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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与专利/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03:39  浏览:8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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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与专利

在农村,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景象,乡干部和村干部们一心想着提高农民的收入,他们带着技术人员指导农民改良种植方式,要求农民种植新品种,这种良好的心愿往往得不到农民的认同,甚至产生强烈的抵触。但是当某个农户大胆的尝试确实带来增收时,其他农户将一窝蜂跟进,当大家为农业收益大大提高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挨家挨户来收取专利费。就象我国的DVD产业一样,等你做大了,收专利费的一个个接踵而来,国内的企业辛辛苦苦却只是为国外的专利人打工,做一台DVD专利费要交20个美金专利费,自己却只能挣1个美金。我们农户们虽然多收了三五斗,却还不足支付专利费用。这并不是骇人听闻,这种情况不仅仅在工业领域出现,对农产品收取专利费,榨取农民的血汗的情形离我们不会太远。美国的孟山都公司曾经把我国大豆的基因研究出来后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种中国豆,侵美国权”已经让我们受到了教训。我国科学家李晓方就自己发明的“自花授粉和常异花授粉农作物种群、品种选育方法”提交了PCT专利申请,并将启动进入中、美、日等103个国家的申请工作,我们自己的科学家也可以收取农业的专利费。

对于知识产权工业界的企业家们都很陌生,对于淳朴的农民更是丈二和尚莫不到头脑,“我们祖祖辈辈都是这样的,有好的经验(技术)都会互相传授,有了好的品种都会互相赠送,再说现在还是乡干部派人教的技术,县里统一要求种植的新品种,现在怎么还要收什么专利费呢?”按我们的农民兄弟他们的思维,一定会联想到阿Q摸尼姑的头,“和尚摸得,我就摸不得么?”当然是摸不得的,不让别人摸自己的头是尼姑的权利(当然也是所有人的权利),但是却可以许可别人摸,许可可以收费,也可以不收费,可以只让和尚摸,而其他人不能摸,这都是尼姑的权利。专利也是一样,有了专利权,就不能随便用,尽管其他人可能免费在使用,但是你用却要交钱,所以不能象啊Q那么想,别人可以用,那么我也可以用。

对于这个问题要让农民兄弟明白,只能打消这个念头,但是作为农村的干部们必须要清楚,否则盲目地推广新技术,盲目引种新品种,可能造成广大农民集体交纳专利费,农民整体利益受损,这个责任是担当不起的。现在提倡农业产业化,主张由龙头企业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那么作为龙头企业就更应当明白农业也存在专利,也会突然有人上门来收取专利费。

那么如何避免专利侵权问题呢?其实比较简单,就是在推广新技术和引进新品种时,先了解一下该技术或新品种是否申请了专利,如果有专利就应该谨慎,尽量取得许可,否则这些专利就像是埋在脚下的地雷,随时会炸响。

我们在工业领域触发了太多的专利地雷,在专利的地雷区我们处处受到限制。我们为什么不自己去开发专利技术?我们的农户没有能力去开发,作为县乡地方政府也可能没有能力去开发,但是龙头企业却有这样的能力,其实开发专利并不难,我们并不缺乏开发的能力。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委托专门的科研院所和大学来开发,因为是委托开发的,可以约定成果的专利权归龙头企业所有,这样只需要很少的开发费用,就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拥有知识产权除自己使用外,还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收取许可费,这不是件挺美的事情吗?至于农业在那些方面可以申请专利,这个问题比较专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会有好的建议。

可见,只要观念改变一点点,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被打击的专利侵权人变为专利拥有人,我们龙头企业何乐而不为呢?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高级会员

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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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冲突

作者:谷辽海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发表时间:2005年06月17日 08:56

  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规范公共消费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自产生以来,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的高效运营、提高公共支出的管理水平以及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国际上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毫无例外地确立了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


  这些国家都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和固定的发布渠道和披露内容及范围,如新加坡的《联合早报》、加拿大的《加拿大公报》、西班牙的《国家官方日报》等等。欧盟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预告、招标公告、授予合同等采购信息必须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或《电子标讯日报》上,使所有感兴趣的欧盟内部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投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依照法定授权,我国财政部于2004年8月重新颁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界定了政府采购信息的概念、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渠道、以及违法披露政府采购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法律的授权,财政部先后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经济日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报刊和网络为披露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威媒体。自2003年1月1日至今,我国只有浙江、陕西、甘肃、新疆、福建、北京、深圳、南宁等少数省市的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全面地公布了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了公共采购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根据有关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部门,有权制定招标采购信息披露制度,也是有权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部门。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门出台了一部行政规章《招标公告公布暂行办法》。与此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指定《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日报》、《国际商报》、《中国招标与采购网》等报刊和网络为发布公共招标采购信息的权威媒介。截至目前,我国有权披露公共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已经高达十家以上,这里还不包括国家各部委相对应的行业报刊和地方报刊以及网络等媒体。

  政府采购的主要交易方式就是公开招标。根据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凡是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主体只要选择在前述任何一家媒体上全面真实地公布,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一来,国内外的广大供应商如果想有效地获取详细、真实、全面的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每天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这十家以上的官方报刊和网络。同样的道理,我国的公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果想对公共采购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每天必须全面、认真地浏览这些官方媒体所披露的全部政府采购信息。实践中,由于不同的主管部门享有不同的行政职权,不同的官方媒体享有不同的资源,采购主体往往同时在两家以上的指定媒体发布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信息。其结果势必会造成政府采购信息的重复披露、公共资金和公共管理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及政府采购效率的降低。与此同时,也会增加广大供应商的额外管理成本。可见,现行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终结果必然严重影响和阻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进程。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信息传递渠道显得有些杂乱无章,缺乏统一性,实际上还未能从法律上建立起集中的政府采购信息获取制度,现实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两部法律(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严重冲突,以及两部行政规章(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招标公告公布暂行办法》)的激烈碰撞,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和行政主体之间监督职责的错位。同样,两部法律和行政规章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两部法律、行政规章相互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达到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规则、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的一致,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将《招标投标法》统一到《政府采购法》中。因为我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必须披露,其实质是要对纳税人负责,实现公共支出的透明和公共采购的效率目标,这也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要追求的目标。由于政府采购的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外延远远大于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的交易方式之一。为了实现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统一,我国应将两部相同位阶的法律合二为一,从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前述的问题,也才能在我国真正建立起透明、规范、科学、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8)


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

北京市公安局


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
市公安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按《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京的暂住人员,应在来京后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岁),暂住期拟超过三个月的下列人员,应在十五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一)来京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人员;
(二)经批准来京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等第三产业的个体户;
(三)外地与本市联营或来京独资经营企事业的从业人员;
(四)受聘来京的科技人员,临时工、合同工;
(五)保姆;
(六)借读和培训、进修人员;
(七)借调人员;
(八)采购、推销、洽谈贸易等业务人员;
(九)来京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协作人员;
(十)投靠亲属人员;
(十一)养病、治病及随行护理人员;
(十二)其他应申领《暂住证》人员。
二、按《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城近郊区(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与远郊区县(门头沟区、燕山区、通县、大兴县、昌平县、房山县、顺义县、平谷县、怀柔县、密云县、延庆县)之间或远郊区县之间往来,暂住期拟超过三日的
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即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三、《暂住证》的申领
(一)住在居民户和农民户内的,由户主或本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由留住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集体住宿的外地来京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由本市用人单位或施工队指定专人负责,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住在饭店、招待所、旅店、浴池及车马店的,由店方指定专人负责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申领《暂住证》时要交验证明
(一)来京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人员,交验本市用人单位的介绍信、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的证明。
(二)来京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等第三产业的个体户,交验本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或临时经营许可证。
(三)外地与本市联营或来京独资经营企事业的从业人员,交验本市合作一方的主管上级机关或所在区、县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以及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聘用的外地技术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交验本市用人单位的证明和本市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审批单位的证明。
(五)来京投靠亲属、养病、治病、护理人员及保姆,交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六)来京借读的学生,交验在京亲属所在单位或学校的证明。
(七)来京培训、进修和借调的工作人员,交验派出单位和培训、借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
(八)来京采购、推销、洽谈贸易等业务人员,交验原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的证明。
(九)来京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协作的人员,交验原单位和本市接待单位的证明。
申领《暂住证》的人员,交验证明后,填写《申领暂住证登记表》,并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暂住证》的延期和注销
《暂住证》期满仍需留住的,应在期满前三日内到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延期。延期一次不得超过半年。
暂住人员离京前,应向公安派出所注销暂住户口,交回《暂住证》。在京依法被逮捕、劳动教养或死亡的暂住人员,由留住单位或户主向公安派出所注销暂住户口,交回《暂住证》。
六、加强管理
(一)遗失《暂住证》的,应由本人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申明原因,交验证明,经查明情况后,予以补发新证。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暂住证》,被查验者不得拒绝。
(二)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户籍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送派出所,户籍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暂住户口的登记;办理申领《暂住证》手续;每月底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情况;加强户口管理的宣传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
保卫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报告。
申领《暂住证》的,要交纳工本管理费(每个一元),办延期手续的,要交管理费(每次五角),个别生活确属困难的,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可以免交。
《暂住证》及有关的登记簿册,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给以处罚:
(一)转让、出借、出卖《暂住证》的;
(二)冒名顶替使用他人《暂住证》的;
(三)拒绝公安机关查验《暂住证》的;
(四)暂住人员拒不申领《暂住证》的;
(五)单位负责人、户主留住暂住人员,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的;
(六)对留住人员犯罪行为知情不举的。
八、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198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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