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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18:31  浏览:9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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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佳政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四日



                      佳木斯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前3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后3年按50%奖励。
  (二)农业综合开发、商业、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项目及交通、园区等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
  (三)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国内大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纳税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四)对收购或兼并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数50%以上的投资企业或个人,5年内按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本着“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上述奖励由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二、土地使用政策
  (一)上述投资企业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
  (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BOT、TOT、BT方式合作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提供划拨用地。
  (三)投资额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企一策,在土地使用、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
  三、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
  (一)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市设立高科技企业的,其注册资金可按首期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执行。
  (二)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可以扩大到35%。
  四、投资服务政策
  (一)上述投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各相关窗口快速办理所有审批手续,并按照企业应享受的政策核算项目应收的各种规费,按“一费制”统一收费。其他部门均不准许再收取任何费用。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设立优化发展环境联系点,派员跟踪监督服务,及时查办影响干扰发展环境问题。
  (三)向符合第一条和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优待证》,持证人员享受相应优待。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企业,供电、供水、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在接到企业安装要求后,必须当日受理,优先安排施工。
  (五)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包括投资方代表)及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免费为其办理本市户口。
  五、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所指的投资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外的法人和自然人。所列投资额均为固定资产投资额。房地产开发、煤矿开采、非煤矿山开采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六、兑现程序
  对符合本政策的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和招商局负责审核确认,并出具确认文件。相关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兑现税收、土地、规费等有关政策。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佳木斯市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佳政发〔20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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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根据对199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测算结果,考试合格标准为:
1、审计师资格(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满52分;
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满60分。
2、审计初级资格(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满55分;
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满60分。
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核定合格人数。根据《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精神,及时公布合格人员成绩,认真做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等后期各项工作。
附件:各地考生成绩(略)



1999年12月8日

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法定代表人因晋职、免职、撤职、调离、辞职、辞聘、离休、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由审计机关对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实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照国有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任免权限,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项经营目标(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资本金的保全情况;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组在审计中有权追溯到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年度的财务收支,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会同人事管理部门,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纳入掉度审计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审计事项。审计力量不足时,可商请人事管理部门交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社会审计组织接受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后,应按有关规定与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承担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发出审计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
(一)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报告;
(二)国有企业章程、承包承租合同(协议)、生产经营计划、经营目标、重要经营决策及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
(三)财务计划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国有资产评估、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人员有权依法审查国有企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财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并取得具有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报告,主要内容是: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审计的评价,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离任法定代表人的意见。
离任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离任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部门内部的负责人离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任职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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