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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拯救的精神烛台/张建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23:41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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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司法是立体的,就不止一个维度。罪与罚始终是刑事司法之维,没有罪与罚的主题,刑事司法就会失重栽倒。但是,罪与罚是否是刑事司法唯一考虑的议题?各人见解不一定相同。不过,不少人会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刑罚不是刑事司法最终和唯一目的,除了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之外,对犯罪人的精神拯救与行为矫正也应当是刑事司法要努力实现的目标。尤其是,一旦判决定谳,落实刑罚的过程便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心,有些刑事案件(如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人精神拯救随着审判程序的启动就已经开始。如何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改造,不仅是刑罚执行机关所关心的,法院有时也倾力其中。

  河南新郑推出的缓刑会见“新政”,就是法院在改造服刑罪犯方面有所致力的表现。这项“新政”试图改变缓刑执行中的“大撒把”现象,扭转被判处缓刑人员放任自流的局面,通过法院主动安排的会见,用温情建立起缓刑服刑人员与司法的情感联结,以劝解、开导、抚慰让缓刑服刑人员认识到自身的罪错、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殃及自己家庭的损伤面,认清缓刑既有刑罚的性质又有宽免的意蕴,进而唤起改过自新的意识。仔细观察这种做法,可以看得出来,它是帮教在缓刑执行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帮教中常见的以情动人的办法在缓刑会见中也有充分体现。不过,对于服刑人员的帮教虽然早已经存在,经验也积累了很多,但缓刑会见的做法在形式上是新的,是因为法院介入缓刑执行并以会见的方式进行帮教,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从一千多例缓刑会见的实例中也不难得出这一做法效果良好的结论。

  这一做法让我想到的是:人之失足,端赖自我救赎,若无悔过之心,自新之意,便始终堕落尘泥而不能振作。但许多人的自我救赎需要外在助力,尤其是犯罪后被课以刑罚,不少人意志消沉,心路迷茫,失去自我救赎的方向与动力,如溺水之人,需要一双援手加以救助。这种救助最重要的是精神拯救,精神拯救若能成功,其效果可以落实在行为矫正上。这种精神拯救有时有意为之,有时无心得之。维克多·雨果的《悲惨世界》描写了这种拯救和自我救赎的例子:受到不公正司法之害而对社会充满仇视的冉阿让终于刑满释放,在归途中到处碰壁找不到可以栖身一夜的地方,米里哀主教在自己朴素的家里接待他,把他当作尊贵的客人一般接待,甚至拿出祖上传下来的银制餐具招待其饮食。次日,冉阿让离开,银制餐具也被其偷偷携去。不久,警察押着冉阿让带着赃物回来。米里哀主教见状当然一切都明白了,却对冉阿让说:“很高兴看见您。怎么回事儿!烛台也送给您了,跟其他几件都是银器,您可以卖上两百法郎。为什么您没有把烛台连同餐具一齐带走呢?”这件事给冉阿让触动之大可以从他当场表情看得出来:“冉阿让睁大眼睛,注视年高德劭的主教,脸上的表情用人类任何语言都难描述。”此后,这副烛台伴随其终身,成为其自我救赎的精神支柱,米里哀主教用烛台和银餐具拯救了冉阿让的灵魂。人未必将自己的善根都毁掉了,有外在的关心、帮助与拯救,失足者的自我救赎才更有发生的可能,也才能更具动力。

  河南新郑的这一“新政”是进行帮教的主动行为,体现了当代司法文化的某些特质。我国刑事司法走过了阶级观塑造的斗争型诉讼阶段,某些特定历史时期那种剑拔弩张的压迫型司法往往使被改造者惊恐畏惧却难以心悦诚服。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之后,现代法治观念浸染,刑事司法也摆脱了一味硬性的基调,司法逐渐走向柔化,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罪犯和轻刑罪犯,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成为对失足者帮教的基本方式。这种柔化司法的做法是非对抗性的,也不以宗教精神作为基础,达到预期效果靠的是公权力机关的低姿态和对于帮教对象的关切。这种帮教形成了一种罪犯改造的成功模式,缓刑会见的做法延续了这一模式。

  对比之下,有些国家对犯罪人的精神拯救有着自身的文化特色,有的是以宗教情怀对犯罪人进行精神拯救,宗教文化、人道关怀和现代法治精神起到使司法柔化的作用,进而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米里哀主教显然是出于基督徒精神而帮助冉阿让进行了精神救赎。这种精神撇开宗教色彩,也仍然不外乎以善感化和人道关怀。这种非宗教化的精神内核与我国帮教中的意识、理念并非没有对话的空间。我国的司法文化有着自身文化特质,但人道关怀、以人为本等精神、理念是符合人性中某些共性的要素的,是可以馈赠失足者的精神烛台。

  以一定文化托底,对失足者的帮教也就有了相应的精神源泉。当然,缓刑会见的做法,主要是针对缓刑执行中存在的不足而不是主要基于一定的文化理念产生的。缓刑不等于放任自流,这是一般道理,但缓刑执行应当采取哪些有效办法,却不是已经都认识清楚的问题。缓刑主要靠法律威慑、公安机关督导、家庭管束、个人自我约束和相关单位配合来实现其目标。人民法院本来置身事外,但有心者察觉在缓刑人员改造方面,法院并非无可作为。判决由法院作出,法官对判决背后蕴含深意的诠释更为直接,因而也更有说服力,对于缓刑判决效果的了解和控制也有利于很好达成缓刑判决的目的。

  一般认为,司法权具有消极性,司法总体来说是被动和克制的,不过,近几年来我国法院倡导司法能动,强调司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我国法院的文化特色。对于缓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反应,是司法能动的表现,是司法不被动形成业绩而是主动创造业绩的做法,体现了地方法院的有意识的追求,与几年来法院司法主旋律相应和。从已经展开的缓刑会见工作看,新郑法院实行这一制度,取得相当成效。

  不过,这项制度要成为长效制度,也面临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法院进行缓刑会见,面临缓刑执行方式的变化,缓刑执行由过去公安机关执行改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国家专门机关在有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督促、劝导并以监督其进行社区服务等方式促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方法。社区矫正势必要比过去的执行方法对被缓刑人有更多的帮教,但法院在社区矫正中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法院如何与社区矫正机构合作,介入社区矫正中对被缓刑人的帮教,需要根据缓刑执行法律制度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另外,法院长期以来存在案多人少的困局,缓刑会见势必牵扯一部分办案人员的精力,付出司法成本,一些国家专门设置的缓刑执行官制度更有优势,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引入。我国若能引入缓刑执行官制度,法院缓刑会见便可由雪中送炭转为锦上添花了。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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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纪之交的中俄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关于世纪之交的中俄关系的联合声明
(1998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在莫斯科举行的第六次中俄高级会晤期间,双方就世纪之交国际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协调了立场,并就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的长期战略前景达成共识。

本世纪人类在精神和物质文明以及科技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动荡和冲突也使人类遭受空前浩劫。

两国元首认为,鉴于历史教训,重要的是应促成国际社会达成共识,使和平与全面协调发展成为人类在新世纪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只有通过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和集体创造力,才能建立国际经济和政治新秩序,真正确保所有国家的社会稳定,公正合理地维护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两国元首指出,1996年4月中俄建立平等信任、面向21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既是根据对双边关系历史和当今世界现实的深刻思考,也是基于就国际形势发展和两国合作前景所达成的共识。中俄两国建立战略协作关系不是结盟,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而是在两国相互关系中摒弃对抗,并为双方在各个领域进行最广泛的平等互利合作创造条件。两国元首一致认为,应在下列重要原则基础上不断加强和充实中俄伙伴关系:

一、国际关系具有建设性的多极化进程有助于建立一个平衡、稳定、民主、不对抗的新秩序。这一趋势客观上符合所有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当今世界的丰富多彩,多种文化的并存与互补,是人类不断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承认和尊重世界文明的多元性是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必要条件和客观要求。历史、文化、经济及社会政治制度的差异不应成为冲突或相互疏远的根源或理由,而应成为相互增益和相互完善的动力。21世纪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单一的欧美世纪或者亚太世纪,也不应该由某种宗教或者意识形态价值体系来主导。21世纪应该并且能够成为各国家和各地区的文明和传统兼容并蓄、共同繁荣的时代。中俄两国在相互关系和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将坚持上述态度,并为确立这一趋势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世纪之交,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区域化正在成为决定世界经济状况的重要因素。中俄支持并积极参与这一进程。同时,各国经济相互依赖已发展到了必须将保护主权国家的经济安全列为最迫切的问题的阶段。因此,尤为重要的是必须在经贸关系中恪守平等互利和地区开放原则,消除国际贸易中各种形式的歧视,摒弃利用货币金融杠杆将有损于某国合法民族利益的政治经济条件强加于人的企图。一系列地区和国家出现金融危机的教训证明,困难时期应该相互支持,同舟共济,而不应借机谋取私利。

四、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起着核心作用。通过联合国的行动能够更加充分和更加明显地体现出日益增长的世界多极化潜力,并在处理国际事务中逐渐排斥单方面的或狭隘民族主义的行径。因此,支持和全面加强联合国的方针是中俄外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联合国进行认真、合理的改革,使之既保留全部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同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考虑世界的现实,这将有助于加强联合国在世界上的威信和作用。

完善安理会的工作在联合国改革过程中占有特殊位置。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怀疑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安理会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任何绕过安理会的企图都将导致对现有维和机制的破坏和国际事务的混乱,造成以强权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事实。扩大安理会的设想应从严格遵守公正的地缘分配原则出发,并征得广泛同意,最理想的应是联合国各成员国协商一致。

五、冷战后特别是近年来大国关系的明显改善已成为国际形势发展的重要积极因素。为了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不仅必须保持和加强这一趋势,而且还要创造条件使各大国不扩大现有的或建立新的军事政治联盟,不搞对抗或形形色色的相互遏制,放弃瓜分各地区势力范围的意图。当今世界各大国只要本着伙伴与合作的精神,彼此间就不存在不能通过平等对话加以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六、两国元首主张继续核裁军进程,强调在这一进程中保持和巩固限制反导弹防御系统条约非常重要,认为这一条约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保持世界战略稳定的基石之一。

七、振兴发展中国家经济和加强它们在国际事务中的建设性作用,对推进人类和平与繁荣至关重要。中国和俄罗斯重申,愿意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并呼吁发达国家更积极地促进亚、非、拉各国的不断进步。

八、在建立公正、可靠的国际秩序的曲折道路上,需要克服一系列可能破坏这一进程的严峻挑战。为此,中国和俄罗斯认为,有必要就一些最尖锐的、其升级有可能对国际社会构成现实威胁的冲突阐述自己的原则立场。

科索沃局势仍令人关注。当务之急是坚持寻求政治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任何武力手段只能加剧地区对立。只有在尊重南联盟主权和领土完整,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尊重科索沃地区各民族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才能找到相互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关于南亚局势,中国和俄罗斯重申其在联合国框架内和其它多边会晤中所确认的立场,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对全球争取核不扩散和核裁军的努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中俄两国呼吁所有尚未参加的国家立即无条件地加入这两个条约。同时,两国欢迎南亚国家恢复政治对话,希望对话能够促进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维护和增进地区安全与稳定。阿富汗危机不可能依靠武力解决。在这个多灾多难的国家,通向和平的道路只能是组建一个有代表性的,能充分考虑阿富汗社会各民族、各宗教和政治团体合法权益的政府。联合国和所有希望阿富汗局势稳定的国家有责任敦促冲突各方结束军事行动,开始谈判进程并寻求政治解决现有问题的途径。朝鲜半岛问题的解决对亚太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南北双方以彼此都能接受的任何形式继续对话都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下,加强对话、信任与合作有利于促进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安全。

九、完善现有各个级别,特别是最高级对话机制,对中俄战略协作关系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两国元首将充分利用“热线电话”和互致信函方式就重大问题交换意见。两国元首商定,中俄第七次最高级会晤将于1999年在中国举行。双方将采取共同措施,提高两国政府首脑定期会晤机制的实效。两国总理将于1999年春在莫斯科举行第四次定期会晤。双方将为会晤取得积极成果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此,双方将认真落实业已达成的经贸合作协定,努力实现经贸合作的多样化,采用新的合作形式,按国际通行惯例行事。将优先关注大中型项目,活跃中俄两国地方间的经济往来。两国将继续努力就迫切的国际问题加强磋商,协调立场。

两国职能部门将继续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有组织违法活动,包括非法贩运毒品和麻醉品,走私和非法移民。将加大力度遏制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

两国将切实落实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裁减军事力量两个协定,并将继续在高层就安全保障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磋商。双方认为,1998年7月3日阿拉木图五国会晤及其声明为加强中亚地区安全与合作开辟了良好的前景。

两国重视扩大和规范双方民间接触与交往,愿意努力增进对对方历史、文化、传统习惯和现实的了解。支持和鼓励两国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介进行树立中俄两国真实、友好形象的活动。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有责任为此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元首在世纪之交庄严宣布,两国将忠实于和平、公正和合作的信念,并努力按这一信念行事,使21世纪能够建立真正的物质、政治、法律和其它保障,构筑一个能避免战争、压迫、破坏、暴力的世界秩序,为人类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矿产品销售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矿产品销售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矿山企业:
现将《湘潭市矿产品销售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三月二日

湘潭市矿产品销售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采出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矿产品销售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湘潭市境内开采、销售、收购矿立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矿产品销售凭证进行管理。
第四条 矿产品运离矿区实行销售凭证制度。无销售凭证的矿产品不得运出矿区。
第五条 采矿权人在出售矿产品时,应当向收购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交付销售凭证。
收购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矿产品时,应当要求采矿权人出示《采矿许可证》并提供矿产品销售凭证。不能提供矿产品销售凭证的,不得购买。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非法采出的矿产品。
第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在矿区出口处对运出的矿产品进行检查。发现没有销售凭证的矿产品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无证采出的矿产品,或者是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采出的矿产品的,对运出的矿产品予以没收,并按《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采矿者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出的矿产品的,对运出的矿产品予以没收,并按《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采矿者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合法采出而没有出示销售凭证的矿产品的,将运出的矿产品予以暂扣,待取得销售凭证的,才准予运出矿区。
第七条 矿产品销售凭证由采矿权人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申领矿产品销售凭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领取矿产品销售凭证申请书;
(二)上月矿产品产出数量表;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
(四)国家法定规费缴讫凭证;
(五)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矿产品销售凭证按月核发。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采矿权人,地矿部门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在违法采矿行为改正前不得为该采矿权人核发矿产品销售凭证。
第九条 统一使用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印制的矿产品销售凭证,不得擅自使用其它凭证。
第十条 采矿权人将矿产品销售凭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一经发现,应责令追回,并可视情节轻重,停止向该采矿权人核发矿产品销售凭证。采矿权人未使用完的矿产品销售凭证应及时交回原核发单位。
第十一条 对使用伪造凭证、空白凭证、过期凭证、已用过的凭证、擅自涂改的凭证等应付查验的,一律视为没有销售凭证,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核发销售凭证时,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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