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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6:33:51  浏览:8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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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3〕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1〕37号)精神,为使财务总监更好的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加强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资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形式。
  财务总监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两种。定期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全面报告营运机构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等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是指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营运机构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
  二、报告内容。定期报告主要包括:
  (一)对营运机构重要财务报表、报告的审查情况;
  (二)营运机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经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与营运机构实施财务联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对营运机构财务会计活动检查、监督及评价情况;
  (五)完成派出机构部署的工作任务情况;
  (六)监督工作中发现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内容包括:
  (一)营运机构违背联签制度规定,经财务总监提出仍不纠正的;
  (二)在执行联签审批时,涉及财务总监与营运机构总经理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三)因营运机构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
  (四)其他重大事项。
  无论是定期报告还是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财务总监都必须对报告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处理意见。
  三、报告程序。
  财务总监要将报告的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给市财政局,对于紧急事项可以先作口头汇报,随后再补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对财务总监报告中需处理的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遇重大的紧急事项,应报市委、市政府处理。
  四、报告时间。
  定期报告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在季度后20日内上报,第四季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在年度总结报告中,重大事项报告随时发生随时报告。
  五、管理与考核。
  财务总监未按本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市财政局应及时予以督促,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财务总监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市财政局对其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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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7号)
黄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0 号

 
《黄山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宏鸣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黄山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和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促进许可机关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许可权。
第四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对许可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的合法性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不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许可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监督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对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听取许可机关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实施和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的文件资料;
(三)观察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
(四)检查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五)向被许可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监督机关可以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活动,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机关对许可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询问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查阅实施行政许可的文件资料;
(三)观察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
(四)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下列场所和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一)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三)对被许可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情况进行调查;
(四)对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以及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现场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十七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被许可人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许可机关。
第十九条 对许可机关和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作出处理。对有过错的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春恨秋悲皆自惹,花容月貌为谁妍。”红楼一梦,曹雪芹塑造了多少惊才绝艳的女子,最终都逃不过“千红一哭”、“万艳同悲”的结局。在金陵十二钗里,有两个人,个性不同,风骨各异,却有着同样的身世,同样的孤苦伶仃,那便是林黛玉和史湘云,幼失怙恃,藐然一身。在传统中国社会,对未嫁女而言,幼丧所亲,等于是失去了生活的依靠,倘若不能从父母的遗产中得到供养,便只有寄人篱下、仰人鼻息地生活。

  林黛玉:漂泊亦如人命薄

  若说《红楼梦》里最悲婉的女子莫过于林黛玉,她的言行举止中总是透露着悲戚与哀伤。在贾府的生活虽能给她带来富足的物质享受,却不能排解她对自身漂泊无依的伤怀之情。同是在贾府生活的外戚,林黛玉与薛宝钗,却自不能比。

  薛宝钗,虽是幼年丧父,但家中有百万之富,又领着内帑钱粮,而薛母是现任京营节度使之妹;虽说是借住在贾府,却绝无投靠之意,薛母甚至还特地嘱咐王夫人“一应日费供给一概免却”。

  反观林黛玉,从进贾府之日起便谨言慎行。林黛玉,贾敏与林如海之女,贾母的亲外孙女。她父亲林如海,列侯世家的嫡子,自身也是前科探花,已升至兰台寺大夫,又被钦点为巡盐御史,能与贾家结亲,虽可能比不得薛家“珍珠如土金如铁”,但好歹也是“书香之族”“钟鼎之家”。而且林如海幼子早夭后便再无子,生得黛玉一女,爱如珍宝,而林家又支庶不盛,自然没有伯叔与黛玉争夺家产,林如海虽有几房姬妾,但到底比不得黛玉的亲女地位。

  林如海身故之后,书中只提到黛玉带回了许多“书籍”和“纸笔”,对林如海的家产却并未述及。当宝钗送燕窝给黛玉时,黛玉也曾提到她是“一无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纸”都是仰仗着贾府,比不得薛家“不沾他们一文半个”。从这可见黛玉是并未得到林如海的遗产的。

  史湘云:富贵又何为

  观之史湘云,《红楼梦》里难得豪爽开朗的女子,却也是身世可怜之人。《红楼梦》中对史湘云的身世所述不多,只提到湘云是随叔父保龄侯史鼐生活,又说她是“富贵又何为,襁褓之间父母违。”可知史湘云虽是“金陵世勋史侯家”的小姐,但父母早亡,被寄养在叔叔家,似也没有亲生兄弟扶持。

  然“纵居那绮罗丛,谁知娇养?”《红楼梦》中借宝钗之口说出了史湘云在叔叔家的生活状况,湘云在家里竟是“一点儿做不得主”,史家“嫌费用大,竟不用那些针线上的人”,差不多都是她们自己动手,而且史湘云从家中领到的月用“一个月统共那几吊钱”,还不够使,连办诗社作个东都是不够的。

  史湘云作为“阿房宫,三百里,住不下金陵一个史”的金陵史家的小姐,只能依靠着叔父生活,而且在家中是备受欺辱的。金陵史家是保龄侯尚书令史公之后,房分共十八。史湘云的叔父既袭“保龄侯”的爵位,应当是史家嫡系嫡子,而史湘云又深受贾母的疼爱,应当也是史家嫡系所出的小姐,而非旁支。但史湘云也是一无所有地被寄养在叔父家中,并无家财,可见史湘云也未能从亡父处获得遗产。

  古代女子继承权的弱化

  无论是林黛玉还是史湘云,都未能从亡父处继承到遗产,而只能寄人篱下地生活。这是否说明在曹雪芹所生活的时代,女儿对父亲的遗产并不享有继承权,抑或是其他因素阻碍了她们继承父亲的遗产?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父系宗法制社会。在父系社会里,社会权力和主要生产生活资源的传承是以男系传承为核心的,这就使得男性而不是女性成为传承的核心。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子的继承权利必然得到突现。为了确保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和资源能优先保障自己子嗣的生存,“父子一体”的思想观念使得“父死子继”的传承系统成为主导。与儿子相比,女儿并不是天然的父祖财产的继承人。

  在宗法制社会中,财产不仅仅是单一的家庭财产,同时被视为是家族的财产。宗法制的传统力图使所有的财产都在族内流转,对于女子来说,未出嫁时宗族从父,出嫁后宗族从夫,出嫁使女子生活的中心由本宗移转到夫宗,为防止财产外流,只能削弱甚至剥夺其对于本宗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对其父祖财产继承的权利。

  但无论传统中国社会的父系传承观念和宗法观念多么强大,它仍然不能战胜人的天性,即渴望将自己创造的财富留给亲生子女。只有子女才可能成为个人生命的延续,在重视血缘关系的中国社会,这种观念尤甚。女儿是父亲血缘的传承,相较于宗亲,女儿虽然在宗族体系下与父亲的关系较远,但不可否认的是生物属性下女儿与父亲有着天然的紧密的血统联系。这使得女儿的继承权不可避免地被提出来。

  一般情况下,父亲亡故后,如果有子嗣的话则由其继承父祖的遗产,如果没有子嗣,则由寡妻继承他的财产。汉初已有户绝时,女儿有继承权的规定;唐朝,已明确规定对于户绝财产,在变卖财产后扣除丧葬费用所余的财产,由其女继承,无女则由其近亲继承。曹雪芹所生活的清代沿袭前朝,同样规定了女儿对户绝财产的继承权。

  清代妇女的法定继承权

  《大清律例》“卑幼私擅用财”下的例文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所谓户绝,并不是一个事实概念,而是和继承制度相关的,是指一户中已不存在男性继承人。《大清律例》“立嫡子违法”下的例文便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因此户绝的概念并不适用于兄弟数人同居共财的生活方式,而仅适用于这样的家庭,在这个家庭中父亲已经与他的兄弟分家并独立门户,而父亲和母亲已去世,且没有男性继承人。

  这里的男性继承人并不仅仅是指亲生子嗣,而是指所有的可继承宗祧之人,也即是继嗣者。

  清代沿袭明代,同样规定了立嗣制度。“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而亲女只有在“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时才能继承户绝财产。若无亲子,户绝家庭的女儿也仅能在没有合适的嗣子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若立有嗣子,亲女是不能和嗣子一起继承财产的。当然这都是就法定继承而言,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自另当别论。

  林如海并无亲子,《红楼梦》中也未提及他立有嗣子,林黛玉的母亲早已亡故,林如海虽有几房姬妾,但姬妾的地位不比正妻,对夫的遗产一般没有法定继承权。林如海也无甚亲支嫡派,他并不是和父祖兄弟共同生活,那么林如海身故之后,林家便是户绝之家了,林黛玉作为他的亲女理应继承其全部遗产。但《红楼梦》中却并未提及林家家产的去处。有人推测,贾琏与黛玉同去扬州奔丧,林如海的丧事基本由贾琏操持,其家产很可能是被贾琏夺去了。

  对于史湘云,书中对其身世交待的并不清楚。倘若史湘云的父亲是在分家之前去世的或者说史家并未分家,那么受同居共财思想的影响,“父母在,无私财”,其个人财产基本上被家庭财产所吸收,如果没有分家,便很难说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而分家时,只有“子男”才能分得家产,史湘云并不能获得分产,至多是在其出嫁之时能从本宗获得一份妆奁而已。但倘若史湘云的父亲是在分家之后去世的,书中并未提到史湘云有亲兄弟,也未提到她父亲有嗣子,那么史湘云的父母身故之后,她作为户绝之家的女儿是应当继承遗产的。

  至近代,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中国妇女从原本附属于男子的社会地位中得到解放,开始拥有独立完整的个人人格,妇女的法定继承权也开始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障。目前,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女性已经和男性享有平等的法定继承地位。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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