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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8:14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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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应急预案对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而关键的作用。我市现行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都是2006年组织制定的。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市政府要求各相关单位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对《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参照国家、省总体应急预案中的专项应急预案目录,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修订我市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对照国家、省里的总体应急预案中的部门应急预案目录,由有关部门修订部门应急预案并由部门印发实施。各县(市)区负责本区域内的各类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各承办单位要紧急行动起来,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专班,落实责任,集中时间和精力完成预案修订任务。

二、明确要求,保证质量

1、市级预案修订要与国家、省级预案尽量保持一致,实现与国家、省级预案的框架体系对接。要从我市的实际出发,体现黄石突发事件的发生特点,突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增强针对性、操作性。要考虑与县(市)区预案的衔接,能够指导、引导基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预案修订工作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要高度重视预案修订过程中的调查研究工作,使预案修订工作符合实际、指导实践。

3、预案修订过程中,各部门单位既要划清职责、明确分工,又要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形成应急工作的整体合力。各专项预案的承办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协办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4、预案的修订要充分总结历史经验,汲取以往的教训,要实行动态管理,在应急管理工作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

5、修订的应急预案要结合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针对性要强,操作上要方便,能够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并能在应急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力。

三、明确时限,按时完成

要抓紧工作时间,保证工作进度,市级总体预案修订要在7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修订由各承办单位负责,7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印发实施。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各承办单位修订,经分管副市长审签后,8月底前印发实施。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必须在8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及各县(市)区乡镇应急预案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应急办要加强对有关承办单位预案修订工作的督办、监督和协调,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

四、几个注意的问题

1、将“突发公共事件”改为“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些突发事件刚开始发生时,并非都具有“公共”性质,但是政府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其向公共领域蔓延扩大或次生衍生为其他事件。因此去掉 “公共”两字。

2、总体预案要增加 “预防与应急准备”一章,体现突出“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的鲜明特色;强化先期处置职责和措施,细化事发单位、社会组织、基层政府先期处置职责,减少突发事件损失,降低突发事件扩大、蔓延;对应急处置的规定及其流程图要作修改调整和补充完善,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操作性。

3、专项预案修订中,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规定,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进行统一规范,避免应急处置等级划分的紊乱状况。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要进行相应调整,强调各预案之间的衔接、各部门之间的协同。

4、新补充两个专项预案。根据我市实际,将市发改委制订的《黄石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市水利水产局制订的《黄石市防御台风冰雹灾害应急预案》,纳入市级专项预案体系。

附:1、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2、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3、省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附件1:

黄石市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总体应急预案

预案名称
修订单位

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政府应急办





专项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类
修订单位

1、黄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民政局

2、黄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3、黄石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4、黄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5、黄石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6、黄石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市发展改革委

7、黄石市防御台风冰雹灾害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事故灾害类

8、黄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9、黄石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黄石供电公司

10、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11、黄石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12、黄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黄石海事局

公共卫生事件类

13、黄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14、黄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15、黄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16、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社会安全事件类

17、黄石市粮食应急预案
市粮食局

18、黄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19、黄石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0、黄石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1、黄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市委宣传部

22、黄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附件2:

黄石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类别
名      称
修订部门

1  
自然灾害事件类
黄石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市建委

2  
黄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3  
黄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4  
黄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5  
黄石市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6  
黄石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

7  
黄石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红十字会

8  
黄石市分蓄洪区防洪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9  
事故灾难事件类
黄石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0 
黄石市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1 
黄石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2 
黄石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3 
黄石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14 
黄石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15 
黄石市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16 
黄石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17 
黄石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18 
黄石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质监局

19 
黄石市重大林业生态破环事故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20 
黄石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1 
黄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2 
黄石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3 
黄石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4 
黄石市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25 
黄石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6 
黄石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市消防支队

27 
黄石市地方铁路事故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28 




公共卫生事件类













公共卫生事件类






黄石市医药储备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29 
黄石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30 
黄石市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处置预案
市商务局

31 
黄石市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检验检疫局

32 
黄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3 
黄石市旅游行业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34 
黄石市车船交通工具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市交通局

35 
黄石市学生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流行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36 
黄石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37 
黄石市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38 
黄石市血吸虫急性感染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39 
黄石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40 
黄石市霍乱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41 
黄石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42 
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急预案
市工商局

43 
社会安全事件类
黄石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涉外、涉侨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44 
黄石市发改委综合应急预案
市发改委

45 
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46 
黄石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市商务局

47 
黄石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48 
黄石市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宗局

49 
黄石市国家安全局应对突发事件情报信息工作应急预案
市安全局

50 
黄石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司法局

51 
黄石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市财政局

52 
黄石市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预案
市财政局

53 
黄石市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社局

54 
黄石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商务局

55 
黄石市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文化局

56 
黄石市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57 
黄石市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58 
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件监管应急预案
市工商局

59 
黄石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市广电局

60 
黄石市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体育局

61 
黄石市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宗局

62 
黄石市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黄石银监局

63 
黄石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市信访局

64 
黄石市邮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邮政局

65 
黄石市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的预案
市公安局

66 
黄石市防空袭应急预案
市人防办

67 
黄石市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
市物价局

68 
黄石市科技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科技局

69 
黄石市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注:上述部门预案为2006年目录,各相关部门可参照省新修订的部门预案目录适当调整预案名称或增加预案个数进行修订。

附件3:

省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供市直部门参考)



预案名称              制定部门

1、湖北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省建设厅

2、武汉铁路局防洪应急预案            武汉铁路局

3、武汉铁路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武汉铁路局

4、武汉铁路局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武汉铁路局

5、湖北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

6、湖北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

7、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

8、湖北省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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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1992年4月2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扶持、兴办的劳服企业。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劳服企业是由国家、社会和主办单位扶持,承担安置部直属单位职工待业子女为主,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部直属单位职工待业子女”是指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中持有待业证明而未曾就业的职工子女或就过业而又待业的人员。
第四条 劳服企业要坚持为“劳动就业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根据安置职工子女就业的需要,部直属单位按照“谁办谁管”的原则,可兴办各种类型的劳服企业,并创造条件开办一些骨干企业。
对开办劳服企业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等,主办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为增强劳服企业的安置能力,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从劳服企业中向人员需求单位推荐合格人才。
第七条 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劳服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维护和尊重劳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侵占、平调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劳服企业所开办的经营项目,改变其隶属关系或无偿调用劳服企业的劳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劳服企业由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业务受部人事司、行管局和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归口管理,同时接受地方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的综合指导。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根据部有关文件确定。
第九条 劳服企业较多的单位,可经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劳服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开办劳服企业,须经主办单位审查同意,报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地方政府劳动部门认定其性质,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认定其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对劳服企业的行政、生产和经营活动实行领导。
主办单位为劳服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和经营活动提供必备的人员和物质条件。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有一位行政领导分管劳服企业,加强领导,并将劳服企业的发展列入本单位总体规划。
分管劳服企业的行政领导要定期听取劳服企业的工作汇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待业子女安置计划和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帮助劳服企业培养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利用新技术,开发新项目。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发挥优势,协调劳服企业与其各方面的关系,帮助劳服企业发展具有广播影视行业特点的项目。
凡劳服企业有承担能力的,主办单位要将其有关项目优先安排给劳服企业生产、经营,防止“肥水外流”。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协助解决劳服企业职工的具体困难。

第三章 劳服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劳服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生产经营活动有指挥权和决策权。但重大经营决策要向主办单位领导请示报告。
厂长(经理)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聘任制。在任期内无法定理由,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他们不得擅自罢免或调动。如需罢免或调动,应由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协商,并报部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干部由劳服企业自行任免,报主办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劳服企业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厂长(经理)可与主办单位和劳服企业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各级承包均要依法或按规定奖惩兑现。不管采用何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均应把安置培养教育待业人员作为责任制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劳服企业安置职工待业子女时,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统筹安排,经考核后择优录用。
劳服企业须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稳定骨干、合理流动的原则,自由采取用工形式,依法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行使管理权。
第二十条 劳服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制定本企业工资分配形式、标准和办法,并向主办单位和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由主办单位选派到劳服企业任职的全民所有制干部职工,仍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和待遇。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和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服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评审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其任职资格确定后,由企业根据需要聘任,不占主办单位专业职工职数。
第二十三条 劳服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服务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等法规,并接受主办单位和部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服企业的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厂长(经理)离任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待审计结论通过后,方可离任。
第二十五条 劳服企业要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保险金的提取标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服企业要遵循“谁办谁管谁受益”的原则,按规定向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劳服企业要依法交纳各种税金,并享受当地税务部门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劳服企业的财务和人事统计资料,由主办单位和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财务统计人员应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未经主办单位和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撤换。
统计人员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效益,负责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劳服企业要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
第三十条 劳服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接受主办单位党、团、工会组织的领导。主办单位要把其纳入管理体系,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劳服企业的党组织要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使其在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服企业要加强廉政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干部要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办好企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劳服企业针对青年职工多的特点,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职工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热爱企业、艰苦奋斗的教育,进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法制教育,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改变劳服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凡侵占、平调劳服企业自有财产的,必须予以退赔。
对负有直接责任、情节严重的人员,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劳服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罢免和调动劳服企业的厂长(经理)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主办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出口骗税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出口骗税犯罪的通知
199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重点口岸地区出口骗税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一些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假出口、假报关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危害极其严重。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以各口岸地为重点开展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这场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是一场保卫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转的重大斗争,并且涉及当前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近一时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中央和当地党委的部署,积极行动,调配精干人员,充实审判力量,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同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二、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部署下与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一协调行动。对尚未起诉到法院的重大案件,要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掌握案情。一待案件起诉后,要抓紧时间,及时审理,加快办案进度,依法尽快审结。
三、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出口骗税犯罪分子。对于依法应当重判的,要坚决重判。对其中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对犯数罪的,要依法数罪并罚。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还应依法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加强宣传报道,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各级法院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公开宣传报道。通过审判案件,广泛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税制教育,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同这类犯罪活动作斗争,尽快遏制这类犯罪的蔓延势头。
五、各高级法院对本地查处的这类案件,特别是大要案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最高法院,以利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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