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投入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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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投入使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投入使用的通知
国税函[2000]850号
2000-10-25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公司HCC188型税控计量器投入使用的情况,研制了HCC188型改进型,并通过了国家计量、防爆和税控功能的检测。现决定,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的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准予投入使用,不再另行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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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的函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的函
(国检务函〔1995〕228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转发你局,供参考并请组织产地证签证人员研究国际上普惠制的新动向,向出口单位做好宣传咨询,以促进普惠制的利用,为我国出口创汇服务。
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
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
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在日内瓦召开。
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商检局共同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是为今年十月份的普惠制政策审议会议作准备的,会议报告将递交十月份的会议审议通过。
一、会议结论
为促进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并认识到世界海关组织技术委员会将开展的工作的重要性及其价值,本次会议变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简化和改进达成如下结论:
1、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1)贸发会议秘书处作为观察员跟踪和监督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适当时可在这项工作的技术方面做出贡献;
(2)贸发会议秘书处将技术委员会工作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果每年向优惠特委会提出报告,以逐步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3)在技术委员会实现其目标后,贸发会议秘书处将向成员国建议一套包括更正和修改在内的协调的原产地规则,供审议和通过。
2、原产地规则的简化和改进
(1)原产地累计
将全球区域原产地累计扩大到更多的或新成立的区域集团,以改进原产地规则。
(2)放宽严格的原产地规则
有些原产地规则的要求颇难达到,限制了有效原料的使用。
(3)直接运输问题
对一些受惠国尤其是内陆国,直接运输的要求妨碍了普惠制的利用,尤其是经第三方转口时,其海关当局通常不发给所需的书面证明,有些交易是通过贸易行进行的,出口商无法知道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或收货人。
(4)关于最不发达国家
有些给惠国订有对最不发达国家放宽原产地规则的特别方案,建议其它给惠国在现有安排的范围内设法改善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待遇。
(5)给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行政合作
给惠国与受惠国在事后调查、遵守查询时限和原产地证书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方面增进行政合作,可改善普惠制的运行。
(6)行政程序
a.应考虑废除APR证书,以出口方发票上的原产地声明作充分依据;
b.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背面说明应作如下修改:
--“欧洲经济共同体”改为“欧洲联盟”;
--将奥地利、芬兰、瑞典三国列入“欧洲联盟”项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改为“俄罗斯联邦”;
--“捷克斯洛伐克”改为“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
--删除标有星号的有关美国的一条说明,在案文中添加下文:“美国不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当海关官员要求时,只对生产或制造该商品的有关详情作声明即可”;
--原有普惠制格式A的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为止。
c.讨论是否有必要仍然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及其纸张质量问题时,有些给惠国表示不再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因为该格式已为电脑化资料或进口方声明所代替,别的给惠国则希望保持现行规则,这些国家认为需要有格式A,以避免舞弊伪造,便利当局可能进行的核查。
二、会议概况
本次会议是政府间原产地规则专家会议,是为十月份全面审议大会作准备的。多数给惠国代表出席会议,而只有少数受惠国派代表参加会议,且多是常驻日内瓦代表。
给惠国中,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瑞士、欧盟就有关的问题作出了介绍并发表了意见。美国代表的发言及态度很傲慢,带有较浓厚的政治色彩。他说,美国给了联合国最大的资金,贸发会议印发了那么多文件,是否有用;美国有140多个受惠国,只有很少的受惠国参加本次会议。其他给惠国在介绍方案的条款及相关内容的发言中表现出了较友好和宽容的态度,尤其是加拿大和新西兰。
受惠国以77国集团和中国代表的发言为主,哥伦比亚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77+1)发言,受到了印度、墨西哥、埃及代表和中国代表的支持,向大会提交了议案并受到重视。中国代表团团长忻梅生代表中国政府作了专题发言。77国集团和中国支持贸发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建议贸发会议秘书处作为观察员出席并跟踪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标准作为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的技术基础。受惠国中只有中国就协调普惠制原地产规则提出具体标准,多数与会的受惠国代表没有发言。尼泊尔、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就本国在执行普惠制方案中遇到的问题阐述了意见。
但77国集团内部也存在分歧,当哥伦比亚代表77国发言后,阿根廷政府代表当即表示,他不知道这些情况,并支持美国代表提出的反对意见。
世界海关组织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就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所开展的工作与普惠制相关问题作出了解释和介绍。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现印发各地。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请及时报告给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包括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条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先培训后上岗"和终身教育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按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司法鉴定人接受岗位培训后,方可以司法鉴定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执业活动;司法鉴定人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评定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对其进行资质评估、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七条 岗位培训是指以适应职业岗位任职的需要,达到司法鉴定岗位资质要求和执业能力为目的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岗位培训的对象包括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
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鉴定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执业规则等。
第八条 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对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相同专业的人员。
转岗培训是指对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已经执业和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九条 岗前培训方案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岗前培训应当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要求、统一培训时间、统一考核形式和统一颁发证书。
转岗培训方案由司法部制定并指导实施。
第十条 岗位培训应当在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和培训机构进行。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指司法鉴定人执业后,为进一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执业能力而进行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实现可持续发展。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司法鉴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时制度。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
继续教育的每学时为50分钟。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参加下列活动的,计入学时:
(一)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委托举办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二)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国内、国外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和进修;
(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由所在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开展的专业对口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四)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对口专业教育;
(五)国际性司法鉴定研讨、交流和培训;
(六)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参加国际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6学时;参加全国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12学时;参加省级研讨、交流和培训的,计8学时;参加其他教育培训活动计入学时的标准由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每年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统一提交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核计学时并记入档案。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免修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一)本年度内在境外工作六个月以上;
(二)本年度内病假、事假六个月以上;
(三)女性司法鉴定人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司法部负责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编写和推荐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教材;
(三)指导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评估工作;
(四)公布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名单。
第二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建立教育培训基金,用于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称"相同专业"是指鉴定人的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与所拟从事的鉴定执业类别相一致。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所称"相关专业"是指鉴定人的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与所拟从事的鉴定执业类别相关联。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