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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6:59  浏览:9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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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煤气管理,确保煤气正常供应,根据国家《城市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煤气公司是煤气供应单位,负责煤气供应和煤气设施的维修管理,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市规划、房管、城建、公安、劳动、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煤气供应和安全工作。
第三条 凡使用煤气的厂矿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和居民等均称煤气用户。所有煤气用户煤气设施的安装、维修、管理、计量、收费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煤气输配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之一,是城市能源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煤气气源厂要按计划为城市供应质量合格的煤气,以保证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二章 煤气设施管理
第五条 煤气管网、储配站、调压站、阀门井、凝水缸、煤气表等均为煤气设施。民用煤气设施安装后均由煤气公司统一管理。工业用户、公共福利用户内部煤气设施由单位自行管理,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
第六条 煤气贮配站、调压站、阀门井,不经煤气公司批准,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入内。凡擅自启动或损坏调压器、阀门、凝水缸等煤气设施者,要追究经济责任以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凡煤气管道两侧0.5米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开挖,应事先征得煤气公司同意;煤气管道上方不得种植深根植物;距煤气管道2米以内严禁新建各类建筑物。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动迁煤气设施位置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工程位置遇有地下煤气管线时,须经煤气公司会签。在危及煤气设施安全范围内建筑施工,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与煤气公司联系,由煤气公司派人检查监护,保证煤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如损坏煤气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所需费用。煤气公司设置的煤气管线附属的凝水缸、检查井、调压站、阀门等设施的标志,市政维护部门及其它施工单位,要加以保护,不得损坏。
第三章 煤气供应管理
第十条 市煤气公司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气源输配能力,有计划地发展煤气用户。在生产用气与居民生活用气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生活用气。
第十一条 凡需新安装煤气设施和增加煤气用量的单位或个人,均需向煤气公司申请,并按城市规划和建筑规范、煤气工程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煤气公司会同建设、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煤气公司开栓供气。
第十二条 煤气用户必须按审批规定的用途和定量用气,如有变更用途或更名,应及时到煤气公司办理手续。煤气用户停止用气时,应提出报告,由煤气公司停止供气。
第十三条 用户迁移或换房,要到煤气服务站办理停用手续并结清费用。新迁入户使用煤气要到煤气服务站办理用气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计量不稳的实际情况,对居民用户实行收取低度费的办法。凡未向煤气公司声明闭栓的用户,一律按每人每月用气5立方米计费,超过部分按表计费。
第十五条 煤气公司要定期检查煤气表,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用户如对煤气表准确度有疑异,由煤气公司测试,测试后误差不超过±4%的为正常表,用户应缴纳测试费。误差超过±4%为计量不准,超过正常误差部分的煤气费多退少补,并更换新表。
第十六条 煤气用户分公用和民用两种,公用和民用不能混用。公用户煤气费委托银行办理结算手续,民用户煤气费由服务员登门收费,用户不得拖欠。因故两个月未交者,应在催款单下达7日内交到指定地点,逾期不交者,加收20%滞纳金。拒交者停止供气。恢复供应需用户重新办理手续,并核收费用。
第十七条 对公用户实行计划供气,用户须按季、年向煤气公司报请用气计划。如用气计划和生产班次有变动,应提前报告煤气公司,用气量超过计划部分加价收费。
第十八条 新发展的工业和公共福利用户,按用气量收取管网配套费。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在煤气设备检修或用气高峰时,煤气公司本着一保民用、二保工业的原则,实行调度供气。除突发事故外,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煤气公司要经常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检修。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有关消防条件及煤气公司制定的安全用气各项规定。因违章造成的火灾、中毒、爆炸事件,其全部后果由违章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煤气设施严禁私自接当手段用气者,停止供气,并根据情节加倍追缴煤气费,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停气或发生事故,煤气公司应承担责任,后果严重时,煤气公司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生产和营业性用户,对使用煤气的操作人员由用户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煤气管理人员要主动为用户服务,不许利用职权刁难勒索用户。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发现煤气管线泄漏未能及时维修,要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有关领导及个人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煤气管线泄漏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市房管局、煤气公司会同市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做出事故的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房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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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52号


《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侯淅珉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公共监控、交通信号、共同沟、工业管线等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公室)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地下管线信息收集、管理和维护及地下管线管理地方性政策研究和制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信、国土、水务、交通运输、公安、民防、行政执法、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负责,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

第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要将地下管线工程纳入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之中,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地下管线建设、维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政府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倡导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规划编制、科学研究和信息管理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绘、探测费用应纳入工程造价。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地上建设与地下管线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开发地上地下空间。

各类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相关行业管线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守“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地下管线。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燃气、绿化、消防、建(构)筑物、铁路、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还应当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应当查明现状。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定位放线,定位图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现状管线图。竣工后,应将现状管线图及相关竣工测绘成果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符合铜陵城市坐标系的地下管线空间坐标数据、适用比例尺的城市带状地形图、地下管线图、成果表和控制测量成果等其他法定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符合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的数据格式标准。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有关应急抢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明确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按照要求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将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测、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三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铜陵县地下管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厦门市“E通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33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厦门市“E通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1-16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制定的《厦门市“E通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厦门市“E通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小额支付一卡通(以下简称“E通卡”)预收资金的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E通卡”,是指经厦门市政府批准,由厦门市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卡公司)统一制作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非接触式IC卡。作为市民小额支付的电子钱包,“E通卡”用于支付参与厦门市“E通卡”系统的服务商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条 “E通卡”分为普通卡(包括带公交季票功能的普通卡,以下同)、纪念卡、联名卡。不记名,不挂失,带公交季票功能的普通卡只能在公交总公司挂失季票。

  第四条 普通卡或联名卡发行时需收取30元押金。纪念卡由易通卡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发行,纪念卡不需缴纳押金,但除卡片质量问题外,纪念卡不办理退卡。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E通卡预收资金”(以下简称预收资金),是指持卡人购买普通卡或联名卡时缴纳的30元押金,以及持卡人尚未使用沉淀在"E通卡"内的资金。不包括持卡人刷卡消费的交易资金和易通卡公司每月与各运营商正常结算的营运款。

  第六条 预收资金的所有权归属持卡人。

  第七条 预收资金对持卡人不予计息。

  第八条 凡卡面完好、卡体无损、性能良好且购卡满一年以上的普通卡或联名卡,持卡人可向易通卡公司办理退卡,易通卡公司按照《厦门E通卡用户章程》、《厦门易通卡使用须知》的规定和公司操作规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安全、准确、便捷地将预收资金退还持卡人。

  第九条 预收资金只限于存放在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有足够抗风险能力的商业银行。

  第十条 严禁易通卡公司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一条 易通卡公司应向存放预收资金的各商业银行及时了解掌握预收资金账面余额及存款情况,并按季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报告。

  第十二条 易通卡公司对集中购卡后又集中退卡等可疑交易行为应及时报告市信息产业局和其他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预收资金的使用只限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不得挪作它用。为规范预收资金使用的管理,加强监控,防范风险,必须设立专户存储预收资金,银行专户印鉴由易通卡公司财务部门和信息产业局财务部门分别保管,使用预收资金必须经双方共同审核盖章。易通卡公司对预收资金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市信息产业局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收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易通卡公司应严格遵守预收资金管理办法,对违反预收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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