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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11:58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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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办法》、《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和《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四日
















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绩效

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效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行政机关工作效能,提升政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在具体实施中,重大项目稽查的审计工作由政府审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审计和评价,由政府审计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重点工作督查由政府督查部门牵头并组织实施;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开展稽查的实施意见,财政部门要制定对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审计部门要制定对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审计的实施意见。

第四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要工作的实施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别报送本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审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报告1次行政绩效管理检查评价结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指州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20个重大建设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施跟踪检查制度,每年选取不低于50%的数量开展稽查和审计。审计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必审制度和跟踪审计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执行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立和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制度;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安排、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问效;监察部门协助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环节的工作效率;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效率;

(三)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决策行为、环评和节能、规划和土地审批、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重点民生专项资金是指州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20项重要工作,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重要工作所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九条 开展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和评价,每年审计和评价资金总额不少于专项资金总额的30%。审计部门负责对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条 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在对专项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分析评价其投入、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提出改进建议的专项审计行为。

第十一条 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目标是通过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在保证专项资金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揭露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效益性问题,揭示落实有关政策不到位、政策目标未实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常用评价标准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尤其是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办法;

(二)经过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标准;

(三)公认的或良好的实务标准,如行业或地区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

(四)被评价组织或单位自行制定的标准,如可行性报告、预算、目标、计划、定额、技术标准、产出能力等;

(五)有关利益关系方的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合规性审计重点审查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经济性审计重点审查专项资金在使用中的节约程度,判断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遵循了最经济的原则。效率性审计重点审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结果或产出与投入的关系,检查专项资金在安排和使用中是否以一定的投入实现了产出的最大化,或者在取得一定的产出时实现了投入的最小化。

第十四条 政府年度重要工作是指州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20项重要工作,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针对政府年度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的专项督查,并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报告1次督查结果。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行政绩效管理评价检查结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干部管理使用范围,作为对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奖惩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各级政府应当通报行政绩效管理检查评价的结果。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绩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依照行政问责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成本控制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节俭理政、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成本控制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经费保障与行政成本控制相结合,行政责任与加强监督相结合,确保行政成本控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条 州财政局负责全州行政成本控制的牵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一级政府的行政成本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各级政府督查部门会同审计、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编制、人事等部门,对行政成本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成本主要控制内容:

(一)机构编制和人员;

(二)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

(三)会议、庆典、论坛;

(四)出国、出境、出省考察;

(五)楼堂馆所建设。

第五条 行政成本控制目标: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开支,有效降低行政成本。2010年,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零增长,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零增长,楼堂馆所一律不新建,会议、庆典、论坛和出省考察经费压缩20%。2010年以后,行政成本的控制目标由州财政局根据本州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成本控制约束机制,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明确本级行政机关行政成本控制目标和考核办法,于每年4月1日以前报上级政府备案。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控制目标完成行政成本控制任务。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编制管理机构批准的机构“三定”方案,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协调约束机制,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一律不得超编进人。聘用临时人员必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能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办理的事项,不得聘用临时人员。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实行综合预算,改进预算编制手段,加强预算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年初预算准确性;逐步公开部门预算,全面规范行政机关收支活动。完善预算约束机制,强化预算执行控制管理。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原则上不得新购高油耗、高配置越野车,提倡购买低排量、环保型轿车。严格执行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制定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庆典论坛的数量、规模、规格和经费,举办庆典论坛,应报同级或上级政府审批。应当积极推广电子政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改变会议召开方式,大力倡导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有效控制会议费用支出。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用和用汇额度,建立团组计划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和经费,坚决制止因公出国(境)旅游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出省考察,严禁组织目的性、针对性不强的考察,切实减少出省考察团组和人数。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楼堂馆所新建。因地震、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新建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办公楼维修改造,达到使用年限、确需申请维修改造的,应严格按照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审批程序,按照现行办公楼维修改造标准审核控制投资预算,严禁超标审批和安排有关经费。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创新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将政府直接承担的如信息网络服务、培训教育、机关后勤服务等公共服务事项,逐步转为向市场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规定确定服务供应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公务支出,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支付日常公务开支,并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州直部门公务卡使用管理,在县(市、区)级行政机关全面推开。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确保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账户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坚决取缔“小金库”。加快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控制目标制定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上级政府督察部门和同级牵头部门备案,确保完成控制目标。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每半年向同级政府督查、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部门报告本单位行政成本控制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各级政府督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重点行政成本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机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通报。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成本控制方案、行政成本控制情况,按照《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贯彻落实构建惩防体系目标要求,坚持从源头预防腐败,建设效能政府,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实施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针对行政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正确行使行政权力。

第三条 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要以人、财、物管理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重要公共资源交易为重点环节,提出相应监督措施。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着重围绕以下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科学配置权力,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监督措施:

(一)涉及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中,投资规模大、建设项目多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管理的岗位;

(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等审批权力的岗位和环节;

(三)涉及食品药品质量、教育收费、医疗卫生服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征地拆迁以及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使用和管理的岗位;

(四)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等岗位;

(五)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群众极为关注、反映较为强烈且问题易发多发的环节;

(六)各级行政机关确定的其他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至少确定3个以上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除涉密事项外,向社会公示或通报,并于每年4月1日前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对行政行为监督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以年度或项目为周期,分为排查、执行、评价、完善4个环节实行循环管理。

(一)排查。各级行政机关应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并以预防、监督和处置为手段,制定工作措施,于每年4月1日前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

(二)执行。严格实施排查阶段制定的工作措施,由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补救,有效规范行政行为。

(三)评价。各级行政机关于每年7月1日前,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行政行为监督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情况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每年12月1日前,由政府监察部门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全年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各级行政机关每年都应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措施,并确定下一年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领导,落实牵头机构和责任人,认真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明确行政行为监督具体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防范措施。

第九条 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资源的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统一、有序、开放、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的重点是:

(一)国有土地矿产资源交易;

(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三)政府商品采购。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建立相应信息库,全面、及时记载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等有关信息,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履约跟踪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对重要公共资源交易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在2010年7月1日前,州、县(市、区)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等交易场所和便民服务中心,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与交易分离、受理与经办分离、监督与服务分离。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向本级政府上报1次监督检查情况,并抄送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的要求,制定完善各自行业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行业交易活动计划,指导、监督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监察,严格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督。

2010年底前,州人民政府和西双版纳州便民服务中心(景洪市便民服务中心)全面建成电子政务监察系统。2011年7月1日前,勐海县、勐腊县建立健全便民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实现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网上监察和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重要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和群众诉求”三位一体的电子政务网络监察。

2010年7月1日前,对具备进驻便民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面进入各级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通过视频监察、网络监察和统计监察等方法,实行电子监察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违纪违法的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推进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建设,由州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州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要求,把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纳入每年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加强对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政府及其部门和领导,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依照政纪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重大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

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务实开展工作、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能力提升应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确保行政能力提升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 州人事局负责指导全州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提升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机关行政能力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围绕下列重点内容,积极开展行政能力建设:

(一)规范行政行为;

(二)强化目标管理;

(三)创新工作机制;

(四)搭建信息平台。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注重学习的针对性,强化学习实效,努力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为重点,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范行政行为的推进工作。

第七条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审批项目、程序和条件;对具备进驻便民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或者在本部门实行1个窗口对外办理。整治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实现行政审批透明、便捷、公正,促进行政审批高效运行。此项工作应当于2010年7月1日前完成,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等事项,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布。已公布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州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规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停止执行处罚各自适用的具体情形和相应的幅度档次,确保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上述2项工作应当于2010年7月1日前完成,并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法制部门备案。

第九条 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推进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检查、行政复议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等手段办案,加大专家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力度,探索运用和解、调节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确保行政复议结果合法合理。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受理、不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

(二)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超时办结或者中止办理不告知原因,擅自增加行政审批条件;

(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等事项,不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受理、不立案,不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履行职责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承担政府年度重要工作的各级行政机关,要实施目标管理。通过落实目标进度、时间程序,强化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工作目标全面实现。

(一)要确定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重要工作推进方案,并制定精细明确、责任到位的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人事、督查、监察部门备案。

(二)要将所承担的重要工作目标实现情况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会同政府督查、监察部门共同审核后,向社会进行通报。

(三)州级行政机关每半年要对所承担的重要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州人事局。州人事局会同政府督查、监察部门,对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四)每年末,州级行政机关要对所承担的重要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州人事局会同政府督查、监察部门,选择50%的省级行政机关进行督查,形成督查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实施四项制度联席会议,并对年度重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行政机关重

要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于2010年4月1日前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目标时限和质量要求,最大限度简化、优化工作程序,加强对重要工作目标的全过程倒逼管理。各级政府督查、监察部门,要对重要工作目标进度实施动态监控,对未能按照进度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推行一线工作方法,做到“决策在一线制定、工作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创新在一线体现”,努力改善各级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

(一)决策在一线制定。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民主、科学和依法的原则,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决策、项目和敏感事项,要积极采纳群众意见,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针对性、科学性,拓宽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渠道。

(二)工作在一线落实。各级行政机关要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决策和部署,建立一线工作联系制度,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一线指挥协调,现场解决问题,切实推动工作落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问题在一线解决。各级行政机关要围绕群众关注的急、难、愁问题,建立一线工作联动制度,形成以职能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构建协作合作、流程通畅、高效快捷的一线公共服务体系,确保群众提出的问题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

(四)创新在一线体现。各级行政机关要创新工作思路,在一线发现经验,在一线总结经验,在一线推广经验,在工作落实中实现制度、体制、机制的创新,实现工作载体、途径、形式、手段和方法的创新。

第十三条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由各级信息产业部门负责,2010年7月1日前,西双版纳州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省、州、县(市、区)行政机关网络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行政审批项目上网办理。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便民服务中心,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整合网络、电话和便民服务中心,推进1个窗口办理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监察、法制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畅通电话、传真、网络和信函等投诉渠道,积极受理对行政能力建设方面的投诉、检举、控告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督查、监察和法制等部门,负责对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依照行政问责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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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9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促进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侵占人防工程国有资产。



第三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坚持平时与战时相结合、使用与管理相结合、依法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运营体系,推动资产合理优化配置,实现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人防工程维护和平战结合准备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效能,实现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



第六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原则: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四)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产权为投资者所有,其中享受人民防空优惠政策的部分,产权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人防工程,须在工程立项后进行人防工程产权界定,并签订人防工程国有资产部分委托使用协议。



第八条 人防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属房屋的范畴,按《房屋登记办法》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本市辖区内占有、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在人防工程验收后30日内,到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性质认定。60日内,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及无偿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必须经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签订使用合同,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使用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



第十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使用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应在5日内到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单位合法证件;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人防工程使用合同》。 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审查后,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在5日内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单位必须持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租或者转让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须报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换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装修、改造人防工程,确需进行装修或改造的,须向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建立消防、治安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结构完好,无结构保护层脱落、露筋等现象;

(二)外露孔口和采光通风窗、井,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并能与周围环境一致;

(三)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水漏水;

(四)维护密闭设备、设施启闭灵活、密闭可靠;

(五)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运转正常;

(六)临战转换预埋件、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各项维修、保养内容,应当由维护责任人记入该工程维护、维修、保养档案。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确需拆除和改变的,必须经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由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补建或赔偿。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实行信息报送制度,使用单位将人防工程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用途、设备、设施、完好程度等)定期、及时、准确上报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档。



第四章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评估和处置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发生出售、有偿转让、租赁、抵押、拍卖、股份经营等资产变化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办法》(〔1991〕国务院91号令)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8〕21号)进行人防资产评估、处置和备案。



第二十条 占有、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逐级汇总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并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人防主管部门汇总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报表,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报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年度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报表的编报、汇总和分析工作,反映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总量、使用、变更情况,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规定的行为,由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抚顺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等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和管理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8〕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会展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发展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局2008年—2010年连续三年每年预算安排的重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发展的补助资金(下称会展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商务局应于每年度十月前编制下一年度会展补助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会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培育会展品牌,宣传南宁会展环境,培养会展人才。

  第五条 享受市政府其他资金扶持的会展,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六条 会展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充分体现集中投入、重点扶持和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审核、批复和财务管理,包括核拨资金,提出会展补助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市商务局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度会展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补助资金预决算报表,受理使用会展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初审。

  第八条 会展补助资金使用项目

  (一)会展补助。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各类实施市场化运作、影响大、效益好、具有较大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专业会展的举办。

  (二)会展宣传广告费补助。主要用于市商务局在其管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上为会展登载广告所需费用补助。

  (三)会展公共性支出。主要用于我市开展会展行业调查调研、进行会展行业评估活动所必须的聘请专家及工作经费;参加国内外会展教育培训人员经费。

  第九条 每个会展只能由一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申请。

  第十条 会展补助标准

  (一)一次展位规模达到2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200个)的会展,每个展位给予200元补助。

  (二)一次展位规模达到3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300个)的会展,每个展位给予300元补助。

  第十一条 因举办会展引起投诉或上访,影响恶劣的,不予发放补助。

  第十二条 会展补助的申请、核拨程序

  (一)会展补助的申请。主办或承办单位必须在开展10个工作日前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2.有关部门核发的会展登记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3.会展举办单位资格证明;

  4.会展场地租赁合同;

  5.会展活动实施方案。

  (二)会展核实。会展举办期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对会展进行实地核实。

  (三)资金审核、核拨。申请单位必须在会展活动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会展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会展工作总结,包括会展规模、效益分析等;

  2.办展场所关于会展规模的证明;

  3.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请委托书;

  4.参展单位名单;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送市财政局审定,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核拨给申请单位。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市商务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会展补助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和追踪。市审计局对会展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骗取、使用会展补助资金的企业,追回并停止拨付会展补助资金,两年内不受理补助资金申请,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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