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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3:44  浏览:9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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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

198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0年7月30日〔80〕沪高法民字154号函收悉。
关于你院请示的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已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处理意见。此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8月以来,本市一些区、县法院先后收到和接待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来信来访六起。其情况主要是在本市的一方以对方长期与家庭不通音讯,下落不明,提出离婚,或双方虽有通信联系,但本市一方迫于政治压力,以种种理由,
坚决要求离婚,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现在,随着中美建交以及我对台政策的变化,原来下落不明的,已有了下落,他们又取得了联系。于是本市一方(都是女方)因自己离婚后并未再婚,双方年纪已老(年龄最小的五十二岁,高的七十二岁),希望恢复夫妻关系后,能以配偶身份
出国(境)与亲人团聚或动员亲人回来,而外出一方考虑到将来叶落归根,则以未收到判决书不承认法院的离婚判决,或恳求法院准予他们复婚。他们的子女也要求法院准许他们父母复婚,全家团圆。
对于这个问题,开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上海市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精神,答复她们通知在外的一方回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可是实际上难以做到,个别的至今未把离婚情况告诉对方,当然不愿通知对方回来办理复婚手续。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感到这是一个特殊的问题,经与市委统战部、市侨务办公室联系,一致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应从有利于发展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台湾归回祖国,实现祖国统一的大业出发,在不违背我国政策、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些灵活办法,尽力促进
这类人员的家庭团聚。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政策、法律,为保护本市一方的正当权益所作出的离婚判决,无论在外的一方是否收到判决书,均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在外一方的当事人,要求与原配偶恢复婚姻关系,但本市一方已经另行结婚,或虽未再婚,而坚决不同意复婚的,通知对方不再重新处理。
(三)双方要求复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鉴于他们离婚时间较久,为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外一方必须提供无配偶的证明,并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或我驻外使馆认证。
原审人民法院可按申诉案件处理,经查证双方确未再婚,可用裁定将原判决注销,准予双方恢复夫妻关系。
(四)台湾同胞要求与原配偶复婚,若提供无配偶的公证有困难,应提供律师或工作单位为他们出具无配偶的证明,寄交原审人民法院按(三)条二款办理。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本市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未将离婚情况告诉对方,恢复通讯后双方又确以夫妻关系相称和对待的,现在本市一方提出要求复婚,经调查确实的,可用裁定将原判决注销,准予双方恢复夫妻关系。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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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完善、发展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强化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查处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辽宁省预算外资金稽查办法》、《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房产开发招标发包、房地产交易和与其相关的行政审批、缴费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协调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执法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日常工作的执法监督。
办公室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公用局、市城建局、市物价局、市收费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执法监督办公室实行分工负责制,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建委组织;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收
费管理局组织。
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集中管理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审批、交易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定位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违法、违规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五)负责查处行政审批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利用职权为有关单位承揽工程等违纪行为;
(六)负责对办理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单位)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违反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
(九)负责举报、信访案件的直接查处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并出示所在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员证、行政执法证、执法监督证、警务监督证等有关证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执法监督检查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成员单位各自依法进行,如遇多部门交叉或疑难问题,由执法监督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进行协调。对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分别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强制停水停电或拆除非法建筑;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拆迁、报建、招标、施工合同等手续,无证开发和施工的;
(二)不进入市场,在场外进行审批、交易和收费的;
(三)对未经概、预算审查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擅自进行审批和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费款,拖欠费款的;
(五)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制度的;
(六)乱立项、乱收费、滥罚款的;
(七)隐瞒、坐支、截留、挪用预算外收入的;
(八)未执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帐外设帐、公款私存的;
(九)伪造、涂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十)未按市场运作程序审批,造成费款流失的;
(十一)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供水供电部门不予给水送电。发生严重违章需要停水、停电的,由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办公室书面形式下达通知,供水、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魏东平(副市长)
副组长:王保民(市建委副主任)
郑 钧(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刘连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东辉(市公安局副局长)
程占元(市国土规划局局长)
王 戈(市房产局副局长)
王振英(市公用局副局长)
赵华维(市城建局副局长)
赵 才(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 涛(抚顺市电业局副局长)
孙嘉明(市收费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
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
办公室主任:蒋君南 孙嘉明
副 主 任:高 平 王 建 高 凯 曹燕春
办公室成员从上述十个部门中抽调执法人员组成,名
单如下:
市 建 委:刘传盛
市财政局:刘玉光 李保华
市监察局:朴络军
市公安局:康福春 高有广
市国土规划局:和巧铃 刘 波
市房产局:于东元 张福芝
市公用局:孙立宝 孙 军
市城建局:张 娆 张荣梅
市物价局:杨福清 王占华
市收费管理局:武 健 张育红
抚顺市电业局:丁 力 于金凤



1998年5月21日

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目前,我国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主体,以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为补充的国家环境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的决定,抓好我局“三河”、“三湖”、“两区”、“一市”等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实施,特别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的要求,环境标准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家环境标准的管理。依据环保法律赋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三定”方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发布。
今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编号改为“GHZ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号改为“GWPB”。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29号文的要求,对无铅汽油有害物质的具体控制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
二、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的管理。今后国家环境标准只对全国一般性的环境指标作出规定,具有地方特点的环境指标由地方标准规定。因此,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和管理。无铅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发布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切实贯彻实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据环保法律的规定,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特点制定,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环境标准的编号统一改为“DHJB”。
三、加强环境标准实施的监督。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依法行政的良好行业作风,正确理解、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不定期地对环境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环境标准的宣传贯彻、发行工作。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标准的宣传贯彻、发行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环境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并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理顺本辖区的环境标准的发行渠道,保证环境标准及时、准确、高效地得以贯彻实施。
五、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的备案。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的地方环境标准全套材料正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实施环境标准是加强和完善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环境管理的实践证明,环境标准既是环境执法的直接依据,又可以通过定量指标为执行其他相关法规作出定性处理提供技术依据。因此,环境标准的制定是否合理,实施是否正确,不仅会影响污染控制目标的实现,还将影响环境执法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此通知转发各地市,做好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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