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官员的另类风险 /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18:23  浏览:9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官员的另类风险

杨涛


众所周知,今年4月起中国政坛掀起了一股对官员问责的风暴,官员问责制成为了今年中国政治生活的一大靓点。从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到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从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到安徽阜阳市“劣质奶粉事件”,中央和地方对于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都进行了严肃处理,官员开始成为有风险的职业了。
人们开始熟悉了问责的风暴下的官员职业的风险,然而,对于官员的另外一个风险可能就不甚了解。这就是违反官场“潜规则”??官官相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而招致的政治受排挤乃至于人身受侵害风险。
这绝非是戏言,君不见,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副政委董留民在侦查一起涉黑案件时,不听上面的停止侦查招呼,遭到黑社会的保护伞的报复,被迫背井离乡。中共福建省连江县委书记黄金高为了查处自己辖区内的腐败大案,一方面受到来自上头的压力,另一方面还得时时面对黑社会威胁。6年来,他每天不得不身着防弹衣上班。万般无奈之下,他给媒体发信,请求声援。
残酷的事实告诉我们,在今天的某些地方的官场中,“潜规则”比我们能看到的法律规则更有用,违反“潜规则”招致的风险远远比违反法律规则的问责风暴风险大。因为问责风暴下的风险大多只是处分、撤职,且还有地方官场势力的暗中保护,而违反“潜规则”受排挤、无辜背“黑锅”,免职还是小事,很多人甚至人身安全都无法不能保障。在这样的恶劣的政治生态下,一些想为民好事,有心反腐败的官员,不能不去掂量这两种风险的成本收益,“两害相权取其轻”,于是官场可能又多了一个碌碌无为的官员甚至是一个为害一方的官员。
违反“潜规则”招致的风险是官员的不能承受之重。其根源在于官场的“潜规则”积弊已久,其威力远胜于法律的规则。有的法律规则漏洞较大,“潜规则”活跃于法律规则的真空当中;有的法律规则不长牙齿,无法制裁依“潜规则”行事的官员;有的法律规则被执行者置于一边,成为了一种摆设,“潜规则”代替法律规则大行其道;更多的是民众知情权受到限制,无从知晓法律规则是否真正被执行和“潜规则”在实际中被运用,“潜规则”难以成为千夫所指,而且民众也无权决定依“潜规则”行事的官员的命运。有了以上林林总总,我们就不难理解官场的“潜规则”是如何令许多官员“竟折腰”的原因了。
我赞赏黄金高给媒体发信请求声援的做法,“潜规则”是在黑暗中生存,最怕见的是阳光,让“潜规则”在阳光下晒一晒,有益于官场的政治生态。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让法律规则击溃官场的“潜规则”,让问责风暴的力度加大,让依“潜规则”行事的官员承担巨大的风险,让违反“潜规则”而依法律办事的官员得益。因此,法律规则不能再有空白,法律制裁力度要加大,法律的执行要到位,民众要有充足的知情权,要有决定不合格官员命运的权利,媒体要有能深入官场政治生活进行曝光的权利。只有使违反“潜规则”招致的风险变小、变无,官场的政治生态才能良性发展,官员才能大胆依法行政,民众的福祉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 》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 》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的若干意见》(镇发〔2004〕49号)的精神,市经贸委、市工业规模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

为切实抓住发展机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和促进各种社会资源向优势行业、强势企业集中,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带动作用强的大企业、大集团,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的若干意见》(镇发〔2004〕4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发展规模经济,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培育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条件
申报列入市委、市政府50强培育名单的工业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2003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或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是具有较好的发展潜能。企业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主导产品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三是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企业发展思路清晰,发展规划科学系统,实施、储备了一批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投资规模在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改扩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导向,并有能力在3-5年内企业营业收入或年创利税翻一番以上,确保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年创利税超过1亿元。
(二)申报程序
1.企业自报。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凡符合培育条件的,均可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市属企业可向市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辖市区企业可向所在地的计经(经科)局申报。
2.推荐上报。①辖市区申报企业。由各辖市区计经(经科)局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相关经济指标后签署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以文件形式报市培育办。②市直工业申报企业。由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确认意见以书面形式直接报送市培育办。
3.审核认定。对各辖市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培育企业名单,由市培育办会同市经贸、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企业培育期的发展规划进行论证,对企业的成长性、做大做强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申报材料要求
各辖市区、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组织所属企业进行申报,并编写相关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培育办。申报材料主要包括:①企业自荐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做大做强的主要措施等;②《镇江市重点培育的工业规模企业申报表》(见附表一、二);③企业三到五年发展规划纲要(附专家评审意见)。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二、规模企业的培育管理
(一)加强目标管理
1.明确培育期发展目标。列入50强培育名单的企业,需对照全市工业规模企业培育目标,认真研究编制三到五年的发展规划纲要,同时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完成目标,并作为申报材料上报市培育办。
2.制定当年度考核目标。每年初,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纲要、分年度实施计划、上年实际完成情况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由各辖市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下达企业当年度考核目标,并抄报市培育办备案。年度考核目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实现利润、工业增加值四个经济指标。
3.实行年终考核兑现。企业当年经营业绩的考核认定,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由同级经贸、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由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考核业绩核算奖励金额并予以兑现,同时报市培育办备案。
4.实施动态培育。规模企业的培育工作,自2005年1月开始,每三年为一培育期。培育期期间,不在培育名单之列但已符合培育条件的工业企业,可按程序继续申报列入培育名单。
(二)建立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工作会议,专题听取50强培育企业的发展情况汇报,研究明确具体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市培育办根据50强培育企业的运行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企业运行情况,并针对企业发展中的相关矛盾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上门服务制度。对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相关矛盾和问题,由市培育办组织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及时解决;对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由市领导小组牵头进行现场办公,协调解决。
3.联络员制度。各企业均需确定一名联络员,一般由企业办公室主任兼任。市培育办每年召开联络员会议不得少于两次,以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各企业的联络员应及时上报本企业的发展情况,确保月月有信息,半年有小结,年度有总结。
4.信息反馈制度。列入50强培育名单的企业,需及时反映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逐月填报《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见附表三),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培育办;50强培育企业实施重大项目、需要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还应同时上报《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报表》(见附表四)。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培育办和财政部门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决算报表。
5.情况通报制度。为加强沟通和交流,市培育办将不定期编印《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发展简报》,并汇总通报以下内容:①市委、市政府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市领导的重要讲话等;②50强培育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③各辖市区、市各部门对50强培育企业的服务情况,对《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④国内外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三)完善企业家培育机制
1.建立平台。健全完善企业家协会,以企业家协会为载体,为企业家维权、自律、学习、交流、合作等创造条件。2004年12月左右,由市经贸委负责镇江市企业家协会的改组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企业家协会的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按章程开展相应活动。
2.开展活动。结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要求,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市内外知名企业家等,每年定期举办企业家论坛、高层次培训及专题讲座等活动;适时组织50强培育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赴国内外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开拓思路。
(四)强化表彰激励
对发展速度快、经营业绩优、利税总额大、上缴税金多、考核情况好的50强培育企业及其经营者,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活动,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镇江市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和“镇江市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宣传,大力营造以发展论英雄的社会氛围。
对领导力度大、落实政策快、服务质量优、民主测评好的辖市区及市相关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规模企业服务先进单位”称号。
三、扶持政策兑现办法
(一)税源奖励
完成当年考核目标,且营业收入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培育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及各辖市区培育办申请兑现税源奖励政策。市及各辖市区培育办组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对其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超过上年且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对当年缴纳综合基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外资企业仍按现行外资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企业申请兑现税源奖励政策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当年主要经济指标(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实现利润、工业增加值)≥企业分年度实施计划水平;
2.(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上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平均增幅;
3.(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上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
税源奖励兑现公式如下:
1.税源奖励额=[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 ×地方留成比例×50%
2.税费奖励额=[企业当年缴纳的综合基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上年缴纳的综合基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 ×地方留成比例
如企业上年未完成分年度考核目标中的上缴税金指标,则上述公式中的“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应以上年考核目标中上缴税金指标代替。
(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
列入50强培育名单的企业,其实施的符合《意见》规定的相关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财政的相关贴息政策。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优先安排地方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三)技术创新项目资助
对培育企业实施的符合《意见》规定的各类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在科技三项经费、科技创新等资金中予以优先安排,其技术开发费用按实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四)单项补助和奖励
1.项目内容及奖励标准。企业在培育期内,凡实现下列目标的,均可按照《意见》规定,享受相应的专项奖励:(1)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由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新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品牌商品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50万元;(4)新获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20万元;(5)新获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10万元。
2.确认依据。企业所获单项奖励的确认,按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3.申报程序。培育企业在获得以上项目的国家或省的正式批文或证书后,于每年年末可向市培育办提出申请,经确认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于下年初由同级财政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单项奖励或补助兑现完毕后,各辖市区须将单项奖励或补助的兑现情况书面报市培育办,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规模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组织。市一级成立“镇江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各辖市区及市经贸、发展计划、财政、人事、国税、地税、统计、物价、外经、科技、人行、规划、国土、环保、海关、商检、工商、质监、交通、公安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培育办”),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财政等部门的同志组成。对培育期内有望达到5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实行市领导挂钩联系制度,重点帮助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各辖市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为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经贸、人事、培育办等部门参加,成立镇江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督查组。
2.明确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研究解决规模企业培育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检查指导各辖市区、市各部门对规模企业的培育、服务工作。市培育办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负责全市规模企业培育的日常工作,明确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制度,组织企业申报,上下沟通联络,业绩考核认定,培育政策兑现,协调服务等。各辖市区对照市领导小组及市培育办的职责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强化督查。每年初,将对50强培育企业的服务情况、对4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各辖市区、市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年,由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各辖市区、市各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年底,由督查组组织50强培育企业,对各辖市区、市各相关部门服务规模企业、落实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在简报上予以通报。
设立全市规模企业咨询服务电话:4424679;传真:4423608;电子邮箱:pyb21@sina.com,联系人:方莉。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培育办负责解释。
附表1:《镇江市重点培育的工业规模企业申报表(一)》
附表2:《镇江市重点培育的工业规模企业申报表(二)》
附表3:《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附表4:《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报表》


吉林省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吉林省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25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安全管理系指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安全有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涉外定点经营单位、旅游游览参观景区(景点)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旅游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职工;
  (四)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技能;
  (五)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六)及时报告旅游安全事故;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以及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旅游安全审查验收,必须在接到经营旅游业务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对于具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允许其经营旅游业务,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对于不具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不允许其经营旅游业务,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逾期未接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允许其经营旅游业务的通知的,可视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经营旅游业务。


  第八条 旅游经营单位必须经常对旅游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损坏旅游安全设施、设备。


  第九条 旅游饭店、旅游定点餐馆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做好食品卫生工作。


  第十条 旅游饭店必须按消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者的游览活动时,应当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针对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游者的行李,在与有关单位交接时,应当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第十三条 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者旅游活动时所使用的车船,必须保证安全。租用车船的应与其出租者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 旅行社接待海外旅游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旅游者意外保险。


  第十五条 使用汽车和游船开展旅游业务的单位,应当定期对汽车、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在开展营业性运输前必须全面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旅游者在旅游时应当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财物。


  第十七条 发现不利于旅游安全的因素或者事故隐患时,任何人均有权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或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应及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保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都必须建立旅游安全事故档案,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教育普及,预防措施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5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遇到危险的旅游者,或者保护旅游者财物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安全审查,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经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到报告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通知,不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损坏旅游安全设施、设备或者因旅游安全事故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物损失的,负有依法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故意刁难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