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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设立公司制企业审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58:22  浏览:8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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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设立公司制企业审批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设立公司制企业审批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规范我省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和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公司制企业,都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设立公司制企业,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
四、确需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除国家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外,一般不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确需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是情况特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或改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省经贸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规模、影响较大的,以及有特殊
需要的,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由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
2.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公司章程(草案);
5.其他有关文件。
五、设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进行设立审批,只需由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
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省经贸委审批;有特殊需要的,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申请报告可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出,也可由主要发起人或公司筹备组提出。
2.发起人协议书及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公司章程(草案)。
5.地州市政府(行署)或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一般限于国有企业改制或改组设立的)。
6.其他有关文件。
七、设立公司的审批事项主要包括:
1.对公司的设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意见;
2.出资形式和股本总额(或股份总数);
3.股权结构(设置国有股的要同时报财政部门审批);
4.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八、审批机关接到设立公司的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暂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尽可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00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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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等


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经报请国务院批准,2008年在稻谷、小麦主产区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2008年生产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其中,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由70元提高到75元;中晚籼稻由72元提高到76元;粳稻由75元提高到79元;白小麦由72元提高到75元;红小麦由69元提高到70元;混合麦由69元提高到7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八年二月八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建字[2008]120号


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回收、拆解行为,我部组织制订的国家标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以下简称《拆解规范》),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切实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拆解规范》结合我国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实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场地、设备、人员、拆解作业程序,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注重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拆解规范》的发布实施对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升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拆解规范》宣传工作,通过专题培训、新闻宣传等方式,使政府部门、企业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拆解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其内容和特点,为顺利实施标准奠定基础。
  二、积极引导企业执行标准。《拆解规范》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有关要求、作业程序等内容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对涉及安全、环保的有关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对其他推荐性条款,鼓励企业自愿采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增加投入,提升企业管理、设施和技术水平,以尽快适应执行标准的要求。
  三、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拆解规范》实施以后,所有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及其有关回收拆解作业都应达到其规定的强制条款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拆解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强制条款要求,或者不按强制条款规定作业的企业要责令改正,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拆解规范》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秩序,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和改造,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发展。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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