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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57:06  浏览:9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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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0〕16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以下简称文化厅)。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的职能,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交给文化厅。
2.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由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
1.音像制品的放映审核批准权,下放给各地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的报刊和书籍出版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自治区地方性文化艺术事业的法规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管理国家拨付的文化事业经费。
(三)研究指导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参与拟定文化艺术事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自治区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艺术,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公益性文化和公共文化设施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区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区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八)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依法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引导文化市场经营方向。
(九)归口管理全区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工作,研究制定对外文化交流的政策和交流计划,审核报批交流项目,组织、协助对外文化交流的宣传工作。
(十)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协调文化系统电影工作,宏观调控电影市场。
(十一)组织文化艺术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文化艺术人才教育和在职教育的规划;组织文化艺术科技应用研究、开发,推广科技成果。
(十二)管理自治区文物局。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文化厅设置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拟定综合性文化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管理厅机关的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厅机关文秘、保密、档案、信访、接待及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文化宣传报道和信息交流工作;承办新闻发布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统筹管理全区文化事业经费,编报审核文化、文物基本建设计划、预算和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经济政策;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厅系统国有资产的审核申报;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汇总全区文化系统会计、统计信息数据。
(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全区文化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和文化系统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区艺术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艺术教育和专业在职教育发展规划,对全区文化艺术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指导协调全区艺术学校结构、布局及业务建设;负责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四)艺术电影处
管理全区文学、艺术事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艺术研究、评论,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指导全区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归口管理民族艺术的民间团体和民族传统艺术、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研究、交流、发展、继承、创新等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电影的发行、放映和电影设施的改造、维修和更新等工作,协调文化系统电影工作;指导厅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五)文化市场管理处
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对进入市场的音像制品的审核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出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依法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六)社会文化处(自治区少儿文化艺术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区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研究拟定全区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有关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性重大群众文化活动,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图书文献古籍保护工作;承担自治区少儿文化艺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自治区群众文化学会、自治区图书馆学会的建设和工作。
(七)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联络处
归口管理全区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制定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计划,组织、指导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审核办理文化系统对外项目的报批手续;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6名(含纪检监察3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纪检监察2名)。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8名,领导职数2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机关服务中心,相当县级,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0名(其中,从新疆京剧团划转10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领导职数3名。
(二)新疆文化市场稽查总队,相当县级,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3名。
(三)修志事业编制3名,由厅办公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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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质量体系认证收费行为,维护被认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发展,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了《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一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规范质量体系认证收费行为,保护被认证方的利益,促进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
第三条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为中介服务组织,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和自负盈亏。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可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向被认证方收取认证费。
第四条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审核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第五条 被认证方要求预审时,认证机构可收取预审费,预审费标准不得超过审核费标准的70%。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可在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与被认证方协议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维护费,办公费用,以及上交认可机构的年费等。收费收入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
第八条 认证企业在获证有效期内,免交产品质量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审查过程中与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相重复的质量体系审查费。
第九条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向被认证方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第十条 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应按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1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式核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

-----------------------------------
|序 号|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1 | 申请费 | 1000元 | |
|---|--------|---------|----------|
| | | |按规定的审核人日数 |
| 2 | 审核费 |3000元×人日数| |
| | | |执行 |
|---|--------|---------|----------|
| |审定与注册费 | |如需加印证书,每证 |
| 3 | | 2000元 | |
| |(含证书费) | |另收费50元 |
|---|--------|---------|----------|
| | | |按规定的监督审核人 |
| 4 |监督审核费 |3000元×人日数| |
| | | |日数执行 |
|---|--------|---------|----------|
| |年金(含标志 | | |
| 5 | | 2000元 |每年交纳一次 |
| | 使用费) | | |
-----------------------------------
注:人日数是审核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由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按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备案后执行。



1997年4月24日

曲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3号



现公布《曲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曲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营造协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根据《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核准项目程序

(一)核准前

1.委托具备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申请。按项目环境影响特征,分为三种办理形式: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一式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专家书面意见;公众意见或听证会记录;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2份。

环保主管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审批意见。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一式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2份。

环保主管部门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

(3)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2份。

环保主管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出具审批意见。

3.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不含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建设项目情况及要求的说明和有关图纸、文件;原址改建申请改变用地性质的,附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大型建设项目应附由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项目涉及的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后,在7—15个工作日内(需上报审批的,办理时间顺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应由市级进行土地预审的项目,还须附上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初审意见;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建设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意见;规划、环保、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其他文件。

(二)核准

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送以下材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投资主管部门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正式受理后,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对于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由于特殊原因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出具核准文件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三)核准后

1.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不含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项目)。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项目核准文件;土地预审意见;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占用耕地的,提出耕地补充计划;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后,在7—10个工作日内(需上报审批的,办理时间顺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到环保、地震、人防、消防、环卫、城建档案等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提供审批后的平面规划图和建筑总平面图;经图审后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透);招标结束后签定的施工合同;项目报建表;统计登记表;墙改缴费通知单。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后,在10—15个工作日内(需上报审批的,办理时间顺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审核,接到市政府批复后,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2)办理建设用地供地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机构设置批文、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核准文件;土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供地方案;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污染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意见,涉及河堤和林地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压覆矿产报告;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机构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规划主管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核,接到市政府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用地面积分别批复办结或上报省厅审批(30亩以下批复办结,30亩以上上报省厅审批)。

3.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工程招标备案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办理报建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土地使用证或建设项目用土地审批文件;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建手续。

(2)办理工程招标备案。依法应进行招标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经项目核准部门批复同意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报告书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3)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备案项目程序

(一)备案前

1.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

2.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不含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项目)。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3.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二)备案

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曲靖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查后即退还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征求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如认为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在收到申办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办单位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正式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

(三)备案后

1.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2.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3.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4.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工程招标备案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要求与核准项目相同。

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实行核准的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审查出具意见。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水务、安监、质监及证券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实行备案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按规定应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和虽然申报但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环保、国土、规划、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各相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根据具体项目要求,按照部门职责,在相应的程序阶段,办理相关手续。各项手续未办理完毕,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四、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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