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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0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18:05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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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0年)

中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外交部长帕斯卡尔·米洛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于2000年12月4日至5日对阿尔巴尼亚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外长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和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会谈在亲切友好和相互信任的气氛中进行。
  
  访问期间,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雷杰普·迈达尼、总理伊利尔·梅塔、议长斯坎德尔·吉努什分别会见了唐家璇外长。会见中,中国外长唐家璇向阿尔巴尼亚领导人转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国务院总理朱基的亲切问候,转交了李鹏委员长致吉努什议长的信。李鹏委员长在信中邀请吉努什议长明年访华。
  
  会谈中,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实际水平表示满意,愿一如既往,在公认的平等、合作、主权、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继续发展中阿关系。双方愿努力扩大共同点,同时认为彼此间存在的差异不会成为双边关系向前发展的障碍。
  
  双方一致认为,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经贸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混委会的作用,妥善解决两国间经贸遗留问题。支持并鼓励两国公司、企业和各类机构加强联系与合作,履行在相关领域达成的协议。
  
  两国外长强调相互交换看法的重要性,同意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继续进行双边磋商。
  
  双方指出,当今世界处于深刻的变化之中。谋求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已成为各国人民的共同目标,但和平与发展仍面临挑战。两国愿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它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加强在联合国范围内外的合作,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阿方高度评价中国顺利实现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官方往来。
  
  中方积极评价阿政府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的成就,理解、尊重和支持阿为实现与欧洲一体化所做的努力。
  
  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和阿尔巴尼亚外交部长帕斯卡尔·米洛签署了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无偿援助的换文。
  
  双方认为,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对阿尔巴尼亚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中国外长唐家璇对在地拉那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再次邀请阿尔巴尼亚外长帕·米洛访华。米洛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于地拉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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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加工与经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橡胶资源的保护,维护天然橡胶正常的生产和管理秩序,保障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国家工农业生产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管理范围:系指自治州辖区内天然橡胶的引种、种植、培育、采割、加工、经销等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的橡胶园,经营管理权属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全州天然橡胶的行政主管部门,属国营的是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农垦分局,属民营的是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县乡镇企业管理(热作)局。
第五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驻州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
第六条 橡胶树是特种经济林木,应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地开发利用,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国营农场发展橡胶生产。国营农场要充分发挥橡胶生产的试验和示范作用,正确处理好场群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共同繁荣。
第八条 发展民营橡胶,是振兴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要坚持“统一规划、连片种植、规模经营、科学管理”的方针。确保“谁种植、谁经营、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长期不变。
第九条 天然橡胶栽培管理要严格执行《橡胶树栽培技术规程》和《橡胶树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第十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水源林、防护林地带毁林种植橡胶。已经种植的只能维持现有面积,不得扩大。
适宜种植橡胶的荒地资源需开发,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橡胶树达到更新条件,由种植单位制定更新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二条 橡胶地区乡(镇)与邻近的国营农场建立保胶护林联防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保胶护林员,负责本地区保胶护林工作。
第十三条 严禁盗伐橡胶园林木,严禁偷窃、抢夺天然橡胶原产品和毁坏生产设施。
禁止在幼龄橡胶园和橡胶苗圃地内放牧。
未经许可,不得在橡胶园内采石、挖沙、取土。
第十四条 种植天然橡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切实做好胶林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确实需要征用、划拨橡胶林地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合理补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橡胶园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橡胶林地权属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阻碍、破坏正常生产;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橡胶林木;不得哄抢毁坏生产设施。

第四章 加工与经营
第十七条 国营农场生产的天然橡胶原产品,由国营农场加工厂收集加工。
集体、个体生产的天然橡胶原产品,由县橡胶经营管理部门指定的加工厂收集加工。
不便集中加工的,可委托附近的国营农场加工厂加工。
第十八条 国营、集体、个体交售的天然橡胶原产品不得掺杂使假。不得压级和抬级收购原产品。
第十九条 乡(镇)需要建设橡胶加工厂的,由县橡胶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审批,发给加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非经营橡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收购橡胶原产品、初产品和泥杂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天然橡胶科学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天然橡胶的生产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部门评定,报请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有关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罚款三至五倍损失数额、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窃、毁坏橡胶树苗木和防护林的;
(二)偷窃、抢夺橡胶原产品、泥杂胶和生产设施的;
(三)故意损坏他人橡胶树和生产设施的;
(四)擅自在橡胶林内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的;
(五)违反橡胶林防火规定、引起胶林火灾的;
(六)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压级和抬级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
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种植的天然橡胶,生产管理和产品管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2年7月28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秸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秸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农村牧区秸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通辽市农村牧区秸秆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牧区秸秆转化利用,加强农用秸秆和柴草管理,营造文明卫生的村屯环境,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主要指玉米秸秆和其他农作物秸秆。本办法适用于通辽市境内所有嘎查村(分场)、农户、其他经济组织和秸秆加工利用企业。

第三条 加强辖区秸秆转化利用和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和每个居民应尽的义务。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牧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秸秆的加工和利用


第四条 加快推进秸秆还田。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有计划地实施秸秆还田,落实年度还田指标,5年内实现800万亩粮食功能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达到1%以上。要按照《玉米科技高产、生态节水、循环利用技术规范》,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种植户,对农田耕地,在收获后将秸秆和根茬粉碎翻入土壤下层,统一对秸秆粉碎还田,积极发展循环农业。

第五条 加大秸秆加工转化力度。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示范带动作用,调整农机具补贴对象,用于购进秸秆加工转化农机具补贴每年不低于3000万元。引导群众购置秸秆加工和转化机械,广泛推广秸秆加工技术,将秸秆和饲草料揉搓、切碎、打捆、打包或出售。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市场化、公司化运营,鼓励发展秸秆和饲草料加工企业、加工项目和合作组织,推进订单经营,带动农牧民加快实施秸秆加工。

第六条 大力推进为养而种。在农村牧区大力推广秸秆“三化两贮”技术,定期举办秸秆饲料加工调制技术免费培训班,加快实施秸秆“三化两贮”,为养殖业提供饲料。鼓励为养而种、种养结合,对肉牛等养殖户在饲草料种植、秸秆饲草加工转化和加工机械购置等环节给予政策扶持,对新增青黄贮窖池按容积对建筑材料给予相应政策补贴。

第七条 利用秸秆发展新能源产业。鼓励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引导生物质发电企业与种植户建立秸秆收储协作关系,鼓励通过订单形式大面积回收利用农田秸秆,减少村屯火灾的发生。广泛与外地以秸秆为代表的生物质综合利用水平较高地区开展科研、技术和企业交流合作,引进科技含量高、企业实力强的国内外优秀企业入驻,以秸秆为主要原料开展生物产品和生物能源生产,包括秸秆制糖、秸秆化工醇、秸秆丁醇、秸秆加工燃料、装饰压缩板等,提高转化效益。


第三章 强化秸秆的管理与存放


第八条 强化秸秆管理。实现秸秆不进村专项治理,现有进村秸秆立即进行出村清理,实现秸秆与村屯、住户的安全隔离。推进农村牧区改厕、改建标准棚舍等工程建设,积极发展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逐步降低农牧民自用秸秆燃料的比重。结合农村牧区村容村貌整治,改善脏乱差现状,营造文明整洁卫生村屯环境。

第九条 统一规范存放地点。按照标准农田建设需求,原则上所有农户自留秸秆统一堆放到村屯附近区域,随用随取;牲畜饲草料和柴草堆放要科学合理,远离房舍、牲畜棚舍和生产生活车辆机具。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屯,玉米秸秆要一律存放于田间地头空地,避免影响农田基本建设。玉米秸秆存放点以村东侧为主,南北侧为辅,严禁堆在村西侧,严禁堆放占道,严禁堆在学校周边50米以内。存放点要远离光缆、输变电线、变压器、房屋、烟囱、加油站、油库和其他公共场所,距村屯50米以上。

第十条 玉米秸秆加工、转化和利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要比照上述要求,加强秸秆安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将秸秆管理工作纳入农牧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防火等相关部门和各地区年度工作目标,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完善管理机制,组建工作机构,专人负责管理,选派工作组定期进行检查,镇级管理机构要常年对辖区秸秆存放点进行监控,村级联防队要常年进行巡查,专门监督员要向镇级管理机构定期报告动态,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新闻宣传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各地区和相关单位要经常性开展秸秆转化利用、安全管理和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群众主动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办法加快秸秆转化利用步伐、加强农户自留秸秆管理,对于履职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因秸秆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严厉查处、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要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落实年度秸秆转化利用目标责任制,将其作为年度综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年末兑现奖惩,对先进经验、先进典型积极进行宣传,对后进地区限期整改。要认真做好农牧民宣传教育工作,对不按统一要求在指定地点外大量堆放自留秸秆的,要耐心劝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强行拉送到指定存放地点,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或消防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违反本办法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旗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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