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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50:55  浏览:8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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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包括:

(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三)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

(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

(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

(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

(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十)优势的传统产业项目;

(十一)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农业、社会事业、产业重要配套项目及节能技改项目投资总额可适当降低。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是指当年需要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报批手续的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所需开支,由各相关部门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及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挂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牌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市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市年度重点项目以及申报省重点项目的名单,审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三)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点项目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重点办负责市重点项目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提出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建议名单,编制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二)跟踪、检查和监测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和管理市重点项目信息库,适时分析市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协调市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

(五)争取国家、省对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企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项目所在镇(街)还应设立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日常管理、协调和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等指导工作。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九条 确定市重点项目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有利于推动本市产业升级、经济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突出重点,择优选择。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按要求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驻莞单位建设项目或无主管部门的社会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四)已经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其工程竣工投产之前,原则上自动接转为下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续建)。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立项批复等相关证明。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预备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建设单位证明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重点办对上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二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联席会议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五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协调会议和跟踪督查制度。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分析重点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集中审议符合开工条件的重点预备项目转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重点办应经常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对上报的工程项目节点计划进行督查核实,查找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联系人及统计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确定一名联络员,每个重点建设项目要确定一名联系领导和一名联络员(统计员),负责与市重点办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第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月、季、年向市重点办报送书面报告:

(一)月报。简要汇报每月项目建设动态,包括前期工作审批、资金到位、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随同《东莞市重点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单元)》,于当月25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于本季度末月25日前报出。

(三)年报。全面总结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出。

第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预备项目,可随时申请转为重点建设项目。

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可随时增补列入市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结果报市重点办备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按年度对列入市重点项目实行统一建档编号,颁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责成专人办理审批“绿色通道”业务,简化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住建等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尽量采取“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快审快办”和“先‘挂账’、后补办”(在项目基本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出具同意进行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初步审查意见,即“路条”,并在一定期限内抓紧补办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办法,提高速度,压缩时间,支持项目加快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及服务保障若干规定,优质高效办理重点项目审批事项。

市重点项目属市审批权限的各审批事项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办理。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立项材料5个工作日内(不含项目评估、节能评审和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路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5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对于未完善用地手续而需要先期动工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先期动工手续。

市城乡规划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8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8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即:1、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可先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开展方案设计的依据,待条件具备后,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暂时没有完成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的,可改为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提供。2、在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可提前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先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及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已作技术审查”字样公章。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公建类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即:到当地环保分局递交申报资料后凭分局出具的告知书或环评初审意见,到市局办理先期动工手续。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工业、商贸、交通、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对备案项目在收到申报立项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核准项目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路条”。

市财政部门:对于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获得市政府批复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在收到项目概算总投资审查或最高限价审核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审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在收到施工图审查备案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若资料符合相关要求,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报建证明》或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

市外经贸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4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路条”。

其他审批部门都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市重点项目属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各相关业务对口市直部门均需指派专人跟踪协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必要时采取市领导挂钩督导等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属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60%缴纳。

属社会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60%缴纳。

上述项目,被列入省重点项目的,缴费标准再下调10%。项目投资总额应以立项文件批准的总投资额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要。列入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省单列解决;列入市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重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综合项目要素情况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政府审定的顺序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优先安排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社会投资的重点项目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

第二十六条 电力、交通、港口、铁路、电信、供水、供气等部门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享受市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其施工现场、向外报送的文件材料、广告和新闻媒体上刊示“东莞市重点项目”字样。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搞好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各级公安部门应加强重点项目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扰乱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每年终统一组织对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单位(市项目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涉及市重点项目的镇街及园区、市代建和管理部门)、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为建设单位、社会投资项目为业主单位)以及有关个人进行年度考核,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实行向市重点项目抓落实不力的镇(街)、园区和部门主要领导下达工作责任书、向重点项目建设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单等措施,对工作懈怠、延误重点项目建设进程的单位领导和项目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本年度未能开工、没有特殊原因不按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或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市重点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重点办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限期追回所有已享受的政策优惠,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市监察部门要会同市重点办将涉及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的市直部门全部纳入系统监督检查,并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投诉和评议,督促各部门改进作风、改善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查处暴露出的问题,确保廉洁高效;同时将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纳入系统监督检查,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上报建设进度、需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属国家、省重点项目,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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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调整能源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按规定比例混合形成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适用于饮用的燃料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合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油。

第四条 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使用按照定点生产、定向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采取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储运、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落实。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市场的规范与整顿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依法进行管理与监督。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中国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负责全省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与供应,并根据省政府的指定负责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确保市场供应。

公安、消防、铁路、交通、财政、价格、粮食、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七条 除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和省政府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

第八条 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储运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遵循有关技术规范,保证产品质量。

第九条 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或者认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改造。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未取得车用乙醇汽油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

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布的同期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制定,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降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 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清洗,并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

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告知标示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或者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的,依照《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条例》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降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除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外,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停止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





关于公布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3]339号
关于公布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通知


各有关水运工程咨询单位:

为促进水运工程咨询业的进步,奖励在工程咨询业务中有出色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我部今年举办了第四届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活动。这次收到24个水运工程咨询单位申报的项目共64个,我部在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初评的基础上进行了评审,共评定40个项目获“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其中一等奖7项、二等奖13项、三等奖20项(详见附件)。并推荐“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天津港北大防波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7个项目参加中国工程咨询协会2003年度优秀咨询成果奖的全国性评选。

由我部给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及证书,并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给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各单位可参照有关文件规定,给获奖项目的的人员发放奖金。

工程咨询工作是基本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及投资决策等影响甚大。各工程咨询单位要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咨询工作,高度重视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提高咨询工作质量,争创更多的优秀咨询成果,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

  附件: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名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获奖单位
获奖等级
备 注

1.
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
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一等奖

2.
天津港北大防波堤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一等奖

3.
广州港南沙港区一期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一等奖

4.
宁波港北仑港区四期集装箱码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二等奖

5.
汉江(白河至襄樊)航道整治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二等奖

6.
深圳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水陆域详细规划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二等奖

7.
上海港外高桥港区四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二等奖

8.
东平水道航道整治工程社会经济后评价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9.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工程泥沙研究
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获奖单位
获奖等级
备 注

10.
天津港东突堤北侧集装箱码头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1.
乍浦港二期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2.
连云港港庙岭三期工程顺岸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3.
澜沧江小榄栏坝至中缅边境243号界碑段五级航道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云南水运规划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4.
国内贸易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战略研究及规划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二等奖

15.
全国水上安全监督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6.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炼油乙烯合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码头部分)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7.
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深化研究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8.
北江中游(韶关至清远)航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9.
长江三峡库区万州-重庆水运通信设施淹没复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
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20.
广西右江航运建设那吉航运枢纽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二等奖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获奖单位
获奖等级
备 注

21.
蚌埠新港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徽省港航勘测设计院
三等奖

22.
中国石油大连石油化工公司港口技术改造方案和发展设想
大连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

23.
庄河港总体布局规划(2005~2020年)
大连港设计研究院/ 大连宏达港湾开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三等奖

24.
广东省湛江海湾大桥通航净空尺度及技术要求论证研究
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25.
劳龙虎水道航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
广东省航道勘测设计科研所
三等奖

26.
福州港罗源湾港区狮岐3万吨级多用途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27.
防城港五万吨级进港航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

28.
岚山港通用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山东省航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三等奖

29.
三峡库区万州港鞍子坝客运港区淹没设施复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0.
南通港狼山港区三期工程集装箱泊位及通用泊位预可行性研究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31.
厦门海沧港区一期工程(1#、5#、6#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获奖单位
获奖等级
备 注

32.
营口港鲅鱼圈港区三期工程多用途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33.
江阴澄星化工码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34.
杭州港余杭港区总体布局规划
杭州市交通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

35.
重庆新涪食品有限公司北拱专用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6.
京杭运河(济宁至徐州)续建工程微山二线船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7.
京杭运河船闸扩容工程皂河三线船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8.
福州江阴建滔五万吨级液体化工码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9.
长江中游碾子湾水道航道整治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

40.
芜申线(宜兴段)航道整治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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