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32:10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

邮电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
1992年1月27日,邮电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继续贯彻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要求精神,并根据邮电部门第二轮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邮电通信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搞活企业,改进通信服务,从而搞活全网的经营,加快通信建设,努力满足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行承包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即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企业自身效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效益观,把邮电通信服务和通信质量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网利益的关系,树立全网意识,局部利益服从全网利益;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防止和克服短期行为。
(二)贯彻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要靠改善服务,保证质量,发展开拓业务;靠科学管理,挖掘潜力,讲求投资效益,提高设备、电路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的效益。应当杜绝不正当的经营手段,绝不允许为了追求企业的收入,损害用户利益,败坏邮电信誉。
(三)切实加强企业基础工作。承包经营责任制以邮电通信企业实行的经济核算制为基础,按经济核算制办法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的自有收入、利润;建立了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并据以核算企业的留利,实行奖惩。各管理局必须切实加强企业的基础工作,加强统计工作,保证各项基础数据的准确、完整,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管理局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部和省、区、市政府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邮电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全省、区、市邮电通信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区、市邮电通信网路的规划和建设,搞好挖潜改造,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尽快增强通信能力,并确保全网通信畅通,质量良好地完成通信任务。
(三)严格服从部对全程全网的指挥调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费标准;严格执行邮电部统一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业务处理规章制度、遵守各项通信纪律、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照章纳税,及时向部上缴各项应交款项。
(四)组织所属邮电企业和职工大力发展邮电业务,改善邮电服务,适应社会不断增长的通信需要,搞好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加强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确保通信生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注意做好劳动工资和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三、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管理局的权限
(一)根据邮电部确定的邮电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通信发展规划、计划,安排本地区邮电建设项目。经地方政府批准,利用地方外汇、投资和贷款,引进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设备和技术。
(二)对各项分成资金和专项资金,按部规定比例分别建立各种基金并有权按规定支配使用。生产发展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除一级干线和战备资产外,对其他固定资产有权在省内调配使用并有权按规定处理多余和闲置资产。
(三)在贯彻执行部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可以搞活企业内部的分配,如全额工资浮动、部分工资浮动、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奖等分配形式。邮电企业标准工资的调整和浮动升级由部统一安排。
(四)为完成所承担的责任,在政策及规定允许范围之内,有权发展横向联系,同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签定有关协议和经济合同。
四、承包经营责任制中部、省间的经济分配
(一)利润分配办法:
1、各管理局按当年实现利润,税后部、省“二八”分成,即上交部20%,各管理局留80%。对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各省、区,实行税后部、省“一九”分成,即上交部10%,管理局留90%。西藏全留。
2、各管理局的市话专业的税后利润,仍全部留给管理局。
3、实行税后利润全额分成办法以后,应上交国家的所得税,仍由各管理局按国家规定另款交部。全额利润包括附属企业利润和营业外净损益。
4、部省利润分配,按税后利润计算,即各管理局当年实现利润总额扣除应上交国家的所得税后的利润计算(归还贷款的税后利润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二)折旧及新技术发展基金提留办法:
1、二级干线折旧、线改、大修理三项资金全部留归各省使用。
2、一级干线折旧、线改、大修理三项资金的30%留归各省,按部规定的要求安排使用。70%交部。
3、新技术发展基金的70%留归各省安排使用,30%交部。在国家对邮电的优惠政策有重大变化或邮电资费有较大变动时,部、省间的上述经济分配办法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及考核办法
(一)部对管理局重点考核以下指标:
1、通信质量
(1)总包邮件损失率
(2)给据邮件损失率
(3)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
(4)邮件处理不合格率
(5)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
(6)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7)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
(8)电报服务差错率
(9)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10)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微波全阻次数
2、通信数量
(1)业务总量(包括计、免费、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
(2)通信总量(中央国营)
3、业务收入(中央国营)
4、经济效益
(1)自有收入成本率
(2)资金利税率
(3)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中央国营分别按业务总量和通信总量计算)
(4)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
(二)实行百分制考核。通信质量40分,通信数量20分,业务收入15分,经济效益25分。
(三)为强化通信指挥调度,确保通信畅通,迅速有效地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紧急事项,邮电部已于一九八八年发布了邮政和电信《调度命令》制度,凡不执行调度命令者,每次扣减该管理局全部分成的1%以及扣减总分1分,并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的增长,设立“固定资产增长率”作为分析指标。
固定资产增长率=(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初固定资产净值)×100%--1。
这项指标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增长率低于零,在总分中扣2分。
(五)对邮电通信案件的考核,详见附3。
(六)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工作。对新走上通信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进入工作岗位,否则扣减总分一分,详见附4。
(七)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在分析指标中设立“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指标,具体计算办法见附5。本项指标在一九九二年试算,不计分数,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考核。
(八)为保证二○○○年话机普及率达到3%,在一九九五年达到2%,在第三轮承包期中设立“电话主线普及率”指标。
电话主线普及率=(电话主线数/人口数)×100%
这项指标在承包期初下承包数,承包期末进行考核。未完成计划的单位,在最后一年的考核总分中扣减2分。
(九)为了强化质量管理,将质量分数直接与企业留利挂钩。质量分数是指邮政和电信质量的40分。质量分数每扣一分,扣减该管理局当年留利的千分之二。扣留利数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因质量和不执行调度令而扣减的留利计算公式为:
扣减的留利=全部留利×〔所扣质量分数×0.2%+不执行调度命令次数×1%〕
所扣减的利润分成,一律以“五、三、二”的比例分别从该管理局的“生产发展基金、工资基金、福利基金”中扣除。其中因质量所扣的留利,由工资基金支付的部分,将用于鼓励提高通信质量,奖励通信质量工作做得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具体办法由相关专业局制定。
(十)为鼓励企业广开门路、开拓业务、增加收入,对当年业务收入增长超过本省前三年平均增长水平的,每超过1%,增加0.25分;超过当年全国平均增长率的,每超过1%,增加0.5分,两项最多增加5分。
(十一)对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的各项考核指标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予以扣分,上报指标弄虚作假的,经查实每一指标扣减1分,隐瞒不报的,经查实每指标扣1分。不按规定时限上报而影响考核工作的,扣减1至2分。上报承包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表时,必须附有必要的分析和说明。
(十二)考核指标的考核计分办法
1、邮政、电信质量指标:
考核计分办法详见附1、附2。
2、业务总量、通信总量指标:
(1)业务总量=各类业务量×相应的不变单价+出租、代维及其他收入。
业务总量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成计划98%以下的扣分。完成98%至95%的扣分数一半,低于95%的分数全扣。
(2)通信总量(中央国营)=各类企业产品量×相应的不变单价+出租、代维及其他收入。
通信总量按部核定数及上年实绩考核。各局可以提出当年建议数,报部核定。未完成部核定数的扣分数一半,低于上年实绩数的分数全扣。
3、业务收入指标: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降低1%扣一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自有收入成本率指标:
自有收入成本率=(成本总额/自有收入)×100%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超过2%扣一分,直至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5、资金利税率指标:
资金利税率={(通信企业利润+税金)/(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年均净值+通信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100%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降低5%扣一分,直至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6、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中央国营):
分别按人均业务总量和人均通信总量考核,每项各五分。计算公式为:
人均通信总量=通信总量/通信企业职工平均人数
人均业务总量=业务总量/通信企业职工平均人数
扣分办法:
(1)当年劳动生产率低于上年实际水平的五分全扣;
(2)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劳动生产率计划的给满分;
(3)当年劳动生产率实际完成高于上年实际水平,低于计划的,按下列计算公式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应扣分数=〔1--(当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上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当年计划劳动生产率--上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5分。
7、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指标:
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通信总量/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100%
按当年实际完成数进行考核。低于全国平均水平79%高于70%的单位扣1分;低于69%,高于60%的单位扣2分;低于59%以下的单位扣3分。
六、奖罚办法
(一)奖励:
部对完成承包经营责任制各项指标总得分在100分及以上,本年未发生重大通信事故,责任死亡率低于部劳动工资司根据全国邮电企业前五年的平均实际完成情况和其它各项因素确定的当年全国平均水平,并且质量扣分和不执行调度命令扣分总计在5分以下(不含5分)的管理局及其领导班子予以奖励。
(二)惩罚:
1、各项指标总得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扣发局领导班子每人一个季度的生产奖金。
2、各项指标总得分在80分以下的,扣发局领导班子每人半年的生产奖金。
3、各项指标总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少一分,扣全局留利分成的1%,最多扣20%。
七、签署责任书的时间和程序
通信企业全行业年度会计决算结束后,四月份内完成管理局承包经营责任书的签署。各管理局按上述各项规定填报责任书一式九份,由局长签名、盖局章后在三月底前报部。
各省、区、市管理局可按本办法精神,结合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及本地区情况,制订所属通信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附件一:邮政通信质量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总包邮件损失率
(二)给据邮件损失率
(三)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
(四)邮件处理不合格率
(五)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
二、考核指标的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的内容
1、总包邮件损失
(1)各类邮件总包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窃、破损、爆炸、燃烧、水湿、污染、腐蚀、虫伤、鼠咬及被撕毁、私拆、无法找回或失去效用的作总包损失上报。各类邮件总包包括信函、包裹、印刷品、国际邮件、邮政快件、特快专递总包和报刊袋、捆、卷等。
(2)总包丢失以后在二十天内无损找回的,不作总包损失统计。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3)经查验发现有进口无出口节目的,自收到查单之日起满二十天查无下落的,按总包损失统计上报。如果二十天后无损找回或经查证确已妥投的,应在年终报表中更正。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4)总包内部分邮件损失,不作总包损失统计,但损失的邮件系给据邮件的,应按实际损失件数统计上报。
总包邮件损失率:是指总包邮件损失个数占本企业总包总量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总包邮件损失率(■)=(总包邮件损失个数/本企业总包量)×10000
2、给据邮件损失
(1)各类给据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窃、被冒领及破损、爆炸、燃烧、水湿、污染、腐蚀、虫伤、鼠咬、被撕毁、私拆无法找回或邮件失去效用无法投递的作给据邮件损失上报。各类给据邮件包括国内、国际、挂号函件、包件、汇票(套)、特快专递邮件、邮政快件等。
(2)给据邮件丢失后,在二十天内无损找回的不作为给据损失统计。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3)给据邮件经查验有进口无出口节目,自收到查询之日起,满二十天查无下落的,应按给据损失统计上报,如果二十天后,经查证,确已妥投的,应在年终报表中更正。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4)包裹详情单、汇款通知单及其他按挂号邮件手续处理的业务通知单,发生丢失损毁,不按给据邮件损失统计。
给据邮件损失率:是指给据邮件损失件数占本企业给据邮件总量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给据邮件损失率:(■)=(给据邮件损失件数/本企业给据邮件总量)×10000
3、邮件全程时限逾限
(1)邮件全程时限考核的邮件范围,暂限于挂号信函、快件、特快专递邮件。平常函件、包件、印刷品暂不考核全程时限。
(2)邮件全程时限是指从收寄到投递全过程的规定时限。收寄时间以收寄日戳的日期为准,投递时间以出班前加盖的投递日戳为准。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是指抽查邮件逾限件数占抽查总件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抽查的邮件逾限件数/抽查邮件总件数)×100
4、邮件处理不合规格。
邮件处理规格,暂考核以下范围:
(1)总包袋牌书写是否清楚、夹钳印志是否清楚、袋口捆扎是否牢固、袋身是否完好。
(2)平挂信函收寄日戳加盖是否清楚。
(3)包裹收寄是否符合重量、尺寸和包装的规定。
(4)平信捆把是否符合规定。
(5)特快专递邮件的封装是否符合规定。
(6)国际邮件处理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上述所指的邮件总包包括国内、国际和机要。散件包括国内、国际。
邮件处理不合规格率是指被抽查的总包、邮件散件不合格个(件)数占抽查总包、散件总个(件)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邮件处理不合格率(%)={(抽查总包不合格个数+散件不合格件数)/(抽查总包总个数+散件总件数)}×100
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邮件处理规格不合格率分别以监督岗按规定抽查省会局和重点转口局及各县市邮电局的实绩为考核依据。
5、机要文件失密丢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丢失统计:
(1)文件遗失在文件传递有关的场所(包括自备运载工具,开拆、分发、投递处理场地和固定的文件交接场地),当班未能找回者;
(2)文件丢失在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或不知丢失地点者;
(3)开拆发现短少或处理中发现有进无出,自发现之日起,二十天之内未能找到下落者(开拆短少无法确定责任时,开拆局和封发局同时上报,待查清责任后订正)
(4)文件被非机要人员误拿、误卸,不能按正常班次封发或投递者。
泄密: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被拆阅造成泄密的。
(1)文件误投,被拆并能取出内件者(但误投单位收有同样文件者,可不作泄密统计);
(2)文件丢失、被窃后,被人拆开并能取出内件者。
被窃: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被人抢劫、偷窃。
损毁: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受到损坏,不能辨认文件内容者。
接发押运环节发生上述质量问题,按袋(套)进行统计。
(二)评分方法:
1、总包邮件损失率和给据邮件损失率,每超过部定均一率的10%,扣邮政质量总分1.5分;如发现隐瞒不报的,除对查出的件数纳入考核外,每发生虚报隐瞒一起扣2分。
2、机要文件失密丢损,每发生一件扣邮政质量总分0.5分。丢失后三日内无损找回的扣邮政质量总分0.25分。以扣满2分为止。
3、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在10%及以下的不扣分,在10%以上至20%(含20%)的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在20%以上至30%(含30%)的扣2分,在30%以上的扣3分。
4、邮件处理规格不合格率在15%及以下的不扣分,在15%以上至25%(含25%)的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在25%以上至35%(含35%)的扣2分,在35%以上的扣3分。
5、除上述质量指标考核外,对国际邮件误收或误投给国家造成损失(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或在本地区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及涉外事件)的每起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国内、国际邮件误收寄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指造成爆炸、燃烧、腐蚀、中毒或其它伤害)的每起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
6、邮政质量考核总扣分以20分为限。
注:总包邮件损失率:给据邮件损失率全国均一率标准数:
总包邮件损失率0.03(■)
给据邮件损失率0.04(■)

附件二:电信通信质量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5分
(二)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 4分
(三)电报服务差错率 4分
(四)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5分
(五)一级干线电缆、微波全阻次数 2分
二、考核指标的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1、指标定义
来话接通率是指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处理各长途电路群落地来话呼叫过程中,被叫用户应答次数与占用到本局长途入中继设备的呼叫次数的百分比。
2、指标计算公式
(1)对程控交换机的统计点规定在长途入中继线上,
被叫用户应答次数
来话接通率=------------------------×100%
占用长途入中--第一位号码
继的总次数 为0.1、
9的次数
(2)鉴于有的程控交换机在长途入端统计有一定困难,经电总
认可后,可在长市出中继上统计,计算方法为:
被叫用户应答次数
来话接通率=------------------------------×100%
占用长市出中+长途交换+长市中
继的总次数 机呼损 继溢出
(3)对机电长途交换机和半自动对端设备的统计点在来话记
发器上,计算公式:
被叫用户闲次数(B1)
来话接通率=----------------------×100%
来话记发器--转话次数
占用总次数
3、观测规定
来话接通率每月观测三天,观测时间为每月中旬第一周的周一、二、三上午9∶00~10∶00。遇节假日时顺延一周。
4、考核范围
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的考核对象为省会局(包括直辖市局)的所有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考核指标为全年累计值,对新开通长途自动交换设备的省会局,从开通业务满三个月后的第一个月开始考核。关于交换设备全阻指标的考核,除局方人为事故外,仍以该设备通过最终验收,运行六个月以后开始考核。
5、评分办法
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的基本分为5分。完成指标核定数95%以上(含95%)的得满分(5分),完成核定数90%至95%(含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2.5分),低于90%的不得分。
6、抽查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对部分省的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完成情况作不定期的重点抽查。抽查内容为:
(1)对来话接通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观测,按评分办法对观测结果评分。
(2)抽查一至二个月的观测记录和统计资料,核查上报指标的观测方法和真实性。对于虚报成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扣除全部基本分。若被检查局的交换设备能够统计出长途来话中断器占用次数中落地来话的次数,则不得以对市话出中继的占有次数作来呼叫占用次数。若有违反本规定者,以弄虚作假论处。
(二)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
1、指标定义
长途电话有效接通率,是反映用户完成通话情况的指标,用已完成通话的通话张数(不包括销号张数)占来去转话总张数(包括接通、销号和退号张数)的百分比表示。
2、指标计算公式
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通话总张数--销号总张数)/来去转话总张数}×100%
3、考核范围
长途人工及半自动有效接通率考核全省(到县局)。
4、评分办法
完成核定指标数95%的得满分,低于95%至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不得分。
5、抽查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组织对省进行抽查,对被抽查的省抽查省会局、地(市)、县局若干个,在抽查中若发现统计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视程度不同、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直至将本项指标的基本分全部扣完。具体检查扣分细则另订。
(三)电报服务差错率
1、指标定义
(1)各类电报在传递、处理和投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底不一致,与有关规定不符合或因本局过失造成延误的均作差错计算。
(2)电报差错根据其性质分工作差错、服务差错和重大差错。其中工作差错具体项目由各局按(1986)电通字520号文规定的原则自行拟定。
(3)服务差错是工作差错中影响服务质量的差错,其统计范围,按电信总局下发的“电报通信质量统计办法”及电总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2、电报服务差错率的计算:
月报表电报服务差错率的计算是指本局(包括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服务差错份数加重大差错份数之和,占本局(包括所属分支机构)收发电报总份数的百分比。每发生一次重大差错,折合为五件服务差错计算。因此年底上报全年的服务差错率应改用下述计算公式:
全年的服务差错率={(服务差错份数+重大差错份数×5)/收发电报总份数}×100%
3、考核范围
电报服务差错率考核全省(到县局)。
4、评分办法
完成核定数95%的得满分,低于95%至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不得分。
5、抽查及扣分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组织对部分省进行抽查,对被抽查的省抽查省会局、地(市)局、县、支局若干个,以被抽查局实际完成的差错率的平均值(或实际差错数之和)与被抽查的局当月上报差错率的平均值(或原统计上报的差错总数)进行比较,误差在15%以内的不扣分,误差在16%—20%的扣一分,误差在21%—30%的扣二分,误差在31%—40%的扣三分,误差超过40%的基本分全扣。如发现弄虚作假基本分全扣。对于领导重视,管理工作和质量完成情况一贯较好的省,在扣分时可酌情考虑。
(四)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1、长途电话电路质量标准:长途电话有线、无线及其混合电路质量标准按《载波电话技术维护规程》的有关条目和电信总局的规定执行。
2、考核范围
(1)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考核终端到省会局(四川省包括重庆局)的一、二级机端和路端电路。
(2)不合格电路改善情况的考核。
(3)各局站间配合工作的考核。
(4)设备电气性能指标及维护作业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
3、评分办法
(1)长途电路合格率分为机端电路合格率和路端电路合格率。机端电路合格率等于全年各月的机端电路合格数之和与各月机端电路总数之和的百分比。路端电路合格率等于全年各月路端电路合格数之和与各月路端电路总数之和的百分比。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完成考核数95%以上的不扣分,低于95%高于90%的扣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全扣。
(2)不合格电路应努力加以改善,路端局应即组织全线查清不合格的原因和转接责任段落以函电(报)通知相应责任段业务领导局,继续查下去,同时抄送相关管理局。两个月内相关责任局未解决,路端局要再以函电(报)通知相应业务领导局、抄相关管理局和电信总局,催促解决,对发出通知局不扣分,否则要扣分。相关不合格的责任局两个月内不解决,每5件(包括机线原因)扣0.2分(不及5件者,不扣)。
*由1个站或1个线路段原因,致使1条电路不合格者为“1件”,使二条电路不合格者为“2件”,如此类推。
(3)各站间应密切配合,在指挥调度、障碍处理、电路测试和电路临时工作中,耽误半小时以上即认为不配合,以函电(报)通知相应的局站,同时抄送相关管理局和电信总局,时间、局站、姓名(或代号)清楚,情节属实的一次申告即为“1件”,每次扣0.2分。
(4)按维护规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维护项目和周期考核维护作业计划完成情况,要100%的按量按时完成,每少完成应做项次的2%者扣0.1分,项次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者每5%扣0.1分。
4、抽查办法
(1)电总每年对省随机抽查。
(2)抽查内容
a现场分三类电路(第一类电路是直达和一转电路,第二类是两转及其以上电路,第三类是经转的机端电路)随机抽查,第一类抽10%左右,第二类和第三类各抽查20%—30%。合格率将分别计算。
b随机抽查少量设备或系统、链路的电气性能指标。
c抽查1—3个月的统计资料和测试记录,核查上报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及真实性。
d听取相关业务单位及用户对电路质量的意见。
(3)评分办法
a抽测电路,其合格率第一类电路低于考核数90%和85%的扣0.3分,低于85%至80%的扣0.5分,低于80%的扣1分,第二类电路低于考核数80%至75%的扣1分,低于75%的扣2分。第三类电路低于考核数90%至85的扣0.5分。低于85%至8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2分。
b根据抽测设备或系统、链路电气性能项目的数量并参照业务领导局提供的对被查站的考核情况进行评分,限扣0.1分至0.5分。
c核查中发现测试数据资料不全、或无故不按规定周期测试而统计合格的,扣1分。
以上三次扣分总和不得超过5分。
(五)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全阻障碍考核评分办法
1、全阻定义
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在用业务系统全部阻断叫全阻障碍,但在十分钟内利用本缆备用系统倒通一个系统及以上的不计全阻障碍。
2、考核范围
(1)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光缆(不包括:a、由干线到地、市县的分支电缆。b、明线进局电缆。c、巡房电缆。d、长市中继电缆。e、代维电缆等)
(2)同轴电缆同轴管以外的高、低频四芯组及信号线;对称电缆60路、900路以外的低频线对及信号线和光缆的非远供金属线对不包括在内。
(3)不论主客观原因,外力影响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阻障碍都应考核。
3、指标
长途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全年全阻指标为所辖电缆光缆总长度与0.2次/100公里的乘积,但所辖电缆光缆总长不足350公里的指标定为0.7次。
4、评分办法
(1)全阻障碍次数超过指标应予扣分。超过指标次数即为扣分数,但累计扣完2分为止。
(2)全阻障碍历时,以业务系统全阻开始至全部在用业务系统恢复通信经机务部门验证可用时为止,利用应急电缆光缆调通业务系统的时间(该时间以机务部门提供为准)应从总障碍历时中扣除。
(3)每次全阻障碍按一次计算,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全阻考核次数核减:
a、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火山爆发、地震、大中型水库决口、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十年以上不遇的特大洪水)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减0.5次,但需有地方报纸报导及县以上气象部门的证明。
b、由被盗或雷击直接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减0.3次。
c、对称电缆、同轴电缆、12芯(含)以下和12芯以上光缆全阻障碍分别在12小时、18小时、18小时、24小时内全部恢复通信的核减0.2次。比上述时限分别每提前一个4小时、6小时、6小时、8小时再核减0.1次。
(4)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全阻次数核增。
a、全阻逾限障碍(海缆除外)核增0.5。
b、从全阻障碍发生时算起6小时内不向部汇报者或障碍修复后30天内不书面向部报告者每次核增0.2次。
c、由于维护不良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增0.5次。
(5)代维看管、未正式投产的基建工程不计。
(6)在一个有人段内,一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雷击造成多处全阻障碍按一次全阻计算。
(7)一次全阻障碍修复后并开通电路,由于操作不当或指挥失误在4小时内在同一障碍点再次造成全阻时,全阻历时应累积计算,次数不另计算。
(8)全阻指标次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上报办法
凡属长途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全阻障碍,管理局应立即电话报电总。障碍修复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由管理局在障碍修复后30天内书面报部。
(六)电信重大阻断扣分办法
凡发生以下电信阻断问题时扣分,累计最多扣5分(在电信质量总分20分内扣)。
1、一个市话分局或一个自动长途交换室,其机电制交换设备或机电汇换设备全阻历时15分钟至1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1小时,每次扣1分;其程控交换设备或程控汇接设备全阻历时1.5至3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3小时,每次扣1分;其中继电路设备全阻历时1.5小时至3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3小时,每次扣1分;其电源设备阻断历时15分钟至30分钟扣0.5分,历时超过30分钟扣1分。若是违章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加扣0.5分;如为厂家原因引起程控交换局的全阻,由厂方出证明、分析资料确证后方可免扣分,若没有证明的仍扣;年终将程控交换机所出现的全阻情况通报各局及厂商。
2、微波电路设备或人为故障引起一个方向电路全阻历时30分至2小时,每次扣0.2分,历时超过2小时每次扣0.4分。
3、自动转报或用户电报交换机全阻,历时在1小时至2小时,每次扣0.2分,历时超过2小时每次扣0.4分,自动转报交换机系统初始化,每次扣0.1分。
4、一级干线一个载波系统因机械障碍抢修超过12小时以上的,每次扣0.2分。
5、长话交换网中,各级交换中心局未按规定承担转接业务,擅自闭塞长途自动交换设备的来话转接功能的予以扣分;路由设置和区号开放使用未按电信总局一级电路路由和区号使用规定及省管局二级电路路由组织和区号使用规定的应予以扣分,每错一处扣0.2分。
6、卫星地球站的设备或人为故障引起的,阻断时间在1小时至2小时的每次扣0.2分,阻断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次扣0.4分。

附件三:邮电通信案件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邮电通信案件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邮电部对邮电通信特大案件和重大以上火灾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和考核计分的办法是:
(一)邮电通信特大案件的考核及计分办法:
1、由于管理不严,业务监督检查不落实,犯罪分子作案后,发案单位或本省(区、市)邮电部门在半年内仍未检查发现的以下私拆、隐匿、毁弃函件、电报;盗窃包裹;贪污、挪用和伪造电汇电报、汇票骗取邮电款的特大案件,一案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一分,或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少扣或免扣。
(1)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函件一千件(封)以上或者从中窃取现金和财物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包件五十个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3)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毁弃电报五十封以上的特大案件。
(4)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邮电营业款、邮政储蓄款、汇兑资金、报刊款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5)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用户汇款、邮政储蓄款五十笔以上,或者款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6)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邮电营业款、邮政储蓄款、汇兑资金、报刊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在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7)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电汇电报、汇票等骗取邮电款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由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以下盗窃、抢劫的特大案件,一案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0.5分;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或致职工重伤、死亡的,一案扣一分。
(1)提送万元以上现金,违反双人和专车提送规定而遭抢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致提送款人员重伤、死亡的特大案件。
(2)凡应建而未建现金库房和邮电局(所)未安装“三铁一器”,或者安装后失修、失灵,不能发挥作用,或者无人值守而被盗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支局(所)话务室因缺乏防范设施而致职工遭杀害、强奸的特大案件。
3、为了鼓励发案单位在发生案件后积极主动进行追查,在被扣分的案件中,凡属自查(本单位或本省市区邮电部门)发现或根据外单位和用户申告提供线索,由本单位查出并已破案,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犯罪分子及时进行了严肃处理,查处工作做得好且追缴经济损失较多的,根据所具备条件的多少,一案少扣0.1分至0.5分。
鉴于有的案件作案时间可能跨越承包期,故通过深挖查出的属本承包期之前作案的部分,不予计算扣分。
(二)重大以上火灾的考核及计分办法:
列入考核的火灾是指发生在邮电通信要害部位或者其他邮电通信生产场地的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1、一次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死亡三人、或者重伤十人,或者死亡、重伤十人以上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2、一次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死亡十人以上,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一起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1分;特大火灾一起扣1.5分。
(三)凡发生列入考核的邮电通信特大案件和重大以上火灾,至部年度考核时,经查实仍未向部报告的,视为隐瞒不报,一案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1分。

附件四:邮电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职工岗前培训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1、考核范围
社会招工、接班顶替、复退军人、专业不对口调入通信工作岗位及当年学徒(熟练)期满的独立顶岗的工人。
2、考核要求
(1)对新走上通信工作岗位的工人,其文化程序应符合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技术业务等级标准要求;
(2)凡是走上通信工作岗位的新工人,应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3、评分办法
(1)按工种分类统计,培训内容应符合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一等要求,不符合者扣0.2分;
(2)按工种进行分类统计,培训期不少于学徒(熟练)期的1/3,培训时间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扣0.2分。
(3)按工种进行分类考查,有未经培训上岗和培训考试不合格上岗的扣0.6分。
4、检查方法
(1)对以上各项均采取自查和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2)在检查时审阅自查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教学计划、教材、考卷及有关系统资料;现场观察、询问、召开座谈会及抽考。

附件五: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的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1、计算公式
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技术进步增长速度/通信总量增长速度)×100%。
式中:技术进步增长速度=通信总量增长速度--α×资产占用增长速度--β×劳动力增长速度
α:资金产出弹性系数
β:劳动力产出弹性系数
2、取值及计算方法
(1)通信总量取中央国营通信总量,设为A。
例:
A90+A91+A92
92年通信总量增长速度=---------------------- --1
A89+A90+A91
(2)资金占用取定额流动资金年末占用金额+年末固定资产
净值,设为K。
例:
K90+K91+K92
92年资金占用增长速度=---------------------- --1
K89+K90+K91
(3)劳动力取中央国营(邮电通信)年均人数,设为L。
例:
L90+L91+L92
92年劳动力增长速度=---------------------- --1
L89+L90+L91
(4)α和β的取值
确定α和β的标准是:由部取全国31个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三年(包括基年及前二年为一计算期)的固定资产净值来测算全国固定资产年平均增长率,各省(区、市)照此方法测算本局的固定资产年平均增长率,并以此来确定α和β的取值如下:
高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的局,α取0.3 β取0.7;
高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的70%、低于100%的局,
α取0.5 β取0.5;
低于全国平均增长率70%的局,
α取0.6 β取0.4。

附件六:年度承包经营责任书
单位:
----------------------------------------------------------------------------------------------------------
| | |上年实际|本年省局| | |
| 项 目 | 单位 | | |部核定数|备注|
| | |完成数 |建议数 | | |
|--------------------------------------------------------|--------|--------|--------|--------|----|
| 全额利润税后上交比例 | % | | | | |
|--------------------------------------------------------|--------|--------|--------|--------|----|
| | |总包邮件损失率 | ■ | | | | |
| | |--------------------|--------|--------|--------|--------|----|
| | |给据邮件损失率 | ■ | | | | |
| | |--------------------|--------|--------|--------|--------|----|
| | |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 | % | | | | |
| | |--------------------|--------|--------|--------|--------|----|
| | |邮件规格处理不合格 | % | | | | |
| | |率 | | | | | |
| | 通 |--------------------|--------|--------|--------|--------|----|
| | 信 |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 | 件 | | | | |
| | 质 |数 | | | | | |
| | 量 |--------------------|--------|--------|--------|--------|----|
| | |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 % | | | | |
| | |--------------------|--------|--------|--------|--------|----|
| | (40分) |长途人工及半自动有 | % | | | | |
| | |效接通率 | | | | | |
| | |--------------------|--------|--------|--------|--------|----|
| 考 | |电报服务差错率 | % | | | | |
| 核 | |--------------------|--------|--------|--------|--------|----|
| 指 | |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 % | | | | |
| 标 | |--------------------|--------|--------|--------|--------|----|
| | |一级干线电缆 微波全| 次 | | | | |
| | |阻次数 | | | | | |
| |--------------------|--------------------|--------|--------|--------|--------|----|
|(100分)| 通信数量 |业务总量(10分) | 万元 | | | | |
| | (20分) |--------------------|--------|--------|--------|--------|----|
| | |通信总量(10分) | 万元 | | | | |
----------------------------------------------------------------------------------------------------------
----------------------------------------------------------------------------------------------------------
| | 业 务 收 入 (15分)| 万元 | | | | |
| |------------------------------------------|--------|--------|--------|--------|----|
| | |自有收入成本率(5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经 |资金利税率(5分) | % | | | | |
| | 济 |--------------------|--------|--------|--------|--------|----|
| | 效 | |按业务总量 |元/人 | | | | |
| | 益 |通信企|计算(5分)| | | | | |
| | (25分) |业全员|------------|--------|--------|--------|--------|----|
| | |劳动生|按通信总量 |元/人 | | | | |
| | |产率 |计算(5分)| | | | | |
| | |--------------------|--------|--------|--------|--------|----|
| | |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 |元/百元| | | | |
| | |(5分) | | | | | |
----------------------------------------------------------------------------------------------------------
----------------------------------------------------------------------------------------------------------
| 分 |固定资产增长率 | % | | | | |
| 析 |------------------------------------------|--------|--------|--------|--------|----|
| 指 |邮电通信案件考核 | | | | | |
| 标 |------------------------------------------|--------|--------|--------|--------|----|
| |职工岗前培训考核 | % | | | | |
| |------------------------------------------|--------|--------|--------|--------|----|
| |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 | % | | | | |
|--------------------------------------------------------|--------|--------|--------|--------|----|
|承包期考核指标 | 电话主线普及率 | % | | | | |
----------------------------------------------------------------------------------------------------------
责任单位盖章 批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责任人签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是指通过各种形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应当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鼓励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交易
第七条 从事技术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有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除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技术和项目外,一切有利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技术和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第九条 设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或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条 申请建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技术专业方向和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资金;
(四)有组织章程。
第十一条 为技术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技术经纪人,应当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常设技术交易活动场所,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手续。
单位或个人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国家和省批准在本市举办的技术交易会,承办者应当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营、发布技术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内容是否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

第三章 技术合同
第十四条 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应当依法签订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备案制度。
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合同的卖方和中介方,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或者委托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技术合同的买方,到上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技术合同备案。
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认定登记和备案。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从法律上、技术上进行审查,核定技术交易收入额后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应当按照实现技术交易额的3‰,中介方应当按照技术中介费收入的3‰,交纳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用于:
(一)技术交流、交易活动;
(二)技术项目开发;
(三)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
(四)宣传、培训和奖励。
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技术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备案工作,批准设立或者撤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三)审核、认定技术交易机构的资格;
(四)审查、管理常设技术交易活动场所和审批技术交易会;
(五)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的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和技术经纪人;
(六)管理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七)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八)组织开展技术市场的理论研究、宣传和表彰奖励工作;
(九)检查技术交易活动,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十)技术市场其它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置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税务、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行政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章 优惠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有关银行申请科技贷款,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到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交易各方不得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技术交易机构所取得的技术交易收入,其所得税的缴纳,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照顾;其它技术交易机构所取得的技术交易收入,其所得税的缴纳,按规定数额享受有关的优惠照顾。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收入,其营业税的缴纳,享受有关的优惠照顾。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施后,技术合同的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纯收入中提取30%—40%奖酬金,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或者向贫困地区和乡镇企业提供技术的,可再提高1—5%的奖酬金。
技术交易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活动的,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技术交易纯收入中提取不超过80%的奖酬金;专业技术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收入归己。
经备案的技术合同的买方可以从实施项目后一年的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的奖励费用,奖励为实施该项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签订技术合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原认定登记机构撤销登记,市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所得,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举办技术交易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停办;情节严重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其非法所得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技术交易机构或技术经纪人未取得资格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其非法所得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设立常设技术交易活动场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罚没票据和罚没款的处理,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和1987年11月24日发布的《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11月3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合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暂定为年人均720元。凡达不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按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实施差额补助。农村低保标准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持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七条 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2006年农村低保对象,按2004年底本地农业人口的2.6%核定。此后,根据财力状况,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第八条 原有的特困户救助对象,从2006年7月1日起全部转入农村低保,按农村低保政策完善相关手续;扩面增加的低保对象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登记、审核、发证和建档工作,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救助。低保对象每月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20元。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低保待遇:

(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二)申报家庭可查明的人均收入虽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三)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有正常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具体价值限额由各县区确定);有高价值收藏品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额收费学校就读的;
(六)参加赌博、吸毒、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户口在本辖区,申请时实际在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八)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以及采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九)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条 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五)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二)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四)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六)继承的遗产、遗赠;
(七)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八)村(组)集体经济分红收入;
(九)因征地折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十)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年人均收入,以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和/家 庭 人 口 数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二)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四)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以及节日慰问金、慰问品;
(五)丧葬费、抚恤金;
(六)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五条 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跟踪消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果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四)夫妻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五)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六)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七)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据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在5日内如实提供。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指导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水平和经济状况进行复查、审核,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审核,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人均补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一)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三级审核两榜公示的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栏。
(二)农村低保实行年审制。保障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除外。对停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停发或增减保障金的手续。
(四)经审查确认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审查部门应当通过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凡停发保障金或变更保障金标准的,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书面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审查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农村低保公示栏内公示告知。
(五)各级民政部门是我市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农村低保工作实行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资金发放、通讯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建立数据库,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农业、司法、教育、统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对保障对象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的费用给予减免照顾,鼓励其通过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低保资金的,按省纪委、省监察厅《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豫纪发〔2005〕11号)处理。

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各地农村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在本县、区迁移,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跨县、区迁移的,持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申请变更,管理审批机关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市、县(区)两级财政2∶8的比例分担;中央、省拨付的专项资金,按规定比例拨付各县(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按季拨付保障金,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农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低保而未得到答复,或对县(区)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以及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