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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一九八七年部分转业干部按调整后的行政级别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53:05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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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一九八七年部分转业干部按调整后的行政级别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一九八七年部分转业干部按调整后的行政级别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于今年7月4日发出了《关于调整部分军队现役干部行政级别的通知》〔(87)政联字9号文件〕。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按此通知规定调整了行政级别的转业干部,由地方各有关单位按其新级别确定工资待遇。军队各单位应将转业干部调整行
政级别的有关手续,及时转交有关部门。



198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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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港口管理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港口管理规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南昌市港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6年3月17日

南昌市港口管理规定
《南昌市港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对南昌港的行政管理;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昌港范围以外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承担港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办理。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应当公布。
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港口总体规划区。
第五条 建设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自然地形或者违法建设港口设施。
建设港口设施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深水岸线或者使用非深水岸线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应当依法报经国家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期限在两年以内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使用岸线位置图;
(三)使用岸线对其他建设项目、防洪、航道及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论证报告。
第八条 市或者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其中生米大桥至赣江大桥范围内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再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使用非深水岸线使用权人、范围、用途及期限等。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及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批准
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需变更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期限届满,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拆除有关港口设施。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防洪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有关港口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一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库场、储罐、趸船、水上作业平台等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陆域、水域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十二条 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
(四)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五)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资料;
(六)使用港口作业船舶的,提交船舶证书;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或者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县交通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经营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市或者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港口经营人的有关资料,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港口行政性规费。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组织装卸作业,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吨位、客位为船舶配载货物、旅客。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市或者县交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批准使用非深水岸线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施港口经营许可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期限使用非深水岸线,或者擅自转让非深水岸线使用权的,由市或者县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非深水岸线期限届满,使用权人不拆除有关港口设施的,由市或者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港口经营人不及时足额缴纳港口行政性规费的,责令补缴,并自应缴之日起按照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关于正式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正式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意见
国家教委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简称《规程(试行)》)于1989年6月5日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试行,至今已六年。六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广泛宣传,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规程(试行)》,推动了幼儿园的全面改革,提高了幼儿园
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使幼儿园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为适应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委自1995年着手对《规程(试行)》进行修订。以多种方式了解各地试行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规程作了认真修改,目前,已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布,自199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实施《规程》的认识。
《规程》是我国幼儿园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是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六年多的实践证明,学习和宣传的深度及广度直接关系到《规程》的落实程度,直接影响到办园质量的高低。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仍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媒介或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
式,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宣传。要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幼儿园主办单位或个人以及幼儿园的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领会《规程》的基本思想,掌握基本内容,强调融汇贯通。要注意对《规程》的修改部分进行深入的宣传和学习。
2、实施《规程》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规程》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几年来,许多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这些要求和原则,在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还选择了一些基础不同的地区和
幼儿园进行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实施《规程》仍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程》进一步建立或完善省(区、市)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
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定本地区不同类别幼儿园的工作规程。对于已取得试点经验的可以逐步推开。
3、继续建立和完善地方幼教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认识到地方幼教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立是贯彻《规程》、依法治教的基础。几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程(试行)》的基本精神,制定了许多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幼儿园评估标准、幼儿园园长资格审定制度、幼儿学前班
管理办法等,有力地推动了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当前,在贯彻正式实施的《规程》的过程中,各地要继续建立、充实和完善必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幼儿园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4、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工作。
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是提高质量的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其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做好幼儿园园长的选拨和培训工作,对于办好幼儿园至关重要。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我委颁发的《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6〕10号)和《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教人〔1996〕
11号),做好幼儿园园长的资格认定和岗位培训工作,逐步做到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
幼儿园要实行园长负责制。六年的试行经验证明,园长负责制有利于加强幼儿园的管理工作。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种管理体制,给园长以充分的人、财、物自主权,调动园长管理幼儿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加办园活力。
要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合格的师资是办好幼儿园的关键。各地要认真执行1995年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做好幼儿园教师岗位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逐步达到《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要求。
5、总结、推广幼儿园教育改革的经验,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
六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重加强幼儿园教育改革的领导,引导广大幼教工作者从端正教育思想入手,掌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教育原则,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广泛的教育实践活动,积累了一定经验。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
研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教育改革的指导,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已有的典型经验,并给予指导,逐步完善。今后一个时期,幼儿园教育改革的重点仍应放在教育思想的更新和教育观念的转变上。同时,要善于用正确的教育思想、观念指导教育实践活动,建立与其相关的评估指标体系。
贯彻《规程》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委基础教育司。



199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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