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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连胜等诉烟台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典当回赎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2:39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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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连胜等诉烟台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典当回赎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连胜等诉烟台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典当回赎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鲁法民上字第3号关于吴连胜等诉烟台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典当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诉讼当事人的问题。1952年,原承典房屋的孤女学道院与烟台市盲哑学校合并,承典的房屋遂由该学校管理使用。同年,烟台市盲哑学校原校址(不包括讼争之房)由政府部门划归海军防区。盲哑学校迁走后,该承典房由海军407医院管理使用至今。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烟台市盲哑学校由于与孤女学道院合并所承受的典当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因海军407医院对该承典房的管理使用而发生变更或解除。烟台市盲哑学校应为本案的被告,海军407医院为第三人。
二、关于回赎问题。1955年讼争房屋典期届满后,出典人曾多次主张回赎。由于出典人与烟台市房管部门对如何计算回赎典价发生争议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回赎。我们意见,根据我院有关批复的精神,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准予出典人回赎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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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市场信誉和商业价值,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及个案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 著名商标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著名商标。
第八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领先;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一)申请书;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件或者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位次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五)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资料;
(七)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退回认定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不予推荐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六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其资格、任期和评审程序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论证,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须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认。
第十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河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级报刊公告;对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缴纳评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前两年内,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名称字号使用,并引起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其企业名称字号。是否予以撤销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同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名称字号使用,并容易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不同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名称字号使用,暗示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著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有权向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本省闻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胜古迹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第二十一条 未经著名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
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参照《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
第二十二条 非类似商品的生产者,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其商品名称、装潢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以此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
第二十三条 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中使用“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生产者,不得使用“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用“河北”字样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驰名商标,应当从著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七条 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十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变更其名称、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著名商标申请人弄虚作假,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推荐、评审和认定著名商标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有效期内,丧失了著名商标条件的;
(四)著名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被撤销的著名商标,应当向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通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销毁有关包装、装潢,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为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应登记而故意登记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确认著名商标资格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日

商务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在餐饮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在餐饮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指导意见

商服贸发[20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旅游主管部门,有关协会:

为在餐饮业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倡导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理念,形成文明、科学、健康的餐饮消费新风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大力支持餐饮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一)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餐饮业协会和餐饮企业要高度重视餐饮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工作,充分认识厉行节约、科学用餐、合理消费,对于促进餐饮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改变不良消费习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广大餐饮企业将餐饮节约落实到加工、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切实做好节粮、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要积极运用财税、信贷等政策手段,加大对餐饮业节约节能工作的支持。

(三)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研究政策措施、制订制度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奖励节约、反对浪费,对铺张浪费行为予以限制。各地餐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行业标准,推广发展节约型餐饮新理念。

二、大力宣传文明用餐,提倡科学合理消费

(一)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和餐饮业协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文明用餐、节俭用餐良好风尚,树立“节俭餐饮消费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理念,协调广大餐饮企业一道提倡文明、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摒弃奢侈消费等恶习,杜绝舌尖上的浪费,让节约光荣、浪费可耻深入人心。

(二)餐饮业协会要在行业内组织发起“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倡议,在全行业宣传倡导“适量点餐”、“小份菜碟”和“健康消费”的文明消费理念,制止“讲排场”、“好面子”的理念,坚决反对铺张浪费等陋习,号召广大餐饮企业引导消费者适量和科学点餐。

(三)餐饮业协会和餐饮企业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餐饮节俭宣传活动,提高餐饮业和消费者的节约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型消费的理念和氛围,发展节约型餐饮文化。

三、建立提醒提示制度,方便合理点餐

(一)鼓励餐饮企业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

(二)鼓励餐饮企业在菜单上标明或标示食材份量,在套餐标准上注明建议消费人数,并根据客人要求提供小份量餐等服务。

(三)鼓励餐饮企业在餐饮经营和服务过程中提供餐盒、建立打包服务制度,推广自助餐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文明用餐。

四、建立奖惩制度,反对餐饮浪费

(一)鼓励餐饮企业以各种方式对消费者注重节约、减少浪费的行为予以奖励。

(二)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对能有效减少餐厨废弃物的餐饮企业,以及在食品采购、储运和加工等环节勤俭节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转变发展方式,促进餐饮业实现科学发展

(一)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继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餐饮业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的餐饮服务,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制订优惠办法,鼓励餐饮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整合现有餐饮网点,完善大众化餐饮网络,实现规模效益。

(三)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做好社区大众化餐饮网点规划,完善特色餐饮街区布局。鼓励餐饮企业积极发展中式快餐等大众化餐饮,创新服务方式,发展团餐、网络订餐、半成品餐及外卖等形式多样的餐饮服务,发展面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写字楼、交通运输、会展等套餐配送服务。

(四)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餐饮安全管理,严格贯彻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要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和完善餐饮原材料可追溯制度;加强后厨管理,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餐饮产品;鼓励餐饮企业开发健康绿色饮食品种,确保安全消费。

六、发挥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加快制订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标准和行业公约,引导行业自觉开展节约活动;组织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开展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并推进餐饮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各项要求;总结先进典型,及时在行业中交流推广,让发展节约型餐饮成为行业、消费者的自觉行动。






商务部
国家旅游局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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