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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24:46  浏览:9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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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

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形成科学有序、合理顺畅、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便捷的为民办事制度,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以下简称全程代理),是指承办单位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窗口受理申办人办事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承办人负责全程跟踪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申请人无偿提供所申办事项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全程代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在市中心设置办公窗口;向社会公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前置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根据职责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代理服务。
第四条实施全程代理的范围是:市中心各窗口(含综合窗口)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联事项。
第五条全程代理遵循公开、便民、依法、高效和“一门受理送达、中心全程代办、项目并联审批、限时满意办结、监察现场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凡在市中心设置窗口的部门和虽未设置窗口但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联事项的部门均实行全程代理。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明确分管全程代理工作的领导,以及申办事项受理人、全程代理人和具体办理人。申办事项的受理人、代理人必须由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代理人一般应为该部门的中层干部。
第八条各部门在市中心窗口的负责人(首席代表)为该部门的申办事项代理人;窗口工作人员为该部门的申办事项受理人;部门办理人由该部门根据业务内容确定一人或几人。未入驻市中心和在市中心设置综合窗口的部门申办事项受理人由中心安排专人担任。
第九条受理人在市中心窗口接受申办人办事申请,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填写《全程代理受理反馈单》,一次性告知补办事项;通过初审的,填写承办单并做登记后,交给代理人审定,同时告之办理时限。 
第十条代理人对受理的申办事项审定后应在承办单上签字,迅速将材料转达给本单位办理人;由办理人按照办理时限办理。
第十一条根据申办人申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将代理事项区分为简单事项、复杂事项、特殊事项、上报事项和控制事项。
第十二条简单事项实行直接代理:申报材料齐全,属窗口首席代表(代理人)审批的,应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报分管领导审批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到市中心窗口现场审批;送回部门审批的,应于当日完成审批,返回受理人。
第十三条复杂事项实行承诺代理:
(一)需本单位一个部门承办事项,代理人根据代理事项办理程序,交办理人;代理事项具有多个环节的,由代理人负责协调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同步办理。
(二)办理人在承诺时限内将代理事项办结后转交代理人。
(三)代理人对代理事项进行复核后,返回受理人。
第十四条对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特殊事项,实行联合代理:
(一)联合代理事项由市中心确定牵头窗口,牵头窗口确定需参加联合代理的相关窗口,对受理的并联审批事项及时进行预审,并向申办人出具《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件受理单(联办件)》,同时向市中心业务科室通报预审情况。
(二)市中心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窗口统一现场踏勘、联合会审后,相关窗口按照各自职责和承诺时限同步办理,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三)牵头窗口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后,返受理人。
第十五条上报事项实行呈报负责代理:
(一)中心窗口受理后,由代理人交办理人办理,在本单位承诺时限内与上一级审批部门联系办理。
(二)办结后返回中心窗口,代理人复核后,返受理人。
第十六条对申办的控制事项,受理人认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场或当天明确回复申办人;当场或当天不能认定的,在承诺时限内回复。
第十七条受理人在申办事项办结后,要进行全程代理事项登记。申办人领取办结批件时,应填写全程代理反馈单。填写时,受理人或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诱导。
第十八条建立全程代理事项督办催办制度。市中心、各窗口代理人对收办的承诺件要及时催办,确保按时办结。对超出办理时限的,中心发《全程代理工作催办单》,同时,监察部门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建立全程代理工作回访制度。市中心定期对办事群众进行回访,了解全程代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各职能部门办事质量、效率等,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市监察局、市中心、市政府督察室负责全程代理监督工作,并设立专线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同时,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作为公共行政服务工作义务监督员。 
第二十一条凡各部门应进入市中心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进入市中心,凡进入市中心的上述事项不准在中心以外受理。
对各部门项目进市中心情况将作为行风评议内容;对进入市中心受理项目在市中心外受理的,由监察局追究其部门的行政责任,并根据其情节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对群众投诉事项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全程代理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我市的软环境建设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将全程代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县级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并做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实行全程代理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运转工作制度,报市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0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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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504号




关于解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函》(闽环保监〔2005〕9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本条规定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的。

  本条所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是指《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根据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负责竣工验收的环保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验收组应当提出验收意见。负责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批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所需时间不包含在竣工验收审批期限(即30日)内,负责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几内亚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事务部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7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几内亚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以下简称几方),根据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就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工作问题,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方应几方要求,同意派遣由二十四名至二十八名(包括医务人员、译员、炊事员、司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几内亚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几内亚的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几内亚大使馆同几方共同商定。医疗队的工作方式,固定地点与巡回相结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限定为两年,期满后是否延长或轮换,由几方或中方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另一方提出,并商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负责供应,一般药品和一般医疗器械,由几方负责提供。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几内亚的往返旅费和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及生活零用费,均由中方负担;医疗队人员的住宿(包括家具、水、照明)在几内亚国内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费用,由几方负担。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的其他待遇与其他的中国援几专家相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负责保证他们的安全,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几内亚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供医疗队用的其他物品,几方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应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法律和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几内亚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林 秉 南          迪·阿·阿玛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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