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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理论渊源/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26:10  浏览:8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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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理论渊源

刘成江


  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宪政法基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宪政法基础是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法律地位。它直接导源于现代宪政理论中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的理念。人权与宪政是近代政治的全部内容,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是通过宪法实现和保障的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建立在主权在民的理论基础之上,它的宗旨是保障和实现人权。战后这一宪政理念的高扬对现代行政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导致了现代行政法的主题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所结出的宪政硕果之一就是行政程序法的产生与发达。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理念是,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可任意支配的客体,而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且不可任意支配的主体,是限制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有效力量。在行政程序法中创设告知程序,既是对当事人人格尊重的具体体现,也是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法律机制。
  二、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程序法基础
  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一个程序化过程:其一,法治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的原则主要是程序原则;其二,法治的实现过程依赖于程序,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律至上”,对于政府权力而言,这意味着在法治状态下,静态的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边际约束”;动态的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但是,政府权力同时又是法律授予的。在这一意义上,法治理念似乎暗示,必须先授予权力,然后必须对权力予以必要的制约。这看似矛盾,其实不然。因为法治所强调的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核心,不在于从实体上对法律授予的政府权力进行制约,而主要是从程序上要求政府权力必须理性地而非恣意地或专断地行使。行政权的扩张以及由此而来的行政权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方位的渗透,一方面是现代社会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行政权的膨胀也对现代社会中的个人权利与自由带来潜在或现实的威胁。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如果说,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权力的制约主要靠实体的限制,即“管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不得不在实体上赋予政府以强大权力的情况下,对这种权力的制约在更大程度上必须诉诸程序,“程序的控制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在实体上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权力”通过行政程序对权力的行使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促进行政权行使的效率,平衡行政权和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关系,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将政府权力纳入具有理性结构的程序之中,并运用程序制度来防止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恣意和专断,是整个法治过程中人们一直不断努力的重心所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实质即行政程序的确立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三、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行政知情权基础
  所谓行政知情权,就是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获取,知晓行政活动的宗旨、原则、依据、程序及其结果的权利。它是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表现行政公开的突出权利,体现了现代民主与文明的基本要求。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认了公民的行政知情权,并且确立了保障公民行政知情权的法律制度。
  1946年联合国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布:知情权为基本人权之一。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采访可允许报道的消息的权利”;第42条第1款规定:“联邦议院的会议公开举行。”这是较早确认知情权的一部宪法。德国于196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标准草案》和197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在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政处分作出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事实的机会,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有查阅案件卷宗材料的请求权,给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从而确立了公民的行政知情权。
  日本在1962年公布了《行政不服审查法》,确立了一种“教示”制度,即行政厅在作出可以提出不服申诉的处分时,应主动或通过申请给当事人以“教示”,告知受处分人是否可以申诉,向哪一机关申诉、申诉的期限等以及教示错误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以上各国有关行政知情权的立法,其共同之处在于对行政知情权的确认与保护是通过行政处分中的告知或听政程序的规定来加以体现的。也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公民的行政知情权,法律通过设立告知程序来加以保障。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利的行政处罚时,都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事实的机会,告知与行政处罚有关的内容、理由、依据及其应享有的权利。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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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4]20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加大通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力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烟人[2000]208号)精神,结合行业当前实际,国家局(总公司)决定加大各类竞赛的表彰力度,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前五十名的选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烟草行业(国家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前二十名的选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烟草行业跨地区(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奖选手,按参赛人数10%的比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烟草行业省级公司(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奖选手,按参赛人数5%的比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 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各单位举办烟草行业省级一类及省级二类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烟人[2003]370号)要求,办理竞赛备案手续。

  (此件可上网)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进一步密切在气候变化方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澳大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进一步密切在气候变化方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2008年4月10日)


中国和澳大利亚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愿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双方重申对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再次强调发达国家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以及“巴厘路线图”,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协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中澳双方认识到应加强谈判以实现“巴厘路线图”规定的时间表,双方将在即将举行的相关双边和多边论坛中密切合作,支持《公约》下的谈判。

中澳双方在气候变化方面有许多共同点。双方的伙伴关系和合作将集中于比较优势和共同利益,从而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做出贡献。

双方同意通过加强部长级政策对话,以及开发执行协助双方应对气候变化的互惠互利的实质性项目强化务实合作,促进更紧密气候变化合作。

基于两国开展更紧密气候变化合作的精神,双方重申对中澳洁净煤技术联合协调小组工作的支持。

两国认为减少毁林排放应作为未来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一个方面,重申对中国于2007年9月在悉尼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倡议发起的亚太森林恢复和可持续管理网络的支持。

中澳更紧密气候变化合作的初步领域:

1.更紧密政策对话

中澳双方与其他各方在《公约》第13次缔约方会议上共同努力,达成了关于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框架的“巴厘路线图”。双方将在《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指导下,继续共同努力推动气候变化谈判和相关国际合作。

为此,双方同意在现有气候变化机制基础上,举行年度部长级会议,加强双方在气候变化方面的经常性政策对话、合作和协调。第一次部长级会议将由澳方于2008年下半年举办。

2.扩展中澳气候变化伙伴关系

中澳拥有成功的双边气候变化伙伴关系,这一伙伴关系汇聚了双方工业、科学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资源和专家。

双方重申对已达成的合作项目的承诺,同意进一步扩展务实项目活动,尤其是在能力建设、可再生能源技术、能效、甲烷回收利用、气候变化和农业、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适应气候变化和气候变化科学等方面。

3.开发清洁能源

中澳将合作开发低排放技术,协助两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满足两国对清洁发电技术不断增长的需要。

两国对目前双方在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计划、中澳洁净煤技术联合协调小组和双边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有关领域内开展的合作表示欢迎。

中方欢迎澳方再次重申将向中澳洁净煤技术联合协调小组投入2000万澳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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