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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16:05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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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已废止)



1986-1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86〕工商第22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文)第四条第五款“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的精神,按照业务归口,外国广告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请按此规定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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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356号)收悉。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

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58年第29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58年第29期公报)

(1958年7月15日)

任命郝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丁国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王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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