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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海关总署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19:46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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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海关总署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委 海关总署


国家经委、海关总署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委、海关总署



国务院国发〔1987〕5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压缩机电设备进口报告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已将认定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进口税的权力委托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和项目主管海关共同把关。要
重申这一规定,不得再把这个权力扩散或层层下放,已经扩散或下放的必须立即收回。”按照上述规定,自各海关收到本文之日起,凡是无权认定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海关一律不予办理减免进口税。
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认定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进口税的权力仍委托各市经委和项目主管海关共同把关;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认定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权力仍委托项目所属有关省、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沿海开放城市)经委和项目主管海关共同把关。与
上述精神不符者,应即予以调整。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收回或调整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进口税认定权的,一经查出,即停止其认定权。



198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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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支持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的函

国家文物局


关于请支持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的函

博函〔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0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会议上重要讲话和李长春同志《保护发展文化遗产 建设共有精神家园》重要文章精神,研究制订推动博物馆体制机制创新、文物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定于2010年9至10月份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
  本次调研采取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两种方式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根据附件所列调研提纲撰写完整调研报告,请各省级综合性博物馆根据博物馆体制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调研提纲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于2010年10月25日前经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可先发电子版)。近期,调研组将在部分省分组织实地调研,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晨 辛泸江
  联系电话:010-59881609 13811522387
  电子邮箱:lichen@sach.gov.cn

  附件: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一、博物馆体制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调研提纲
  1、体制机制:
  (1)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博物馆实施行业管理的办法、制度和效率。
  (2)文物行政部门在实施博物馆行业管理中,与博物馆行政隶属部门的联动协作关系机制和效率。
  (3)文物行政部门在实施博物馆行业管理中,与教育、旅游、宣传、财税、土地、建设、民政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联动协作关系机制和效率。
  (4)文物行政部门对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办法、制度和效率。
  (5)博物馆免费开放后文物行政部门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的积极探索,如绩效考评、明晰事权、社会化管理的参与等。
  (6)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状况:决策、监督机构名称、职能、工作规章、组织运行机制和效率等,社会参与博物馆运行管理的程度。
  (7)博物馆战略目标的思考和执行:博物馆章程、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效率。
  (8)博物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专业人员学历及专业结构;各类人员考核、培训等制度及实施情况。
  (9)博物馆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各类员工工资及分配制度、激励机制及效果;文化产品开发税收、收入管理等。
  (10)博物馆纳入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进展及推进思路。
  (11)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的规划和方案设计。
  (12)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2、专业水平
  (1)藏品管理:藏品清理及登录建账制度、库房管理机制;藏品信息化;藏品利用(研究、出版、展览等)机制及效果。
  (2)展览举办:展览筹划部门合作机制(包括与社会相关部门的联动),大纲编制、展览经费测算标准及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情况,展览效益评估机制及运行情况等。
  (3)学术研究:学术机构、学术带头人、参与或举办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学术刊物、馆内人员专业论文、专著;学术成果评价和地位及其对博物馆业务活动的支撑度;与本馆之外的学术机构的联系程度和联动效率。
  (4)文物保护科技:相关科技部门、实验室及相应科研仪器设备;承担国内外科研课题及完成情况;取得科技成果及实际应用情况。
  (5)馆际协作交流机制的健全及其效率。
  (6)地市级以上博物馆特别是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辐射引领作用。
  (7)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3、服务质量
  (1)陈列展览: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国内外馆际展览交流和相关活动开展情况,效果评估。
  (2)博物馆制度化地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实践和探索:教育机构和人员,教育工作方案、教育计划及实施情况;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情况。
  (3)展览讲解:讲解员队伍,讲解词,讲解语言,讲解工作机制,自助语音讲解设备。
  (4)群众组织:“博物馆之友”等组织情况,章程、人员数量结构、开展活动,管理机制、作用发挥情况。
  (5)开放服务:展厅安全、卫生、休息设施和服务情况,物品寄存、特殊人群服务、餐饮、纪念品服务等情况;博物馆网站建设情况;观众调查、意见簿,意见处理机制及效果。
  (6)博物馆品牌形象和标志;对博物馆品牌标志进行注册、运用;博物馆及陈列、展览宣传计划;新闻报道质量。
  (7)文化产品:研发机制、工作开展和效益情况。
  (8)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二、文物市场调研提纲
  1、文物市场基本情况
  (1)古玩或旧货市场现状
  (2)国有文物商店经营情况、非国有文物商店发展情况
  (3)文物拍卖企业情况
  2、文物市场监管情况
  (1)制度建设
  (2)监管措施
  3、文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法律法规方面
  a.文物拍卖真伪问题
  b.民间收藏文物鉴定问题
  c.监管品市场法律地位
  d.其他
  (2)管理问题方面
  a.非法盗掘、出土、出水文物的交易、监管
  b.文物进出境涉及的审核、滞留时间、海关查验
  c.国有文物商店珍贵文物的保管及移交博物馆情况
  (3)体制机制
  a.文物部门监管定位
  b.工商、公安等部门间合作机制
  c.其他
  (4)促进和规范文物市场的建议
  a.部门合作
  b.监管体系
  c.体制机制
  d.其他
  三、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1、科技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建设、组织管理、基础条件、人才队伍、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
  2、地方行政部门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所采取的措施(含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创新体系、制度创新体系);
  3、“十二五”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工作的重点、难点、瓶颈问题;
  4、对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计价格(20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去年底颁布施行。认真贯彻《办法》是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国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企业和社会对中介市场存在的收费秩序混乱,特别是一些中介机构借助行政权利强制收费的问题,仍然意见很大。为了有利于《办法》的贯彻执行,规范收费行为,建立正常的中介服务收费秩序,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00年治乱减负工作的安排,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清理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各地要结合对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的清理规范工作,集中2至3个月的时间,对本地区内的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实施收费的资质条件、执业范围、政策依据和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等。清理工作可采取自查自纠自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可结合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进行。对检验、检测、鉴定、仲裁、代理、公证、认证、评估等活动中的中介服务收费要进行重点清理。通过清理,要摸清中介服务收费底数,分类研究制定收费整顿、规范措施。
二、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在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的基础上,要归并重复设置的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大力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秩序。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执业范围,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要严格禁止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组织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中介机构将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禁止中介机构以收费回扣形式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对属中介范畴的检验、鉴定、认证、仲裁收费,要与政府性的同类服务项目的执法收费分开实施,分别管理,严禁将中介服务收费与政府性执法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评估、公证收费要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实施评估、公证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更不得强迫企业和个人重复接受评估、公证并收费;检测、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规定,认真履行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多收费或少服务。
三、切实落实已出台的中介服务收费整顿措施。中央已出台的整顿企业抵押贷款和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各项措施一定要认真落实到位。对涉及企业抵押贷款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限令降低的收费标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不得截留。地方制定出台的整顿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措施,也要认真抓好落实。凡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降低的收费标准,都要向社会公布。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对取消或降低的收费尚未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要尽快完成注销或变更手续,并要通过收费年审工作追踪检查整顿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省级定价目录的制定,明确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的项目和定价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政府定价目录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可根据当地中介市场发育状况,实行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备案制度。属非企业法人组织的中介服务收费,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各种中介收费都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且不宜具体标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应经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后,由中介机构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并在与委托人签定的服务协议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改善中介服务收费的价格形成机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要求,除继续对垄断性或市场竞争不充分、形不成平等、公开交易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对其他的中介服务收费,要随着市场竞争条件的改善,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定价原则和定价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提供市场价格信息等形式,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的定价指导。
六、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我委关于开展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变自愿委托服务为强制服务收费、多收费少服务、不服务也收费等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七、抓紧制定《办法》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要结合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针对近年来中介服务收费中暴露出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最迟应在今年内完成。
请各地将贯彻实施《办法》、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的情况于今年9月底前报我委,同时抄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


200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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