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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31:09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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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总局决定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一)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
  (二)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
  (三)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四)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五)汽车市场专项整治;
  (六)其他检查。
  上述检查项目的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成立由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级稽查局牵头、有关业务部门配合,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根据本通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确保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协调和配合。此次专项检查中的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是机构分设以来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第一次全面的大规模协同检查,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各司其职,加强联系,形成合力,及时沟通信息,保证专项检查成效。同时,税务部门还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要求应查必查,各税统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五)认真总结。一是对此次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环节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对策。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以省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总局稽查局和相关司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报告及附表。
  (二)为提高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地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或E-mail信箱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e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NOTES信箱地址:“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信箱
  E-mail信箱地址:xtc2002@sina.com
  附件:1.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全国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
  3.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报送明细表
  4.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汇总统计表(附表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统一开展以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开具交通运输货运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开票企业)和接受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受票企业)。
  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之一的为重点检查对象:开具运输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开票企业;利用10万元版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运输费用占年销售收入5%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地税部门已证实虚开、代开运输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运输发票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2年度和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地税局检查内容
  (1)发票管理情况。查清发票管理机构的发票印制、保管、申领、下拨、发售、代开、缴销等各环节管理情况。
  (2)货运车辆的管理情况。查清辖区内货运车辆在公安、交通、工商、税收管理等环节的管理方式、管理方法,查清货运车辆在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和税收漏洞。
  (3)发票使用情况。查清开票企业的开具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开具和虚开发票以及使用假发票违规开具等违法行为。
  (4)税款缴纳情况。查清开票企业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5)重点打击虚开或使用运输发票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犯罪。对无运营业务、无运输车辆,只对外开具运输发票而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空壳公司以及使用运输发票偷逃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将其开具运输发票情况,及时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2.国税局检查内容
  检查利用虚假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重点是地税部门确认的虚开、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检查其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运费进项税抵扣范围的问题;要查实受票企业取得的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相应税款;对其购销是否真实、运输费用是否真实、取得虚开、代开发票的主观故意性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对购销业务不真实、以取得的虚开、代开运输发票申报抵扣相应税款的,依法查处。
  3.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发票协查,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如开具阴阳票、使用假发票等)。如有,应及时相互传递信息进行查处。
  开展运输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要求见《全国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当前税收工作实际,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征管、堵塞漏洞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彻底查清本地区的问题,坚决打击利用运输发票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2.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是机构分设以来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第一次全面的大规模协同检查。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各司其职,加强联系,形成合力,以充分的信息沟通保证专项检查成效。
  (1)在专项检查中,对开票企业和受票企业的检查、处理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的稽查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对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相关人员的责任调查和追究,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的法规、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税政、征管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2)地税局负责开票企业的检查,确认开票企业的性质,检查发票开具情况,依法追缴应收税款,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将与国税局征管有关信息反馈同级国税局。
  (3)国税局负责对受票企业进行检查、协查,针对地税局确认的虚开、代开发票情况,查清事实,追缴已申报抵扣税款,向地税局反馈调查处理情况,调查追究国税局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4)国税局、地税局应树立大局观念,及时回复协查函件及取得相关证据,以保证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对不按照总局要求互通情况,造成税款重大流失的,总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挽回损失,堵塞漏洞
  地税局初步认定为虚开发票的,应将相关资料转交国税局协查。经国税局认定是真实业务的,由地税局向车主追缴营业税;经国税局认定是虚假业务的,由国税局向受票企业追缴多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并按现在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分工,分别向受票企业追缴企业所得税。凡涉及税种交叉管理的,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派出检查组,同时进驻检查,共同调查取证,分别处理、分别立卷。
  4.划清责任,严肃纪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开展专项检查的同时,对涉案的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要统一部署,与法制、税政、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在对违法违纪人员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时间安排
  1.此项专项检查从2004年2月1日开始至2004年10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地税局先期开展专项检查,启动协查工作;国税局按照本方案“检查对象”的要求,对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利用虚假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或虚列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并按《全国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协查。
  第二阶段:2004年5月1日至9月30日,国税局在地税局检查的成果上,与地税局一起开展检查、协查工作。
  第三阶段:2004年10月底前,总结上报检查情况。
  2.2004年10月底前,各地以省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各地要充分利用检查成果,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堵塞漏洞,举一反三,强化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的征收管理。
  二、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时间范围
  2003年3月征期(即4月1日至10日)到“一窗式”比对工作开始。
  (三)检查内容
  1.进项税额的检查
  (1)执行国税发〔1999〕29号申报办法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栏数据是否大于或等于当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如大于,扣除手工版专用发票数据后,再检查是否等于当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
  (2)执行国税发〔2003〕53号申报办法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数据是否小于或等于当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
  以上数据检查不符的,纳税人可能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2.销项税额的检查
  (1)执行国税发〔1999〕29号申报办法并且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是否等于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
  (2)执行国税发〔2003〕53号申报办法并且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行“小计”栏数据之和是否等于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
  以上数据不符的,纳税人可能存在少计销项税额的问题。
  (四)职责分工: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统一部署组织,“票表”比对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发现有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五)时间安排
  1.本次专项检查从2004年2月1日开始至2004年6月30日结束。
  2.2004年7月底前,各地以省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三、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包括药厂、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及医院。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医药生产企业
  (1)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医药生产企业收购药材,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套取现金的情况。
  (2)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帐。对主要品种的药品是否存在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帐的情况。
  (3)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
  (4)是否存在药品销售集中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多发区而与实际的药品终端市场不符的异常情况。
  (5)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6)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2.医药批发企业
  (1)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2)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厂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帐。帐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记帐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
  (3)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而实际并未有代销手续费的支出;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帐;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帐的情况。
  (4)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公关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
  (5)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6)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3.医药零售企业
  除与医药批发企业相同的上述四点外,还应审查:
  (1)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帐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帐的品种,是否存在直接在柜台接受委托代销的品种。
  (2)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帐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帐或按规定保存。
  4.医院
  (1)检查医院药房是否有收取药品回扣行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在科室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2)检查医院的附属劳动服务公司是否存在异常的资金收入。
  (四)工作要求
  1.专项检查中,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医药管理、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涉税问题。
  2.在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同时,分析医药购销领域“洗钱”过程中存在的税收管理漏洞,提出规范管理意见、建议。
  (五)时间安排
  1.本次专项检查从2004年4月1日开始至2004年9月30日结束。
  2.2004年10月底前,各地以省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四、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房地产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要贯彻各税统查的原则,重点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
  1.营业税重点检查内容
  (1)按合同规定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纳税;
  (2)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纳税;
  (3)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
  (4)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所有权或不动产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担风险,且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纳税。
  2.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完整。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件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做账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要结合行业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
  3.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等法规、文件规定,检查房地产行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自行缴纳情况,特别要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作为检查重点。要着重查处以下行为: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定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税的行为;
  (2)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从而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1.本次专项检查从2004年7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2.2004年10月底前,各地以省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五、汽车市场专项整治
  本项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88号)有关要求执行。
  六、其他检查
  (一)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由总局在2004年上半年组织调研,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拟列入2005年的专项检查计划。
  (二)对卷烟出口企业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企业的检查,由总局分别选择几家企业,统一组织力量进行解剖式检查,待总结经验后另行布置。
  (三)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问题,鉴于近几年来的专项检查工作都将其作为重点,2004年总局不再统一布置这两项专项检查内容,改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附件2:

全国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对货物运输业进行专项检查。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彻底查清利用运输发票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此次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结合运输发票特点,制定协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是总局组织的第一次全国性运输发票专项检查,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行动,严格执法,严肃纪律,扭转运输发票管理的混乱局面,打击犯罪分子利用运输发票进行的税收违法犯罪活动。
  由于运输发票具有跨部门管理的特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又具有面广、点散、跨区分布的复杂情况,使得专项检查的工作量和难度都较大,尤其是协查工作的量大且对回复要求高。这就要求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在检查中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区位优势,以对税收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饱满的热情,圆满完成此次专项检查的协查工作。
  二、协查的发起
  各地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检查时,可根据案情发展的需要,按照对等的原则发起协查。
  对运输发票填开不规范、项目填写不全、填写不清晰等,经调查核实后仍无法准确填写重要协查信息的不予发函协查,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一)协查的发起
  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发出协查函:
  1.整本发票存根联明显偏低或有可疑为大头小尾,套开发票的;
  2.运费列支比例明显偏高;
  3.取得可疑大额、连号发票;
  4.运输业务或运输方式明显不合常理;
  5.其他需要协查的。
  (二)协查的方法
  本次专项检查所发起的协查以人工协查为主。发起协查可采取发函协查和派人外调协查两种方式,并以发函协查为主。发起协查应当填写《运输发票协查函(样式)》(后附)和《某企业(企业名称)运输发票协查清单(样式)》(附表2)。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协查的发起,由省、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汇总协查信息后,互相传递。
  发起协查信息数量较大的,应同时报送纸制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格式统一为:文字部分以Word形式,统计表格以Excel形式),有网络的可以通过网络传递,没有网络的可以报送软盘。
  (三)发起协查的内容
  协查的发起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协查的具体内容,协查函要求做到内容清楚、要求明确,便于协查的受托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工作。
  对运输单位发起的协查要求受托方查明该运输单位的性质、主管单位、证照办理、财务核算及是否按照营运收入全额纳税等情况;运输车辆的产权归属、运输业务所发生费用的列支情况;运费发票的领购渠道、开具方式及开具的真实性;运费结算情况等内容。
  对货物购销单位发起的协查要求受托方查明购销关系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购销合同;购销货物的实际数量及运输方式;货款和运费的支付情况;票、货、款是否一致等情况。
  需要协查的发票数量较少的协查函可直接附发票的复印件;数量较大的可附详实明晰的表格列明发票信息。
  三、协查的职责分工
  需要对运输企业或运输发票开具单位进行协查的,发起协查的部门为运输企业或开票单位所属地区的地税稽查局;需要对货物购销单位进行协查的,发起协查的对象为购销单位所在地的国税局稽查局。
  地税局负责对开具运输发票的运输企业及单位的协查、取证。根据所接受协查函的要求对运输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车辆所属情况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对运输发票领购、开具、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对虚开运输发票的运输企业及单位的认定;对使用假运输发票的应出具鉴定报告;对地方税种缴纳情况的检查;对委托方所传递的发票信息进行查处、回复;其他需要协助查处的情况。
  国税局负责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货物购销情况进行协查、取证。根据接收的协查信息对货物交易的真实情况及运输方式进行调查认定;对票、货、款的一致性及运输费用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对委托方所传递的发票信息进行查处、回复;其他需要协助查处的情况。
  四、协查工作的要求
  (一)省国税局、地税局要指定专门科室或专门人员负责发票协查工作,对向外省发出协查的发票和收到外省要求协查的发票进行台帐登记,并对回复时限进行监控。
  (二)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对于协查量大且相对集中的地区,发起方可统一组织派出人员外调协查。各地税务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外调人员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调查任务。
  (三)接收到不属职责范围内的协查函应在2日内转交有权单位查办并向发起方回函说明;无法转交的应在2日内退回并说明原因;接受转办的单位要按要求开展协查并及时回复。
  (四)各地在协查中要按照稽查程序进行取证,对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印、复制,对有关的情况要进行询问或取得书面证言材料。取证、调查工作结束后,要针对协查要求作出协查报告,按照协查要求及时回复。
  (五)协查函的回复要求:
  1.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按照所接收协查函的要求查处、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回复协查、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协查报告及案卷反馈给协查发起方。
  2.回复协查结果要以对等原则回函答复。
  3.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内的协查函必须在15日内回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协查函必须在30日内回复;因特殊情况须延长回复时限的,须向发起方说明情况并及时反馈协查进度。
附:

运输发票协查函(样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中,发现运输发票存在疑点,现将运输发票协查清单转去,请按以下协查要求进行查证:
  一、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货物购销情况进行协查、取证;
  二、对运输劳务的真实情况及运输方式进行调查认定;
  三、对票、货、款的一致性及运输费用的支付、收取情况进行调查;
  四、对开具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车辆所属情况进行调查认定。
  协查后将相关书证资料回复委托方。
发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附件4: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附表6:







附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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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国务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

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现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虚高药品价格,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乡(镇)卫生院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药品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制定;组长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第五条 成立鹤壁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药品招标监督小组)。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事后监督,保证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合法。

第六条 成立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药品招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行使管理、监督、服务职能。

---管理:确定我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招标底价;发布集中招标采购公告;审查经销商资质;发放、受理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项工作;

---监督:在药品招标领导小组、监督小组领导下做好招标结果执行情况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向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服务:服务供需双方,接受双方投诉,协调供需双方关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凡列入《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八条 招标周期内未经招标的新特药应由各医疗单位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负责签字把关,经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初审批准后上报药品招标办公室,汇总后报药品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供应商应将有关资料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产地、说明书、药品实样,生产经营单位资格证明、经营单位委托书等一并报送药品招标办公室,由药品招标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审定后进入临床使用。凡未经药品招标办公室审批的新特药,各医疗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采购。

第九条 医疗机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自行采购,但须及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药品招标办公室)批准并补办相关手续:

(一)未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

(二)已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但通过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均不能成交的品种;

(三)医疗抢救急需的;

(四)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灾害疫情时;

(五)急需、特殊、量小、价低的医疗器材。

第十条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剧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对中草药和中药饮片采购工作由药品招标办公室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联合招标采购药品、医疗器材,其方式是确定合理的招标底价,实行“以价招药”;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临床普遍使用、采购批量或金额大、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药品、医疗器材;对大公司和知名企业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对公开招标能够成交的药品、医疗器材,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或者集中议价采购;对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药品、医疗器材,实行集中议价采购;对采购标的较小,潜在的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药品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计划的申报、汇总。分别以县区(县医院、中医院)、鹤煤集团(总医院、职工二院单报)、市直各医疗机构为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编制药品、医疗器材采购计划,经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或院务委员会审核后报药品招标办公室,由药品招标办公室进行统计、汇总,制成本期的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经药品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本期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编制招标文件,在互联网和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受理并书面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三)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投标文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经药品招标办公室审验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软盘投标或网上投标。在投标截止前,受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四)公开开标。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议标。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九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集中采购药品评标委员会中,药学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总数的1/2;集中采购医疗器材评标委员会中,精通医疗器材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总数的1/2。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专家库成员每年更换一次;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最终汇总各项指标,确定中标品种;药品招标办公室须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所需重要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须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六)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供需合同。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然后在药品招标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各医疗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合同》和《药品、医疗器材购销廉政合同》。

(七)核定临时零售价。药品招标办公室将本期中标药品及价格报市发改委备案,由市发改委确定并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标外采购,不得改变供货渠道,不得超标底采购,不得自行组织招标,市发改委不得接受任何医疗机构超标底价格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调价的,由中标人提供相关资料,药品招标办公室调查核实,经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四条 全国所有合法的药品、医疗器材生产和批发企业均可参与投标,投标单位应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材生产许可证》或《药品(医疗器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单位每半年或一年制定一次药品、医疗器材采购计划。由药品招标办公室汇总报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每半年或一年招一次,期间如有价格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所需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配送,配送药品要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另外收费,对困难卫生院,药品招标办公室可予以适量补贴。



第五章 供、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

(一)中标方在接到药品招标办公室中标通知书(电话或书面)七日内,与医疗机构签订《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合同书》。中标企业不得转让或者分包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中标药品进行回扣促销。

(二)中标企业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医疗器材,影响医疗机构正常使用,除按有关合同内容执行外,药品招标领导小组可对中标企业提出批评;多次失信我市医疗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在我市两年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必须按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

(二)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三)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不按时付款逾期十天给予系统内通报;逾期一个月在本市新闻媒体公布,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逾期三个月或两次不能按时付款,除在市媒体曝光外,还必需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质量保证及检验

(一)按合同交付的药品、医疗器材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和有关医疗器材质量规范标准或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二)医疗机构如果发现药品、医疗器材存在质量问题可报药监、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六章 招标收费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费(含软件制作费)每份150元。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乡及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药品、医疗器材生产和批发企业、评标委员会成员、药品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药品准备金制度。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准备金帐户,每日按药品销售成本金额存入准备金帐户,专用于支付药品款,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不参加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的单位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量低于本单位实际采购总量的90%的。

(二)缺乏诚信,人为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约的。

第二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认真做好药品、医疗器材验收入库和登记工作。凡未持《中标品种通知书》的,各医疗机构不得验收入库,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一)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开标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三)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应投标人的不合理行为而受到损害的。

(四)中标方不向医疗机构提供供货清单的。

(五)由于中标方的原因不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或无法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资料上报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把各供货企业每月的供货总金额及付款情况报送药品招标办公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若药品、医疗器材供需双方在采供过程中发生争执,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药品招标办公室进行协调,无法协调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药品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鹤壁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

3.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1:

鹤壁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克强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牛春堡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元方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张廷建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树林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晓琴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张少敏 市财政局副局长

董春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关少可 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袁锡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裴树祥 市卫生局纪检书记

姜秀琴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 新 鹤煤(集团)公司后勤部副部长

宋忠民 淇滨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合水 山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 辉 鹤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守振 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永强 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李元庆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



组 长:张廷建 市监察局副局长

副组长:艾振军 市监察局纠风室主任

裴树祥 市卫生局纪检书记

成 员:刘树林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晓琴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袁锡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董春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附件3:

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名单



市第一人民医院

市第二人民医院

市中医院(康复医院)

市肿瘤医院

市妇幼保健院

市传染病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总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职工二院

鹤煤(集团)公司二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三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五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六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八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九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十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工程处医院

市建筑职工医院

淇县人民医院

淇县中医院

淇县妇幼保健院

浚县人民医院

浚县脑血管病医院

浚县第二人民医院

浚县中医院

浚县妇幼保健院

鹤壁集乡卫生院

石林乡卫生院

鹿楼乡卫生院

上峪乡卫生院

庞村镇卫生院

大赉店镇卫生院

大河涧乡卫生院

黄洞乡卫生院

高村镇卫生院

北阳镇卫生院

庙口乡卫生院

桥盟乡卫生院

朝歌镇卫生院

西岗乡卫生院

王庄乡卫生院

善堂镇卫生院

屯子镇卫生院

黎阳镇卫生院

城关镇卫生院

白寺乡卫生院

钜桥镇卫生院

小河镇卫生院

卫贤镇卫生院

新镇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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