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44:01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单位,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卫生局批准,可以承担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一)有职业病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放射医师各1名以上;
(二)有相应的职业性健康检查设备。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每两年向批准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申请复核的,不得再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卫生局负责对本市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条 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职业性健康检查规范。
第六条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必须组织从事有害作业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保证检查所需费用:
(一)从事有毒化学物质作业职工,至少每两年体检一次;其中作业场所有毒化学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至少每年体检一次;
(二)从事有害物理因素作业的职工,至少每两年体检一次;其中高温禁忌症者体检至少每年一次;
(三)从事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作业的职工,至少每两年体检一次,从事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或者其它粉尘作业的职工,至少每三年体检一次。
第七条 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两个月内将体检结果报所在地区、县卫生防疫站和被检单位,并做好统计报告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必须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申请确诊。
第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0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9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关于《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
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行政许可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对《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石政(2003)36号〕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审批原则
建立以“‘中心’组织协调、一次告知、联合会审、规范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机制。
(一)“中心”组织协调:凡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进行认定并首接,向申请人出具盖有“中心”印章的《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认定通知书》。
(二)一次告知: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严禁同一审批环节多次告知,多次补办。
(三)联合会审:“中心”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做好联合咨询、联席会议、联合审查等工作。
(四)规范审批:各审批部门必须依法确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调整、增加审批环节和内容。
(五)统一收费:涉及审批事项的行政性收费,相关部门核定收费金额后,由市收费局窗口统一收取。
(六)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本部门受理事项。
二、联合审批内容
凡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在立项可研(核准、备案)、规划、建设三个阶段分别实施联合审批,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上时间不包括省及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批、行政许可时间和依法需要听证、公告、公示、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前期调查、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等时间)。
(一)立项可研(核准10个工作日、备案1个工作日)联审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申请)、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定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
(二)规划联审阶段(审批、核准30个工作日,备案3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投资计划、建设用地批准、人防工程建设条件审查、绿地规划面积审查、拆迁许可、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统一收费手续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收费管理局、市拆迁办、市人防办等。
(三)建设联审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施工许可、消防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墙改节能手续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建设局、公安石家庄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墙改办、市质监站等。
三、联合审批运行方式
(一)“中心”组织协调: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由“中心”认定并首接后,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答复申请人的咨询、辅导并一次性告知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申报材料及需要修正和补充的材料。然后召集相关联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当场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明确意见。之后组织联合踏勘、召集联席会议、汇总联审意见、起草会签联审会议纪要、督促联审部门按时办结。
(二)联合会审:一般项目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反馈。重大项目由“中心”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审核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窗口录入计算机,即为受理,开始计算审批时间。
(三)集中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投资项目,由“中心”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踏勘,不得分头多次踏勘。
(四)办结移交:联合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在限定时限内移交有关审批结果,并到“中心”销号办结。
四、联合审批工作要求
(一)责任主体:联合审批的责任单位为相关部门,对承诺时限和审批结果负责;
(二)协调联动:相关部门按时参加“中心”召集的联审会议、联合踏勘,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联办事项;部门内部建立科室联动机制,适应联合审批要求。
(三)骨干前移:各部门要将业务骨干派驻“中心”窗口,明确负责人和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联审制度和AB角制度,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窗口审批力量,确保联审质量。
五、联合审批保障机制
(一)“中心”、联审部门要严格执行联合审批操作规程。建立项目跟踪服务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实行全程监控、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进度,协调解决问题。
(二)“中心”配合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主动跟踪联合审批进度,积极受理投资者投诉;对不按规定进行联合审批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中心”督促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由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查处。
(四)“中心”建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一月一通报制度,对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五)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效能绩效考核和行风评议范围,严格奖惩。
(六)凡属石家庄市级权限范围内,须由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均适用本办法。
(七)本试行办法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试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5年6月29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