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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援助的大众化/王鹤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53:26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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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农妇在浙江宁波帮人放牛时,不幸因牛误撞上裸露在外的高压线而触电身亡,家中只有尚不懂事的孩子和年迈的老人。得知这一情况后,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马上派一名律师赶赴宁波,在短短几个星期的时间,就为她的家人争取到了10多万元的赔偿……
上面的事例反映了在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司法援助体系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据悉,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有433965名困难群众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法律援助,比2006年增长了35%。法律援助机构从2000年的1890个,发展到2008的4043个。在乡镇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基层团体都能看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身影”,也都能看到一个个活动的“身影”,从上至下形成了一种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工作也逐步走向正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围绕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等方面,就来访接待、办案程序、经费使用、社团参与、机构网络建设、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禁止有偿服务等十几个方面制定了规章制度,使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有效地推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法律援助已日趋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服务内容,也是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举措,但法律援助真正走进百姓日常生活尚有一定距离。一方面由于普法宣传还存在一定死角和盲区,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还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援助还存有高成本现象,真正无偿的法律援助和免费诉讼费还没有完全走向社会,致使百姓有“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百姓寻求法律援助的信心。
此前,媒体报道了许多地方推出了农民工可享受免费的法律援助新举措。可事实上,近年来,农民工为讨回自己的血汗钱屡屡上演了跳楼、自杀、群殴悲剧,在此法律援助或缺位或失语或疲软乏力,没有真正地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养猪农妇熊德明只所以成为“讨薪明星”,成为农民工寄于厚望的“救世主”,便折射出了这种法律援助的滞后和欠缺。
法律援助既是法律完善和成熟的一种必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 而法律援助真正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看其能否实现平民化。换言之,就是当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损害时,法律援助能及时地、有效地、义无反顾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便昭示了法律援助体系的真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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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申报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申报公告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项目单位)委托,就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组织公开申报程序,拟择优筛选项目承担单位。现发布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邀请有意向参与项目研发实施且符合条件的潜在申报单位参与申报。
  1.项目名称: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
  2.项目编号:0610-1041BJNF2328
  3.项目用途:用于“中华字库”工程建设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项目内容:
  (1)总体介绍:
  “中华字库”工程是引领中华文化步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先导性、奠基性工程,是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重大建设项目。《纲要》确定,“中华字库”工程要“建立全部汉字及少数民族文字的编码和主要字体字符库。重点研发汉字的编码体系、输入、输出、存储、传输以及兼容等关键技术”。
  “中华字库”工程要在文字学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各种文字收集、筛选、整理、比对和认同的方法与原则;充分利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开发相应的软件工具,在统一的数字化平台上,探索人-机结合的文字收集、整理、筛选、比对和认同的操作与管理流程。从数千年流传下来的文字载体中,将尽可能搜集到的古今汉字形体和古今少数民族文字形体汇聚起来,在各种实际文本原形图像的基础上,确定规范形体,标注各类属性,有序地分层级排列,建立字际间的相互联系,并按照出版及网络数字化需求,建立汉字及少数民族文字的编码和主要字体字符库。
  (2)分包情况:本项目共分23包,详细情况如下:

包号
分包名称

1
工作平台研发

2
数据采集平台研发

3
甲骨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4
金文的搜集与整理

5
楚简、帛书及其他古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6
秦简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7
两汉、吴、魏、晋简牍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8
石刻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9
手写文献用字的搜集与整理

10
古代行书、草书的搜集与整理

11
版刻楷体字书文字整理

12
宋元印本文献用字搜集与整理

13
明清图书用字搜集与整理之一•底本选择与图像制作

14
明清图书用字搜集与整理之二•文字采集与校对

15
明清图书用字搜集与整理之三•文字整理与考释

16
现代的汉语出版物用字及专门用字、非字符号的搜集与整理

17
当代人名地名用字搜集与整理

18
少数民族古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19
少数民族现行文字的搜集整理与字库制作

20
字库制作一•中间字库、宋体楷体等成果字库

21
字库制作二•黑体仿宋体及古汉字成果字库

22
输入法研发

23
应用平台研发



  6.申报单位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法定代表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方控股50%以上的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须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登记证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的股权证明文件,如申报单位企业章程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
  (2)各分包申报条件及资质要求详见附件《申报指南》。
  (3)本项目允许联合体申报。以联合体申报的,联合体各组成单位均须满足以上资质要求,原则上联合体的组成单位数量不得多于3家。
  (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共同申报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单位,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项目申报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承担主要研发实施任务。该联合体协议应当作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与申报材料其他内容同时递交。联合体中选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项目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申报无效。
  (5)申报单位拟用于所申报包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在相关研发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相关经验(须提供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相关经验说明和项目情况介绍)。
  (6)申报单位须向代理机构购买《项目分包方案》并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参与申报。
  (7)以上为本项目对于申报单位的资质要求,申报单位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有任何一项不满足则申报无效。
  7.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按包申报,对于本项目任一包,申报单位必须对该包中所有内容进行申报,不得拆分申报。
  (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对本项目同一包进行申报,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申报。
  (3)不满足以上要求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8.获取《项目分包方案》:
  (1)发售时间: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1月2日,每日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评审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303室
  (3)评审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1000元;若邮购,每份加收人民币100元。评审文件售后不退。未购买评审文件不得参加评审。
  9.申报受理相关规定:
  (1)递交申报文件截止时间:2010年11月4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2)递交申报文件: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501室
  (3)申报单位须按《项目分包方案》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及准备相关材料,并派专人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将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递交至申报地点,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申报书恕不接受。本项目不接受以邮寄、传真等其他形式提交的项目申报书。
  10.申报单位如有需要澄清的问题,请在2010年10月20日前以加盖公章的传真文件形式及电子文档形式发给代理机构。在2010年10月20日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项目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申报单位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本项目申报公告、申报指南、项目分包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对申报公告和申报指南内容的修改将以修正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其余修改将以书面澄清文件的形式向所有购买《项目分包方案》的申报单位发出。
  11.本申报公告与申报指南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及《新闻出版报》同时发布。
  12.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
  项目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负责机构:重大科技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 编:100052
  联 系 人:王海涛、胡海峰、李欣
  联系电话:010-83138405、83138406

  代理机构: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
  邮  编:100010
  电  话:010-84046630,84046631
  传  真:010-84045700
  电子信箱:lili@bjzb.com dailei@bjzb.com
  联 系 人:李立 戴磊
  开户名(全称):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帐 号:800101088708091001


附:中华字库工程申报指南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0/704504/128712755867054132.doc


吉林省保护地质遗迹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保护地质遗迹的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4〕169号



第一条 地质遗迹是地质作用的真实记录,有选择地保护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对于地质勘探工作、工矿业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管理和保护地质遗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地质遗迹列为保护对象。
(一)具有全国性和地区意义的标准地质剖面和地质构造的地段;
(二)具有地层学意义及具有其它特殊意义的古生物遗迹;
(三)典型的构造现象和地震现象的特殊遗迹;
(四)外生地质作用(风化、侵蚀、剥蚀)造成的奇特的地貌现象;
(五)冰川作用遗迹;
(六)宝石、玉石矿床或矿段;
(七)稀有矿物产出地段;
(八)具有典型意义的矿床的标准地段或呈自然产状的各种矿产的直观“展览品”;
(九)有研究价值的矿泉和温泉;
(十)有典型意义的火山群及火山地貌景观。
第三条 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省地质矿产局为地质遗迹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遗迹的鉴定、保护、管理、检查工作。一切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遗迹的义务。
第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为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组成由若干地质专家参加的地质遗迹保护委员会,负责考察、审查应保护的对象及其列为保护对象的依据。
第六条 需要列为保护对象的地质遗迹,由主管部门提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
第七条 被列为保护对象的地质遗迹,由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订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在规划中明确规定对地质遗迹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施工、挖掘、取材等活动。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保护区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等项活动时不得破坏被保护的地质遗迹。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开展地质、科研、教学等项活动时,须经当地政府批准,遵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地质遗迹。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团体、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保护地质遗迹成绩显著;
(二)与破坏地质遗迹的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在地质遗迹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地质遗迹有功。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致使地质遗迹遭到破坏,有下列事实之一的单位、团体、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地质遣迹保护区进行施工、挖掘、取料等活动,致使地质遗迹遭到破坏;
(二)故意破坏被保护的地质遗迹;
(三)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破坏行为知情不举,致使被保护的地质遗迹遭受严重破坏。
第十四条 本规定授权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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