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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7:04  浏览:9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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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

  2012年11月27日


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色彩管理,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已建建筑(含附属设施)的色彩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色彩规划管理工作。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色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色彩管理应当遵循和谐统一、丰富有序的原则,体现地方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城市景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外立面色彩主色调宜以暖色系、浅色调为主,基调色、辅助色和强调色之间的配色应当协调、平衡;

  (二)建筑外立面色彩宜采用分部与分段方式进行设计与涂装;

  (三)快速路、主次干道以及公路、铁路、通航河道两侧建筑外立面基调色宜采用同色系或者相近色系色彩;

  (四)建筑屋面及附属设施的色彩应当采用与建筑外墙面色彩相近色系色彩,且与周边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五)建筑室外环境中的景观小品、户外广告、围墙院落、大门及门卫等设施的色彩,应当与建筑色彩相协调;

  (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其外立面色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周边景观环境色彩应当与其相协调。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色彩规划和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色彩规划有关内容,明确地块建筑色彩的控制要求。

  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街道景观规划应当包含沿街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意向和建筑色彩推荐色谱等内容。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建筑色彩控制的设计要求,明确建筑外立面的控制色谱或者推荐色谱。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建筑色彩控制的设计要求,进行建筑外立面色彩专项设计。建筑外立面色彩效果图应当标注色号,并说明材质。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建筑外立面色彩专项设计内容的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色彩控制设计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提出修改意见。

  特殊地区、重要地段、重大项目的建筑外立面色彩,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建筑外立面色彩进行深化设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报送建筑外立面色彩效果图。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外立面设计图及色彩效果图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色彩控制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包含建筑色彩内容。对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筑色彩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已建建筑外立面应当依法定期清洗、粉饰,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外立面褪色、破损的,建筑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及时按照原外立面色彩进行涂装、修复。

  第十五条 已建建筑外立面色彩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建筑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向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未按照批准的建筑色彩进行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建建筑色彩影响城市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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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2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省政府对我省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废止省政府规章六件

  (一)《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7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2004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改)

  (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5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修改)

  (三)《吉林省驻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6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偷税案件有功人员的规定》(1995年9月2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五)《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2年4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六)《吉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办法》(2006年4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二、修改省政府规章一件

  对《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评奖工作开始前,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实行三级评审制度。由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各市、州社科联成立初审组,分别对申报参评的成果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由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成果 ”。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拟获奖成果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


(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 根据2012年3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设立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符合本规定的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四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成果授予证书和奖金。奖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五条 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可以申报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国内市、州以上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被本省市、州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并产生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六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 选题新,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教材 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 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 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 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地方志书 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 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八)论文 立题角度独特,论点新颖,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咨询报告 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州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对促进本省、本地区经济或社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第七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由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第八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评奖工作开始前,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九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奖工作按照评奖方案进行,评奖方案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省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以及外省和外国的集体和个人以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起到明显作用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报参加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一条 参加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市、州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州社科联)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并由其转交相关省级学会。

  第十二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实行三级评审制度。由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各市、州社科联成立初审组,分别对申报参评的成果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由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成果。

  第十三条 拟获奖成果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者的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对于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人员,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建立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建立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罗马尼亚总统扬·伊利埃斯库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4年6月12日-14日对罗马尼亚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伊利埃斯库总统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了深入、友好的会谈,达成广泛共识。访问取得丰硕成果。

  双方一致认为:自一九四九年十月五日中罗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历经五十五年,一直顺利发展,友好合作日益扩大。为将中罗密切关系继续推向前进,双方宣布建立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一、关于双边政治关系

   双方一致认为,中罗传统友谊是两国人民共同积累的宝贵财富,也是双边关系深入发展的重要基础。中罗友好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双方同意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保持各级别、各领域的密切沟通和交流,进一步扩大两国各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发展中罗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认为,保持两国领导人的经常接触,对于加深相互了解和信任,促进双边关系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罗马尼亚总统扬·伊利埃斯库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罗马尼亚总统扬·伊利埃斯库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双方重申尊重对方根据各自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内外政策。

  中方高度评价罗马尼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对罗马尼亚融入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努力表示理解和支持,赞赏罗马尼亚在维护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罗方赞赏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各领域取得的成就,强调中国经济的平稳、协调、快速发展对全球经济具有积极影响,并高度评价中国为促进亚洲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所作的重要贡献。

  罗方重申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罗方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具有官方性质的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反对“台湾独立”。

   二、关于经贸合作

  双方强调,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拓展经贸合作有助于双边关系的健康、稳步发展。双方对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发展的良好势头表示满意,一致认为,大型合作项目是推进双边经贸关系发展的重要渠道,表示将为此共同努力。

  双方愿充分发挥两国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中罗经贸混委会的宏观指导作用,为两国企业间开展互利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表示,两国政府鼓励各自企业在对方国家进行投资或开展合作,尤其鼓励双方企业在诸如信息及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农业、环保等优势互补的领域彼此借鉴,取长补短。中方欢迎罗企业参与中国西部开发、振兴中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以及二OO八年北京奥运会、二O一O年上海世博会的场馆建设。罗方欢迎中国企业参与罗基础设施、高科技等领域相关项目建设。

   三、关于其它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进一步开展文化、科技、环保、旅游、司法等领域的相互交流与合作,认真落实两国签署的各项合作协议。

  双方认为,文化艺术的交流是加强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增进友谊的桥梁和纽带。双方愿在保持两国政府间文化合作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开展民间文化交流。

  年轻一代和非政府组织交往对发展两国传统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意促进和支持民间及非政府组织间加强交往,以开辟新的合作领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相互支持。

  双方将进一步深化两国科技合作,通过科技考察和研发项目,相互学习与交流经验和技术,促进两国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

  双方意识到环境问题对维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愿意在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开展合作。

  中方同意将罗马尼亚列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对罗方在北京开设旅游办事处表示欢迎。

  双方将加强司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支持和鼓励两国政府司法部门、议会司法专门委员会间的合作。

  双方将加强卫生和医学领域的交流,尤其重视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方面的合作。

   四、关于国际领域的合作

   双方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双方认为,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上最具广泛代表性、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妥善有效地应对全球和地区威胁方面负有核心责任。鉴此,应加强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和权威,提高联合国妥善应对当代世界问题的能力。双方决心加强其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合作,及时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加强沟通与磋商。

   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严重威胁。双方一致谴责和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各国应履行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加强国际合作,坚决打击和制止恐怖主义活动。双方愿就打击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非法贩卖毒品和武器加强磋商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罗马尼亚总统

       胡锦涛           扬·伊利埃斯库

       (签字)            (签字)  

  

                    二OO四年六月十三日于布加勒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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