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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07:11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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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命名等工作的管理,发挥职工劳动模范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我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劳动模范,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经职工群众民主评选,单位行政和工会推荐,县以上主管部门(单位)和总工会审核,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优秀职工。
第三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分为:
(一)县(市)劳动模范;
(二)市、州劳动模范;
(三)省劳动模范。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评选、推荐的劳动模范中,择优命名若干名特等劳动模范。
第四条 职工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职工;
(三)乡镇企业的职工;
(四)私营企业的职工;
(五)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以及外国人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条件的驻鄂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
第五条 职工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四项其本原则,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纪,有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职工。
(一)在改革开放中勇于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提高生产(工作)质量、效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发现或者发明创造,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国际和全国性的重大评比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七)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一般每年评选并命名表彰一次职工劳动模范。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评选并命名表彰本级职工劳动模范的时间,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每年命名表彰职工劳动模范的名额,由省总工会会商省人事厅、劳动厅根据当年全省改革和建设的情况,在处理好先进性和代表性关系的前提下,按照职工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提出具体数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每次命名表彰本级职工劳动
模范的名额,由该级总工会会商同级人事、劳动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职工,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随时申报命名。
第七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评选、推荐职工劳动模范,必须坚持评选条件,自下而上地民主评选、推荐。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对象,由基层单位工会组织在集中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单位行政及有关方面审核同意,逐级报县以上主管部门和总工会复审后,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随时申报命名职工劳动模范,一般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特殊情况的,可由县以上总工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推荐对象,在征求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职工群众意见,征得单位行政及有关方面同意后,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八条 命名表彰职工劳动模范的方式:
(一)召开职工劳动模范大会进行命名表彰;
(二)委托有关地区或部门(单位)就地召开会议,宣布人民政府的命名决定,代发奖章和证书;
(三)请新闻单位发布消息和光荣榜。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各自命名表彰的职工劳动模范,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特等劳动模范”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二)省级职工劳动模范和特等劳动模范,从命名表彰的次月起晋升一级工资。如其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标准,可不受有关规定的限制,按本级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不实行固定等级工资制的,由省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由省总工会会同省
财政厅确定。市、州、县(市)级职工劳动模范和特等劳动模范的奖励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中,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应低于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的一次性奖金数额。
对同年被授予二个等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的奖励,不重复晋升一级工资,不重复发放奖金,按照有关的奖励标准,只补发其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条 由省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职工劳动模范,还享受以下待遇。
(一)本人系非农业人口,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特等劳动模范满十五年),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未婚的独生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依靠而由本人赡养的父母,可迁往本人所在地的城镇落户,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在外地属
城镇户口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成员,可迁往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城镇。
(二)不享受国家休假制度的职工劳动模范,每年享受一次性的疗养或休养十五至二十天。疗养或休养所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由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疗养或休养期间的工资和生活副食补贴,由所在单位负担(不实行固定等级工资制的,按同一期间所在单
位职工的人平工资额计算,奖金按同一期间所在单位同岗位、同工种的职工的人平奖金额计算)。
(三)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需要治疗疾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医院应当提供方便,职工劳动模范体检和治疗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职工劳动模范的住房、子女就业,在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予优先安排。
(五)对职工劳动模范的入学深造,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予优先照顾。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年龄可放宽到二十八周岁,婚否不限。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的,学校可在当地有关的控制分数线下三十分以内择优录取。
(六)职工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增加10%的退休金标准,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职工劳动模范享受的待遇,在低于省级职工劳动模范享受的待遇的前提下,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对有以下情况的职工劳动模范,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取消称号必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和总工会审核后,提请批准命名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经查核,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犯严重错误,受留用察看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违反法纪,受劳动教养处理的;
(四)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培养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单位工会组织负责;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单位行政领导确定有关机构负责。
各地总工会对本地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有指导、帮助的责任。
第十三条 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总结、宣传职工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
(三)组织劳动模范学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学习文化、技术;
(四)协助单位行政落实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模范的待遇;
(五)听取、反映职工劳动模范的建议和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会同有关单位(机构),建立、管好职工劳动模范的档案。凡属评选、推荐职工劳动模范的有关材料,要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提拔和评定职称的参考。
(七)维护职工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或诬告职工劳动模范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命名表彰的在本省境内工作的职工劳动模范,其享受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省外调入本省工作的省级职工劳动模范享受的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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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表彰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
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表彰有关单位在培育高
技能人才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营造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技能
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我部决定对第一届至第五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所在的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等46家单位
进行表彰,授予“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企业是培养和造就高技能人才的沃土。培养和使用好技能人才,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
关键作用。希望受表彰的单位能以这次获得的荣誉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一如
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技能人才的培养,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的通道,建立健全“培养快、使用
好、待遇高”的激励机制。同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充分依靠有关行业、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
性活动,为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造就亿万高素质的劳动大军, 实现新时期的宏伟发展目
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名单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名单

一、第一届
1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2湖北蒲纺集团三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北京荣宝斋
4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5天津市电缆总厂
6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8吉林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第二届
9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0宁夏电力工业局石咀山发电厂
11本溪市北方机械重汽有限责任公司
12江西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3济南成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14武汉品芳影像有限责任公司
15山西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16广东省电信公司数据通信局
17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18西安庆安集团有限公司

三、第三届
19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20云南红塔集团玉溪卷烟厂
21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兰州铀浓缩厂
22郑州铁路分局
23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2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25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26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7上海锦江集团和平饭店

四、第四届
28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
29中国国际航空西南公司
30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
31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上海印钞厂
3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33苏州市恒孚首饰集团有限公司
34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上海液压泵厂
36.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五、第五届
37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38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9航天科工集团○六一基地
40江苏宜兴市紫砂工艺五厂
41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42河南莲花味之素有限公司
43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上海船厂
44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45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6丹东化学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西安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冯煦初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密切政府与居民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本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应根据城市区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按照便于联系居民开展工作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服务为重点,以居民工作为基础,推进本辖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的设立,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区编制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街道办事处不得擅自增加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解决。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和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制定在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方案和办法;
(二)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
(三)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
(四)监督管理居民区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
(五)负责取缔、纠正在道路、公共场所违法设摊、堆物、占道,以及破环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
(六)推动、帮助社区经济发展,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社区建设,繁荣社区文化,发展社区教育、卫生、体育等服务事业;
(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院落和“五好家庭”等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开展科普活动;
(八)组织开展拥军优属,进行国防动员和兵役工作;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调解居民婚姻纠纷;
(十)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三类以下单位安全防火工作;
(十一)搞好待业人员管理、劳动就业推荐,组织防灾救灾、社会救助,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三)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农村工作任务的街道办事处,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行使管理辖区内农村工作的各项行政职能。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办理的行政事务,一般不得交由街道办事处承办,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布置下达。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分别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应尊重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协调,支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派驻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与所属企业、自办经济实体脱钩。
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任何借口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占道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分队,受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市政设施、绿化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社区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的行政和社区建设服务事项,逐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社区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和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街道办事处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组成,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对涉及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监督。街道居民代表会议由辖区内居民和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办事,公开办事制度,其工作人员应当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认真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在街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街道办事处的不当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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