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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43:03  浏览:8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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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水综合[2003]470号


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批准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等30家景区为“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搞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加强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是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水利部党组治水新思路,与时俱进,加大对水利风景区建设的扶持力度,以现代水利理念,做好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开发和管理工作,为建设秀美山川,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附:第三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
  
第三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
(共30家)
(排名按行政区划)
水 利 部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
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
济南百里黄河风景区
天 津 市 北运河水利风景区
东丽湖风景区
吉 林 省 磐石市黄河水库风景区
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水利风景区
黑 龙 江 省 五常市龙凤山水利风景区
上 海 市 上海松江生态水利风景区
江 苏 省 三河闸水利风景区
泰州引江河风景区
浙 江 省 江山市峡里湖生态风景区
新昌县沃洲湖水利风景区
绍兴市环城河风景区
安 徽 省 佛子岭水库风景区
龙子湖风景区
江 西 省 上游湖风景区
景德镇市玉田湖水利风景区
山 东 省 江北水城风景区
河 南 省 博爱青天河风景名胜区
灵宝市窄口水库风景区
湖 北 省 龙麟宫风景区
湖 南 省 九龙潭大峡谷水利风景区
贵 州 省 贵州省毕节天河水利风景区
云 南 省 思茅市梅子湖水利风景区
陕 西 省 黄河魂生态游览区
甘 肃 省 凉州天梯山水利风景区
平凉市崆峒水库风景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青格达湖水利风景区
西海湾水利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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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收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土地收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收益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和出租,以及对土地开发、农田征用、房产交易、铺面出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的土地收益包括:
(一)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取的出让金;
(二)本土地开发中心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后,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综合开发费;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房产交易产生的增值,政府在增值中依法提取的增值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铺面出租后,政府依法从租金中提取土地收益金;
(五)政府依法征用农田而划拨给用地单位所收取的土地资源拓展费;
(六)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无故不按期进行规划建设,政府依法对其征收的土地资源闲置费。
第五条 市政府委托市国土、房管局统一收取本市市区范围(不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收益资金。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到指定地点交纳土地收益资金。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外商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资金必须用外汇支付。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提取5%作为土地出让业务费。该项费用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广州市土地收益人民币和外币现汇帐户,实行帐户专项管理。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将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当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于下月十日前划入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和外币现汇专户,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上交中央,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广州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将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当月土地收益于下月十日前划入市财政局土地收益人民币和外币现汇专户。并按市八成、区二成比例核定有关区应分成的数额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银行送达收款单的当天,根据市国土、房管局的核定数额将资金划给有关区政
府,其中外汇资金按当天银行现汇牌价兑成人民币划给有关区,外汇额度由市政府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县(含番禺市,下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由县财政局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上交中央,所剩部分纳入县土地收益,县土地收益按市一成、县九成分成,市的部分由县财政局于下月十日前上交市财政局土地收益人民币和外币现汇专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土地收益专户中的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并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人民币资金使用分配由市计委根据穗府〔1992〕5号文件规定,按季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分配给有关单位。其中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建委安排使用;属于农村耕地开发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安排使用;属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用于建立市土
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安排使用;属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资金的,由市计委安排使用;属于地铁工程资金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市政府在市建行开设的“广州市地铁工程资金协调办公室”专户。
(二)外汇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目前主要用于地铁建设。
第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发生每笔土地收入,按月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市国土、房管局季末七天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我市土地收益季度统计报表和有关的财务报表,并由市财政局按季将土地收益情况汇总上报主管市长和市计委。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中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的单位应建立季、年财务报表制度,分别送市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审计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组成土地收益和使用情况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各县的土地收益资金管理办法除应执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外,由县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计委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9月21日

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精神,加快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有关概念界定:
(一)空置商品房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包括别墅)、宾馆饭店、写字楼、度假村。
(二)停缓建房地产项目是指施工进度已达到±0.00以上和投资额已占总投资25%以上,于1998年12月
31日前停工的房地产项目。
(三)空置商品房建成时间,以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日期为准。
(四)售出时间,以交易双方签订售房合同或取得首期售房预收款的时间为准(以不动产抵偿债务,以房
屋所有权实际转移的时间或不动产销售时间);购入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持有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颁发有效的营业执照,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具
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企业。
第三条 处置的积压房地产,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可相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含别墅)、宾馆饭店、写字楼、度假村。
(二)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2004年12月31日前购买,续建完工并在2004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四)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五)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
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六)1999年8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部分预售房款,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补交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免征契税。
第四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认证审批
(一)销售或购入空置商品房、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申请亨受优惠政策,必须办理《空置商品住房销售
证》、《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确认书》,作为核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市财税部门凭《空置商品住
房销售证》、《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确认书》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空置商品房由市房产管理局确认核发《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由市建设委员会
确认核发《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确认书》。
(三)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统一向设在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财税征收点申报办理。
第五条 财政、税务、建委(房产局)、国土、规划、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主动服务,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合浦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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