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35:40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近日,部分地区暴露出“注水肉”、“三无”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督促协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监管到位。

  二、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对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要组织协调各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

  三、协调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排查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和打击私屠乱宰、制假售假,特别是“注水肉”和假酒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集体餐饮的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防控措施,落实集中供餐用餐单位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消除食物中毒隐患。

  五、加强节日值班和应急反应。节日期间往往是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时段,对群众举报或媒体反应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并协调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反应,积极应对,确保节假日期间应急机制有序运转。

  六、加强信息报送。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查督办的食品安全事项要及时上报,对敷衍塞责、瞒报漏报、以及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废止《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使用暂行办法》《电话交换处理》《传真迹电报使用暂行办法》和《电话交换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废止《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使用暂行办法》《电话交换处理》《传真迹电报使用暂行办法》和《电话交换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29日,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废止《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使用暂行办法》、《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交换处理》、《交通部真迹电报使用暂行办法》和《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交换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部内各单位:
部一九九○年八月二十日以(80)交信字1784号文件发布的《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使用暂行办法》、《交通部专用长途电话交换处理》、《交通部真迹电报使用暂行办法》和一九八四年一月七日以(84)交海字21号文件发布的《关于修订我部〈专用长途电话交换处理〉规定的通知》现予废止。新的使用办法和规程由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制定并颁布。


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监督发〔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的要求,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就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重要意义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关爱民生、彰显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

各地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职业病危害、饮用水卫生安全等突出问题,借助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契机,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能作用,通过深入推进项目实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享受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二、 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产品,主要任务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目标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同时,通过对广大居民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的知晓率,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风险和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

三、 逐步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机制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的要求,制订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实施规范和培训计划,尽快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强化人员培训,组织卫生监督机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指导与考核。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可采用在乡镇、社区设置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作规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信息收集、信息报告等工作。

暂时不具备条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地区,可由卫生监督机构聘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或在街道、乡镇、社区中设置相应的人员承担相应职能。

四、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组织领导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一领导,结合《服务规范》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工作,并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本地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项目的规划、管理和考核。各省(区、市)在2011年年底前至少要选择10-20个县(区)作为试点地区,积极推进项目;到2012年底前至少50%以上的辖区要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到2013年底前至少80%以上的辖区要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已经探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省份要对前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深入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不断拓展项目服务内容,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继续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二)积极探索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人员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工作规范要求。每个社区、乡镇应当设置至少2名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人员岗位。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专职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设立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并纳入编制规划。卫生监督协管员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与考核合格后发放《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证》,并可配备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服,统一着装上岗。

(三)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各地应当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结合现有条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及必需的设备等。各地应当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的有关规定,采取预拨加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与信息收集工作。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制作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进行积极宣传,并通过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等活动形式表彰优秀典型。要按照医改进展监测和医改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等工作,并及时挖掘、总结和推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推进情况(包括项目地区数量、名单、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项目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以及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报我部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