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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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合作协定
(1990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0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的精神,为促进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实施,为发展两国在自然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自然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就以下方面进行合作:
研究和实施防治流沙和土壤风化、侵蚀的技术与方法;
研究和实施在戈壁地区栽培乔木、灌木和其他植物以及消灭虫害的技术与方法;
共同研究戈壁和草原牧场,制定其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措施;
制定和实施关于保护、研究、繁殖以及合理利用接壤地区黄羊与其他野生动植物的措施;
研究、监测、预防、减轻和消除自然环境污染,特别是接壤地区的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研究和制定防止地面水资源枯竭的技术与方法;
双方在接壤地区合作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并互相协调、组织在这些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工作;
在专门人才培训和人员进修方面进行合作;
拟定执行计划与实施方案、共同进行自然环境状况评价和自然保护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在联合国及其专门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范围内就自然环境保护问题协调行动,进行合作;
支持边界接壤地区自然环境保护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
第三条
缔约双方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合作:
视需要和可能,考虑建立联合研究试验中心、实验室和专家组的问题;
互相交换有关自然环境保护和监测方面的出版书刊、技术文献、图纸和信息;
举办有关自然环境保护和监测方面的学术会议;
互相交换学者与专家,考察自然环境保护和监测问题的规划与活动,并进行专题科技协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有关部委和机构之间为实现本协定宗旨而建立的自然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缔约双方有关机构的代表、专家的会晤,在互相商定的时间内举行,并商定合作计划、工作方针和合作条件。
第七条
派遣代表与专家一方的国际往返旅费自理,访问期间的食宿和境内交通费由接待一方负担。
第八条
缔约双方在本国境内利用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成果和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与技术资料不受任何限制。但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
第九条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此前双方签订的或同第三方签订的协定或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缔约双方经过协商可以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终止后,已列入合作计划的工作应继续进行,直至全部完成。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策·贡布苏伦
(签字) (签字) (签字)
关于组织推荐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组织推荐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及要求
(一)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其中重点扶持领域详见附件1,原则上重点扶持领域三年内基本维持不变,体现集中、持续支持。
(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用户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产学研用合作需签订合作协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条件成熟、企业牵头的产学研用合作联盟承担项目以及跨年度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切实可行、细致严谨、便于考核的实施方案。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共建研发机构、研发实验室等方式合作承担项目。
(三)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并需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分年度任务完成计划。属产学研用合作项目的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明确合作形式(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及各方任务分工及相关进度,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没有法律纠纷,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四)2008年至2011年2月底,获得相关领域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
二、项目组织与推荐
(一)请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联合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推荐材料包括:
1.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
2.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
3.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4);
4.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用信息表(见附件5)。
(二)承担符合本通知要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央企业集团、国家级行业协会,直接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5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不超过10个;单个中央企业集团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单个国家级行业协会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应占推荐项目总数的70%及以上。
三、项目审核与资金下达
(一)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将组织专业机构实施核查,通过核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工作需要,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下达首批预算指标。
(二)跨年度实施项目,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逐年考核。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补助资金,在年度考核通过后,财政部按当年计划下达预算指标。中央企业集团或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推荐工作,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推荐材料限纸质文稿,一式三份,A4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项目可研报告需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出具。
(三)项目推荐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以项目推荐材料邮寄时间为准)。
(四)本通知及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计划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项目推荐材料不受理现场报送,请直接邮寄至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2003室
邮编:100086
附件:1.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领域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3152588.doc
2.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4513248.xls
3.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4775639.doc
4.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4979232.doc
5. 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信息表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103/P020110311581935196988.doc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项目重点领域.doc
附件2--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3--项目申请表.doc
附件4--项目可研报告.doc
附件5---产学研信息表.doc
对民事诉讼法概念的理解
尚玉胜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调整对象与法律本身的关系。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可见,民事诉讼即为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既是诉讼活动,又是诉讼关系。这种活动和关系是依法进行和依法产生的。因此,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一为诉讼活动,二为诉讼关系。
在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以及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在我国:一是指1982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二是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即现行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外,还指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虽不是以民事诉讼法典的形式出现,但对民事诉讼起着拘束性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因其保障民商法而同社会主义市场有直接的关系。而就其本身的特性而言,可从三个方面理解: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部门法之间是根据所调整的对象而区别的。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这种特定的调整对象是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基本法是相对宪法和其他民事程序法而言的,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一般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与修改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和民法、刑法等均属于国家基本法,是一切民事程序法的基本法,它与其他民事程序法共同构成我国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程序法律体系。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相对实体法而言的,实体法是规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民事诉讼法属于民事程序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他在民事程序法中起主导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