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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一点思考/陆贵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59:41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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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一点思考

陆贵成


摘 要:总结反思近年来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实践,不难看出当前制约“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职能发挥的核心问题是获取检察工作信息的渠道不畅、机制不灵、手段有限,不知则不能。而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机关公务信息资源封闭、割据,政务、检务和审务信息公开不落实、不规范。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包括检察机关在内,国家一切公共权力的运作都毫无例外的应当受到外部监督和制约。为此,在政务公开尚难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先行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不仅有现实针对性,亦有前瞻性。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整合执法信息资源,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效率和透明度,实现执法信息和线索网上流转,执法过程跟踪监控、预警提示,执法信息发布和数据处理自动化、智能化,执法情况交流与反馈双向互动等,让公共权力在阳光和规范下运作,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信息共享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特别是在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公正和严格执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检察机关负有重要的使命。近年来,围绕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认真总结和分析法律监督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寻求对策。我们认为,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虽然有很多,但其中最突出且仅靠检察机关自身又难以独立解决的问题是获取检察工作信息的渠道不畅、机制不灵、手段有限。本文就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以期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政务、检务和审务公开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让公共权力在阳光和规范下运作。
一、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现状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其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物质帮助、行政合同,等等。刑事司法,是指依法具有刑事执法权的组织,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刑事追究权力的过程。本文所说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
当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罚代刑的问题比较普遍;职务犯罪在一些地区和领域仍呈高发态势等。如何发挥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各地检察机关对此作了多种尝试,如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试行行政执法资料移送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库等,这些探索与尝试无疑为检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尽管这些做法在方法和形式上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点都在于创设发现问题的机制,畅通获取信息的渠道,目的是便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践证明,这些探索与尝试对解决某一方面、某一时期或某一地区的法律监督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表现为:
首先,协作难仍然是衔接机制中的瓶颈。嵊州市检察院从2004年起,在刑事立案、侦查、诉讼监督和拓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进行探索与尝试。针对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脱节的问题,根据高检院的部署,参照浙江省和绍兴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就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相关问题共同会签文件,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机制的做法,由嵊州市检察机关牵头,公安机关等10家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参与,联合制定了《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办案细则》,确立了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疑难复杂案件联合协调处理及备案审查等多个制度。这些机制和制度建立,对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整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及时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但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衔接机制执行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如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不按规定将移送信息及时报检察机关备案。据统计,2004年,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6件,其中,报检察机关备案的仅1件;2005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件,无1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出现了几经周折达成的共识、形成的文件和制度到头来仅仅是一种摆设的尴尬局面。调查中,我们走访了作为政府的监督职能部门嵊州市监察局、审计局、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他们在履行监督职能中,也碰到了检察机关面临的同样问题,如监察部门办案靠“找米下锅”,常常是“无米下锅”,无案可办;审计部门的审计建议落实整改难,以致屡审屡犯;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二)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三)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该条例自2001年3月1日施行以来,按规定备案的寥寥无几。
其次,检察机关信息系统建设思路封闭,思想观念和设计理念与信息化发展方向脱节,很难实现预期效果。嵊州市检察院从检察工作发展的长远考虑,积极探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信息库,旨在将行政执法信息纳入检察情报网络,为侦查监督、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此项工作主要是借鉴永康市检察院行政执法资料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制度的做法和引进管理软件,并结合自身的实际进行修改和完善的。信息库分两大部分,即信息资料库和谋略库。谋略库主要是检察实务经验介绍,调研成果与理论文章。信息资料库主要是人大政协委员资料、公职人员资料、线索信息资料、检察案件资料、国土和工商系统资料及税务、工商、文化、卫生、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资料的采集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牵头,技术保障由技术部门负责。信息采集的途径主要是凡实现信息计算机管理的部门,原则上从其数据库中导出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或U盘传送;未实现信息计算机管理的部门,则采取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子文档。外部采集的信息统一由预防部门负责导入或录入数据库,检察机关内部信息采集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规范各负其责录入。2005年7月软件投入使用以来,现收集录入自2001年起各类信息资料30583条,其中,工商注册信息23253条,行政处罚与处理信息4570条,人大、政协委员(仅限电话号码)及检察机关内部信息等3030条。行政处罚与处理信息占14.9%。从信息提供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少,检察机关上门讨要多;二是质不高、量不全,价值甚微;三是垂直管理的国税、工商等部门提供执法信息相对比较规范和配合。总之,从检察机关的预期目标来看,无论是信息的数量,还是信息的质量,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从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看,很难实现为法律监督、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或情况分析和决策参考。
分析存在上述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法律依据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难以顺利实施的核心问题;二是在工作指导思想上理念陈旧,思路不够开阔,特别是在信息呈开放、双向、互动的今天,仍然停留在过去被动坐堂式接报、信息单向流动的方式上,这既不符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科学发展观的建党治国理念,同时,也违背了国家推行多年的政务公开,扩大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原则;三是在工作的可行性和预期目标上,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致此项工作很难持续长远发展,有的探索和尝试半路夭折,无果而终,有的则出现此一时,彼一时尴尬局面。
我们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除执法监督在立法方面还存在缺陷外,现行监督体制和机制亦存在不可忽略的问题。主要是部门信息封锁、割据,发现问题的渠道不畅、机制不灵、手段有限,政务公开不落实,权力运作不透明,监督时机滞后、资源分散、方式落后,监督责任追究不力等。其核心是缺少一个互联互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
这里所说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源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着眼于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智能互动的信息共享平台。鉴于目前检察机关所探索的诸如行政执法信息备案审查、信息库建设、衔接机制缺乏法律依据和落实难等现实问题,一时又难有大的突破,我们认为必须更新观念,调整思路,立足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结合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的方向,既要立足检察工作,又要跳出检察工作的框框来综合考虑对策;既要有以我为主的思想,又要有借船出海,善于协调配合的集约经营理念来通盘长远谋划。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不难看出,长期以来,我国政务信息资源封闭、割据,公共权力运作不透明已经成为阻碍政府职能转变、反腐败和导致社会诚信危机等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推行和规范政务公开。同理,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领域,应当建立一个互联互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所以我们今天来探讨这个问题,其切入点就是要按照政务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的思路去谋划和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这样包括检察机关在内所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是信息公开与共享的主体,都有责任依照政务公开的规定和规范做好各自信息公开工作。加之国家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多年,这也将为我们搭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宝贵的经验。据了解,在政务公开方面,北京、上海、重庆市和广东、湖北等省已经走在了前列。在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上,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该院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于2005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仅仅数月,信息共享平台已经初显成效,如该区工商分局查获销售假名牌高尔夫球具大案;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查获生产销售高档洋酒特大案;市烟草专卖局浦东分局查获假冒“中华”香烟特大案等5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便捷、规范、高效地进入司法程序。而过去10年该区所有行政执法机关仅移送刑事案件线索20余件,同比无论是线索数量还是质量都明显提高,信息共享机制效果初显。①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条件基本具备,时机亦已成熟。
首先,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前提和基础已经具备。一是政务公开已经深入人心,党和国家已明确将政务公开常态化,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早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后,推行政务公开就摆上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十五大、十六大对推行政务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正式印发全国执行。这是继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以来,中央出台的又一个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意见》对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重点内容和形式、制度建设、组织领导,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作出了更具体的部署,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务公开的指导性文件。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专门对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从八个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加强专门监督中,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其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二是电子政务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电子政务建设,出台一系列决策和部署,明确“十一五”时期,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初步建立信息资源公开和共享机制。政府门户网站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50%以上的行政许可项目能够实现在线处理。电子政务要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降低行政成本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网站正式推出,实现了中央政府与百姓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政务公开起到了带头和示范作用。
其次,整合执法监督资源是当前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迫切需要。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早在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1年3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在施行过程中,行政执法监督职能部门同样遇到了监督难的问题,为此,他们也希望与检察机关联手,以整合监督资源。这也无疑为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早在2004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②以及当前的法治浙江建设,这些都将为整合执法监督资源,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体制和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政务公开在时间和空间上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在政务公开暂时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围绕政务公开的思路,探索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不仅有前瞻性,同时亦有现实可行性。我们在与监察、审计、法制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部门的座谈沟通中深感当前行政执法监督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要保证行政执法监督横向到边、纵向到位,就必须有效整合执法监督资源。为此,搭建一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便成为行政执法监督职能部门与检察机关的迫切需要。
再次,打造一个互联互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也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共同期待。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跟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想、不敢、不能职务犯罪的氛围逐步形成,守法意识普遍增强。特别是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为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主观上亦愿意加入这一平台,以遏制依法行政中可能遇到的阻力与干扰。如国土资源系统近年来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违法主体绝大多数为地方政府,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当地政府的一些违规做法虽有想法并有不同形式的抵制,但效果却不佳。通过信息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将会有效抑制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行为。
最后,透明政府更是百姓的期盼。通过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进而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无疑将受到社会和公众的广泛支持。
由此可见,在推进依法治国、治省、治市的今天,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政务公开的一个前奏和重要组成部分,既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同时也是大势所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应该说是一项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的工作。首先,有利于整合政务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政务成本,增强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建设;其次,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再次,有利于优化发展环境,为社会公众、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最后,有利于打造阳光廉洁政府,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保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和和谐社会建设的稳步推进。
三、关于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的初步思考
关于信息共享平台的定位与架构问题。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目的在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资源共享,既便于相互协作配合,又有利于互相监督和制约,进而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为此,信息共享平台的功能设计不仅要考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等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信息平台的定位与架构,应以互联网和政务信息网为支撑,以各部门信息网络为依托,共同搭建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于一体,统一规范,兼容性强,数据安全,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智能互动的阳光信息共享平台。从嵊州市目前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发展现状看,网络架构、电子政务应用、政务信息公开等已初具规模。可以考虑以现有的部门网络和嵊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为依托,开发嵊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以解决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互相配合不够、监督制约不力等问题。据了解,现已设计完成投入运行并初显成效的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开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和杭州市纪检监察部门开发的“政务实时监督系统”的先进设计理念和应运成果可供借鉴。
关于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庞大系统工程。因此,作为此项工作主要牵头部门之一的检察机关首先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组织一个有主要领导挂帅,理论研究、业务和技术部门共同参与的课题组,在认真考察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一个可行的方案,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后,进一步调整拟定实施方案,共同报经市委、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主要牵头单位为检察、监察机关;主要协作单位可以考虑公安、法院、审计、政府法制和信息部门以及国税、工商、国土等部门;参与单位为所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
关于信息共享范围和内容。应当依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正在调查处理中公开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都要通过平台实现共享并向社会公开,以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务公开可区别不同情况,分主动向社会公开、依申请(或授权)访问公开和内部公开。信息公开、共享的具体范围、内容及形式等应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规范。按照高检院继续深化检务公开的要求,为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在信息共享和检务公开上,检察机关应带头做好示范。
关于信息共享平台的功能设计。平台功能事关平台应用效能的发挥和建设的成败。审视中国电子政务发展进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众多 “克隆型”和“孤岛型”等网络泡沫现象,集中反映出信息化建设进程中“重形式,轻实效;重开发,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重管理,轻服务”的急功近利思想还比较普遍,这不仅不能提高工作效率,反而加大了政务成本。从我们目前初步调研情况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主要功能设定至少应作以下考虑:
一是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互联主要是指技术和基础设施层面的问题,即两个原来不相联的系统,通过软件、硬件和通信线路建立连接关系,以承载信息的传递。互通就是指信息的交流,指一个系统能够与它所联系的系统相互交换信息,实现信息数据的双向交流。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快速便捷获得各执法部门最新执法动态和信息,以便各职能部门及时介入,积极配合协作,依法履责。如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搜索、访问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并通过该平台进一步获取有关信息和证据,为立案监督和侦查工作服务。
二是案件办理网上流转。根据执法衔接机制和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通过程序设定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决定等流程处理模块,实现案件线索网上移送、网上办理,对案件线索流程进行跟踪和反馈,通过网上互动,开展执法动态交流、业务研讨和咨询,确保违法违纪和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进入行政监察或刑事司法程序。
三是预警提示。通过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在程序设计中设定监控内容、指标和条件,及时捕捉和发现“非常态”信息。如在行政服务中心子系统中设立“超时预警”和“缺件预警”的监控内容、指标和条件,当某一环节办理有关事项超过承诺时间或违反有关规定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预警信息。再如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设定羁押时限内容、指标和条件,一旦接近羁押时限,系统将会自动发出预警提示。
四是实时跟踪监控。就是借助监督系统对各业务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系统根据监督职能部门的需要,把各业务管理系统的工作状态和主要业务流程等信息进行实时采集,监督部门通过监控系统可以随时查看每个环节的工作状况,了解每个事项的流转进程,并对从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监控系统,向有关单位发出核查指令,要求其作出处理并按时反馈,从而真正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实时监控的目标。
五是信息数据处理。信息共享只是解决信息的来源,如何通过对获取的信息分类、加工、汇总和处理,从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为我所用才是最终目的。信息数据处理功能就是通过程序设计,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形成的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处理,生成相关汇总图表和情况分析,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和行政监察职能提供辅助决策依据。
四、关于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几点建议
第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政府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工作之中统筹规划、优先考虑、优先发展。 “统一领导”就是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把握项目的建设,需要具备综合统筹、协调沟通能力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统一规划”就是要从全局出发,重点规划设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工作的内容和流程,打破信息资源“部门割据”、“条块分割”的局面。 “统一标准”是指在平台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平台具有通用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同时制定项目本身的信息交换标准、业务流程标准和项目实施规范等,使项目建设、管理、运行和相关技术实现标准化。“统一建设”就是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解决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杜绝各自为政、重复投资、低水平、小而散的现象。
第二,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指导思想。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要紧紧围绕平台的定位和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逐步推进。避免建设与应用脱节,以充分发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的作用。
第三,系统设计要注重标准化与先进性。采用先进的,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发展方向的、标准的、跨平台的信息技术,保证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核心技术框架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第四,必须保证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为此,所有公共信息原则上应集中存放于一个中心服务器,数据的录入、更新、管理和维护由各相关部门各自负责,并对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负责。已经建成比较完善信息系统的部门,可在原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与平台的接口软件,做到部门信息与平台信息同步。对未建或已建但系统还不成熟且投资不大的部门,建议由中心统一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五,充分利用现有软硬件资源,避免重复和浪费。在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凡管用和好用的软硬件应尽可能的充分利用好已有资源。为便于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新的应用系统的开发,应以跨平台技术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环境,做好整合文章,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
第六,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扩展性。要从系统设计、软硬件选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防范,保证系统高效、稳定、不间断地运行。平台应提供开放的接口,便于各类应用系统连接,以满足业务和系统不断拓展的需要。
(作者: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e-mail:zggc066@126.com qq:53195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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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等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

1979年7月7日,国家民委/财政部

国家预算中每年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是在正常经费以外用于解决有关少数民族一些特殊开支的专款。
补助费分配使用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在新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指引下,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解决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对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重点用于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方面某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开支。对少数民族的生活和其他一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开支,作一般照顾。
(二)每年的指标,由国家民委向财政部提出建议,指标确定后,由国家民委同财政部进行分配。分配给有关省、市、自治区的预算数,同时通知有关省、市、自治区的民族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省、市、自治区对补助费的具体安排和使用,由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共同下达。使用计划(包括使用地区、单位、项目、款数)必须事先报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逐级下达。并将批准的使用计划报送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备案。
由于特殊原因补助费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补助费要专款专用。各地区不得因有补助费而削减正常经费。严格防止克扣挪用补助费、以补助费顶替正常经费、铺张浪费,严禁用于盖楼、堂、馆、所,杜绝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
(五)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防止盲目分配,平均使用,积压不用和浪费等现象的发生。既要抓好计划,也要抓好检查。注意了解情况,表扬好的典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定期总结经验。
(六)使用补助费的地区和部门,应将使用的情况(包括项目、款数、效果、好的典型、存在的问题、主要经验等)于下年度二月底以前报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市、自治区于三月底以前汇总报国家民委和财政部。
(七)要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作风。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宣传好补助费的意义和作用。
(八)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国家民委和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西南扶贫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西南扶贫项目)
(签订日期1995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1995年7月18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说明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也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本项目融资提供帮助,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于本协定签订日的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四千七百五十万等值美元($47,500,000)的这种帮助(贷款);
  (C)本项目由借款人执行,在借款人的帮助下,中央级由借款人的扶贫领导小组负责执行,省级由广西、贵州、云南三省(区)(下面将对上述单位分别定义)(上述省份将统称为项目省份,上述单个的省份将称为项目省)负责执行,其中借款人的帮助之一就是将贷款部分转贷给广西和将本协定规定的信贷本金的各自部分分别转贷给各项目省;
  (D)协会已事先同意按照本协定和贷款协定中所明确的条件和条款将信贷提供给借款人;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在作下述修改后,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去3.02节的最后一句;
  (b)5.01节的第二句改为:“除非银行和借款人另行同意,当有下述情况发生时,不得提款:(a)非银行会员国境内发生的费用,或非银行会员国境内生产和提供的产品和劳务的费用;或(b)当银行得知,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规定,所禁止的支付给个人或单位的支出或者任何进口货物的支出。”
  (c)6.02节中的(k)段推后为(l)段,增加新的(k)段为:
  “(k) 当一种特别情况将要出现,使得任何从贷款项下的进一步提款与银行协定条款的第三节第三条的规定不相符。”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均按《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的定义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北海”、“防城”、“南宁”,分别指借款人所属的广西下辖的政治实体北海市、防城市、南宁市,及其后继替代者;
  (b)“BPREZ”系指由北海成立的北海扶贫企业区,及其后继替代者;
  (c)“广西”系指借款人下辖的政治实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其后继替代者;
  (d)“贵州”系指借款人下辖的政治实体贵州省,及其后继替代者;
  (e)“LGOPR”系指借款人的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f)“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银行于本协定签订日同一天为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修改。该定义包括银行于1985年1月1日实施的“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也包括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定;
  (g)“PMOs”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第A.2(a)段的规定,由每一项目省分别维持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h)“项目实施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3.01节(b)段的规定,借款人分别与广西、贵州和云南签署的协议;
  (i)“所有专用帐户”系指统一按照本协定2.02节(b)段的规定建立的借款人信贷专用帐户和借款人硬贷专用帐户;“专用帐户”系指所有专用帐户中的任意一个;
  (j)“TVEs”系指参与本项目E部分有关活动的各项目省内的乡镇企业;
  (k)“WBPO”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第A.1段的规定,由借款人的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的世界银行项目办公室;
  (l)“云南”系指借款人下辖的政治实体云南省,及其后继替代者;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二千八百六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28,6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分别为本项目的A、B.1、C、D、E和F部分和为B.2部分在一家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二家美元专用帐户,分别称之为借款人信贷专用帐户、借款人硬贷专用帐户。上述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2001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及
  (ii)按计承诺费之日前一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它年率。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次偿付日所在那一年。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
  (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3月1日和9月1日交付。
  2.07节 (a)根据下述(b)及(c)段,借款人应从2005年9月1日始至2030年3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及9月1日。在2015年3月1日以前,包括当期,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
  (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5年超过790美元;及
  (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份,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为实现本协定附件二规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
  (i)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以及适当的行政、财务、健康、教育、劳动、农业、工程、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在中央一级通过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本项目,并促使各项目省实施各自省级和县级的项目活动;及
  (ii)尽快提供本项目随时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和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将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促使省级和县级项目活动,按照借款人与项目省将要签订的,并为协会所接受的项目实施协议实施,其中包括:
  (i)项目省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以及适当的行政、财务、健康、教育、劳动、农业、工程、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实施各自的项目部分,并尽快提供随时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ii)项目省应按本协定附件四第A.2段的规定,建立并维持省级项目管理机构;
  (iii)应按本节(c)段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项目各自部分的信贷本金转贷给项目省;
  (iv)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应转让、修改、废除、不予实施或放弃任一项目实施协议或其中的任一条款。
  (c)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为实施省级和县级项目部分所需要的信贷本金转贷给各项目省,其中应包括下述主要条件和条款:
  (i)转贷期为20年,其中含6年宽限期;
  (ii)转贷年利率为2%;
  (iii)承诺费率为0.5%;
  (iv)还款期内所有的外汇风险由所有项目省分别承担。
  3.02节 除非协会另外同意,从信贷资金帐户下支付的、项目所需的货物、工程、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应在本协定附件三中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进行。
  3.03节 (a)借款人与协会同意,借款人和项目省应根据项目实施协议和各自的项目活动,履行通则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时间安排、记录和报表、土地的征用和保持)。
  (b)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交各项目省履行本节(a)段中规定的有关义务情况的联合报告。
  3.04节 不限于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借款人应:
  (a)最晚应于信贷帐户关闭日后的六个月以内,或借款人与协会另行确定的日期前,按照协会满意的指南,准备并向协会提交一份本项目的未来运行计划;
  (b)向协会提供合理的与借款人就上述计划交换意见的机会;并
  (c)然后,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根据适当的惯例并在考虑协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实施所述的计划。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能充分反映其负责执行本项目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以及执行本项目或其中任一部分的各项目省的运行、资金和支出状况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供一份其范围和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由上述审计师写出的审计报告(经确认的副本);及
  (iii)向协会提供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的其它材料。
  (c)凡通过费用报表形式从信贷帐户报帐提款的支出,借款人应:
  (i) 根据本节(a)的规定,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 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它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帐户提取或从专用帐户支出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iv) 确保这些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审计范围之内,并由上述审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其中包括有关在该财政年度内提交协会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费用报表时所遵循的程序及内部控制均足以支持相关的提款的独立意见书。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部分有关方面不能履行项目实施协议中明确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第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将要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将要持续达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与各项目省已分别签署项目实施协议;
  (b)不同于本协定生效条件的,所有有关贷款协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根据本协定第6.01节(a)段的规定,提交协会的项目实施协议已经批准和签署,且其有关条款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 H街 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
(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和
      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周文重             尼古拉斯 C.霍普

 附件一:       信贷和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和本贷款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对每一类别分配的信贷和贷款金额,以及给予每一类别中以此种方式提供资助的分项支出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信贷    分配的贷款      提供资金额
            额(以特别    额(以美元      占支出百分
            提款权表示)   表示)        比%
(1)
(a)工程,包括  20,760,000              20%
作物种植和家畜
饲养(不包括本
项目B.2部分)
(b)本项目B.2         21,300,000      55%
部分的工程
(2)
(a)货物(不包括 99,000,000         100%的国外支出,
本项目B.2部分)                    100%的国内支出
                             (出厂价)及75%
                             的国内采购的其它货
                             物的国内支出100
(b)本项目B.2         24,800,000 %的国外支出,10
部分下的货物                       0%的国内支出(出
                             厂价)及75%的国
                             内采购的其它货物的
                             国内支出
(3)本项目A部分 10,950,000             100%
下学杂、营养及医疗补助费
(4)
(a)不包括本项目  8,420,000             100%
B.2部分的咨询服
务,培训(不包括
本项目B.1部分)和
考察
(b)本项目B.2部分         700,000     100%
下的咨询服务和
培训
(5)科研合同    4,950,000              50%
(6)本项目B.1部23,080,000              70%
分下的劳动力培
训和安置
(7)项目管理运   1,480,000              50%
行费
(8)待分配部分   1,300,000     700,000
    总  计 128,600,000  47,500,000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及
  (b)“当地支出”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所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
  (c)“作物种植和家畜殖养”系指项目D部分下根据作物种植和家畜饲养计划发生的费用;
  (d)“学费、营养和医疗补助费”系指用于项目A部分下的学费、营养补助、医疗补助(包括工资补助和奖金及医疗服务)支出;及
  (e)“科研合同”系指项目D、F部分下发生的科研活动;
  (f)“劳动力培训和安置”系指项目B.1部分下重新安排工人工作时发生的交通运输成本、费用及其它支出;及
  (g)“项目管理运行费”系指按照经协会认可的程序计算出的,项目管理办公室所需的办公用品支出(包括电话、传真及其它通信支出)、工作人员出差旅行及相关的补贴支出(不包括办公用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不得就本协定签订日前的费用支出提款。但在1995年1月1日至协定签订日之间支付的总额分别不超过一千二百八十六万个特别提款权和四百七十五万美元的费用除外。
  4.协会兹确定,对以下支出应以费用报表形式从信贷帐户报帐提款:(i)金额不超过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支出;(ii)金额不超过2,000,000等值美元的工程合同支出;(iii)金额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咨询服务支出;(iv)金额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咨询专家合同支出;(v)培训支出;(vi)项目管理运行支出;(vii)(科研合同);(viii)劳动力培训和安置;及(ix)作物种植和家畜饲养;根据协会将特别告知借款人的条件和条款所进行的每一种情况。

 附件二: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是:(i)探索一条通过多部门农村综合开发扶贫的路子;(ii)通过市场机制加速并扩大劳动力从贫困地区向富裕农村和快速发展的城镇地区的流动;(iii)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对贫困的监测能力;(iv)大大减轻中国西南地区35个贫困县的绝对贫困状况;及(v)通过土壤和草场改良以及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抑制山地环境恶化。
  本项目包括下列各部分,但为实现上述目标,通过借款人和协会协商可随时对其进行修改:
 A部分:强化教育和健康服务
  1.通过下述措施,促进地方教育体系的发展,在乡村级为贫困人口加速普及小学教育:
  (a)改良并新建小学校舍;
  (b)向贫困学生提供学费支持和营养补助;
  (c)提供教材、教学用仪器和家俱;
  (d)为增加的教职员工提供工资;
  (e)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
  2.通过下述措施,促进由地方资助并管理的卫生健康体系的发展,提高这类乡村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其为贫困人口服务的能力:
  (a)促进新建卫生所的建设和改良,并提供有关设备,同时更新和改良原有卫生所的设备;
  (b)成立合作医疗基金;
  (c)培训村级卫生所(医疗中心)的工作人员;
  (d)在疾病预防和控制以及促进成年人和小孩健康方面,加强公共卫生计划;
  (e)加强省、县级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
 B部分:促进农村劳动力自愿流动
  1.通过以下措施,促进劳动力自愿流动:
  (a)在注重当地市场的情况下,发展需求拉动型工作安置体系;
  (b)在成本可回收的基础上,促进企业在职培训;
  (c)加强职工安全和生活条件方面的监测能力。
  2.通过下述措施,支持广西部分城市扩大安置山区贫困农村人口就业的能力:
  (a)支持北海、南宁和防城市的一些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b)支持为防城和南宁市的单个外来打工者提供可回收的、非补贴性的服务设施。
 C部分:改善农村基础设施通过下述措施,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a)建设约1,600公里全天候道路,使偏远山区的约565个村庄与现有国道相连;
  (b)在约990个村庄为大约663,000人建设低成本的供水设施;
  (c)通过(i)建造并安装约875公里的输电线路和相关设施,及
  (ii)提供沼气池和改良灶,增加电力和替代能源的供给;及
  (d)为大约15,600公顷现有及新建的水田建设和改良水土保持、灌溉、排水工程设施,并改良山区作物,包括改良云南省的封过水库。
 D部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
  通过下述措施,使大约600,000个农村家庭的农业收入持续增加:
  (a)向大约300,000户农户推广先进的农业和小规模家畜饲养管理技术并提供相关投入;
  (b)建立果树苗圃,提供果树幼苗,推广果树管理技术(为山地和红壤地果树)
  (c)加强盆地稳产作物生产;
  (d)修筑梯田,加强水土保持;
  (e)为农民提供推广、培训服务,并强化省级和地区级科研。
 E部分:发展乡镇企业通过对大约210个有利可图的劳动密集型农加工、矿产、服务行业和手工业乡镇企业和农贸市场提供投资,在一些小型城镇和农村地区增加非农就业机会。
 F部分:机构建设和贫困监测
  1.加强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和省级贫困地区开发办公室的机构建设,提高其在项目设计、实施、采购、财务核算和监测、评价等方面的能力。
  2.在项目省成立贫困监测系统,以便提供全面的贫困状况报告、分析对绝对贫困人口带来的预期效益的准确性并测算和评价本项目A至E部分的效果。
  本项目预期于2001年7月31日竣工。

 附件三: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A部分:总则
  货物采购应按银行于1995年1月发行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指南》)以及本节下述规定进行。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本文中C部分另有规定外,货物采购应按与《指南》第2节和附录一第5段中的规定相符合的程序根据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2.按照本B部分第1段的有关规定根据授予的合同进行的货物和工程的采购,应遵循下述规定:
  (a)在可能的情况下,货物的合同应按估算价格组合成大于或等于200,000美元的包;
  (b)《指南》中第2.54和2.55段以及其附录二所规定的对国内生产的货物的优惠,系指在借款人的领土范围内生产的货物。
 C部分:其它采购程序
  1.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
  总计金额相当于7,000,000美元,经协会认可的,无论其价格高低也只能从有限的几家供货商购买的农药、特殊的农加工和科研设备,应按《指南》第3.2段的规定根据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2.国内竞争性招标
  (a)总计金额相当于72,300,000美元的货物,及(b)总计金额相当于73,800,000的工程,均可按照《指南》第3.3和3.4段的规定根据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3.国内直采
  总计金额相当于15,400,000美元,单个合同金额不大于50,000美元的货物,可按照《指南》第3.5和3.6段规定的国内直采程序根据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4.自营工程
  总计金额不大于142,000,000美元,并满足《指南》第3.8段的有关要求的工程,在事先征得协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指南》第3.8段的规定以自营工程形式实施。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1.采购计划:
  项目采购计划应在投标资格预审邀请和招标合同发出前,按照《指南》附录一第一段的要求,提交协会审查批准批准,所有货物和工程的采购,均应按照业经协会批准的采购计划以及上述第一段的要求进行。
  2.审查前
  对于每一个下述合同:(i)金额不低于2,000,000美元的工程合同,(ii)金额不低于200,000美元的货物合同,及(iii)每一个项目省根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程序授予的有关货物和工程的前三个合同,均应遵守《指南》附录一第2和3段规定的程序。
  3.审查后
  每一个不受本部分第2段有关规定约束的合同,应遵循《指南》附录一第4段规定的程序。

           第二节 聘请咨询专家

  1.咨询专家的聘请应根据世界银行一九八一年八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专家指南》(以下称《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进行。譬如,对计时付酬咨询专家的聘任,借款人应使用世界银行颁发的咨询服务标准合同文本,或使用协会同意的其它标准格式。如果有关标准合同文本世界银行尚未发行,应使用协会可接受的其它标准格式。
  尽管有本节第一段的规定,但《咨询专家指南》中要求世行对预算、候选人名单、挑选程序、邀请信、建议书、评价报告及合同等进行预审的条款,将不适应于:
  (a)每一个费用估计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雇佣咨询公司的合同;或
  (b)每一个费用估计少于50,000等值美元的雇佣咨询专家个人的合同。
  但是,上述协会对预审的例外规定,将不适应于下述情形:
  (a)这类合同的工作纲要;
  (b)在挑选咨询公司时,只有唯一选择;
  (c)关键性的理应由世行来决定的任务安排;
  (d)修改雇佣咨询公司的合同,使合同金额升至100,000等值美元或以上;或
  (e)修改雇佣单个咨询专家合同,使合同金额升至50,000等值美元或以上。

 附件四:          实施方案

 A.全面项目管理
  1.借款应保持世界银行项目办公室,以全面管理项目实施,包括采购、财务核算和培训活动,其功能和职责应为协会可接受,并为之配备充足的称职工作人员。
  2.借款人应促使每一个项目省:
  (a)保持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处理项目实施和协调中的日常工作,其功能和职责应为协会可接受,并为之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素质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
  (b)应于每年的12月1日前,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实施,准备并提交一份详细且业经批准的预算报告,供协会审查。

 B.项目实施
  1.总体实施
  (a)借款人应保证国内外培训、考察及咨询服务活动均按业经协会批准的计划进行,同时,应促使世界银行项目办公室于每年的12月1日前准备并向协会提交有关下一日历年度的培训、考察和技术援助的建议计划。
  (b)借款人应保证所有项目活动均符合环保标准和指南,其中包括国家环保局和省级环保局颁发的环保法规和指南,并为协会所满意。同时,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方式实施,并促使每一个项目省实施,各自部分的环境评价报告。
  (c)借款人应保证:
  (i)所有项目计划中的土地征用,应按照借款人现有的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得到相关的省、地、县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
  (ii)应按照协会满意的原则和程序,适当补偿那些其土地和其它资产所有权被项目征用的人们。
  与此同时,借款人应保证各项目省将分别促使其项目管理办公室:
  (A)就项目造成的每一土地和其它资产的征用情况,通过中央的世界银行项目办公室告知协会;
  (B)在这些征用实施前,通过中央的世界银行项目办公室提交与这些征用相关的补偿计划,供协会批准;及
  (C)执行业经批准的征用和补偿计划。
  (d)借款人应:
  (i) 保持合适的政策和程序,以便根据协会满意的有关指标对项目实施和取得的成果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ii) 于1997年4月30日前后,根据协会满意的工作大纲准备,并向协会提交一份综合反映按照本节(i)段的规定实施的、有关此日期前在执行本项目中取得的进展情况的、监测和评价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此后日期应采取的建议措施,以确保今后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和项目目标的实现;及
  (iii)于1997年6月30日前,或协会请求的稍晚的日期,与协会一道审查本节第(ii)段提及的报告,并根据本报告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及协会的意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项目高效竣工和项目目标的实现。
  2.本项目A部分的实施
  a.借款人应确保各项目省:
  (i)作出令协会可接受的合适安排,以便向那些按照令协会可接受的标准挑选出的约90,000小学生,提供年度学费赠款资助;及
  (ii)在那些根据协会可接受的标准选定的合格村庄,建立并随后保持和适当资助合作医疗基金(所述标准待项目谈判时商讨并达成一致)。
  3.本项目B.1部分的实施借款人应保证:
  (i) 所有迁移人口的重新安置,均应根据协会可接受的协商程序和重新安置安排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ii) 在对现有有关对迁移人口安置处理情况,其中包括无差别的生产惯例和工作场地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反映的报告体系作出评价的基础上,最晚于1995年9月15日前最终决定并实施经过改进的中央、省、县级监测报告体系;
  (iii)分别于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并于1995年9月15日起,向协会提交一份前六个月内本项目B.1部分下迁移人口安置情况的全面监测报告,供协会审查。
  4.本项目B.2部分的实施
  (a)借款人应保证项目B.2部分下的一个企业,是满足与北海、南宁、防城达成的协议要求的合格资助对象,协议中应包括下述内容:(A)一项将至少70%的全日制工作机会提供给本项目B.1部分下迁移人口的商业发展计划,及(B)贷款利率等(转)贷款条件,至少应不低于中国农业开发银行对类似目的、相同期限等贷款的现行贷款利率。
  (b)借款人应保证:
  (i)北海市应执行一项令协会可接受的,为北海扶贫企业开发区提供可出售和出租的场地和建筑物的计划方案,方案中包括:只能资助供出售和出租的、且已就其至少50%的建筑面积签订了预售或预租协议(视具体情况确定)的建筑物的支出;
  (ii)本项目B.2部分提供的低收入住房的设计和建设,按照协会可接受的标准进行;及
  (iii)在竣工后的十年之内,本项目B.2部分下建成的建筑物的至少70%的房间应租给,按协会满意的标准选定的、自本项目区内高山地区迁移安置过来的工人。
  5.项目C部分的实施
  借款人应促使每一项目省(a)保证在大坝设计和建设时,对各自区域内、本项目下建成或改良的、高程超过10米或总蓄水量超过2,500,000立方米的大坝的安全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及(b)保证按照令协会满意的安排和健全的工程惯例,对各自区域内、本项目下建成或改良的所有大坝,进行定期的运行、维护或检查。
  6.项目D部分的实施
  (a)借款人应促使每一个项目省授予或被准许授予所有参与项目D部分的农户独有的下述权利:对用于实施本项目活动的土地(指荒地或用于栽种本项目D部分规定的多年生作物的其它土地)拥有至少30年使用权。
  (b)借款人应保证:
  (a)所有从项目下得到的农药均事先得到协会的批准;及
  (b)上述农药的储存、处置、分配和使用,均应按照令协会满意的原则进行。
  7.项目E部分的实施
  (a)借款人应促使各项目省(区):
  (i)保证省(区)环保局(A)决定本项目E部分下的哪家企业需要液体处理设施和(B)要求这些企业就上述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作出迅速安排;
  (ii)保证本项目下建成的工厂所需的液体处理设施的最终设计,在工厂开工建设前已得到省(区)环保局的批准;及
  (iii)保证这些企业在环保局的监督下,对本单位排出的液体在排放前进行监测和处理。
  (b)借款人应保证各项目省(区)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至少不低于中国农业开发银行类似目的、相同期限的现行贷款利率的条件,将本信贷本金的一部分通过其下属的财政局(所),转贷给本项目E部分下的企业。

 附件五: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1段表格中列举的下列类别:从借款人信贷专用帐户提款的类别(1)(a)、(2)(a)、(3)、(4)(a)、(5)、(6)和(7),从借款人硬贷专用帐户提款的类别1(b)、2(b)和(4)(b);
  (b)“合格支出”系指支付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不断地分配到符合本协定附件一规定的合格类别中的本信贷资金或贷款资金所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及
  (c)“核准分配额”系指:(i)借款人信贷专用帐户一千一百万等值美元的金额;(ii)借款人硬贷专用帐户三百万等值美元的金额;该两笔金额将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中提出后,按照本附件第3段(a)的要求,分别存入相应的专用帐户。但是,除非协会将另行同意,在分别从(i)信贷帐户和(ii)贷款帐户提取的金额,加上协会和银行根据各自相应的《通则》中第5.02节的规定出具的、尚未支付的特别承诺金额分别等于或大于四千万个特别提款权和一千万美元前,借款人信贷专用帐户和借款人硬贷专用帐户的核准分配额应分别不高于七百万美元和一百五十万美元。
  2.由专用帐户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协会在收到满意的证据表明专用帐户已按其要求正式开设后,“核准分配额”的提取及以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准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笔或数笔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存款向协会提出一次或数次的申请。协会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借款人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关于支付或回补支付申请的规定,向协会提交所需的文件及其它证明资料。协会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其已申请并经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据证明应在专用帐户支付的合格支出金额,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相应的合格类别及其各自等值金额,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应由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明证实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帐户的每一笔支付,向协会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及其它证明。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协会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a)当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借款人根据信贷《通则》第5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规定,应直接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或根据贷款《通则》第五条和贷款协定2.02节的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b)当借款人不能根据本协定第4.01节(b)(ii)段所规定的时间向协会提交要求提交的,或根据贷款协定第3.01节的规定要求向银行提交的,任何有关上述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的审计报告时;
  (c)当协定任何根据各自相关《通则》中的6.02节的规定通知借款人,中止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时;及
  (d)当本项目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尚未提取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专用帐户“核定金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提取分配到本项目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这类资金的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已经满意地认为,截至通知之日,专用帐户中的存款将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支付的款项:
  (i)根据本附件第2段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
  (ii)提供给协会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立即:
  (A)提供协会要求的此类补充的证明材料;或
  (B)向专用帐户中存入(或如协会提出此类要求时,向协会或银行退回)一笔金额相当于该笔全部或部分不合格支付的或不能证明为合格支付的金额。除非协会另外同意,借款人在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或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在专用帐户中的余额,将不需用以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协会或银行退回一笔金额相当于该笔差额的款项。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存入专用帐户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d)根据本附件第6段(a)、(b)及(c)的规定,退回给协会或银行的资金应据情况记入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的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按照本协定和贷款协定以及相关《通则》的有关规定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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