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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05:47  浏览:9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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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捷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应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伊日·帕劳贝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至九日对捷克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看法。双方同意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框架内、在继续贯彻一九九九年两国政府联合公报的基础上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捷克共和国的良好关系。
一、双方认为,近年来两国领导人保持相互接触,各领域合作富有成果,同时地方和民间交往不断扩大。保持和加强双边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双方的利益。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两国各级别、各领域的交往与联系,推动两国关系稳定发展。

二、双方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奉行的内外政策,注意到双方在政治、经济、社会和价值观念等问题上的立场差异,愿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深化各级别的对话与接触,加强相互理解。

三、捷方确认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反对任何导致台海局势紧张和改变台湾地位的做法。中方赞赏捷方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四、双方宣布愿扩大相互投资,不断提高双边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将继续支持两国企业按市场规律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开展互利合作,并为其提供有利条件。

五、双方表示愿尽快完成新的《中捷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最终文本的准备工作。双方愿意就捷克共和国农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问题进行磋商,并采取措施加强两国海关部门间的合作。

六、双方支持扩大两国在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旅游、民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地方和民间的交往。

七、双方强调各自对保护人权的义务和中国与欧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的重要性。捷方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中对尽早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所做的承诺。

八、双方支持加强联合国作用及其改革,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框架内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以有效应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双方赞同国际关系民主化,尊重多边主义和文化及发展模式的多样化。

九、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的公敌,是对人类文明的严重威胁。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支持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预防和消除恐怖主义,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这一领域的重要作用,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在反恐方面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

温家宝 伊日·帕劳贝克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于布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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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旅游明电〔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近期,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目前,正值暑期旅游旺季,又多发极端天气,特别是入汛以来强对流天气已在多地引发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极易出现游客滞留、道路交通拥挤、旅游用车短缺、司机疲劳等情况,旅游安全保障压力增大。

  进入5月以来,接连发生多起恶性涉旅交通等安全事故。5月6日,陕西一旅游团在咸阳发生7人死亡、20余人受伤的交通事故;5月7日,四川一旅游团在赴九寨沟途中发生3人死亡、5人重伤的交通事故;5月9日,青海一旅游团发生3人死亡、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7月2日,内蒙一旅游团在山西忻州发生6人死亡、4人重伤的交通事故;7月25日,安徽天柱山景区因强雷暴天气,致游客遭雷击3死3伤。另外,河北、内蒙、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山东、广东、海南、湖南、贵州、西藏、宁夏等地也先后发生了造成人员伤亡的涉旅交通和其他安全事故,给游客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保障,防范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迅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
  各地要汲取以上事故的教训,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会明电〔2011〕36号)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取得实效。要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强化“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分析本地区旅游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研究综合防范措施,进一步部署暑期及下半年旅游安全工作,要在已经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旅办发〔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责任,确保旅游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要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综合治理,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责令整改或依法关停。要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每起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严肃惩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

  三、严格防范和杜绝旅游安全事故,进一步强化旅行社安全管理
  各地要督促旅行社强化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一要强化风险防范。建立健全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审慎选择依法合规经营、信誉好、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辅助人,根据自身能力,科学、安全、合理地安排旅游经营活动,严禁超能力、超负荷接待经营,加强对导游和领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强化对游客的安全提示。二要严把用车关。确保使用有旅游运营资质、车况良好、有充足保险保障的车辆和技术娴熟、熟悉路况、身体健康的驾驶员;针对天气和行车路线等特点,做好行前准备和安全检查,强化危险路段和恶劣天气情况下的行车安全防范;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坚决杜绝“病车”上路、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三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投保与自身风险相匹配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法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加强预案演练,强化对游客的救助。

  四、严格排查旅游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保障
  各地要主动协调配合公安、交通、质监、食药监、体育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车辆、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大型游览和游乐设施、旅游餐饮、涉水项目等的联合检查和监管。要密切关注汛期旅游安全,进一步强化汛期安全责任,密切关注当地气象等部门的预报预警,进一步排查治理各类旅游安全隐患,凡是存在重大水灾隐患和受山洪、泥石流、台风等威胁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在强降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来临之前,必须停产撤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

  五、严格执行旅游应急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提示和应急值守
  各地要密切关注外交部与国家旅游局针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安全风险提示,加强与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做好安全风险提示;加强应急值守,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准备,一旦发生涉旅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确保快速有效应对。请各地于8月26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冬、龙晓华;联系电话:65201729、65201736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就业培训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


南京市就业培训暂行办法
市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方针,统筹安排我市社会劳动力就业前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新增劳动力的素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生产技术不断发展对劳动者技术素质的要求,新成长的社会劳动力在就业前必须经受专业技术业务的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就业。各企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的新职工,都必须从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的毕业生、结业生中招收(粗壮工除外
)。凡没有编制培训计划的单位,需要补充新职工,必须先报经市劳动局在全市就业前培训班毕业生中调剂,无法调剂时,才能核拨部分劳动计划指标从社会上招用一部分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高、初中毕业生,但录取之后必须进行不少于半年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操作
,并正式鉴证劳动合同。
第二条 高、中级科技人员由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培训,中级和初级技术工人由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进行培训。
第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企业生产发展和劳动力更新需要,提前一至三年按工种专业和初、中级层次编制后备技术工人培训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部门,要汇总所属单位的培训计划报市劳动局。市劳动局应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平衡各系统上
报的培训计划,并编制全市的培训计划,提供给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专业技术培训班,以便设置工种专业和安排招生人数。凡不按期编制上报培训计划的单位,不再分配劳动计划指标。
培训计划要兼顾地方全民单位、集体单位,以及中央部属和省属在宁单位,以便统筹安排劳动资源。中央部属和省属在宁企业培训计划可以直接报市劳动局。
第四条 市劳动局和教育局要按工种专业需求协调组织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的培训网络。市就业前训练中心和区、县训练指导站要协调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班的网络。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工种忖业的特点和各企业技术力量情况,选择有培训条件的企业定点办班,建立本系统主要
工种专业技术培训班网络。各学会、协会以及群众团体等社会办学单位,亦可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班,以补不足。
第五条 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培训时间按国家规定的学制办理,专业技术培训班培训时间按工种专业技术复杂程度而定。专业技术理论教学和操作实习时间一般各占一半。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培训时间,高中毕业生一般不少于一年,初中毕业生一般不少于两年。技术比较简单的
工种培训时间,高中毕业生一般不少于半年,初中毕业生一般不少于一年。培训期满,考试合格,被正式录用后均应见习一年。
第六条 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经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市、区、县训练中心和指导站举办的专业技术培训班可向用人单位收取一定的培训费,不足部分,经审核后,在劳动就业经费中列支。各主管部门定点办班为本系统各企业培训的经费,由委托培训单位在营业外
项目列支。
第七条 按照自愿报名,自选工种,自费学习,不包分配,择优推荐的原则,除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各种类型的专业技术培训班可酌收学费,生产实习期间可由实习的所在单位发给伙食补贴。培训期满被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期间,初中、高中培训生分别
按所在单位一级和二级工资标准发给见习工资;见习期满,初中、高中培训生分别按二级和三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并能完成劳动定额者,按其标准发放工资。一年后,二级工可申请并经领导批准参加高一级技术考核,确已达到三级工技术水平,又有完成生产任务者,可定为
三级。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在所避单位定点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应制定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用教材等具体方案,报市训练中心审批;中央部属和省属在宁企业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方案可直接报市训练中心审批;区、县属单位,由区、县训练指导站审批,报市训
练中心备案。
结业考核,由主管部门进行;部、省属在宁企业由办班单位考核。同产业、同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班由主管部门组织统考,部、省属办班企业也可参加。合格者造册向市训练中心领发南京市专业技术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市劳动局是就业前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职业学校的组织、管理、检查和服务;市就业前训练中心负责专业技术培训班的组织、管理、指导、服务、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过去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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