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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02:12  浏览:8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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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本人提出申请的村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办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评议、公告和审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灾区和贫困地区人民政府安排救灾救济款物和社会捐助活动募集的衣被,应当优先照顾受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缮,确保住房安全。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切实保障医疗保健所需经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统一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办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手续,代缴个人参保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按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报销;需要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应当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解决。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原享受的1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死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辖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按时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足额拨付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直接发放到户;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可以通过乡镇民政工作机构发放到户。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单位应当将供养资金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供养资金发放工作加强监督。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供养对象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集中供养对象由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分散供养的可以由亲友或者村民委员会照料,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照料。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代养人和供养对象三方应当签订代养协议,约定三方的职责和财产、遗产的处理办法及受委托的代养人和护理人员的报酬。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登记造册,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定期将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停止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情况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具体保障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供养对象10%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其他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维护其劳动权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档案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供养资金、管理经费的使用以及生产经营账目等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遗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侵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6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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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批转《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统配矿务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煤炭工业厅制订的《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办法》和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大矿帮小矿组织安全技术服务队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整顿乡镇煤矿,要抓好分类普查登记、限期整改和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三个环节。经过整顿的乡镇煤矿,矿长、副矿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和通风管理人员必须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进行认真培训。经过培训的上述人员要保证相对稳定,未征得同级煤炭主管部门同意(乡镇无主管部
门的要征得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各统配矿务局要把派遣安全技术服务队当作支援乡镇煤矿的一件大事来抓,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并派得力干部带队。安全整顿结束以后,各地(市)煤管局和各统配矿务局要向省经委、省煤炭工业
厅、山西煤炭管理局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各项整顿验收必须按标准严格进行,不走过场。力争在两、三年内从根本上改变我省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煤炭工业宏观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安全工作,搞好乡镇煤矿的整顿,特制订本办法。
一、全省乡镇煤矿的整顿要坚持“积极扶持,健康发展,提高抗灾能力,增强后劲,稳产增收”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中心,对资源管理、财务成本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整顿。
二、《矿山安全条例》、《小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是乡镇煤矿健康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省乡镇煤矿的整顿要按上述文件的要求进行。
三、目前我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可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已达到安全生产“十条标准”,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正规;第二类是未达到“十条标准”,已实现“四消灭”的;第三类是尚未实现“四消灭”的。根据这一实际情况,要分类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整顿,分阶段
提高类别。全省大体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一九八六年对全省的第三类煤矿实行停产整顿,缺什么补什么,使其上升为二类煤矿,基本消灭三类矿井。同时按一类标准要求整顿第二类煤矿,使三分之一左右的矿井上升为一类矿井。第二阶段,再用两年时间整顿二类煤矿,使其达到一
类矿井标准。一类矿井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改进采煤方法,向文明矿井迈步。经过三年时间整顿,使全省所有的乡镇煤矿全部成为一类矿井。并建成一批文明矿井。
凡未经批准的私开矿(即一九八0年底以前未经县以上批准,一九八四年一月以前未经省地方煤管局批准,一九八四年一月以后未经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单位批准),由县煤炭主管部门逐个审查。对布局合理,实现了“四消灭”,不影响已经批准煤矿正常生产的,可补办手
续,否则一律关闭。从整顿之日起再私开煤矿的,一律关闭,没收生产的全部收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乡镇煤矿整顿期间,一般不再批准新开矿井。特殊情况严格按《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规定办理。
四、凡达到下列条件的,可验收为二类矿井:
1、矿界清楚,并按批准矿界进行生产建设,“三证”齐全的。
2、消灭了独眼井、自然通风、明火照明、明火放炮,高沼气矿井还取消了以局扇代主扇,并有合理的通风系统。
3、健全了瓦斯检测制度,高沼气矿井还建立了定期测风的制度。
4、实现独立核算,与乡村帐目分开,自主经营,在银行独立开户,并按规定提取维简费,在留利中提取百分之五十的生产发展基金,严格执行农牧渔业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5、有经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正副矿长、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放炮工和机电工,高沼气矿井还要有经县级主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通风员。
6、有采掘平面图和采掘计划,并按采掘部署进行生产。
五、凡达到下列条件的可验收为一类矿:
1、达到二类矿井的条件。
2、具备晋政发[1984] 61号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十项基本条件。
3、有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和机电设备配置图。
4、沼气矿井和有谋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回风道的电气设备必须全部为矿用防爆型。
5、井下各工种有操作规程,采掘工作面有作业规程。
6、煤矿与外界通电话,井上下通电话。
六、文明生产矿井标准由省煤炭工业厅另行制订。
七、整顿验收要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年产九万吨及九万吨以下矿井由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超过九万吨的矿井由地(市)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合格者由验收机关分类发给验收合格证。验收合格证要附有整顿标准实现情况的记录,根据验收合格证发给开采许可证。无资源占用许可证的矿
,先补办资源占用许可证再发给开采证。工商管理部门凭资源占用许可证和开采证按有关规定发给营业执照。
八、处于边远贫困山区不通电的煤矿,为解决当地群众的生活用煤,必须生产的,要由县主管部门制订安全生产标准,报地(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这些矿井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顿。
九、要落实乡镇煤矿整顿所需的物资和资金。乡镇煤矿整顿所需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下列渠道解决。
1、重申煤矿的开户银行必须按吨煤四元的数额扣存维简费,单立帐目,专款专用,在整顿期间,可全部用于整顿,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拨付煤矿使用。一九八五年以前没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乡(镇)、村应从煤矿历年提供的积累中予以解决。资金确有困难的煤矿,可向农业银? 猩昵攵唐诖睿鹪麓涌鄞娴奈蚍阎泄榛贡鞠ⅰ? 2、对煤矿的事故和违章罚款,只能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执行,不得重复罚款,这部分款项可用于改善安全条件和整顿评比奖励。
3、凡纳入国家生产建设计划的乡镇煤矿所需的钢材、水泥和坑木,各级物资部门必须保证供应。
4、各级整顿办公室决定停产和关闭的矿井,如有不执行的,分别由开户银行、物资、工商管理、煤炭运销、煤炭主管部门、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凭县或县以上整顿办公室的通知,对其取消帐户,冻结资金,停止物资供应和煤炭发运,吊销营业执照,收回开采证和资源占用许可证。? ⒂晒ど坦芾聿棵琶皇丈娜渴杖耄獠糠肿式鹱肱┬校源钚问讲怪镜叵缯蛎嚎蟮恼佟? 不执行整顿办公室决定,强行生产,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要分别情况给以行政、经济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搞好服务,大力宣传整顿的目的、意义和方针政策,并切实解决整顿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产煤县都要成立通风瓦斯、地质测量、机电、财务成本四个技术管理服务队,深入矿点,进行业务指导,协助煤矿实施整顿要求。地(市)以上国营
煤矿,特别是统配煤矿也应组织技术管理服务队,就近就地、分片包干,帮助乡镇煤矿搞好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十一、加强对乡镇煤矿使用外包工的管理。煤矿使用外包工,必须签订合同,并经县公证处签证。
十二、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
1、省煤炭工业厅成立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地(市)和产煤县的乡镇煤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整顿办公室。对整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分级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整顿的方针、政策、办法、步骤及指导整顿的业务知识。县整顿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地市整顿办? 易橹嘌担兀ㄊ校┱侔旃业墓ぷ魅嗽庇墒≌侔旃易橹嘌怠? 2、各级整顿办公室的活动经费,可从矿管费和乡镇煤矿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3、以典型引路,推动面上的整顿工作。各产煤县要抓一两个矿,各地(市)要抓一两个产煤乡,省抓一个县作为自己的点。一九八六年底各级所抓的点要完成两个阶段的整顿,作为整顿的样板。为了把整顿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省、地、县都要及时总结经验,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冉俳蠼淖? 十三、全省整顿工作从一九八六年四月全面铺开。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乡办、村办、联办、户办和国营煤矿(包括部属七局)服务公司办,二轻系统办、军办的所有煤矿以及生产煤炭的硫磺矿。各地市都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经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并报省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大矿帮小矿组织安全技术服务队的意见(略)



1986年3月12日

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建立的商标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管局


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建立的商标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管局


批复
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江西、云南、贵州、海南省设立商标事务所。



199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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