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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5:29:20  浏览:9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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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省人大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大家认为,今年以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就全省来看,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特别是煤矿系统发生的几起特
大恶性事故,给人民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单位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法制观念不强,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认真落实,违章作业比较严重,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查处不够认真严肃。为了迅速扭转我省安全生产
的被动局面,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整治,特作以下决定:
一、各级领导、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劳动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安全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的观念,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从改革、发展
、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把安全生产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大力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坚决纠正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坚决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形式主义。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生产第一
线,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严肃查处责任事故。对已经发生的重大死亡事故,要逐件查明案情,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并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司法机关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坚决克服当前存在的有法不
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纠正掩盖事故性质和责任,久拖不决、不了了之的现象。对在重大事故中犯有严重官僚主义以及玩忽职守的领导干部和事故责任者,必须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不得姑息纵容。
三、进一步查明事故隐患,切实做好整治工作。隐患整治和对危险源的监控,是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体现。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列入重点隐患的项目,全省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企业都要把隐患整治和对危险源的监控当作安
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实行分级负责,限期治理,一抓到底。凡已查明有隐患因整治不力而酿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每个工作人员和每个职工的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要全面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要加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力度,通
过严格的监督检查,把责任制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岗位,落实到每个责任人。
五、第四季度和春节前后是事故的多发季节,省政府要迅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尤其是对事故多发的地区、行业、企业要重点检查,边查边改,防患于未然。同时,要狠抓职工技术培训,积极采用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要充实安全生产人员和必要的监督检
查手段,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19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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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国际商业美术设计师协会国际商业美术设计师证书注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批准国际商业美术设计师协会国际商业美术设计师证书注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
18号)规定,我部对国际商业美术设计师协会(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t Designer Association,缩写为ICADA)的国际商业美术设计师证书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t Designer Certificate,缩写为ICAD)进
行了审核,批准该证书在我部注册登记(注册号为劳引字[2003]001号),允
许国际商业美术设计师协会与其中方合作单位在华开展考试和发证活动,所颁
发的ICAD证书具有就业准入的法律效力,并纳入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体
系。

二○○三年三月六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
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 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
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 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
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
)、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 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
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
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 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
、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 仓库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 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
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 投资
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
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
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 、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
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
收支。

  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
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 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
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 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进行
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 外证券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
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 及相
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
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 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 的收
支情况。

  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
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 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
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 ,以
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
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 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中国境外开立帐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
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帐户
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帐户余额。

  第十三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
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资 产或者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
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 债及
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
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 查。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
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 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
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
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任何
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第十七条 中国居民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
其分支局可以根据情节给 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

  第十八条 各类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
局或其分支局可以根据情 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
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 其分支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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