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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7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17:16  浏览:9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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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7年修正)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大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地质勘探、矿山设计、建设、开采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乡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村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的矿山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矿山安全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监督员。
矿山安全监督员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发给《矿山安全监督员证》。
矿山较多的乡镇,应当设立矿山安全监督站或者配备专职监督人员,并接受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矿山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专篇。矿山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文件。
第八条 矿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需要修改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涉及安全设施的,必须经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第九条 从事矿山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经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资格审查,取得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或者核验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建设工程的施工。
矿山建设单位不得与未取得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 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并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或者经验收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投入生产。
第十一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编制和实施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逐级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的矿长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资格审查,取得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以及噪声、温度等作业环境条件,矿山企业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机构
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在作业场所和其他安全生产重要地段,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设置矿山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矿山需要闭坑时,矿山企业必须对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编制闭坑设计,提前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闭坑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年度提取和使用情况,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矿山安全监督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进入矿山企业检查安全状况,参加矿山企业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安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矿山安全监督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矿山安全监督员必须认真履行矿山安全监督职责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矿山安全监督员证》;
(二)定期对管辖区内的矿山企业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要求矿山企业或有关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必要时发出《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
(三)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在危险区域内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四)不得与受其监督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有任何直接、间接的利益关系;
(五)不得泄露执行职务时所接触的矿山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发生矿山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作出标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三条 发生轻伤或者一次重伤二人以下的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属于责任事故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按每重伤或急性中毒一人罚款五千元、每死亡一人罚款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最多不超过十万元。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罚款数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罚款数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述规定处理:
(一)矿山建设工程与安全有关的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或者经审查、验收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擅自批准设计或者批准投入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该项批准无效;
(二)擅自修改、变更已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涉及安全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施工的,以及矿山建设单位与未取得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格证书的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矿长未取得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上岗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矿山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矿山企业收到《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后,逾期不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矿山企业作业环境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6号公告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地区”字样。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罚款数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罚款数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矿长未取得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上岗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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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家庭教育防线 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闵涛


  未成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世界各国都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越来越受到全世界的关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也随之愈加为人民所重视。因为未成年人犯罪产生有其复杂的综合因素,包括未成年人所处的身心发育特殊阶段和家庭环境,社会发展状况等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已成为一项亟待高度重视而又需长久进行的社会系统工种。
  避免少年犯罪,挽救失足孩子的重点是家庭。和睦的家庭、健全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做父母的一定要负起责任,负起家庭的责任,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负起社会的责任,切不要因自身的喜怒哀乐或利益得失而将自己所谓的幸福凌驾于下一代的痛苦之上。
  从我们审理少年犯案件分析,少年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有以下原因:

一、 单亲或离异家庭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由于单亲或离异家庭中的孩子缺少正常的父母之爱,而且在性格形成上容易产生烦躁、冷漠、孤僻、自卑等不良倾向。甚至父母双亡,2006年3月14日至3月23日间,被告人王翔窜至北安市铁南区居民杨玉芝家、冯玉英家、钱翠萍家共实施盗窃6起,其中,2起系未遂。盗窃大棉袄一件、裤子三条、纸壳150斤、旧书、小食品、夹克衫一件、水洗裤一条、衬衣一件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21元。
  本院了解到,被告人王翔从小父母去逝,其与养父母一起生活,小学三年便缀学,养父母离异后,开始流浪。2006年1月23日因盗窃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流窜至北安市,在半个月的时间内,实施盗窃多起犯罪。犯罪后,本人悔罪。
  像这样的家庭,子女缺少家长在思想上,行为上的关心、教育和指导,削弱了家庭教育的职能,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再加上残缺的家庭对孩子管教上的力不从心,有的放任自流,有的听之任之,极易使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二、文化教育低及法律意识淡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首要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文化层次低和无业者较多。一些因家庭条件限制或学习成绩不佳而辍学的未成年人,退学后不能很快就业,没有固定收入,经济困难,精神空虚,无处寄托,常常与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一旦时机成熟,便会走上犯罪道路。
  从某种意义来说,中、小学教育存在问题,特别是重智育,轻德育,法制教育薄弱等问题,可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一是有极个别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也有个别学校违反教育法规,将有污点的学生哄出校门,推向社会不管了。二是有的教师对待成绩较差的学生,缺乏责任心。甚至采取歧视态度,对特殊家庭的子女未及时给予关怀和理解,使他们受伤的心灵未能及时得到抚慰,结果导致自暴自弃,荒废学业,滑进犯罪的泥潭。
十七岁的少年犯张某仅有小学文化。3岁时父母离异。母亲只身一人抛开一切去了南方。父亲患精神疾病死于街头。张某只好与姥姥、姥爷一同生活。8岁那年,年迈的姥爷患重病。为了治病,姥姥一家卖了仅有房屋。后来,张某的姥爷不治而逝,为了生活,早已辍学了张某与姥姥一起靠为他人清理冰池和拣垃圾为生。张某十二岁那年,姥姥带他到外地的姨家串门。张某的姨、舅们竟当着他的面反对张某的姥姥“管”张,还指着张某的鼻子说——你这样死了算了……第二天,张某吞下了数十片安定片,幸被在医院工作的邻居发现,才免一死。而后,张某便独自流浪街头,后被人利用,帮人干活供吃供住,直至帮人打架,“无知”地走上犯罪道路。

三、“棍棒教育”与家庭虐待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棍棒出孝子”是封建传统的衣钵,可一些家长却视其为“法宝”,依然照搬不误。有的家庭教育方式粗暴,甚至打骂体罚,使父母对孩子的爱变成了对孩子的恨,极易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对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极为不利,往往会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爆发出来。四是有的家庭放任不管,家长对孩子只养不教,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不良所为视而不见,忽视和孩子心灵上的沟通与交流。
  十五岁的少年犯王某的家庭是六名同案犯当中唯一健全的家庭,经济条件也较好。可王某的父亲信奉棍棒出孝子的信条,一次棍棒交加后,竟将王某的肋骨打断了两根。从此,王某只要一见父亲脸色不高兴,就吓得直哆嗦。后来,小学毕业就辍学在家的王某因害怕父亲便经常泡在游戏厅或网吧里不回家,直至与其他案犯相识,参与抢劫至案发。
  而十八岁的少年犯刘某几乎具备了所有少年犯特征。仅有小学文化的他,从小父母离异后,随患有残疾的母亲一直生活。后来,母亲再嫁,可继父却视刘为累赘,经常找茬打骂刘某,使其在十三岁时便辍学,离家出走,直至走上犯道路。

四、家庭及学校教育的“空档期”不容忽视

  所谓“空档期”,就是指小学四、五年级至初中三年级间,还有高中不上学了。由于此期间,随着家长对孩子自立能力的逐步认可,家庭管理,特别是又接又送的亲情管理逐渐淡化。于是终于摆脱了家长束缚的孩子们顿感轻松无比,放学多玩一会儿再回家的事时有发生,有的干脆就向家长们撒谎……特别是上了初中三年级时,学习成绩不好的孩子的家长也放弃了对学习教育,只想不惹事就行,此时的孩子们正处在青春发育期,不仅与家长老师沟通少,而且好奇心大,自我约束能力差,于是网吧、游戏厅等游乐场所便成了这些疏于管教的孩子们的常去之处……

五、极不规范的网吧和游戏厅等成了少年犯罪的温床

  未成年人犯有不正常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者居多。他们中有的经常夜不归宿,甚至几天不回家,还有脱离家庭管理的现象。形成一种玩在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吃在饭店,洗睡在浴池的生活模式。这种不正常的消费行为,使他们手里一旦无钱,极易产生违法犯罪的邪念在调查中,个别网吧、游戏厅等场所竞成了少年犯走上犯罪道路的温床。通过对多起少年触犯法律案件的调查,我们惊奇地发现,多达90%的少年违法当事人均在网吧、游戏厅等地相识或沉迷于此,特别是前述的少年犯团伙抢劫案中的6名少年犯,不仅相识,沉迷于网吧,而且网络已成了他们“有分有合”的联络工具。
网吧偷手机的孙星、刘宇;学校学生经常发生手机被偷。
  此外,当今一些视频媒体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武打、暴力、枪战甚至色情等影视作品的泛滥,无时不充斥着孩子们的耳目。特别是随着“文化商业化”的不断加深,有关孩子们的影视作品的“欠收”,甚至“绝产”更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财发﹝2008﹞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社团,有关交通企业:
为适应交通事业发展,加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建设,部制定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加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交人劳发〔2003〕203号)和《关于加强十一五交通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财发〔2006〕526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人才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
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实施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并逐步完善选拔、培养、使用财会人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交通领域培养造就一大批财会人才,形成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持续发展的交通财务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财会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能力,适应财政改革和经济全球化、会计国际化发展趋势,服务行业发展。
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实施的主要任务是:
(一)选拔培养十名左右学术造诣达到国内财会领域先进水平、国内交通财会领域领先水平、在交通财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国内财会界有重要影响的交通财会精英,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一层次,引领交通行业财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选拔培养百名左右学术造诣达到国内交通财会领域先进水平、在交通财会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在国内财会界有一定影响的交通财会顶尖人才,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二层次,引领交通行业各专业领域财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选拔培养千名左右具有系统的财会理论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在地方和大型交通企事业单位财会工作中有重要影响的“复合型”交通财会拔尖人才,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三层次,引领地区、部属单位和重点联系企业交通财会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四)选拔培养万名左右能够全面掌握交通财会业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在本单位财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交通财会业务骨干,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四层次,不断推进交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规范化管理。
二、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交通运输部成立实施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确定人才工程各阶段的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财会精英、财会顶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根据需要可直接推荐并确定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交通会计学会负责。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系统)财会拔尖人才、财会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并向交通运输部推荐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可委托省级交通会计学会负责财会拔尖人才、财会业务骨干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人才选拔的条件
申请参加交通财会人才工程的人选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拔财会精英的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交通财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在学术研究或工作实际中有突出业绩,其学术、业务水平在国内交通财会领域居于领先地位,或在国内财会领域有一定的优势和知名度。
(二)选拔财会顶尖人才的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交通行业主要专业领域内的财会领军人才,具有扎实的财会理论知识、丰富的财务工作(或教学、科研)经验和很强的业务组织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在学术研究或财会工作中有突出业绩。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国家级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三)财会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具有较扎实的财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财务工作(或教学、科研)经验和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四)财会业务骨干的选拔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本单位的财会业务骨干,或具有培养发展潜力的财会人员。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省厅、大型企业集团、部属海事、救捞、船级社和长航系统单位及以上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四、人才选拔的程序
交通财会人才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选拔。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推荐。
具备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区省级交通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推荐。
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具备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报经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一级单位财务、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交通运输部推荐。
具备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负责向单位所在地区省级交通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推荐。
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具备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同意后,负责向单位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推荐。
(二)资格审查。
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根据需要,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可直接确定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初步入围人选。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单位内部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
(三)组织考试。
财会业务骨干的初步入围人选应当参加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财会专业技术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制定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财会业务骨干初步入围人选的考试和阅卷。
根据需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高层次财会人员培训基地、中国交通会计学会或省级交通会计学会,依据考试大纲组织对财会业务骨干初步入围人选的考前培训。
(四)确定人选。
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人选由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评审通过并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交通运输部人事主管部门备案。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人选,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或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评审通过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批准后,分别报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和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财会精英由交通运输部颁发证书;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颁发证书;财会业务骨干按隶属关系分别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或部直属单位颁发证书。
(五)公布名单。
入选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的财会人员名单,将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层次财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根据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使用方案。其中,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培养使用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负责;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培养使用工作由省级交通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培养使用工作,由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及人才所在基层单位共同负责。交通财会人才培养使用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建立人才培养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可通过安排专项资金等多种途径,对人才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以及进入高层次财会培训基地接受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等方面予以资助和鼓励。
(二)建立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制度。组织或推荐交通财会人才到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流、考察,重点支持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借鉴发达国家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投融资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交通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建立人才培养的国内研修制度。各级人事、科教主管部门应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纳入所在单位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并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各级交通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应为人才到国家会计学院、有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学习进修以及高层次财会培训班参加学习创造条件。
1.重点安排财会精英到国家会计学院进行研修。
2.重点安排财会业务骨干到有关高等学校进行研修。
3.有针对性地安排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参加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的高层次财会理论与实务培训班或研讨班进行学习。
4.有针对性地安排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参加有关交通会计学会组织的现代财会理论与实务培训班。
各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财会人才培养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人才使用的激励机制。各级交通人事主管部门要重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相关人员的培养使用,对具备条件的人才作为后备干部,重点加以培养、提拔使用。财会精英人才由部聘为财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引领行业财会工作改革、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
(五)积极支持财会人才参加交通财会科研活动。交通财会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财会人才参加有关财会理论与实务研究工作,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科研项目。安排财会精英承担或参与部级财会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承担或参与不同层级的交通财会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
(六)将“十百千万”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建设纳入交通运输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建设之中,选拔培养的交通财会精英,作为候选人选向“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推荐;选拔培养的交通财会顶尖人才,作为候选人选向“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推荐。
(七)加大对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的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交通财会人才参加高层次财会学术组织,支持他们参加有关的财会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他们在本专业领域的知名度;应积极推荐本单位财会人才参加国家、交通运输部以及有影响的社会组织设立的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并加大对他们突出业绩的宣传力度,逐步形成“比、学、赶、帮、超”的人才竞争环境和氛围。
六、人才的管理
(一)建立交通财会人才信息库。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队伍信息库按人才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人才信息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管理,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培养、使用提供基础信息支撑。
(二)联系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各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应保持与人才的经常性联系,通过电子档案或其他有效方式随时了解交通财会人才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三)考核管理。
各层次交通财会人才应在培养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财会业务学习。其中,财会精英、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应参加由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理论研讨或财会业务培训;财会业务骨干应参加由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业务培训。
1.财会精英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公开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培养周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2.财会顶尖人才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公开发表一篇有较大影响的专业论文;培养周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3.财会拔尖人才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发表一篇专业论文;培养周期内至少参与完成一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4.财会业务骨干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工作体会、工作经验总结等书面报告,并报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业务骨干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安排出国进行考察的交通财会人才,应在回国后提交考察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周期调整。
1.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按照四年为一个周期对交通财会人才进行滚动培养和管理。
2.在培养周期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其交通财会人才资格;提供虚假人才信息电子档案,经批评后仍未改正的,取消其交通财会人才资格;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并提供相应的工作体会、专业论文、学术论文、没有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的,取消下一周期交通财会人才选拔的资格。
3.在培养周期结束时,根据本周期内交通财会人才综合表现,择优推荐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人才进入下一周期更高层次进行培养。



文档附件: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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