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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办金饰品消费税征管办法培训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42:00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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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办金饰品消费税征管办法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办金饰品消费税征管办法培训班的通知
1994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藏不发):
国务院已决定将金饰品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总局据此制定了金饰品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鉴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是个新课题,有许多复杂问题需要慎重地妥善加以处理,总局决定分片举办培训班,进行专项培训,并布置有关工作。除此之外,培训期间还将分析各地贯彻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压缩消费税欠税的进展情况,讲解改进后的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调查工作程序及其考评办法,并培训讨论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地点及区域划分:
1.湖北省培训班,参加地区为东北、中南、西北大区。
2.厦门市培训班,参加地区为华北、华东、西南大区。
二、培训时间
1.湖北培训班于11月25日报到,11月26日至30日开课。
2.厦门市培训班于12月2日报到,12月3日至7日开课。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主管消费税业务的处长和消费税业务具体经办人员各一名,名额有限,不得超员。
四、几点要求
1.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调查工作考评办法在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期间已发给各地,其他培训资料将陆续发给你们。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根据有关培训资料,按照总局的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以书面形式带到培训班上。
2.请参加培训人员将本地区消费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消费税政策在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解决意见以及本地区消费税的税源,1—10月份的收入,欠税以及会后压缩欠税的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带到培训班上。
3.参加培训人员的交通、食宿费按出差办理。请参加培训的地区事先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以及到达武汉、厦门的时间、所乘航班、车次告知湖北省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以便安排接站。联系人及电话: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消费税处:魏汉明、辛艳兰。联系电话:
027 7821027—3905或783092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陆军、洪健。联系电话:
0592 2021825
需要由湖北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订返程票的地区,请事先与湖北省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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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2010]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中办发[2009]40号)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落实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工作,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和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投资管理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有利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地保护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公民和法人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的有关要求和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推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
二、抓紧开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公示试点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制定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计划,开展了公示试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示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负责单位,确定公示原则,提出进度要求,尽快开展公示试点,并在总结经验后不断扩大公示范围。
选择公示试点项目时,应当优先选择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或者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投资规模较大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选择公示试点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审查,不应公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不应公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项目,公开的项目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规范开展公示工作,充分运用公示成果
进行公示试点时,凡尚未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都可以进行公示。为了保证公示效果,及时了解和充分吸收社会意见,可以重点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或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项目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目标及功能,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审批单位及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可以在有关政府网站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示公告。
公示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整理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在原公示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要将主要意见和建议及时告知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并要求他们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和采纳。涉及环保、土地、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应同时告知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在进行有关管理工作时参考。征求意见后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提出意见者进行反馈。
在公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说明对公示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委托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评议。
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评估机构的评议情况,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公示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在批复公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在原公示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四、制定公示办法,加强指导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本部门、本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工作提出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搞好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分工,做好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对项目公示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敏锐发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总结公示试点经验,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积极有序地全面推开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债券、股票管理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债券、股票管理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正确运用债券、股票的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避免盲目性,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特对企业债券、股票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债券是企业发行的有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享有债券规定的按期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权利,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享有股份企业章程规定的领取股息、参与分红、参加或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和倒闭的风险。
二、企业用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其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的宏观决策和经济建设方针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并符合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原则。国营企业可以发行债券,股份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发行股票,企业在发展横向经济联
合中,可将自有资金合资入股。债券、股票的发行对象限于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在这些部门工作的干部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参与分红。集资应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行摊派。非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经营信贷业务。
三、发行债券、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债券、股票筹集的资金可用于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同时,要统筹安排好项目投产后按规定应当筹集的自有流动资金。
四、新建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发行债券的企业,债券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或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以同额资产作担保。
五、参与投资的资金来源,事业单位只能使用本单位节余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企业单位只能使用本单位有权自行支配的闲置自有资金,不得运用流动资金和应补充流动资金的自有资金,不得挪用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应上交的税利。
六、企业发行的股票应当记名,不能退股。股票和债券可以通过代理发行的的金融机构办理过户转让,也可以作为向专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七、股票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计发股息、红利:
(1)只分红,不付股息。企业依据盈利情况,在保证依法纳税、提留专项基金的条件下,另提分红基金,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八。
(2)股息与分红并存。企业按约定利率每年从成本中支付股息,并视盈亏情况决定分红或者不分红。单位集体股的股息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单位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股的股息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个人储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票面额的百分之十? 濉? 八、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单位在银行定期存款和居民在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同期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债券利息按银行利率计付的部分,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超过银行利率的部分,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
九、企业发行债券、股票集资的规模,由各市、地、州人民银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承受能力于年初提出年度计划,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银行;省人民银行综合平衡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市、地、州掌握。
企业发行债券、股票集资,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应事前递交申请书及集资章程、具体办法和经济效率预测资料,交验县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批准开业的证书、主管部门同意集资的文件、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集资项目的自有资金验资证
明;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还要同时交验法定审批机关准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经当地人民银行 (没有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经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县支行)审核签注意见后上报,由市、地、州人民银行在省人民银行核准下达的规模计划内逐笔审批,并报省人民银行备案。
十、人民银行对未经批准的集资,有权检查制止,并责令其退还所集资金;对拒不执行的,可通知企业的开户行予以信贷制裁。开户行对集资企业所筹集资金的使用和投资单位投入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应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应退回原资金渠道,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应拒绝
办理结算。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执行关于集资入股分红、计息,均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今后国务院有新的规定,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98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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