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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11:24  浏览:8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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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
1999.12.17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

(1999年11月18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青山湖的保护,保障青山湖调蓄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促进青山湖风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山湖保护范围是指:东至排水东渠外延50米,南至南京东路,西至洪都北大道,北至青山北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地。其中,东至排水东渠外延3米,南至湖滨南路(含围墙)、南京东路,西至湖滨西二路(含湖滨西二路)、排水西渠外延3米、洪都北大道,北至青山园围墙(含围墙)、青山北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地为保护区,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控制区。

第三条 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进行调蓄、排水、开发、建设、经营、生活、游览、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青山湖保护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青山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青山湖保护的具体工作。

东湖区、郊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水利、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山湖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组织编制保护区和控制区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保护区和控制区的界标,并在明显的位置设置青山湖保护范围示意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和示意图。

第七条 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详细规划。

根据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征求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填湖造地。确因风景建设需要填湖造地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排水东、西渠上修建桥梁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但因防洪、排涝需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九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青山湖保护范围内的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影响调蓄、妨碍排水以及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治理。

第十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青山湖湖床和排水渠的清淤、疏浚,确保青山湖的调蓄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青山湖湖床平均标高控制不得超过吴淞高程系的标高17.5米,青山湖汛期水位控制不得超过吴淞高程系的标高19.5米。

第十一条 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的水面、土地不得出让;已经出让的水面、土地需要转让的,管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管理机构拥有使用权的保护区内的水面、土地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水面、绿地;

(二)侵占、损坏围墙、护栏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三)设置洗车场、加油站、石油液化气储配站;

(四)随地倾倒垃圾、渣土、建筑余土;

(五)向青山湖水域排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六)耕种农作物、烧荒、放牧;

(七)吊挂、张贴有碍观瞻的物品;

(八)刻画树木、攀折树枝、采摘花朵;

(九)利用树木、绿篱、护栏等钉牌、牵拉钢筋;

(十)捕杀鸟类或者其他保护动物。

第十四条 在保护区内挖砂取土、牵线挂灯或者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告示牌等设施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的水面及其风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在保护区内举办大型公共活动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管理机构交纳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报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用于青山湖的维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保护区,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货车、重型车辆经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入保护区。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填湖造地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排水东、西渠上修建桥梁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对施工场地周围水体、植被、地貌污染、损坏的,或者施工结束后不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围墙、护栏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设置洗车场、加油站、煤气站的,责令拆除,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保护区内耕种农作物、烧荒、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保护区内未经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规划、土地、水利、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民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阻碍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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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商业部


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商业部


(1990年6月2日商业部以(90)商审字第139号文发布) 废止理由:随新规定实施而失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商业部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各级商业(含粮食、供销,下同)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商业部系统县(市)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各级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可设置专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基本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五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各企业、事业、基本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受当地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和执行情况;
(四)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
(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七)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经理(主任、厂长)离任经济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九)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九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和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事项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设置障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影响或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财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注意经济效益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通报表扬,给予适当奖励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主管部门要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制订本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发出《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一并报送本单位领导,由单位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经本单位作出并下达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应照常执行。
(五)内部审计机构可在审计决定下达后的一定时间,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其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的工作计划、文件、工作总结、专案、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及决定等有关资料必须按照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对其进行指导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蔽,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应提请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工作成绩显著的,主管部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粮食厅(局)、供销社,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商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6月2日
对走私、贩运毒品的治理对策

乔铁军


  严惩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始终是我国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早在1982年,云南、广西等边陲省份就率先成立了专业缉毒队伍,随后若干省、区也相继建立了专职缉毒队。在历次“严打"斗争中,各地总结了一套打击走私、贩运毒品的经验,形成了堵源截流的缉毒模式。但是,随着困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毒品侵入我国的格局也逐渐发生变化。目前,不仅“金三角”的毒品源源而来,而且西南亚“金新月”的毒品也从西北地区流入我国,东北境外叉出现了新的毒源,呈现出毒品多头入境的态势,毒情越来越严峻。在查禁走私、贩运毒。;^方面,丽临的困难、问题仍然很多。因此..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对走私、贩运毒品的治理对策,是十分重要的。要遏制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必须寻找切合实际的治理对策,采取强有力的手段。

1.充实“堵源截流’’的内涵,提高查缉手段的科技含量对付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基本的措施就是“堵源截流"。在这方面,过去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今后的问题足要进。一步充实“堵源截流"的内涵,了I:努力提高查缉手段的科技含量。

(1)公丌查缉和秘密查缉相结合我国在“堵源截流’’方面的基本经验,就是要把公丌查缉与秘密查缉紧密结合起来。在边境口岸和重点路段,设立边防检查站和哨卡,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公丌查缉,是查获毒品的必要手段,它能够对走私、贩运毒人员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而秘密侦查所获取的怙报,足发现走私、贩运毒占^犯罪的丛础,它可以为公了I:查缉提供依据,确保公丌查缉能够有乍f?对性地进行。只有把这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堵源截流"的目的。目前的任务,是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丌查缉的方式,改进查缉的手段。对于日前已经实行的将贩毒罚没款全额返还给缉毒部门的政策,应继续坚持执行并制定若具体的管理办法,保证这笔经费用于缉毒。应从海关查获走私案件的发没款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归公安部门用于缉毒。

(2)增加编制,组建或充实缉毒专业队

  缉毒工作的实践证明:要有效地遏制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必须建立一支专门的缉毒队伍。毒品案什的侦缉,不同普通刑事案什。其特点是通常没有一般意义一I:“被害人毒品的买卖足双方“自愿”成交,犯罪现场不翻痕迹。因而需要有专门队伍,长期经营,动小击。王还有不少地方把缉毒:而刑警队箭辖的案什太多,遇到特人案什或朽恶忭案什,仆往会将个栩;人部渊到专案一醍难胃号人经营毒l案什,以至影响了耐走私、贩运毒品案什的侦破。鉴此,建议:儿毒品泛滥严重的地区,都应该尽快组建专职的缉毒队伍:已经建立了专业缉毒队伍的地方,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实加强。
  抓好缉毒队伍的自身建设要搞好打击惩处走私、贩运毒品的工作,必须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缉毒专业队伍。现有缉毒专业队伍,有的业务不熟.有的纪律不尸矿,政治业务素质都承待提高。为此,必须狠抓思想和作风建设。要以江泽民同志提出的“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要求,联系实际,对照自己,搞好教育整顿,深刻领会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以理论上的清酮,保证政治上的坚定。狠抓制度建设。要在建市、健全符种规章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禁用缉毒搞“刨收",严禁私放毒犯。对丁内部出现的缉私护私、缉毒贩毒的腐败分予,必须坚决清理出去。狠抓业务建设。本着“向教育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的精神,切实加强禁毒业务和法律、科技知识的培训。要人兴调商研究之风,尤其应加强对毒情、毒害的调态研究,列‘打击走私、贩毒作用来的典型经验和有效措施,要及时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进各项工作。同时,还应加强对缉毒人员运用新技术的培训,让他们尽快学会运用计算机和其他技侦手段,提高破案能力。

3、‘树妒“火禁毒"观念,建立有效的缉毒协作制度毒品的走私、贩运,其本质特点就是跨国、跨省、跨地区作案。习此,要查缉此类犯罪,尤其是重、特大案,必须依靠兄弟省市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而目订在侦破跨地区贩毒案件的协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必须特别强调树立“大禁毒”观念,建立有效的缉毒队作制度。

(1)建立和完善缉毒部门跨地区破案的协作制度日玎在跨地区侦破走私、贩毒案件方面,各地缉毒部门有时1‘很协调。有的在协作时要-LJf条什,争名争利,甚至讨价还价。一旦发生工作失误,则又互相推委。有一句顺口溜: “案子未破人先醉,出门就是黑社会。"这种说法,尽管有些夸张,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某些缉毒部部门的工作作风问题。鉴此,建议公安部禁毒局组织专题调研,丌专门会议,进一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跨地区缉毒破案的坍作规范,并,幔格督促切实贯彻执行。

(2)建市和健个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控制豁督制度

  所述,近螳年束,从国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出境的违法犯罪活动¨趋严重。而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等源头监管工作基本失控。有些省区的化产近和医药管理部门,只顾木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儿乎是放弃了监管,听任它们随意贩卖。有的明知易制毒化学品属于禁止出口的物资,还要千方百计地打通各种关系,有组织地大批量走私出境。这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是对图家和民族的犯罪。.鉴此,建议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扩大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范啊,并建立健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控制监管制度。在这个问题:,化工、医药、卫生、工商等部门应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4、加强国际缉毒合作,减少毒源地对毒品经济的依赖

  还须从源头限制l:毒品的流入。要减少毒。流入,就需要减少毒源地对毒品经济的依赖。近些年来,存联合囤的倡导下,东南亚缅甸、老挝、泰国、越南和国等国家的业区域祭毒合作已经取得了棚当的进展,特别是在豁代利-植方而做了许多工作,收到了显的效果。但存在多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1)帮助毒源地实旌替代种植,减少当地对毒品经济的依赖 为了彻底根除毒害,今后还须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和周边国家的禁毒国际合作。在替代种植方而加大投入,并帮助境外山民发展养殖、矿产、旅游等,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除了我国的努力以外,还要争取国际社会给予更多的经济援助。

(2)『扶持我图西南边境贫困地区尽快脱贫,以增强抵御毒品入侵的能力

  存靠近“金们”地带的我困境内,目前还有相当一批比较贫冈的地、县。有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最艰本的温饱问题还未能解决。l:这些地方,致使某些边境村寨成为走私、贩运毒品的“跳板村"、“背毒村”,有些“马仔’’被查获后被处决,这些村寨又成了“寡妇村"。这些地方脱贫的问题不解决,则“堵源截流”只能是一句空话。鉴此,要遏制毒走私、贩运,必须下人力气解决好边境一线部分地县的脱贫问题,扶持当地尽怏脱贫。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这应当作为遏制毒品走私、贩运的一项重要对策。打击毒品|犯罪重而道远,毒品犯罪山来已久,要消灭它并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必须持之以恒,要想我国重新成为无毒之国必须依靠全体国民,只有发动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在这场禁毒战争立于不败之地,才能将我国的政策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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