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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重大案件备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41:04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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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重大案件备案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重大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电和实现法制化管理的需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指导与协调工作,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和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委托管理的各单位。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各公公司、子公司的重大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其所属单位范围内的案件备案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1.因经济纠纷已造成电力企业经济损失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电力企业违规担保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各级行政部门向电力企业“三乱”收费超过200万元或在电力公司系统有重大影响的;
4.电力企业职工在履行职务时,其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并造成一定后果,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
5.由于有关部门对电力法律、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不同而对心电图企业作出的处罚和判决可能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会造成区域性或全国性连锁反应的民事或行政案件;
6.重大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7.可能影响国家电力公司形象或声誉的案件、纠纷;
8.其他应当备案的重大案件。
第五条 重大案件发生后,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应在30日之内上报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
特别紧急、重大和有政治影响的案件应随时上报。
第六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重大案件的发案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报送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七条 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案件数量;
2.案件类型;
3.较上年度发案率比较;
4.涉案总标的;
5.发案趋势分析;
6.处理结果评估。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隐匿不报重大案件。
因隐匿不报或不及时上报重大案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电力公司将予以通报。
前款情况下,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有权视情节和后果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分。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检查各单位重大案件的备案情况。
第十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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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补充办法

铁道部


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补充办法

1982年11月1日,铁道部

一、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适用范围
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应在铁路合作组织各参加国铁路领导机关、国境铁路局、国境站与联运车站之间使用。我国有权发报的单位对国外发报时,不受同级单位对口的限制。原各国境站间的通报办法,可按有关协定办理。
二、发报权
根据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我国铁路有权签发国际电报的人员规定如下:
1、铁道部部长、副部长,外事局局长、副局长,财务局局长、副局长。
2、国境铁路局局长、副局长。
3、国境车站站长。
4、国境站电报所主任或领班。只限与对方电报所处理国际电报业务,以电报所的名义发报,并须经主管电务段长批准。
5、上述以外的人员需要向国外发报时,须经铁道部部长、外事局局长或铁路局局批准。
有权发报的人员签字或盖章均可,但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理国际电报时的注意事项:
1、核对签发电报的人是否有权拍发电报;
2、发报稿要用打字机打字或用印刷体字母书写,字迹清晰,文字书体合乎规定;
3、确认收电人的写法是否合乎规定,附注有无特殊记载;
4、凡符合细则规定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发报时,必须经铁路外事部门(铁道部外事局、国境铁路局外事部门、国境站长)审查证件和电文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由外事部门送交电报所拍发。
电报所对此项发报,要填记国际电报日志。
四、国际电报报头进口时增填的项目
为保证国际电报词数的正确和掌握在国内的传递时限,凡由国外进口的电报,由进口电报所把收电人词数写在斜线上边,把电文和发电人写在斜线下边,填记进口的日、时分。填记部分用括号围括,加在报头的发报地址与发报日期之间转发国内。
向国外拍发时,不拍词数、进口时间和括号。
如:(1)3月15日平壤发20号电报8时15分受理,15日16时30分进口,收电人10个词,电文48个词,其写法是:
ms20由平壤(10/48151630)15030815……
如:(2)2月5日北京发30号电报10时受理,收电人5个词,电文80个词,其写法是:
ms30由北京(5/80)05021000……
五、不能用俄文发报的解决办法
根据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我国铁路发往苏联、蒙古和东欧各参加国铁路的电报,应用拉丁文写成俄文,当地无俄文翻译时,可用中文按国内规章发报,至国境铁路局主管外事工作部门审查后,再用拉丁字母译成俄文,按细则规定格式和要求拍发出去。
六、特殊电码符号、记号的使用方法
细则附件1用拉丁字母代替俄文字母Ч、Ш、Ю、Я对照表及应用记号规定如下(表略)。
七、中国对朝鲜往来电报使用的文字
根据细则第五条第四项“个别铁路可根据互相间的商定用本国文字办理电报通信”的规定,中国与朝鲜之间的往来电报用中文或朝文(1970年4月中朝国境站长会议商定)。
朝文电报一律由国境车站译成中文后,按国际电报继续传送。
八、国内发往国外电报中有关国内收电单位的规定
国内发往国外的电报,不能同时带有国内的收电人。需要抄知国内时,须另稿按国内电报传递。
九、国际电报与国内电报的关系
国际电报与国内电报的拍发顺序,原则上应先发国际电报,后发国内电报(特急电报除外)。
十、国际电报的时限
国境站电报所发转报时限均为2小时,其他电报所为1.5小时。发生疑问电报的时限,按询问结果,对方电报所答复完了的时间计算时限。
对时限率要单独考核按月进行统计。
十一、机上校对制度
为了保证国际电报的正确,在国内传送中一律实行机上校对制度,其方法规定为:
1、单一方向的发报发完后,收报员复拍,由发报员校对,无误后通知收报员处理。发现不一致时,应根据复拍过来的报稿发出“改条”,收报员按“改条”处理。
2、通播发报时,发报员连发二次,以第二次发报现字为电报原稿,由发报员和收报员同时校对,收报员发现不符,应立即通知发报员,由发报员发出“改条”,收报员按“改条”处理。完全无误后给收据。如因校对不细,漏掉的错情,由收报员负责。
3、“CS”电报不进行校对。
4、改条格式规定如下:
……GB……
ms电报号码电文×行×字 原文……改为
……………………………………………………
发报所名 时间 代号
十二、国际电报标准和格式
1、标准:报头完整、收电人明确、报面整洁、使用记号准确、十行一页,无订正符号。
2、格式(略)
十三、询问电报的处理
为了维护中国铁路的通信信誉,各国境站电报所对进出口的电报要严格地把好质量关。当对电报发生疑问,不能转发时,应立即在机上、电话和出公电询问,被询问的电报所必须认真查对迅速答复。
十四、电报差错计算时机
根据国际电报国外用户不能反映差错的特点,凡是由相隔电报所、国外电报所或国内用户反映,而确属报务员办理上的失误或缺点,都算差错。
发生差错时,除及时分析原因外,要向铁路局报告。
十五、建立国际电报日志
为便于掌握国际电报工作情况,各国境站电报所都要建立国际电报工作日志,并认真填记。内容见附表。
十六、国际电报业务量的统计方法
国际电报业务量须单独统计,年度业务报告,也要单独填记,其业务量和统计方法规定如下:
1、每受理、发报、收报、投递一封算一封。
2、国境站电报所对进出口的电报,需要重新凿孔,每凿孔一次,按加抄一封计算。
十七、国际电报各项原始资料的保管期限
国际电报的各项原始资料,如工作日志、受理簿、电报原稿、机上日志、投递簿等都应单独建立,并及时、正确填记,电报原稿单独装订。其各项资料保管期限规定为:工作日志、受理簿、投递簿均为一年;电报原稿、机上日志各为半年;电报差错统计簿为十年。过期按国内规定销毁

十八、办理国际电报的报务员条件
办理国际电报的报务员的技术业务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国际电报细则;
2、粗通俄文,能判明电文中的明显错情;
3、电传发报技术达到三级标准。
十九、国境站电报所班制的规定
根据我国涉外工作的要求,共同研究处理值班中的问题,各国境站电报所必须实行双人值班的制度。人员应相对稳定,必须变动时,应预先有所准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2005〕8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是为突破性发展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管理,使其发挥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投向
集中支持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适当扶持规模基地建设。
二、使用方式
以贷款贴息为主,以奖代补为辅。
三、奖励、补贴对象
(一)基地建设
基地面积达到规模,基础设施齐全,品种符合产业要求,生产按照无害化规程操作,中介组织规范。
1、新建连片种植蔬菜、苎麻、黑芝麻等经济作物1000亩以上,连片种植吴茱萸、油茶等特种产品2000亩以上的。
2、新建连片500口以上网箱养殖基地。
3、新建年出栏万头以上工厂化养猪场。
4、新建年出栏万头以上的牲猪养殖小区。
(二)龙头企业
1、对龙头企业以下项目的相关贷款给予1?3年贴息:
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对本市农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技改、扩大规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能有效吸纳农村劳动力、带动农户、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2、加工、出口奖励。对收购本地农产品加工量达万吨以上或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中介服务组织,给予奖励。
四、资金拨付要求
受益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必须等额配套。
五、申报、考核、审批程序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先由业主或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其项目进行考核确认,报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六、专项资金管理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立项审核制、专帐核算制,使用时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方案,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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