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21:59 浏览: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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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近来,许多电视观众来信和来电话,反映一些地区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随意插播广告,超量播放广告,有的播放一集电视剧中断插播广告数十条,时间长达数十分钟,甚至播放明令禁止的“治疗性病的广告”。这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电视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广播电视作为
党和政府喉舌的形象,严重侵害了广大电视观众的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的规定,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转播其他电视台的节目,应保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本台的广告。
二、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其中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
三、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节目,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要对所辖区域内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责令立即纠正,如不停止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许可证。
五、国家广电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近期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同今年对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的年检相结合,严重违反规定的,将不予登记。
1999年8月23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届42次市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为适应入世的需要,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充分调动企业扩大出口和县(区)政府、市级部门抓好出口工作的积极性,加快实施我市“体制创新,工业强市”战略步伐,促进内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川府发[1999]5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办发 [2001]5号),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一)自营出口创汇规模奖
(二)自营出口创汇增长奖
(三)出口创汇责任目标奖
二、奖励对象
第(一)项、第(二)项奖励对象为自营出口企业;第(三)项奖励对象为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分管副书记和副县(区)长、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局长(主任)和从事或服务于出口创汇的市级有关部门的有功人员(获奖对象须在本年度内未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发生涉嫌骗退税、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
三、奖励标准
(一)自营出口创汇规模奖(以完成当年出口创汇目标
任务为前提)
1、当年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4万元。
2、当年出口创汇2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3万元。
3、当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2万元。
4、当年出口创汇8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1.5万元。
5、当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1万元。
6、当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6000元。
7、当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4000元。
8、当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2000元。
(二)自营出口创汇增长奖(以完成当年出口创汇目标任务为前提)
1、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1000元。
2、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000元。
3、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3000元。
4、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1万元。
5、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8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1.5万元。
6、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万元。
7、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3万元。
8、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3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4万元。
(三)出口创汇目标责任奖
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以《内江市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实施办法》为标准。
四、奖励依据
企业以市外经贸局确认的海关总署反馈的自营出口创汇数为计奖依据;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以《内江市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实施办法》为依据。
五、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各县(区)政府可视情况对辖区范围内的出口企业进行奖励,并按综合考核获奖金额的1倍(或以下),自筹资金对从事和服务于出口创汇的相关单位进行奖励。
六、组织实施奖励由市外经贸局根据本办法考核计算提出奖励方案,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七、考核纪律
必须坚持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凡弄虚作假、虚报指标完成情况的,取消获奖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不按时上报目标完成情况的,酌情扣减综合考核得分。
八、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鼓励出口奖励办法和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办法。
九、本办法从2003年起执行,一定两年不变。
十、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厅[2004]14号
为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现将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本管理办法做好本地区验收工作。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的试点地区、学校。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为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技术方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经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复的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全面系统、科学求实的原则,对工程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验收工作分为国家级验收、省级验收和县级验收。
第六条 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验收;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试点县进行验收;试点县 (团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所有试点学校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小组由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五人。设备供应商、集成商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试点学校在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准备好各项验收必备的材料,向试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试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试点学校验收完毕后,准备好各项验收必备的材料和试点工作总结,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试点县进行逐县验收或抽样验收,如采用抽样验收,每地市抽样(县)比例不少于20%。省级验收完成后,试点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形成本省试点工作总结,并向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部级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试点省申请,确定对试点省的验收时间并通知试点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验收基本标准
(一)施工符合设计标准和行业规范,各项技术和性能指标符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技术方案》。
(二)设备安装到位,运转正常。
(三)设备运转后,每周用于教学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四)人员培训达到《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中有关培训的要求。
(五)教师在教学中能使用设备进行教学或辅助教学。
(六)能较好地为当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党员干部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等提供支持。
(七)管理人员能较熟练使用设备,技术人员能进行设备日常维护及处理一般硬、软件故障。技术资料和管理日志齐全。
(八)日常运转所需资金能够保证,具有较完善的服务支持体系。
第十条 县级验收采用现场验收形式,验收组根据验收基本标准填写《试点工作试点学校验收表》。省级以上验收小组采用听取试点工作执行情况汇报,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对试点工作进行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检查试点工作执行情况,并形成《省级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最长为1个月,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判为不合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验收报告一式三份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申请验收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须向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试点验收申请表;
(二)省级验收报告;
(三)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五)各试点县验收报告。
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招投标情况;试点方案落实情况;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建立健全运行保障体系或机制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三种技术模式在教育教学中应用的适用性及改进建议,等。
第十三条 申请验收单位须准备以下材料备查:
(一)招投标的相关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设备和其他相关采购合同;
(二)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验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山东、湖南、贵州、安徽等省对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地区的验收,参照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增加相应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