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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10:26  浏览:9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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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
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局):
为深化外贸经营体制改革,推动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入国际市场,我部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标准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再考核销售收入和出口供货额等条件。
二、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仍按现行规定报外经贸部审批。
特此通知。



200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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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对销往省外的木竹材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省对销往省外的木竹材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贵州省林业厅



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的指示,对销往省外的木竹材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作如下规定:
一、森林资源补偿费是发展林业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育林基金性质,不作为销售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平调和挪用。
二、销往省外原木竹材(包括原条、原木、板方材、非规格材、等外材、旧房木料、竹材、半成品、杉蔸等),买方必须交纳森林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销售总额计算:杉木为5%,松杂木、楠竹为4%,半成品、旧房木料、杉蔸为3%。
三、森林资源补偿费由省林业厅收取,或者由省林业厅委托地、州(市)在办理木材(林产品)出省运输证时向买方代收,并按森林资源补偿费总额的5%付给代收手续费,由省林业厅统一返回各地。手续费主要用于聘用代收人员的经费、集体福利和代收人员的奖励费,以及有关业务
经费。
四、森林资源补偿费,由省林业厅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基地、薪炭林基地建设,并按工程造林项目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继使用。
五、销往省外的木竹材和木竹制品,未交纳森林资源补偿费的,各地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限期补交森林资源补偿费,情节严重的的,按应交数额的2至5倍处以罚款。
六、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统一使用省林业厅制发的“育林基金收款凭证”。
七、本规定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5月10日

关于变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单位名称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变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单位名称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了实现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的统一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管理的职能,由医疗器械司调整到药品市场监督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审查工作的监督,更好地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技术审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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