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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29:23  浏览:9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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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3年12月26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4月13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认真审议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的议案。会议认为,《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加强了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排污总量,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部委规章的颁布实施,该实施细则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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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1986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关于泉州市戴玉芳与戴文良析产继承上诉案中黄钦辉有无继承权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戴文化、戴文良兄弟二人于一九二九年至一九三一年先后从菲律宾回国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号建楼房一座,由其父母戴淑和、林英蕊等人居住。一九四二年戴母林英蕊收黄钦辉为戴文化的养子。黄钦辉与祖母林英蕊共同生活,由其养父戴文化从国外寄给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在国外去世。当时黄钦辉尚未成年,后因生活无来源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处。一九八○年黄钦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养父戴文化新街四十一号楼房遗产。
经我们研究认为:黄钦辉于一九四二年被戴文化之母林英蕊收养为戴文化的养子,直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去世,在长达十三年的时间里,其生活费和教育费一直由戴文化供给。这一收养关系戴文化生前及其亲属、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都承认,应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黄钦辉是否自动解除收养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的问题,黄钦辉因养父戴文化一九五五年在国外去世,当时本人尚未成年,在无人供给生活费,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得不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处生活,对此不能认为黄钦辉自动解除了收养关系。黄钦辉在继承开始和遗产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当依法准许其继承戴文化的遗产。
此复。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市府令〔2011〕2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当前,我市城区乱燃乱放烟花爆竹现象突出,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广大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群众反映特别强烈。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改善市民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相关法规,特发本命令。

一、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市东办事处、市西办事处辖区内;流仓桥办事处泰丰园至主城区;鸭池镇复烤厂至主城区;三板桥办事处茶亭村至主城区、阳山公园至主城区;观音桥塘坊村办公楼至主城区;大新桥办事处至主城区等范围内。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下列时间和地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民政部门设立的火葬场、殡仪馆;

(二)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初二;

(三)正月初三至正月十五、“五一”、“中秋”、“国庆”、“元旦”节日8时至24时;

(四)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重大项目典礼,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

(一)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

(三)阻碍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命令的,除公安机关处罚外,一律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城区6个办事处务必将本命令张贴、发放到每村(社区)每户。地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和学生进行学习,各种新闻媒体要广泛进行宣传,确保城区宣传全覆盖。

五、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要认真遵守本命令。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乱燃乱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视情节予以适当奖励。

六、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毕节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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