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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5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45:28  浏览:9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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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5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89年10月21日
任命黄志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加拉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俞成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加拉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9年10月25日
一、任命顾懋萱(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范承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管子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兼驻巴林国特命全权大使。
1989年10月30日
任命戴秉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朱安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9年11月3日
任命胡本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杨成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9年11月11日
任命韩LILI(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周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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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广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难以降解的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


  第三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


  第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工商行政管理、商业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保、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具有可降解性、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一次性餐具科研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一次性餐具的生产、销售纳入环保“绿色产品”认证管理。
  凡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餐具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食品卫生要求。
  生产一次性可降解塑料餐具的,向广州市“绿色产品”认证办公室申请认证登记。
  销售的一次性可降解塑料餐具,应具有生产企业的认证证明。


  第七条 需使用一次性餐具的宾馆、酒店、餐厅、饮食摊档等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人,应采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获得认证的一次性可降解的塑料餐具或纸、植物纤维制作的餐具。
  碗仔面等一次性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采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制作食品容器。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生产、销售一次性餐具未经认证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进行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增长,市政府决定建立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市直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建立
  第二条 2007年-2010年,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列支3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引导资金。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上年度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产办”)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三产办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年度使用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资金;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松发〔2006〕37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近期重点扶持商贸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业和房地产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第三产业项目; 
  (三)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松原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五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市直企业投资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投资补助。
  (二)贷款贴息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市直企业,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贴息。贷款贴息可全额贴息,或按一定比例贴息。
  上述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以贷款贴息补助为主。
第六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市三产办发布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市三产办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者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进行声明;
  (六)市三产办、市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由市三产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市三产办、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八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三产办、市财政局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三产办、市财政局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三产办、市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市三产办、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市三产办组织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三产办、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上报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专款专用。对已批准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要按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拨款。使用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办理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核算管理。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市三产办、市财政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三产办和市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三产办、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市三产办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市三产办、市财政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承担市三产办、市财政局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三产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三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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