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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3:37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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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43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近期,我会多次收到关于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当税收优惠宣传的投诉。为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宣传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不得向投保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严禁销售人员通过虚假税收优惠宣传欺骗投保人。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税收宣传过程中应对当地保险产品收益的税收情况进行如实告知,不得进行类似收益免税的误导性宣传。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统一清理现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同时要加强对各渠道销售人员的教育,防止税收优惠宣传不当,损害投保人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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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 2008 ] 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26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医疗保险政策,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全面停产一个年度以上,无主营业务收入,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工资,且单位领导没有配备交通工具的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困难企业的认定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特困企事业单位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6〕19号)文件规定,实行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联席会议研究,“一年一定”的程序:
  (一)凡申请困难企业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上旬,持本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本年度职工工资月报表等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于10月底前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列出困难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市困难企业单位认定联席会议(见附件)研究。每年11月中旬,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困难企业名单。
  第四条 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由困难企业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该企业的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以新乡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筹集。
  第六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享受《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1999〕14号)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垫支,并由财政直接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方法为: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由该企业提出垫支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同意后,向财政部门办理垫支手续。企业经营好转时应及时归还财政,企业在经营期间确实无力归还的,由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在企业破产时,按照破产人所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从企业破产资产中扣除后予以归还。
  第七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暂定为一个认定年度,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进行认定。其中,2008年度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从2008年7月1日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应当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1〕44号)的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享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保险待遇。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分别由困难企业负责统一收集后,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缴纳。
  第九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全部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财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和收支情况。市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无在职人员、无营业收入、无固定资产的市属困难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及其待遇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市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组成名单

附件
  新乡市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组成名单
  组  长:范学贵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李红旗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工业经济发展管理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市收入管理局
       市改制办



关于制定和报送2011年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制定和报送2011年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的通知

新出字[201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年度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的制定工作,是出版单位贯彻党的出版方针、调整优化出版结构、提高出版质量的重要保证。2011年是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一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同时,我们还将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等重大庆典活动。做好2011年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的制定工作,意义十分重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推进文化创新,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制定出版计划的重点
  (一)进一步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重点安排一批有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术研究和理论通俗类选题;围绕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出一批有深度、有价值、有影响的重点选题,加强对事关全局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回答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组织策划一批重点选题,把学习宣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引向深入。
  (二)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要积极组织一批选题,讴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百年奋斗历程,歌颂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反映9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所取得的丰功伟绩,颂扬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的主旋律。对列入总署“庆祝建党90周年和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重点出版物”的选题要作为重中之重,精心组织,确保按计划出版。
  (三)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着力推出一批研究和探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等系列课题的相关选题。
  (四)“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在系统总结“十一五”时期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组织和出版一批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理论研究、通俗读物和音像、电子出版物。
  (五)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安排一批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等为着力点的相关选题。对有关贫困地区、困难人群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方面的选题,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六)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针对少年儿童的特点,重点推出一批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科学知识的优秀读物,大力开发优秀科普类出版物和原创连环画,并加大力度开发原创动漫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
  (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加大农业实用科技、科普读物和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方面读物的出版,不断丰富农村少年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八)组织一批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地区协调发展的选题,支持少数民族地区优秀传统文化项目的出版,重点推出一批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普及性读物和音像、电子出版物。
  (九)充分重视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等领域的学术成果的出版,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支持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方面读物的出版。
  (十)建立健全我国原创出版的长效机制,推进原创出版工程,大力培育原创作品的出版能力,积极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要安排一批导向正确,主题鲜明,贴近生活,富于时代精神的优秀原创文艺作品。
  (十一)实施“走出去”出版战略,积极拓宽选题范围,围绕展现中华悠久历史文明、反映当代中国和平发展的主题,总结介绍中国发展模式、发展道路,推出一批形式多样,适合海内外读者阅读的选题,增强出版物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十二)2011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对列入总署“十二五”重点出版物规划项目,要给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证质量,按计划完成。
  (十三)要重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积累和传承,进一步推动古籍整理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工作;同时要积极汲取外来先进文化,注重翻译出版一批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需要的各类高质量、高品位的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
  (十四)推出一批纪念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三周年,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后重建一周年的出版物选题,总结和展现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取得的巨大成就及蕴涵其中的宝贵精神财富,凝聚人心,团结民众,进一步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
  三、具体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总署颁布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把握正确导向,加强出版管理。属于重大选题备案范围的选题,必须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
  (二)加强年度出版计划和增补出版计划的管理、审核工作,重大备案选题不得按一般年度选题上报,严格遵循重大选题论证审核程序,并严格把关。坚决抵制低俗之风,杜绝粗制滥造,减少平庸之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出版和跟风炒作“热点”现象。
  (三)不得安排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禁载内容的选题,坚决禁止出版违反民族宗教政策的出版物,不得安排恐怖、色情、暴力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选题。
  (四)继续贯彻落实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出版物的通知》,不得安排以各种名义散布荒诞言论、歪理邪说和伪科学的选题。
  (五)要加强对引进版出版物内容的审读把关工作,不得安排损害国家荣誉、国家利益和破坏国家统一的选题。
  四、图书选题报送程序
  2011年度图书出版计划报送的程序分别是: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总署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所辖、所属出版社(军队系统出版社除外)的年度出版计划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统一审批(京外中央各部委所属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报总署备案;军队系统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批后,报总署备案。
  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要认真做好所辖、所属出版单位2011年度出版计划的审批工作,并对出版计划进行全面、认真地分析,写出详细的分析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制定出版计划的指导思想,选题总量、结构、特点;新书、再版图书情况;重点选题和需办理重大选题备案情况;选题计划中带有共性的特点和倾向性问题;实施计划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等。
  报送的材料分文字和表格两部分,文字部分为出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在各出版社的文字报告基础上形成的综合分析报告;表格部分由出版单位按2010年11月总署信息中心网站提供下载的图书选题上报系统的软件格式和软件设定的必填项目与要求上报。有关材料请于2011年1月22日前报送总署。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人: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图书处(邮编:100052) 杨 芳 010-83138682
  网上报送技术支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总署信息中心网站地址: http://www.cppinfo.cn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龙明桂  周 卓 15116983665
  五、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报送程序
  (一)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2011年度选题计划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军队系统音像电子出版单位选题计划由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中央在京音像电子出版单位选题计划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应当自收到选题计划之日起20日内,向出版单位回复审核批准意见,并须于2011年2月底前经汇总后报总署出版管理司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选题分析报告、选题计划汇总表和选题计划报送表(表格见附件1、2),以纸质版形式报送总署后,发送电子版至zhengjk0743@126.com。
  报送地址及联系人: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音像电子处(邮编:100052) 郑加可 010-83138687


附件:1.2011年音像电子出版选题计划汇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1/706370/129006424644977192.doc
   2.2011年度音像电子出版选题计划报送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1/706370/129006425688774959.doc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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