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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51:19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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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3]23号




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收悉。经审评,我局提出意见如下:

  一、修磨方案中说明,在修磨过程中对缺陷的检查和确认,仅采用表面检查方法(目视、PT、刻蚀)。如果裂纹缺陷是断续的,目前采用的检查方法无法判定被检查表面下部是否还埋藏着缺陷,即无法判定裂纹缺陷是否已被全部消除。因此,在分层修磨过程中,应考虑采用恰当的体积性检查手段(UT、RT),以有效的跟踪方式来证明裂纹缺陷确已全部被消除。

  二、要求尽快提供在分层修磨过程中对缺陷进行探查的有效手段及其具体技术方案。

  三、加强对此缺陷的原因分析,尽快找出造成此缺陷的根本原因。

  四、在二号反应堆压力容器吊装就位之前,必须完成下述工作之一:

  1.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接管嘴缺陷发生的根本原因已经确定;

  2.已经用有效手段对二号反应堆压力容器进行了全面复检,确认其不存在类似缺陷。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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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195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商丘县人民法院1956年3月30日(56)法秘字第1号关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所问两个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讨论,并与司法部、内务部有关单位联系,提出如下意见,连同原请示抄送你院,请研究答复商丘县人民法院。
一、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前,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可否按婚姻法办理的问题,本院原则上同意商丘县人民法院的意见,即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的男女,事实上已经结婚而仅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认为双方有婚姻关系,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二、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未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已达婚龄,其婚姻关系应予承认,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二)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未达婚龄或者一方未达婚龄,一般的应取消双方结婚的关系。
惟其中有特殊情况,如怀孕、生了孩子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等,应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女方及子女利益予以照顾。
上述两种情况,如系由父母包办的,可对其父母给予批评教育。
三、成年男女一方婚嫁多次,私自同居,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本身提得不明确,究竟是“婚嫁多次”还是“私自同居”,无从判明,因此不便答复。
此复


广东省自然科学学科、科技带头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自然科学学科、科技带头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做好我省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队伍由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强;专业工作经验丰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独到的学术见解;对本专业的发展动向和前沿有全面的把握;
(二)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果卓著,在全国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三)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组织才能;有开拓、创新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对本专业的发展动向和前沿有一定了解,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至少有一门外语达到四会;
(二)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绩显著,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的声誉,在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已受聘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自然科学各学科领域确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不超过3人;后备人员确定2至3人。
第五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行业的主管厅、局和各省级学会按照条件,分别推荐各自专业领域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候选人名单;
(二)在广泛听取专家和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若干学科评议组分别对各学科、技术领域的候选人进行评议,并提出各自的初选名单;
(三)由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人员进行评审;
(四)由省科委、省科技干部局汇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与有关单位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上报人选,报省政府确认。
省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评议组成员,由省科委、省科技干部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为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提供比较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
(一)凡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的科研项目,可优先立项,并在经费安排上给予照顾;
(二)所在单位优先安排在国内或国外的考察、进修学习;
(三)联系工作和收集科技信息,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四)按不低于行政处级干部的住房标准优先安排住房;
(五)享受广东省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津贴。带头人每月100元,后备人员每人每月50元,不计工资调节税。
第七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经省政府或科委批准下达的重点科研攻关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人才培养以及科技咨询等任务。
第八条 省科技干部局负责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联系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每5年选拔一次。对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每两年由所在单位同主管部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干部局,为下一次选拔提供依据。凡在下一次选拔未被确认为带头人或后备人员者,不再享受有关津贴及待遇。


第十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健康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干部局。
第十一条 对一些缺乏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自然科学学科、技术领域,由省科委、省科技干部局同有关部门提出引进计划,做好引进工作。
第十二条 各行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各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199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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