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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7:50  浏览:8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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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国营企业行政(以下简称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并应由全体职工当事人共同签署全权委托书。

第二章 调解和仲裁机构
第六条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并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应当在总厂(或者总公司、商店)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
当事人不愿向二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
(一)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二)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
(三)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但职工代表应不少于调解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成员中选举产生。
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具体工作规则由上海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本市设立市、区(县)两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市、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不同范围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十条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下列范围的劳动争议:
(一)驻沪部队所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理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的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
(一)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代表;
(二)同级工会的代表;
(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
三方代表应由各方确定有关负责人担任,每方三人。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由三方各一人组成仲裁会议。仲裁会议负责案件处理,作出裁决。
仲裁会议可邀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列席。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一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和调解工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仲裁调解处、科(股)内,办公室主任由仲裁调解处、科(股)负责人担任。参加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两方应积极支持和参与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合理的回避请求,可予驳回。

第三章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应当自觉遵守。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八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从事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应及时将处理决定送达职工,在送达后再予公布。发生上述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上述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国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可以酌情受理。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并按应诉方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当事人中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委托代理人(包括全权委托和部分委托)。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被委托的代理人按照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书面申请的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十日内提出答辩和有关证据;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说明,
并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可向有关单位查阅和调阅有关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必要时可到争议单位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由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仲裁。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前四日,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经仲裁委员会允许中途退场的,仲裁委员会对应诉人可以作出缺席仲裁,对申诉人作撤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仲裁会议经协商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对协商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后,应当制作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在六十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结案,需要延长结案时间的,应在规定的结案期限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行政当事人与职工当事人不在同一区、县的,由职工当事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仲裁委员会受理,并通知有关企业行政当事人到受理争议的区、县参加仲裁活动。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行政当事人与职工当事人一方不在本市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仲裁委员会受理,并通知有关企业行政当事人到受理地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收取仲裁费。具体办法由上海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当事人干扰调解、仲裁活动,扰乱工作、生产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具备设立调解委员会条件并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以生产性工人为主体的园林、房地、环卫、市政等事业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比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镇区、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以及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可以比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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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来,有关地区反映了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
7〕50号)第四条列明的“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已退税额”,此计算公式仅适用于用国产料件生产的出口产品。对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免、抵”税额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字〔1997〕14号)和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须从离岸价格中扣除海关核销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已退税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均是指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三、从即日起,出口煤炭应按征税率13%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中按3%开具专用税票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生产企业销售给可退税的中
标企业的机电产品,无论中标企业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均可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1998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申请免征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所得税的函》(工函字〔2004〕284号)。函中称: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学习和创新技术的积极性,该会与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在全国职工中开展评选优秀技术创新成果活动。目前评选表彰活动已经结束,共有1项成果获得一等奖,奖金20万元;5项成果获得二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28项成果获得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为此,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名单

一等奖(1项)
成果名称:集装箱智能管理技术
完成人:包起帆 黄有方 施思明 缪强 李冠声 沈联红 史建民 赖颖彦 王玲 葛中雄 王伟 王超 丁以中 卢益俊 陈浩 刘海威 谭曦 黄嵘 董庭龙 迟莲芬
所在单位:上海国际港务集团
 
二等奖(5项)
成果名称:重症SARS呼气消毒装置
完成人:王金静 刘子军 张元翠 赵佳平 吴宪宏 王家和
所在单位:北京地坛医院
 
成果名称:NR6型高功率镍干电池
完成人:常海涛 薛祥峰 陈美娟 陈理玲 余佑峰 黄益福
所在单位: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成果名称:水压支柱系统
完成人:萧作芬 黄启富 李雨林 周春和 向新安 戴泽奇 周国文 戴兴国
所在单位: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厂
 
成果名称:超级寻呼系统
完成人:全观友 邱浩然 马玉林
所在单位: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公司
 
成果名称:欠平衡钻井技术
完成人:马宗金 杨令瑞 肖新宇 肖润德 李艳丰 刘斌 杨玻 潘登 田强 王和富 王树毅 曾琦军 李照 刘庆
所在单位: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技术研究院
 
三等奖(28项)
成果名称:气压机优化运行操作法
完成人:许淑云
所在单位:北京燕山分公司炼油厂
 
成果名称:地铁机电设备节能监测
完成人:王正宗
所在单位: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机电公司
 
成果名称:焦炭专业化设备防磨损技术
完成人:刘军民 袁宝童 皮云生 刘东 孙爱军 王茂青 张焕田 苏玉江 石万祥 佟继东 陈树高
所在单位:天津港焦炭码头公司
 
成果名称:井下风机自动切换供电装置
完成人:伏军
所在单位:西山煤矿总公司杜儿坪矿一采区机运一队
 
成果名称:铝电解废弃物回收利用技术
完成人:衣庆波 曲爱民 张并立 姜宝伟 姜杰 张颖
所在单位:抚顺铝厂科学研究所
 
成果名称:SSWZ(Q)型滚动止推轴承式万向联轴器
完成人:苏绍禹 李军先
所在单位:长春轿车消声器厂
 
成果名称:电子漏焊监控器
完成人:马凌学 齐嵩宇 唐文志 于斌 姜振东
所在单位: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成果名称:原条量材法
完成人:凌再军 柏广新 孙剑英 黄春辉 樊泽起 张国彦 江礼家 杜文国
所在单位: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
 
成果名称:三十万机组高压动叶片NX-154(254)机床汽道加工技术
完成人:李彩霞
所在单位: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成果名称:数控机床系统优化技术
完成人:李斌
所在单位:上海电气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液压泵厂
 
成果名称:热真空试验设备
完成人:周杭生 许安帮 徒诚雄 应钦兰
所在单位: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成果名称:集装箱快速装卸法
完成人:许振超
所在单位: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前湾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技术部
 
成果名称:浮头式换热器管程无胎具带压堵漏技术
完成人:贺建华 张涛 宋新 李明光 贺安灿
所在单位: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烯烃厂
 
成果名称:游梁式抽油机平衡调节工具
完成人:张学木 张洪山 秦延才 刘向军 张成培 田承村
所在单位: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河口采油厂
 
成果名称:斜契式侧架立柱磨耗板铆钉机
完成人:张光明 刘海新 薛军 吕书家 刘恭 杨存法 李建华 刘晓栋 朱承刚 马景尧
所在单位:郑州铁路分局新乡车辆段
 
成果名称:优化环已酮进料控制技术
完成人:徐先荣 毛长青 杨湘 黄江华 袁年武
所在单位: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成果名称:环境气象特种预报技术
完成人:吴兑 梁建茵 游积平 林爱兰 邓雪娇 谷德军 万齐林 黄浩辉
所在单位: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
 
成果名称:再生砂强化冷却处理技术
完成人:赵仕忠
所在单位: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成果名称:过氧化氢补充漂白生产ECF漂白木浆技术
完成人:梁德
所在单位:广西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
 
成果名称:通用机械铆合油箱集成模具
完成人:李小平 陶雪峰 邱孝祥 何中英 段黎霞
所在单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工程装备部
 
成果名称:铝锂合金特深模锻件工艺
完成人:方清万 杨文敏 阙基容 王明才 朱宏 王献文 黄绍友 邓朝万 郑延顺 李勇
所在单位: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锻造厂
 
成果名称:电除尘高效运行优化技术
完成人:苏长华 张永领 熊仁森 王方强 周易谦 兰新生 卢大兴
所在单位:四川电力试验研究院
 
成果名称:GXH2001型废旧沥青改性剂
完成人:桂希衡
所在单位:贵州省兴义公路管理局
 
成果名称:三工位液压母线折弯机
完成人:郑淮和 孙宏德 唐军
所在单位:昆明开关厂职工技协服务部
 
成果名称:改性硝铵炸药连续生产工艺
完成人:杨涛 柳平 李惠
所在单位:国营安宁化工厂玉溪分厂
 
成果名称:煤巷支护技术
完成人:缪寅生 谢俊文 李虎林 刘士琦 杨富 杨发文
所在单位:甘肃省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果名称:电渣重熔冶炼工艺
完成人:顾锡双 苗红生 屈凯
所在单位:西宁特钢股份公司炼钢分厂
 
成果名称:东风4B柴油机喷油器回油管改造
完成人:关玉民 常江东 刘继中 马文林 张兴儒
所在单位: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机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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