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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1:21  浏览:9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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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机电部


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1991年10月9日,机电部

为加强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的计划管理、制订、 修订、审查、复核、报批、出版发行、 复审和修改等工作的主要程序及要求应按本细则执行。

—、标准的计划
1.标准计划项目的提出依据
(1)机械工业标准制订、修订规划及有关行业的标准体系表中所列项目;
(2)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配套项目急需的标准项目;
(3)生产发展与技术进步需要新增的标准项目;
(4)机械工业有关科研、开发成果需纳入标准的项目;
(5)经复审后需修订的标准项目。
2.标准计划项目的列项原则
(1)通用性、综合性、基础性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以及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通用技术条件,一般应列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
(2)机械工业产品标准及其有关的方法标准,一般应列为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3)引进技术转化或自行研究开发,不宜对外公开的标准,以及产品质量分等标准,一般应列为行业内部标准计划项目。
3.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划分原则
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的划分, 按《机械电子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和推荐性划分原则》和《关于清理整顿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补充要求》执行。行业内部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
4.标准计划的编制程序及要求
(1)凡需列入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其编制程序和要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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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份数 │
│ 报表名称 │报送时间 │ 填报单位 │ 受理单位 ┝━━┯━━┯━━━┥
│ │ │ │ │国标│行标│行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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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项目│8月20日前 │标准项目负 │专业标准化技│ 3 │ 3 │ 3 │
│ 任务书 │ │责起草单位 │术归口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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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计划│9月10日前 │部行业司院 │部科技司 │ 2 │ 1 │ 1 │
│ 项目调整┝━━━━━┿━━━━━━┿━━━━━━┿━━┿━━┿━━━┥
│ 申请表 │8月底前 │专业标准化 │部行业司(院)│ 2 │ 2 │ 2 │
│ │ │技术归口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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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制订│8月底前 │专业标准化 │部行业司(院)│ 2 │ 1 │ 2 │
│ 修订计划│ │技术归口单位│ │ │ │ │
│ 项目表 ┝━━━━━┿━━━━━━┿━━━━━━┿━━┿━━┿━━━┥
│ (建议) │9月10日前 │部行业司(院)│部科技司 │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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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标准│9月底前 │部科技司(院)│国家技术监督│ 1 │ │ │
│ 制订修订│ │ │局 │ │ │ │
│ 计划项目│ │ │ │ │ │ │
│ 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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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归口单位)系指专业归口研究所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
(2)每年7月,由部科技司提出编制下年度标准制订、 修订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通知各行业司(院)、各归口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简称地方主管局)。
(3)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简称起草单位)于每年8月20日前, 将“标准项目任务书”报送归口单位,报送份数见表1。起草单位一般由归口单位负责落实,并向部行业司(院)提出建议。
(4)归口单位根据起草单位填报的“标准项目任务书”,经分析、研究、汇总后,提出本专业下年度“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于每年8月底前,按表1规定的份数上报部行业司(院)。
(5)部各行业司(院)将归口单位上报的标准计划项目汇总、审核、协调后,于每年9月10日前提出本行业下年度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附标准项目任务书,按表1规定的份数报送部科技司。
(6)根据部各行业司(院)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建议表,由部科技司负责(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协助)对上报的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 审查、协调,于9月底前提出机械工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及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表(建议)。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由部科技司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工业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于年初下达,并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式二份。
(7)凡不符合标准计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的标准项目,不能列入下年度正式计划。临时增补的计划外项目,应经部科技司同意后方可下达。
(8)为确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或未经部科技司同意增补的计划外项目, 一律不得办理报批手续。
5.标准计划的协调
(1)归口单位归口范围内的协调工作由归口单位负责。
(2)部行业司(院)归口范围内的协调工作由部行业司(院)负责。
(3)部各行业司(院)之间的协调工作由部科技司负责,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协助办理。
(4)本部与其他部(委、局)之间的归口协调工作,由部科技司报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协调。
(5)标准计划执行中如有问题,起草单位应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有关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6.标准计划的调整
(1)在执行标准计划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况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①确属急需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内部标准项目, 可以增补;
②确属特殊情况,对标准计划项目及内容非进行调整不可的。
③确属不宜制定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的项目, 应予调整或撤消。
(2)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
①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按表1时间要求填写“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归口单位和部行业司(院)审核后, 报部科技司审批。
②当调整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仍应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7.标准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1)起草单位应将上级下达的标准计划项目列入本单位科技工作计划,并作为年度计划项目检查、考核。
(2)归口单位承担的标准计划项目,由部行业司(院)负责检查、考核;地方有关单位承担的标准计划项目, 由地方主管局会同归口单位负责检查、考核;部行业司(院)负责的标准制订、 修订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由部科技司负责检查、考核,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协助办理。
(3)每年11月15曰前,各归口单位将当年完成的标准报批文件报部各行业司(院),作为考核归口单位当年完成标准计划的依据。每年12 月底前,部各行业司(院)将标准报批文件送到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作为部考核各行业司(院)当年完成标准计划的依据。每年1月底前,部科技司将上年度国家标准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二、标准的制订、修订
1.起草工作的组织
(1)标准计划项目下达后,一般可由起草单位会同主要参加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简称工作组),承担标准的制订、制订工作。
(2)工作组应在起草单位领导下,研究具体工作内容及分工,由工作组组长(一般由主要起草人承担)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3)为保持起草工作的连续性,工作组成员一般不得中途变动。若确有原因必须变动时,应征得起草单位的同意。
(4)当该项标准批准、发布后,工作组方可撤消。
2.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
(1)起草单位应按下达的计划项目要求和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2)起草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生产、使用和科研情况。研究分析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还应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
(3)标准草案的编写应符合GBI 《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有关要求。
(4)在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应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①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 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②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 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确定依据(包括试验、实测、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时,应列出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③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 预期的经济效果(也可另列附件)。
④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包括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和名称,采用程度等),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⑤本标准性质(强制性或推荐性)的建议。
⑥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有关基础通用标准的协调性。
⑦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⑧贯彻标准措施建议(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过渡办法等)。
⑨代替、修改或废除现行标准的建议。
⑩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如所制订、 修订的标准是否满足用户要求以及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参考资料的自录等。
3.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
(1)标准征求重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经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发送标委会成员或有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 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45天。
(2)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外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 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3)征求意见中,对有争议的实质性问题,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 若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或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提出标准征求意见二稿,重新征求意见。
(4)起草单位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提出标准送审稿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4.审查标准送审稿,提出标准报批稿
(1)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经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提出审查申请(包括审查方式、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人员名单的建议), 经归口单位审核,并经部行业司(院)或行业司(院)委托的单位同意后组织审查。
(2)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由专业归口研究所或标委会负责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使用、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的代表和有关专家进行。 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一般不少于四分之一。
(3)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时, 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其余项目的会审和函审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会议审查的程序及要求:
1)会议审查时,归口单位应在会议前30天,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由起草单位提供), 提交给参加审查会的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 并抄送部有关行业司(院)和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2)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 重新组织审查。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3)在会议中未取得一致的分歧意见,应在会议纪要中说明。对重要问题,应在会后协商或仲裁,并将协商、 仲裁结果函告参加审查会的单位和个人。
4)经会议审查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归口单位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以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细则第2.2.4条中②~⑩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②函审的程序及要求:
1)归口单位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和“标准送审稿函审表”提交给有关生产、使用、科研、设计、检验、 大专院校和有关专家进行函审,并抄送部有关行业司(院)和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2)应邀函审的单位和专家应认真填写函审表,在限定时间内(一般为45天)返回函审意见。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按赞成票计; 逾期不回函者,按弃权处理。
3)起草单位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写出“函审结论”。
4)函审时,必须有回函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如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则应重新函审或改为会审。再次函审时,应重新写出函审结论。
③经函审或会议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 由起草单位整理并提出标准报批稿和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填写“标准报批签署单”, 按归口单位要求的文件份数上报归口单位。 函审的国家标准应同时附标准送审稿的所有函审表。

三、标准的复核、审批、发布
1.标准的复核
(1)归口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各项指标、编写质量及其附件进行全面复核。经复核后的标准报批文件应符合下述要求:
①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②符合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③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④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⑤技术内容正确无误,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⑥标准性质建议适当;
⑦标准编写格式与表达方法符合GBI《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⑧标准报批文件齐全,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归口单位在标准报批签署单中写出复核结论并盖章后。按表2规定的标准报批文件份数报部有关行业司(院)。
(2)部各行业司(院)应审核标准的技术水平是否符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是否与有关标准协调一致, 是否符合现行方计、政策、法规。如上报文件符合要求, 经技术负责人在标准报批签署单中签署审核意见后,按表2规定的标准报批文件份数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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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份数 │
│ │ 标准报批文件名称 ┝━━━━┯━━━━┯━━━━━━┥
│号│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内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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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报公文 │ 1(1)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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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报批签署单 │ 3(2) │ 3(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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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报批稿 │ 6(5) │ 5(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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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 4(3) │ 3(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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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 4(3) │ 2(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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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 4(3) │ 3(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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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 2(2) │ 1(1) │ │
│ │(复制件)和译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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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版用墨线图的照片 │ 1(1)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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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标准送审稿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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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括号内的份数为行业司(院)送机械标准化所的份数。
2.上报公文中应附上报标准的计划编号和名称清单。
3.对函审的国家标准,应同时上报全部“函审单”一份。

(3)部委托机械标准化研究所主要对标准的协调情况以及标准的编写质量进行复核,办理标准的报批手续。
在复核中,若发现下述情形之一者, 则将标准报批文件逐级退回原承办单位修改补全。
①标准报批文件份数和种类不齐全者;
②有关签署手续和内容填写不全者;
③标准报批搞中引用标准不正确,与有关标准不协调者;
④标准报批稿不符合出版文稿要求(如文字、图、 表和公式等模糊不清;通篇格式不符合要求;术语、文字不规范而修改工作量大; 墨线图和照片不符合制版要求等)者;
⑤其他标准报批文件不符合要求者。
2.标准的编号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标准批准年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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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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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标准批准年号
│ ┕━━━ 标准顺序号
┕━━标准代号(见本细则3.2.3条)
(2)国家标准按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号,行业标准委托机械标准化研究所按规定统一编号,行业内部标准委托部行业司按规定编号。
(3)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强制性机械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的代号为JB, 推荐性机械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的代号为JB/T。
3.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1)国家标准按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2)行业标准由机械标准化所按规定编号后,代部拟文。属基础、通用方面的,由部科技司领导代部审批; 属产品方面的由部行业司领导代部审批,均以部文发布。发布公文主送归口单位,抄送部有关行业司(院)、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和有关出版单位,并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3)行业内部标准由部各行业司按规定编号并拟文,科技司会签后,由行业司领导代部审批,以部文发布。 发布公文抄送部科技司和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4)凡办理报批、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均应为列入计划的标准项目。国家标准计划外项目应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意, 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计划外项目应经部科技司同意方可办理报批发布手续。
(5)标准发布后,由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和《机械工业标准化》上刊登。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编辑出版《机械工业标准目录》。
(6)在行业标准发布后30天内,委托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四、标准的出版和发行
(1)国家标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2)行业标准由机械标准化研究所或受部委托的单位出版发行。行业内部标准由部指定单位出版发行,标准文本的封面应加印“(内部发行)”字样。
(3)行业标准出版后,标准文本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一式五份,送归口单位一式十份。

五、标准的复审
(1)标准实施后,应有计划地对其是否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2)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归口单位负责组织,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查审或函审。复审的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本细则2.4.2和2.4.3条的规定。
(3)标准复审后,复审结果分为确认、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况。
①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 经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其编号不改变。
②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修改的标准, 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程序按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进行。 同级标准修订后,其顺序号一般不变,仅改变年号。
③已无存在必要或已被其他标准所代替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4)经复审后需确认或废止的标准,由归口单位写出复审报告,并列出确认或废止标准清单(内容包括: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确认或废止建议),按表3规定的文件份数上报部行业司(院)。部行业司(院)审核同意后,按表3括号内规定的文件份数送机械标准化所。机械标准化所对确认或废止标准报批文件复核后,代部拟文,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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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确认或废止标准 │ 份数 │
│ │ ┝━━━━┯━━━━┯━━━━━━┥
│号│ 报批文件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内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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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报公文 │ 1(1) │ 1(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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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复审报告 │ 6(5) │ 4(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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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确认或废止标准清单 │ 6(5) │ 4(3)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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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的份数为行业司送机械标准化所的份数。
(5)确认或废止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①需确认或废止的国家标准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机械标准化所负责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和《机械工业标准化》上刊登。
②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标准,属基础、 通用方面的报送部科技司领导待部审批;属产品方面的报送部有关行业司领导待部审批,均由部文发布。发布公文主送归口单位,抄送部有关行业司(院)和机械标准化所, 并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机械标准化所负责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和《机械工业标准化》上刊登。
③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内部标准,由部各行业司拟部文发布, 发布公文抄送部科技司和机械标准化所。 机械标准化所负责在《机械工业通报》中刊登。
(6)经确认的标准再版时,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面写明“××××年确认有效”的字样。

六、标准的修改
(1)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和充实,在不降低标准的技术水平和不影响产品互换性能的前提下, 对标准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包括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生产和使用需要, 可对标准中局部不适当之处进行个别的少量的修改(包括补充)。
(2)修改标准时,应经归口单位审查同意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审查的结论和依据等),并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 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标准修改报批文件份数见表4。
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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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份数 │
│ │ 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名称 ┝━━━━┯━━━━┯━━━━━━┥
│号│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内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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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报公文 │ 1(1) │ 1(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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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纪要 │ 6(5) │ 4(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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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准修改申请单 │ 6(5) │ 4(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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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修改用墨线图及照片 │ 1(1) │ 1(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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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的份数为行业司(院)送机械标准化所的份数。
(3)国家标准的修改,以部科技司文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机械标准化所负责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上刊登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
(4)行业标准的修改,属基础、通用方面的报送部科技司审批;属产品方面的报送部有关行业司审批,均采用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形式发布,机械标准化所负责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和《机械工业标准化》上刊登。
(5)行业内部标准的修改,由部各行业司审批,采用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形式发布。
(6)当标准文本中出现属于誉写、打印、出版之类的错误而需要更正时,由归口单位填写“标准内容勘误表”一式二份, 直接报机械标准化所办理更正手续。更正的内容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上公布。 如更正图形时,应同时附上更正后的墨线图(或照片)一份。

七、附则
(1)本细则的解释,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机械工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细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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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来源,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规费,是指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向有机动车(含拖拉机、畜力车,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客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非农用地交通建设附加费组成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
金以及其他有关专项收费。
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决定征收或者不征收交通规费。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落籍的机动车和调驻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外籍机动车,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征收机构和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征收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论应当加强对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论的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通规费征收的范围、标准、时间和办法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机构和地(市)、县交通规费征收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一)车辆购置附加费、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和本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交通规费由自治区征收机构负责;
(二)拖拉机、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畜力车的公路养路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非农用地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由地(市)、县征收机构负责。
第七条 交通规费的征收、免征、减征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车主缴纳交通规费的时间为:
(一)车辆购置附加费和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必须自购买机动车之日起60日内缴清;
(二)每月月底前必须缴清次月的公路养路费、客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
(三)摩托车一次性缴清全年公路养路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的,缴费时间不得超过当年的1月15日;
(四)前三项规定外的其他交通规费的缴费时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按照规定免征、按费额减半征收和新增(不含转籍)的机动车外,其他机动车可以实行年度包干缴纳公路养路费、客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办法。
实行年度包干缴费的机动车,车主应当与征收机构按征费月数或者总吨位数、总座位数的比例签订包干缴费协议。除按规定报经批准外,每年包干缴费月数或者总吨位数、总座位分别不得低于十个月或者85%。
不实行年度包干缴费的机动车,车主应当按月足额缴清交通规费。
第十条 除免征和实行年度包干缴费的机动车外,其他机动车需停驶的,可申请停征交通规费,但每年停征交通规费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3个月的,必须按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需停驶的机动车,车主应当自机动车停驶的上一月底前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到车籍地征收机构交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证件和交通规费(免)标志,结清交通规费后方可办理停征手续。停征交通规费的机动车需重新启用的,车主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缴纳交通规费手续。
第十一条 需办理免征和减征交通规费手续的机动车,车主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车籍地征收机构申请办理免征或者减征手续。
第十二条 对超过免征、减征、停征交通规费规定期限不续办有关手续的,按照应征交通规费的机动车处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征费的吨位数和座位数的核定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悬挂或者粘贴、携带交通规费缴(免)标志,持征收机构核发的交通规费缴(免)证行驶公路。
征收机构核发交通规费(免)标志和证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每年由车籍地征收机构定期对机动车缴纳交通规费的情况进行审验。对经审验合格的机动车,由车籍地征收机构核发《交通规费年审合格证》。
第十六条 征收机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领取车号牌的机动车立户建档和建立交通规费缴(免)台帐。
第十七条 征收机构征收交通规费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交通规费专用收据。

第三章 交通规费征收稽查
第十八条 征收机构可在依法设置的征费稽查站或者车站、码头、货场、停车场、货物和旅客集散地等,对车主缴纳交通规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征收机构应当加强交通规费的源头管理,以跟踪稽查为主,经常对车主缴纳交通规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机构应当与征收机构密切配合,定期互通机动车增减、改装和异动的情况。
车主申请办理机动车入户、过户、转籍、报废、年检等手续,未出示征收机构开具的交通规费专用收据或者其他证明的,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公安、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对拖欠、漏缴、逃缴交通规费的行为,征收机构在查处时可扣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标志;必要的,可扣押机动车。
被扣押证件、标志的,被扣者应当自证件、标志被扣押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征收机构接受处理,并凭征收机构制发的《交通规费暂扣凭证》在有效期内行驶。被征收机构扣押证件、标志的,原证件、标志核发部门或者机构不得补发。在接受处理后,征收机构应当立即将证件、标志退
还被扣者。
被扣押机动车的,被扣者应当自机动车被扣押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征收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确实无法支付交通规费的,征收机构可将扣押的机动车依法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收入冲抵应缴的交通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冲抵后多余的收入应当退还。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制发的标志、持统一制发的稽查证,使用专用的停车示意牌。
征收机构的稽查专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装置专用标志和灯饰。

第四章 交通规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属国家专项基金,必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路费应当用于:
(一)公路的养护和新建工程支出;
(二)公路养护工作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当用于:
(一)公路、桥梁、隧道、监控中心、客货运站场的建设和改造;
(二)车辆更新;
(三)征收管理工作和科研工作经费支出;
(四)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用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桥梁、隧道的建设和用于客货运站场建设、车辆更新以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的,实行有偿使用的办法,收回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本息再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公路运输管理费应当用于:
(一)固定资产购建和客货站场建设投资;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费补助;
(三)征收管理经费;
(四)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管理交通规费。
第二十七条 年度交通规费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
交通规费用于公路基本建设投资和公路养护工作的,其年度支出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路基本建设、公路养护计划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编制,报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下达,并抄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用于抵顶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交通规费,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顶行政经费的交通规费直接存入财政专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计划拨款,监督使用。其他交通规费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不再上缴自治区财政部门。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的事业经费从交通规费中支出的,其年度使用计划由直属机构编制后,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终前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告交通规费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规费的征收和管理需要在各专业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将开设的专户帐号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应当加强交通规费收支的内部管理,并根据强化管理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交通规费的内部收支体制和内部分配比例,提高交通规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征收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交通规费收支的内部财务、审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和财务收支的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规定处理。
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机构补征应缴的费额,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额10%至3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除车辆购置附加费和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以外的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拖欠费额,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拖欠费额10%至30%的罚款;对主动补缴拖欠交通规费的
,全额补征拖欠费额,每逾一日收取拖欠费额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对已办理缴(免)费手续,但行驶未携带缴(免)费凭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处以3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无公路养路费有效凭证行驶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机动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当于该机动车一个月应缴公路养路费费额的滞纳金,当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征收机构不
得再收取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瞒报吨位数、座位数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应缴的交通规费,自瞒报之日起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额30%至10%的罚款。
对涂改、伪造、冒用交通规费缴(免)标志或者罚款收据等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应缴的交通规费,自作出违法行为之日起每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超载行驶公路的机动车,每超载一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补征公路养路费10元,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征收机构对当次运输不得再补征公路养路费和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无牌证行驶的机动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从其购买机动车之日起追缴其全费额交通规费,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二倍的罚款。
对停征交通规费后继续行驶的机动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追缴停征期间全费额交通规费,自办理停征手续之日起每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减征、免征条件又不按照规定缴纳全额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改变使用性质的,责令其补缴应缴的交通规费,并可处以应缴费额20%的罚款;
(二)改变免征条件的,责令其补缴同类型机动车当月全额的交通规费,并可处以应缴费额20%的罚款;
(三)改变减征条件的,责令其补缴应缴交通规费的差额,并可处以差额部分20%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粘贴、携带交通规费缴(免)标志或者证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交通规费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执行公务的征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围攻、谩骂、殴打或者干扰、阻挠征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征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1997年7月7日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交通部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交通部


第一条 为了总结公路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实施到通车运营全过程的经济教训,科学评价建设成果,使公路建设管理步入程序化、规范化、工作方法科学化的轨道,强化全行业宏观管理机制,提高公路建设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是指在公路通车后,经过二、三年的实际运营考核,按系统工程的思想方法,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决策、设计方案、工程施工直至通车运营的全过程各阶段工作的成功与失误,全面对照、总结,并对各阶段工作成果变化的内在联系与促成因果进行追踪的
工作。为不断提高决策、设计、施工管理水平,合理利用建设资金,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全面改进建设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成果的主要文件为“后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管理卡”。
“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概述;
二、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主要指标的变化分析;
三、项目施工实施与设计文件主要内容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四、考核期运营情况及其与决策、设计的预期目标的差别和原因分析;
五、建设项目最终的评价;
六、后评价的结论和建议。
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后评价报告还应包括国内、外咨询(评估)结果、贷款额及其使用情况和偿还能力等。
“后评价报告”的文本格式及其主要内容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建设项目管理卡”的表格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四条 凡属公路(包括独立大桥、隧道)建设的大中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开展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各建设单位应于建设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始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建立起建设项目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各项管理
机制。
第五条 编制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必须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各阶段的正式批准文件为依据,以科学数据为基础,通过科学分析、对比、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管理及通车运营各阶段主要指标及方案、物价、利率、汇率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及其因果关系;对比、分析建设规模、工
程概算、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判别其变化是否科学、合理。
第六条 后评价依据的主要文件包括:立项决策、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成果及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施工阶段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批复、工程竣工报告、验收报告和审计后的工程决算及主要图纸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的主要方法是“对比”、“追踪”。科学的后评价工作,必须与完善的跟踪管理系统相结合,建立、健全“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和若干子系统管理卡,实行计算机统计跟踪管理,推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建立决策、设计、施工、通车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
档案,为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科学的技术经济数据。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考核期制度。根据项目特点,建设项目自验收通车至后评价工作开始的二、三年内进行交通量及运行车速调查,财务核算,检验设计通行能力、经济效益等各项指标的实际水平,为项目最终总结提供运营方面的可靠数据。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由负责该项目的交通厅(局)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研究编制后评价报告,经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主管技术、经济的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自审后,邀集国家有关部门、设计与施工单位和公路管理方面的有关专
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共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要根据审查意见对后评价报告做进一步修改、补充,并报送交通部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最终成果。
上报的后评价报告编就后,由编制单位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公章,报送主管部门一式十五份。报告文本统一采用297mm×210mm(A4)装订、封面采用紫红色,报告及主要附件合并装订。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
××—××公路后评价报告
(编制单位)
一九 年 月
Ⅱ.扉页格式
编制单位 ××××× (盖章)
单位负责人 ××× (盖章)
总工程师 ××× (盖章)
总经济师 ××× (盖章)
总会计师 ××× (盖章)
项目负责人 ××× (职务或职称)
报告主办人 ××× (职务或职称)
参加人员 ××× (职务或职称)
××× (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 ×××××
参加人员 ××× (职务或职称)
××× (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 ×××××
参加人员 ××× (职务或职称)
××× (职务或职称)
Ⅲ.目录
目 录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项目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的情况第三章 建设项目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分析第四章 项目考核期运营情况和评价第五章 效益评价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附件:1.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1)公路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表1-1、表1-2(2)公路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表2(3)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及效益管理卡表32.有关委托、招标、评审、批复等主要复印文件
Ⅳ.内容要求
第一章 概 述
一、建设项目的起终点(位置),项目立项、决策、设计、开工、竣工、通车时间。
二、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等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
四、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如:养路费、能交基金返还、国内贷款、交通部车购费补助、利用外资等)。
五、建设项目后评价的主要结论。
第二章 项目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的情况
一、建设项目各阶段的依据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委托,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完成情况,审查会议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
3.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
4.项目施工图设计情况。
5.项目开工、竣工、验收等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项目实施情况和评价
1.决定施工单位的方式。如用招标方式,应包括招标、投标、中标及签订合同情况。
2.施工单位名称及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内容和实施管理方法。
3.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内容和实施管理方法。
4.建设环境及施工条件等情况。
5.工程实施中的变更损益分析,包括变更原因、施工难易、投资增减、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的影响等情况。
6.施工质量检验、试验情况和结论。
7.施工的计划安排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分析。
8.施工期各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内资、外资数额及其当年利率或汇率)。
9.工程决算与初步设计概算、立项决策估算的比较分析(按单项工程分内资和外资)。
10.工程验收的主要结论。
第三章 建设项目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指标包括:建设规模、标准的内容及主要工程量、建设投资等。
一、分析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及其批复等立项、决策阶段的主要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
二、初步设计与决策阶段相比,主要指标发生的变化及其原因。
三、项目实施结果与施工设计的差别及其原因分析。
四、工程投资节余或超支的原因,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分析。
第四章 项目考核期运营情况和评价
一、项目考核期运营概况
1.项目考核期的时间跨度。
2.考核期运营的交通量、运行车速及车型调查结果。
3.考核期是否达到交通量预测能力。
4.配套及辅助设施的建设是否必要和适宜。
二、考核期的评价
1.是否具备预期的效果。
2.实际交通量与预测交通量的差别及其原因。
3.项目达到预计目标的可能性分析。

第五章 效 益 评 价
一、经济效益评价
参考《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根据实际经济成本和考核期的运营实际效益,重新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并与决策阶段预测的经济效益比较。
二、财务效益评价
1.对于收费公路(独立大桥、隧道)根据财务成本和考核期收费的实际,重新进行项目的财务分析,并与决策阶段预测的财务分析比较。
2.进一步做出收费分析,以落实偿还能力。
3.说明物价上涨、汇率变化对财务效益,工程决算产生的实际影响。
4.项目的运输成本和效益计算中,应将每年的当地价格按换算率折合成基准年的价格。
三、社会效益评价
1.新建公路对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的分析。
2.新建公路对所在地区环境产生影响分析。
3.交通事故的分析。
4.其他社会效益。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根据项目考核期运营实践,从总体上评定项目立项和决策阶段确定的主要指标是否正确。
2.项目建设方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3.项目施工招标、施工监理的经验、教训。
4.建设投资(内资、外资贷款及国家补助)使用是否合理,有何经验教训。
5.预达到项目预期效益的措施。
二、建议
1.对未达到设计通行能力的项目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建议。
2.对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
3.对投资(内资、外资贷款及国家补助)安排及配套资金的合理使用提出具体建议。
4.其他。
Ⅴ.附件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填表说明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也适用于独立大桥及隧道建设项目,其标题改为桥梁建设项目管理卡或隧道建设项目管理卡。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由公路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表1-1、表1-2及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表2和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及效益管理卡表3组成。
表1-1、表1-2和表2应从项目立项开始时就进行填写,工程竣工通车时应编制、填写完毕。
一、公路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
(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在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竣工验收项内。
(二)上报及批准机关、文号填写在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及初步设计项内。
(三)各阶段工作发生的日期及时间按年月日至年月日填写在日期栏内。
(四)各阶段建设规模和主要的技术指标,应分别填写各阶段审查的(或上报的)和批准的各项内容。“上报文件”系指与“批复”相应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是指公路等级(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单位为km。主要技术指标可填写计算行车速度,单位为km/h;路基宽度,单位为m等。
桥梁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是指桥长(包括主桥和引桥),单位为m;两岸接线的公路等级、长度,单位为km。主要技术指标可填写桥面净宽,单位为m;车辆荷载(包括汽车和挂车);通航净空(航道等级);两岸接线路基宽,单位为m等。
隧道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是指隧道长,单位为m;两端接线的公路等级、长度,单位为km。主要的技术指标可填写隧道净宽,单位为m;隧道净空,单位为m;两端接线路基宽,单位为m等。
(五)项目各阶段估算、概算和决算的总投资分别填写在工程总投资栏内,单位为万元。
资金筹措分内资和外资,内资包括养路费、省能交基金返还、国内贷款、交通部车购费补助等;外资包括国外贷款、华侨及港澳同胞集资等。外资折合成人民币分别填入各栏内。
(六)项目各阶段估计或实际使用的四大材料分别按总用量(单位为立方米、t)和总价值(单位为万元)填写。
二、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
(一)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实施各阶段的投资、工程量等工程指标,应按各阶段最终批准的和实际实施的指标进行填写;外资按实际使用的币制折合成人民币填写。
(二)表内项目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减。估算投资因分项较少,可合并填写。
(三)独立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的项目内容可参照有关工程投资估算项目表。
三、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及效益管理卡
(一)基准年交通量指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当年的交通量;考核年交通量指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时至考核年的预测交通量,考核年的实测交通量;预测年交通量指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考核年至该年的预测交通量。
(二)预测交通量的年份按需要划分,直至公路等级的远景设计年限。
(三)考核年实测交通量应进行OD调查,多次观察统计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交通量。
(四)效益评价指标应按《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附件4要求的评价指标进行填写。
(五)为了给效益评价提供科学数据,如有老路,应在新路未通车前对老路进行交通量和运行车速调查,车速调查依新解放和东风卡车的车速为准,同时注明车速调查时的小时交通量(最好在高峰时调查)。新路通车后,应对新老路同时进行交通量和车速调查,调查要求同前。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综 合 管 理 卡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表1-1
------------------------------------------------------
建设阶段 | | 项 目 建 议 书 | | 设 计 任 务 书
|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
项目内容 |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一、承担单位 | | | | | |
----------|------|------|------|-------|------|-------
二、项目负责人 | | | | | |
----------|------|------|------|-------|------|-------
三、上报及批准机关 | | | | | |
----------|------|------|------|-------|------|-------
四、上报及批准文号 | | | | | |
----------|------|------|------|-------|------|-------
五、日期 | | | | | |
----------|------|------|------|-------|------|-------
六、建设规模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续上表
------------------------------------------------------
七、主要技术指标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八、工程总投资 | | | | | |
----------|------|------|------|-------|------|-------
资金来源: | | | | | |
----------|------|------|------|-------|------|-------
1.内资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2.外资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续上表
------------------------------------------------------
建设阶段 | | 项 目 建 议 书 | | 设 计 任 务 书
|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
项目内容 |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九、四材用料 | | | | | |
----------|------|------|------|-------|------|-------
1.木材(用量)| | | | | |
----------|------|------|------|-------|------|-------
(价值)| | | | | |
----------|------|------|------|-------|------|-------
2.钢材(用量)| | | | | |
----------|------|------|------|-------|------|-------
(价值)| | | | | |
----------|------|------|------|-------|------|-------
3.水泥(用量)| | | | | |
----------|------|------|------|-------|------|-------
(价值)| | | | | |
----------|------|------|------|-------|------|-------
4.沥青(用量)| | | | | |
----------|------|------|------|-------|------|-------
(价值)| | | | | |
----------|------|------|------|-------|------|-------
| | | | | |
----------|------|------|------|-------|------|-------
| | | | | |
------------------------------------------------------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综 合 管 理 卡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表1-2
---------------------------------------------------------
建设阶段 | 初 步 设 计 | | |
|-------------| 施工图设计 | 工程竣工验收 | 各阶段变化简要说明
项目内容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 |
----------|------|------|-------|--------|---------------
一、承担单位 | | | | |
----------|------|------|-------|--------|
二、项目负责人 | | | | |
----------|------|------|-------|--------|
三、上报及批准机关 | | | | |
----------|------|------|-------|--------|
四、上报及批准文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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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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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规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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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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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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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技术指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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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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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总投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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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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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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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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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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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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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 | | | | |
----------|------|------|-------|--------|
(1) | | | | |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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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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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阶段 | 初 步 设 计 | | |
|-------------| 施工图设计 | 工程竣工验收 | 各阶段变化简要说明
项目内容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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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材用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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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材(用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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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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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钢材(用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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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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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泥(用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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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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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沥青(用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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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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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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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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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管 理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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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 工程量| 项目建议书 | 设计任务书 | 初步设计
工 设 | |-------|-------|-------
程 阶 | |工| 估 算 |工| 估 算 |工| 概 算
内 段 | |程|-----|程|-----|程|-----
容 | 单 位|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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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规模 | 公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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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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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基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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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石方 | 立方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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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纵向排水工程 | 公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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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护工程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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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工程 | 公里 | | | | | | | | |
------------|----|-|--|--|-|--|--|-|--|--
二、路面 |公路公里| | | | | | | | |
------------|----|-|--|--|-|--|--|-|--|--
1.沥青混凝土路面 | 平方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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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泥混凝土路面 | 平方米| | | | | | | | |
------------|----|-|--|--|-|--|--|-|--|--
3.路面基层 | 平方米| | | | | | | | |
------------|----|-|--|--|-|--|--|-|--|--
三、桥梁涵洞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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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桥 | 米/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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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桥 | 米/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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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桥 | 米/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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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涵洞 | 米/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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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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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年完成投资额(内资、外资)|施工决算|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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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工 |内|
|××年|××年|××年|××年|程 |外|
| | | | |量 |资|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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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 工程量| 项目建议书 | 设计任务书 | 初步设计
工 设 | |-------|-------|-------
程 阶 | |工| 估 算 |工| 估 算 |工| 概 算
内 段 | |程|-----|程|-----|程|-----
容 | 单 位|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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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隧道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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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质隧道 | 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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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质隧道 | 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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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工程及沿线设施 |公路公里| | | | | | | | |
------------|----|-|--|--|-|--|--|-|--|--
1.清除场地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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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建筑物、构筑物 | 处 | | | | | | | | |
------------|----|-|--|--|-|--|--|-|--|--
3.平面交叉 | 处 | | | | | | | | |
------------|----|-|--|--|-|--|--|-|--|--
4.互通式立体交叉 | 处 | | | | | | | | |
------------|----|-|--|--|-|--|--|-|--|--
5.分离式立体交叉 | 处 | | | | | | | | |
------------|----|-|--|--|-|--|--|-|--|--
6.通道 | 处 | | | | | | | | |
------------|----|-|--|--|-|--|--|-|--|--
7.管理与养护设施 |公路公里| | | | | | | | |
------------|----|-|--|--|-|--|--|-|--|--
8.安全设施 |公路公里| | | | | | | | |
------------|----|-|--|--|-|--|--|-|--|--
9.服务设施 |公路公里| | | | | | | | |
------------|----|-|--|--|-|--|--|-|--|--
10.环境保护工程 | 处 | | | | | | | | |
------------|----|-|--|--|-|--|--|-|--|--
11.其他设施 | 处 | | | | | | | | |
------------|----|-|--|--|-|--|--|-|--|--
六、临时工程 |公路公里| | | | | | | | |
------------|----|-|--|--|-|--|--|-|--|--
1.便道 | 公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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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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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年完成投资额(内资、外资)|施工决算| 备
|---------------|----|
| | | | |工 |内|
|××年|××年|××年|××年|程 |外|
| | | | |量 |资|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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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 工程量| 项目建议书 | 设计任务书 | 初步设计
工 设 | |-------|-------|-------
程 阶 | |工| 估 算 |工| 估 算 |工| 概 算
内 段 | |程|-----|程|-----|程|-----
容 | 单 位|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
------------|----|-|--|--|-|--|--|-|--|--
2.便桥 | 米/座| | | | | | | | |
------------|----|-|--|--|-|--|--|-|--|--
3.电力、电信线路 | 公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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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划利润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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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税金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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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设备及工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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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购买费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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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备购置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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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具、器具购置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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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 |公路公里| | | | | | | | |
------------|----|-|--|--|-|--|--|-|--|--
第三部分 其他费用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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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费 | 亩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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