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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39:16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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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1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传统美德,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等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60—64周岁老年人,凭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在地老龄办办理《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二代身份证到所在地老龄办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凭证享受本规定确定的优待、优惠服务。
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有生活保健费。具体标准为: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50元生活保健补贴,省财政负担30%,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财政负担本县区下余70%,横山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由市财政负担下余70%。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100元生活保健补贴,省财政负担20%,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财政负担本县区下余80%;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由市财政负担下余60%,县财政负担下余20%;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200元生活保健费,全部由省财政负担;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300元生活保健补贴,全部由省财政负担。以上所需经费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依据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老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老龄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县区老龄办,由各县区老龄办审核发放。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县区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专职人员,确保老龄工作开展需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加快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逐年增加老年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按全市老年人总数每人每年2元标准预算,由市老龄办具体协调支配,用于发展老龄事业。各县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按本县区老年人总数每人每年2—4元标准预算,由县区老龄办协调支配,用于发展老龄事业。对发放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工作经费,也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市、县区财政每年应分别按照总人口人均1-2元标准预算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组织、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爱心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市、县区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老龄办统一协调支配。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待服务。
第七条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减免法律咨询服务费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设立老年病专科或门诊。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敬老优待证》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时,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服务。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离休干部荣誉证、或敬老优待证)的就医对象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减半。社区、乡镇卫生院每年应为本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条 各商业网点、社区居民服务点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第十一条 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或敬老优待证可免费进入各类场馆锻炼身体;可免费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可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非国有经营的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应履行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为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施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者确定。
第十二条 机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十三条 各交通运输站(包括飞机、火车、汽车)售票点,应当设立老年人售票窗口或优先给老年人办理手续。60—64周岁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车,凭老年优待证办理敬老卡,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办理爱心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车。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十四条 民政、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乡镇社区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当积极提供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老年人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应开辟老年人专栏,努力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提出的优待、优惠服务内容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不履行老年人优待服务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财政、民政和老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克扣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外地老年人来榆林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的,凭敬老优待证或者本人身份证,可享受本规定确定的有关优待、优惠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年龄规定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之前公布的《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榆政办发〔201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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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的通知



日期:2004-03-08 发布单位: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中心、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任务。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的机械化水平,增强粮食生产的科技应用、节本增效和抗灾减灾能力,是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卫星视频会议的要求,大力推进粮食生产机械化,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我部决定,2004年在全国组织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兴机富民、支持和促进粮食的恢复发展为主要目标,组织调动农机科技力量,紧紧围绕增加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以突破技术瓶颈、培植农机大户、主推节本增效技术为重点,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开展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的创新、集成、配套和示范推广,显著提升农机科技支撑作用,提高粮食主产区主要粮食作物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推进粮食生产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劳动生产率和种粮经济效益,为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1、大力推广应用机械化节本增效技术。围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的生产,推广节本增效技术,新增技术实施面积5000万亩以上。

  2、解决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中的难点技术问题。在水稻栽植、玉米收获、高效植保、小麦及玉米免耕播种等环节机械化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上实现突破,同时加快与其它先进适用技术的组装配套,显著提升技术水平,为主产区粮食生产实现机械化提供技术支持和适用机型。

  3、努力提高种粮农机手的科技文化素质。培训12万农机大户和16万农机手。通过培训,在全国农民机手中培植一批种粮大户、致富明星和科技示范带头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农机大户培训任务见附件1。

  三、主要工作内容

  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整合相关资源,实施粮食生产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农机大户培训、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推广、粮食作物生产机具选型与推荐和农机科技下乡五大行动。

  (一)粮食生产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行动

  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为“龙头”,重点组织开展五类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一是开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关键装备研究与技术集成示范。研发杂交水稻精量育秧播种机和通用高速插秧机、水田中耕除草机、水稻精量直播机,并将水稻生产主要环节机械化装备进行优化组合和集成示范。二是研究示范玉米收获技术与装备。研发具备摘穗、青贮及根茬还田等多功能的自走式、悬挂式穗茎兼收玉米联合收割机,在不同地区开展试验示范。三是免耕播种机和少耕除草机等保护性耕作关键机具研发示范。四是适应小麦、玉米和水稻等大田作物种子加工需要的成套技术装备的研制与集成。五是高效植保机械研发,主要是水田风送低量喷杆喷雾机、新型防飘喷雾机的开发与技术熟化。

  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解决水稻、大豆、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的技术瓶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推广和试验鉴定单位、生产厂家开展粮食生产关键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主攻薄弱环节,突破技术难点,研发适用机具,同时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加快与其它先进适用技术的组装配套,形成较为完备的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技术体系,为主产区粮食生产实现机械化提供技术支持和适用机型。

  (二)农机大户培训行动

  围绕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能力,组织开展农机大户技术培训,提高农机大户科技文化素质和科技种粮水平。培训行动由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以农机化技术推广、培训系统为依托,以粮食主产区农机种粮大户为主要对象,以粮食机械化生产所需的关键机械化技术、经营服务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为主要培训内容,按农时、分区域、分作物、多形式进行。培训行动与职业技能鉴定、绿色证书培训以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年审验等工作结合,与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校结合,与有关项目、科教下乡等工作结合进行。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拓展培训空间。农业部将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机大户知识竞赛活动,检验培训效果,推动各地交流工作,努力完成培训任务。

  (三)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推广行动

  围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种粮食作物生产,大力组织推广应用节水、节种、节肥、节药和增产、减损、省工等作用显著的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实行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结合,提高科技到位率。重点推广保护性耕作、机械深松、复式整地、精量播种、机收、烘干、秸秆直接粉碎还田等农机化新技术。新增技术实施面积5000万亩以上。

  1、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重点是做好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大华北平原和黄淮海粮食主产区保护性耕作技术的示范推广力度。在现有58个示范区基础上,新建34个示范区,积极探索和完善保护性耕作技术和服务模式,加强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的监测、分析,建立多元化投入运行机制,新增保护性耕作面积100万亩。

  2、推广水稻机械化育插、收获、低温干燥三大技术。新增推广面积1200万亩。

  3、推广小麦机械化精量播种和收获两大技术。主要包括精量播种、深施种肥、坐水种、良种包衣和联合收获等内容,新增推广面积1100万亩。

  4、推广玉米机械化复式耕整地和免耕精播两大技术。机械化耕整地技术包括深松、深耕、起垄、中耕等内容,有效增加耕作层厚度、提高蓄水保墒能力。免耕精播技术主要包括茬地免耕精密播种、侧深施肥及坐水种和良种包衣等内容。新增推广面积900万亩。

  5、推广大豆生产机械化深松、精播、行间铺膜、低茬机收四大技术,新增推广面积360万亩。

  6、组织示范推广秸秆粉碎还田、旱作节水等机械化技术,新增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推广面积1000万亩。新增机械化节水旱作技术推广面积340万亩。

  (四)粮食作物生产机具选型与推荐行动

  配合国家实施对农民、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进行补贴的政策,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关键机具的选型推荐工作,向社会公布一批先进、适用、可靠的机型,为有关政策的实施、技术推广的组织和种粮农民购机提供依据,促进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选型推荐工作由各省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农机试验鉴定和技术推广单位承担,以深松机、精量播种机、联合收获机、高性能插秧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免耕播种机具为重点,以日常推广鉴定工作为基础,经过科学的田间试验、台架性能试验、可靠性跟踪考核、用户使用情况调查、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专家评议等方法,有针对性地展开,并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通过选型推荐工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使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机具质量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支持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农机科技下乡行动

  由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结合农时季节,围绕粮食生产中心工作,组织农机科技人员深入粮食主产区,以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所需的农机技术和配套机具为重点,进行现场作业演示、培训、咨询和技术宣传、服务活动,展示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机具,开展机具维修和组织作业服务,促使农机科技知识和技术服务深入到乡村,应用到农户,落实到田间地头。

  我部重点组织“3.15”农机打假护农维权保春耕、行走式节水灌溉技术现场演示交流和水稻生产机械化现场演示等活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都要在“春耕”、“双抢”、“三夏”和“三秋”等农时季节,组织技术推广、教育培训、试验鉴定、安全监理等单位和生产厂家、科研院所,开展1—2次标志性活动,带动科技下乡工作的开展。农机科技下乡采取多种方式、多层次进行,通过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讲座,制作发放技术资料、光盘、书籍及宣传品,组织机具进行现场演示、展示,选派科技服务小分队下村入户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力争做到农民喜闻乐见,学以致用,为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发展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服务。

  四、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对提高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把组织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动员、组织农机科研、生产、推广、培训、鉴定、监理等各方面力量,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发挥各自优势,齐心协力,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部在今年底,对计划实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进行表彰。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本区域农机科技兴粮行动的重点工作内容和重点区域、重点时节,制定本省(区、市)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有关工作,适时展开实施,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反馈农业部,通过我部《农业机械化情况反映》和中国农机化信息网等渠道进行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在3月底将本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并在6月底和11月底各报送一次实施情况(表式见附件2)和有关工作小结。

  (三)加强协调,争取支持

  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必须树立大局意识,加大协调力度,整合相关资源,多方争取支持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大与有关综合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争取资金、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持。要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参加进来,促使农科教、产学研推结合;注重技术、资金、政策结合,把农机科技兴粮行动与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建设、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等项目结合起来,促使项目、技术、人才向粮食生产倾斜,使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落在实处,力求实效。

  (四)加大宣传,扩大影响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和印发简报、宣传材料、制作板报等形式,宣传农机科技兴粮的重要作用、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和农机科技新知识,扩大农机科技影响,树立农机新形象。特别要结合“春耕”、“双抢”、“三夏”、“三秋”等关键农时季节,突出抓好标志性活动的宣传,让农机科技兴粮行动深入田野,响彻大地。



附件1:

2004年农机大户培训计划表

序号
省份
培训户数(户)
培训机手(名)

1
北京
800
1000

2
天津
1000
1200

3
河北
15500
20700

4
山西
3800
5000

5
内蒙
3000
4000

6
辽宁
5500
7500

7
吉林
7000
9500

8
黑龙江
6200
8500

9
上海
300
500

10
江苏
4600
6000

11
浙江
1600
2000

12
安徽
8500
11000

13
福建
1000
1200

14
江西
1100
1500

15
山东
13000
17600

16
河南
11800
15600

17
湖北
3500
5000

18
湖南
2600
3500

19
广东
1200
1600

20
广西
1050
1600

21
海南
1000
1200

22
重庆
1400
1800

23
四川
3300
4400

24
贵州
2900
4000

25
云南
1400
1800

26
陕西
2100
2800

27
甘肃
3350
4500

28
青海
1500
2000

29
宁夏
2100
2500

30
新疆
7800
10500

合 计
120000
160000




附件2:

“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表

填报单位:(印章)
填报时间:2004年 月 日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一、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推广
新增面积(万亩)
 

增收节支(万元)
 

其中 1.保护性耕作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2.精少量播种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3.水稻机械化栽植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4.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5.机械化旱作节水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二、农机大户培训
培训户数(万户)
 

培训人数(万名)
 

三、农机科技下乡
参加人次
 

印发技术宣传资料(份)
 

接受咨询(人次)
 

四、选型推荐机具(种)
 





注:1.本表分别于6月底、11月底报送一次,11月底填报的数据为全年的预计数。

2.此表可在网上下载(www.amic.agri.gov.cn),在报送纸质表格的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njhkjc@agri.gov.cn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建科合函[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3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的建筑业及相关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行业与气候变化密切相关,是国家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并积极寻求与我在气候变化框架下开展国际合作的热点领域,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作为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负责单位,承担指导组织和管理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工作的责任。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跨地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要报我部同意后实施。部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要报部批准后方能实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在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同时,要报我部备案。

  四、各地、各单位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内容如涉及与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相关的合作,与国家履约信息通报、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排放预测、观测和监测、行业排放数据等方面相关的合作,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走向及重大政策、技术选择相关的合作时,须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报我部并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能实施。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与我司国际科技合作处联系。

  联系人:侯文峻 仝贵婵

  电 话:010-58934535,58933914

  传 真:010-58934530

  E-mail:istc@mail.cin.gov.cn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3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管理职能机构,并于4月2日前将相关联系人、联系方式报我委。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张宇丞,蒋兆理 电话:010-68505635,68505633 传真:010-68505642

  附: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是指我国国家机关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等签署或承担执行的,涉及应对气候变化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对外政策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类指导。

  发展改革委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组织协调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根据属地化管理和部门分工原则,作为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审核监督管理。跨地区对外合作的审核监督管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原则负责。

  第五条 执行机构(即与外方签署合同,并承担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实施对外合作应当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凡对外合作内容涉及以下三种情况的,主管机关应当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一)与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相关的合作。

  (二)与国家履约信息通报、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排放预测、观测和监测、行业排放数据等方面相关的合作。

  (三)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走向及重大政策、技术选择相关的合作。

  第六条 在合作过程中需要调整合作内容、实施区域或执行机构的,原执行机构应当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组织专家论证或需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告执行情况;合作结束后,执行机构要及时编制合作执行报告,并报主管机关备案。报告提交期限应在申报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主管机关对可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合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终止执行。

  第八条 公开发布或对外提供科研成果和相关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公开发布或对外提供科研成果和相关信息涉及第五条所列三种情况的,应当经主管机关同意。拟发布或提供信息是否属于禁止领域尚不明确的,执行机构应向主管机关查询,主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执行机构违反规定发布或提供信息、损害国家利益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审核、签署、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具体要求。各主管机关的实施细则,应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

  第十条 主管机关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部门分工原则,对分管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加强指导和管理。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中,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已颁布的其他相关对外合作管理办法在管理程序上与本办法不相冲突的可继续执行。属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适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第37号)。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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