书,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一)验收依据
1、挂钩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2、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区实施规划有修改的,还需依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变更批准文件。
(二)项目区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项目区验收应提交验收请示、项目区验收报告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初验意见等。
1、项目区验收报告。
主要内容:试点工作概况;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拆旧地块复垦情况;新增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安置地块使用及建新留用地块供地和使用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情况;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2、试点工作有关的法律文书及图件影像资料
项目区批准文件、项目区实施规划、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和相关影像资料;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项目区拆旧地块实施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有关材料;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指有安置房建设的需提交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及耕地质量分析有关材料;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第十九条 项目区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项目区档案管理,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 试点所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级政府申请挂钩试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复函

国办函[2002]83号


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新形势下海关缉私警察承担各项打私任务的请示》(署厅发〔2002]160号)收悉。
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署调查局承担的部分查私办案职能转由你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承担,将走私犯罪侦查局
更名为缉私局。
二、职能调整后的你署调查局与缉私局的职能分别为:
调查局(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方针、政策、措
施;研究提出在调查稽查过程中查处走私和违规案件的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海关稽查、贸
易调查、市场调查、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管理报关单位。报关员的规章制度并组
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国海关调查稽查装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调查稽查设备年度
采购和分配计划;组织开展与调查稽查业务相关的国际(地区)间合作。
缉私局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汇总打击走私违
法犯罪活动的形势分析;研究提出侦办走私罪案件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查处走私和违规
案件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打击海上走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缉私情报工作
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管理。装备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
开展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的国际(地区)问合作。
三、海关系统调查、侦查机构的职能,参照海关总署调查局与缉私局的职能进行调整。
四、海关总署原走私犯罪侦查局下属各分(支)局随职能调整进行更名。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4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职责,加强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的管理、督查和考核,确保完成国家、省和市确定的目标任务,改善太湖无锡水域水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根据《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无锡市太湖治理和环境保护大督查工作机制暂行办法》、《无锡市治理太湖保护水源工作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省政府和市政府下达的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其他相关规划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太湖治理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

第四条 以省、市下达的目标责任书为重点,全面考核、突出重点,统一监督、分工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五条 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由市政府下发。成员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和《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主体,报告实施进度,完成年度任务。

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太湖办)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从每年新增财力中划出20%,设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第七条 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以下简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效能考核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目标任务制定

第八条 目标任务的制定按照任务梳理、任务上报、征求意见、审定下发的程序进行,成员单位上报任务和反馈意见材料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目标任务来源包括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江苏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入湖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方案以及各职能部门工作计划中涉及太湖水环境治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目标任务包括工作任务类和工程项目类。工作任务类需明确任务目标或指标要求,工程项目类任务需明确责任部门、建设主体、主要建设内容、规模、目标、计划投资等要求。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市太湖办负责征集下年度目标任务,成员单位按要求报送目标任务和计划实施的工程项目。

市太湖办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成员单位报送的目标任务,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市级年度目标责任书,由市政府审定后下发。





第三章 目标任务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目标任务管理制度,目标任务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审批制度、资金申请制度、实施监管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应当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到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履行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项目可研报告批准(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其他附属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相应的声明文件。

第十五条 对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市和市(县)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市和市(县)两级太湖办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省发改委。申请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市太湖办应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市政府审批。申请县、区级专项资金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由市(县)、区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太湖办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取得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进度和资金落实,以及负责项目建成后的正常运行,保障项目发挥预期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涉及专项验收的,应当由各专项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项目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后,由发改部门或委托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每季度向市太湖办报告目标任务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项目进度情况,每半年报告工作总结和计划,并及时报送涉及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动态。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应按时将水文水质、饮水安全、调水引流等监测监控数据上传太湖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市太湖办负责汇总相关信息,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章 目标任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太湖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大事项应急处置情况、项目审批验收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报送情况、档案资料归档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每年由市太湖办会监察、发改等部门制定,并报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太湖办、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可以单独或联合对目标任务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年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评分标准评议和打分,并形成考核意见。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

(一)因工作失职造成太湖水污染事件发生或影响供水安全的;

(二)项目完成率低于90%或考核评分低于80分的;

(三)在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审计时发现重大问题的;

(四)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

(五)在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情况说明和调整计划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对完成情况较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